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支柱,没有洗钱,贪污贿赂取得的黑钱就不能变成合法收入,腐败分子就不能成为名正言顺的所有者。多种多样的洗钱手段也因此应运而生。
在我国腐败分子经济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他们处置不法资产的洗钱方式也多种多样,既有奢侈纵欲、豪赌、匿藏、购置房产,也有假道投资公司、转移境外等多种方式,洗钱已经成为了腐败分子处置上游不法资产的一种重要方式。几乎所有的洗钱活动都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放置(亦称之为入账或投放)、离析(亦称之为分账或培植)和融合(亦称之为归并或整合)。从理论角度来看,腐败分子洗钱行为可能包含了上述不止一个阶段,各阶段彼此间也会有交叉和重叠。
放置阶段
放置阶段是指将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系统。一般来说,放置阶段是腐败分子洗钱活动的初始阶段,尤其是当所需清洗的资金为现金形式时,如腐败分子获取的不法收益。在信用卡和电子交易普遍使用的当代社会中,合法经营过程中大量使用现金很容易引起注意,因此,洗钱的第一步便是把非法所得存入金融系统。
典型的放置方式包括:把大量现金从一国走私或者运输至其他国家存入金融系统;小量多批次地把现金存入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以规避银行的申报规定。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结构化交易”;小量多批次地把现金以他人名义存入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把小面额钞票兑换成大面额钞票;把现金转化为商品或贵重金属等其他形式(利用卖家把现金存入银行系统);利用表面合法的现金密集型企业来混杂融合资金。
存储大量现金具有极高的安全风险,使用大量现金也容易引起执法部门或者窃贼的注意。而放置的好处就在于可以把现金转化为通过电汇或支票等手段更易于资金转移的形式。从实际案例来看,放置阶段通常是洗钱行为中风险最高的阶段,因为此阶段中非法收益最接近犯罪行为本身。放置的最简单例子就是把非法所得存入银行账户,另一种是把大量的现金从其所获取国运输转移至其他国家。
物理转移和现金兑换。运输或走私现金已经成为目前最常见的洗钱形式,因此大量的现金运输是贩毒、恐怖主义、洗钱、勒索、逃税或腐败资金转移的信号。为逃避强制申报要求而跨境运输大量货币或其他通货性工具,无论在社会危害上还是违法性质上,都可以等同于商品走私。现金走私者利用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以行李、快递包裹等形式来偷运巨额现金。现金兑换也是洗钱放置阶段的典型手段。在许多国家,通过金融机构将小面额钞票兑换成大面额是需要生成交易报告的,所以,为了避免引起注意,洗钱分子必须设计周密的计划缩小每次兑换的数额。
在可以合法开设赌场的国家,赌场可被用来注入非法所得。在这种洗钱形式中,巨额资金被分拆成多笔小金额,由不同的人去购买筹码,然后再将筹码汇总到一起,以赌赢获得的名义到赌场兑现处兑现,赌场会以支票或直接汇款的形式将资金打到洗钱分子的账户。这个过程给原本非法的资金提供了合法的外衣,因此有的国家要求赌场向政府报送关于赌博赢家获利情况的报表。
储值卡(或称为预付卡)是一种合法用户和洗钱分子都喜欢使用的现金替代品。不同储值卡在制造技术上和使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有些卡嵌入数据处理芯片,有些卡使用磁条,有些卡(比如预付电话卡)只是卡面上印有序列号和密码(卡本身无存入或转出现金功能)。储值卡可以在“开放”或“封闭”的系统内运行。因为使用储值卡不要求开立金融账户,卡里的资金可以是匿名的且没有体积和重量方面的制约,所以储值卡为调查和追踪洗钱犯罪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离析阶段
离析是很多洗钱活动的第二阶段。在此阶段,资金在商业和金融系统中被多次转移,直到远离其最初的犯罪来源。这也说明,离析的目的是把犯罪行为和犯罪收益分离开来。腐败分子通常使用合法经营账户频繁转移资金使其远离来源账户(放置账户),也可以是将非法所得与合法资金混杂在一起或把非法所得进行国际性的转移,使调查人员难以甚至无法根据账目痕迹追查资金路线。常用的离析手段或工具包括:
浑水摸鱼——混合。混合是把非法所得与合法收入进行掺杂,在放置和离析阶段都可能用到。例如前文提到的,犯罪组织将非法所得与合法的洗衣收入混杂在一起存入银行账户,使非法所得穿上合法资金的伪装。因此,任何涉及大量现金收入的行业都很容易被