2月20日,石家庄市民李贵欣将一纸诉状递交给了裕华区人民法院,拟起诉市环境保护局,要求赔偿1万元。“在雾霾当中,我们是受害者,不僅健康受到威胁,经济也遭受损失,而这个损失是应该由政府、由环境管理部门来承担的,因为政府收了企业的税,是受益者。”
李贵欣的理由并不太被认可,此前一天,李贵欣先后到河北省高院、石家庄市中院申请立案,均未被受理。
政府该为治霾不力对市民承担赔偿责任吗?上级政府处罚下级政府,对于治霾而言是否可行?法律对于治霾该如何作为?
对此,刘锡秋律师表示:在判例法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这种新型诉讼法院不但要受理,而且还要作出判决,以作为今后处理此类诉讼的法律依据或判例。但是,目前我国还做不到对所有的社会纠纷全部用法律和司法手段予以解决,特别是对这类新型的、公民向行政机关提起的雾霾损害行政赔偿诉讼进行受理和审判。因为,要确定雾霾的产生与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比较难。
王新民律师也认为,以雾霾污染环境、个人遭受损害为由起诉要求赔偿,首先存在法律障碍,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民个人是不能以污染环境为由直接起诉政府或向政府索赔。况且,这个损失的确定怎么界定?如果允许个人以环境污染为由直接起诉政府索赔,客观上也缺乏可操作性。(《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