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能用于科学实验吗?

2015-04-29 17:52方波
大观 2015年2期

摘要:本文考察这样一个问题:动物能用于科学实验吗?通过分析动物解放论者彼得·辛格和动物权利论者汤姆·雷根的理论,本文得出“必须严格控制动物实验”的结论,也就是如果不在必要情况下,不得将动物用于实验。

关键词:动物权利;动物解放;动物实验

一、引言

甘地说过,“一个民族的伟大与其道德上的进步程度,可以从它如何对待动物来判断。”在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上,这几年也频频爆发争论:2005年爆发了“敬畏自然”争论,2011年“归真堂”的活熊取胆事件引发了巨大争论,2014年玉林狗肉节引发的巨大争论更成了一个公共伦理事件。本文试图通过回答“动物能用于实验吗”这个问题介入到这个论域,给出人与动物关系的一个伦理学探寻。本文接下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动物的道德地位问题进行讨论;第二部分检讨分析将动物用于实验的赞同一方与反驳一方的理论根据;第三部分给出自己的一个回答。

二、动物具有道德地位吗?

在彼得·辛格出版《动物解放》(1975)之前,动物一般未被纳入到道德共同体之内的。假如我们认为动物拥有道德地位,这就意味着我们承认动物会被错误对待,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对待动物。但是除少数几个哲学家(如卢梭,边沁)之外,一般哲学家都认为我们并不对动物负有什么直接义务,更不用说动物拥有某种权利了。这种原因在于人类总是将道德的基础置于某种人类特有的能力之上。康德最典型地体现了这种立场。康德的道德观奠基于人性尊严公式。他认为,出于义务而行动,我们的行为才能具有道德价值。但是出于什么义务才能使我们的行为具有意义呢?这就引出了康德的绝对命令。在绝对命令是什么的问题上,康德给出了不同的表述,他认为这些是等同的。第一种表述为:“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正确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而行动”。第二种表述则为“将人当做目的”,即“我们不能将道德法则建立在任何特殊的利益﹑意图或目的的基础之上,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它就将仅仅与那些目的的拥有者相关联。”[1]也就是说人之所以具有道德价值,是因为人类具有理性,能将自己当做目的,也能够将他人当做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也就暗含着只有人才拥有道德地位,即“自然的最高目的只能是人,因为人在自然之中与众不同,他能够形成目的概念,能够借助他的理性将一切有目的而形成的东西构成一个目的体系,并且是它们从属与他的目的之下。”[2]在此,康德便提出我们对动物只负有间接义务的观点。正如康德写道:(对动物)

“我们并不负有直接义务。动物不具有自我意识,只是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存在。那个目的就是人类……我们对动物负有的义务仅仅是对人类的间接义务。动物的本性与人类的类似。通过履行我们对展示了人类本性的动物所负有的义务,我们在间接履行自己对人类的义务。……”[3]

这也就是说,在康德眼里,动物只是物,并没有什么道德地位,我们也无需考虑动物的利益。假如你邻居踢了你的狗,你邻居做了一件错误的事情,但是你邻居所犯的错误倒不是他伤害了动物,而是伤害了你。这道理正如你毁坏了别人的轿车一样。当然,这并表示康德支持我们可以任意的伤害动物。实际上,康德认为虐待动物是错误的,因为这样会让我们养成残忍的性格特征,并且以同样的态度对待同类。

对于动物没有道德地位的反驳,可以辨析出两条主要路径:一条是以彼得﹒辛格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路径,另一条便是以汤姆﹒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路径。

早在1789年出版的《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这本书中,功利主义者边沁就为动物的道德地位做了有力的辩护:

“法国人已经发现,一个人不能因为皮肤黑就要遭受任意的折磨而得不到救助。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腿的数量、皮肤绒毛的形式、骶骨终端的形状都不足以作为让一个有感知能力的生命遭受类似厄运的理由。还有什么理由应该划分这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是推理能力,还是说话的能力?但是,一匹完全发育成熟的马或狗比一个一天大﹑一个星期大﹑甚至一个月大的婴儿更加理性﹑更加健谈。然而,假设事情完全不是那样的话,又有什么用呢?问题不在于“它们能推理吗?”,也不在于“它们能说话吗?”,而在于“它们会感受到痛苦吗?”。[4]

显然,在边沁这里,动物拥有感觉,拥有感受痛苦的能力,这就足以让动物成为道德共同体的一员,从而使其利益得到平等的考虑。彼得﹒辛格承袭了边沁的观点。在《动物解放》一书中,彼得﹒辛格从妇女解放谈起,指出我们将平等的原则推广到动物并不是荒谬的。他认为,平等的原则并不是要取消动物与人类的差别,也不是要求平等的或相同的对待或待遇,而是要求平等的考虑。对不同的生命作平等的考虑,也可以导致不同的对待和不同的权利。在他看来,平等原则并不是基于事情平等(譬如智商﹑德性﹑体力等等),“人的平等原则,并不是对于人类中所声称的事实平等的一种说明,而是我们应当怎样对待人的一种规定。”[5]这也就是说,平等考虑原则是一个规定,是我们进行道德考虑必须遵守的一个原则。接着,彼得﹒辛格沿用边沁的观念,指出感受痛苦和快乐的能力不仅是一个生命个体具有利益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充要条件,即最最起码的利益就是不受痛苦。彼得﹒辛格接着驳斥了笛卡尔的动物是机器的论点,指出动物当然会感受到痛苦,那种认为动物所感受的痛苦没有人的重要的观点在伦理上没有正当理由,这也就要求我们必须平等的考虑动物的利益。

彼得﹒辛格基于功利主义为动物道德地位所作的辩护遭到了汤姆·雷根的反驳。在汤姆·雷根看来,“功利主义并没有给不同个体的平等道德权利留下地盘,因为它没有为他们的平等的天赋价值留下地盘。对功利主义者来说,具有价值的是个体利益的满足,而不是拥有这些利益的个体。”[6]汤姆·雷根做了一个类比,他说好比一个盛满不同液体的杯子,对功利主义者来说具有价值的是这些液体:越甜越好,越苦越糟,而杯子本身并无价值;你我就像是杯子,作为个体,我们是毫无价值的,具有价值的是我们的感受,快乐感有正面價值,痛苦感则是负面价值。而且,功利主义是一种后果主义,是一种加总理论,但是总和起来的最好结果未必是一个个体的最好结果。

那么汤姆·雷根怎么论证动物拥有道德地位的呢?在汤姆·雷根看来,动物拥有道德权利,这是因为动物拥有天赋价值(或者说内在价值),而 “我们对那些拥有内在价值的个体负有尊重地对待他们的直接义务,这意味着他们不能仅仅作为一个只有工具价值的人来对待”[7]。雷根拒绝康德那种将内在价值仅仅局限于道德主体(即能援用绝对命令行动的人)的观点,他认为这种观点将会承认婴幼儿等道德病人(即没有没有道德能动性的个体)将没有内在价值从而允许将他们当做手段。他认为道德病人虽然不能够像道德代理人一样拥有道德能动性,但是他们具有内在价值,这是因为他们是生命主体。他写到:“……,个体如果具备以下特征就是生命主体:信念与欲望;感知﹑记忆以及未来感,包括对自己未来的感觉;情感生活,同时伴随对快乐和痛苦的感受;偏好利益和福利利益;启动行动来追寻自己欲望和目标的能力;时间进程中的心理同一;某种意义的个体福利——个体体验着或好或坏的生活,这个体验在逻辑上独立于个体对他人所具有的效用,也无关乎他们自己成为任何他人利益的对象。满足生命主体标准的个体具有特殊价值,也就是固有价值,并且没有被视为或仅仅当作容器。”[8]根据雷根的观点,某些哺乳动物也具有上述特点,因此它们也是生命主体,从而拥有内在价值,进而拥有道德权利。

三、我们能将动物用于实验吗?

上面已经给出了动物拥有道德地位的论证。但是动物拥有道德地位,以及动物拥有什么道德地位(譬如能不能用于科学实验),这是两个彼此相关联但又不相同的问题。

对于汤姆·雷根而言,他是反对将动物用于实验的。这是他基于权利立场的必然结果。根据雷根观点,动物是目的(具有内在价值)从而不能被当做手段。当我们将动物用于各种科学实验时,我们是将动物当做手段,从而侵犯了动物的权利。雷根说的很清楚:“权利观点并不反对通过努力照顾患病动物(或人类)而获得知识,并使用这些知识来促进和改善对其他动物(或人类)的治疗。在这点上,权利观点并不反对医学和相关研究所产生的“大量人类利益和人道利益”。权利观点所反对的是这样的实践活动:有意伤害实验动物(比如烧伤﹑电击﹑截肢﹑喂毒﹑手术﹑饥饿剥夺感官能力),以期“寻求可能带来一些人类利益或人道利益的东西”。不管这种实践活动产生了怎样的利益,它都与评价动物的悲惨不公没有关系。”[9]雷根这种立场是很有问题的。设想一下,倘若居于干旱地区的人们没有粮食吃,而只有动物可以利用时,那么那里的人们是否可以吃动物呢?还有,艾滋病每年夺取几千万人的生命,倘若人们能够从动物试验研究中找出克服艾滋病的办法,那么人们能否利用动物呢?对于这些问题,汤姆·雷根都会给出“不能”的答案,而这答案难以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

汤姆·雷根这种立场被玛丽·沃伦称为“强动物权利论”,她批评这种立场,并且提出了“弱动物权利论”。在玛丽·沃伦看来,汤姆·雷根为动物权利做辩护时所主张的“天赋价值”是个神秘的东西。她追问,为什么生命主体拥有“天赋价值”。在缺乏对于天赋价值的正面解释下,我们很难掌握有“天赋价值”与“有道德权利”之间的联系关系。她还指出,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区分生命主体与非生命主体。在批判汤姆·雷根的基础上,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动物也拥有道德权利,但是动物拥有道德权利的原因在于动物拥有感受痛苦的能力,而非生命主体拥有什么“天赋价值”;她还主张人类比动物拥有更强的道德权利,因为人类具有理性,而理性能为合作以及不违背问题的解决方式,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她还论证了人类的道德权利比动物更广,因为人类拥有比动物更广的利益,譬如人类拥有对动物毫无意义的思想自由﹑结社自由等等。实际上,玛丽·沃伦否决了动物拥有绝对权利。其中暗含着意思就是,在动物权利与人类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人类有理由侵犯动物权利。可以推断出,假如动物用于科学实验能够拯救非常多的人,由于人类拥有较强的权利,那么这种行为是合理的。[10]

至于彼得﹒辛格,他也反对如今大规模的将动物用于实验的做法。在他看来,即使动物实验所的门都关起,也不会有一大堆未经试用的产品流入市场,当然新产品会减少,但是人类可以照样生活,人类损失并不大。[1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彼得﹒辛格坚持一种功利主义立场,因此他原则上并非反对所有的动物实验。在他看来,现今很多的动物实验并非必须的,因为这些动物实验仅仅是为了得到人类一些微不足道的利益而使动物受到极大的痛苦,从而违反了平等考虑原则。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可以推断出,当带给动物的痛苦超过人类从中获得的快乐时,这种做法就是不道德的。

四、结论

在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已经制定法律保护动物利益。如捷克1994《保护动物免遭虐待的法律》;1979年《保护屠宰用动物的欧洲公约》;1987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1998年《动物福利法》。在1990年《德国民法典》90条a更是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護。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国际社会更是形成了动物福利的“五大自由”原则:(1)免于饥饿的自由:享有稳定而新鲜的食用水和能够保持良好健康的饮食;(2)免于不舒适的自由:享有一个适宜的环境,包括居所和舒适的休息区;(3)免于痛苦﹑伤害和疾病折磨的自由:注意动物的疾病预防,对患病的动物给予及时的诊治,使动物不遭受不必要的病痛和伤害之苦;(4)表达正常习性的自由:享有足够大的活动空间﹑恰当的设施,以及同种动物作为伙伴;(5)免于恐惧和悲伤的自由:确保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管理动物的方法不给动物带来心理或精神损害。

从上面立法也可以看出,动物值得道德考虑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上述动物福利立场还是从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考虑动物伦理问题,对于他们而言,不需要废除剥削﹑利用动物的制度,而是制定更好的规范和控制动物实验及其取消那些给动物带来巨大痛苦但是本身用处不大的动物实验;但是无论对于动物解放论者还是动物权利论者来说,人类都应该废除那种剥削﹑利用动物的制度。

在可预见的将来,本着求同存异的立场,个人觉得当务之急是制定更好的规范和控制动物实验及其取消那些给动物带来巨大痛苦但是本身用处不大的动物实验。可以利用有些学者提出的如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权利内容差别原则,独立利益代表原则。”[12]

也就是说,必须严格控制动物实验,可以效仿澳大利亚国家健康和医学研究委员会以及瑞典制定的规则。这两个国家都要求试验方案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核。在澳大利亚,伦理委员会必须有一位非专业人员和一名动物福利机构成员组成;而在瑞典则由六位科学家和六位非专业成员参与,还有一位法官组成。

【参考文献】

[1]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朱慧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135-136

[2]张志伟.康德的道德哲学观[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232

[3][8][9]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M].李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49+205+325

[4]彼得·辛格 汤姆·雷根编: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7—28

[5][11]彼得﹒辛格.动物解放[M].祖述宪译.青岛:青岛出版社,2004:5+108

[6]汤姆·雷根.关于动物权利的激进的平等主义观点[J].哲学译丛,1999(04)

[7]汤姆·雷根,卡尔﹒柯亨.动物权利论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09

[10]波伊曼.为动物说话:动物权利的争议[M].张忠宏译.台北:桂冠,1997:126

[12]梁慧星.民商法论丛(总第20 卷)[M].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

作者简介:方波,(1988-)男,汉族,湖南岳阳人,硕士研究生,西南交通大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科技哲学与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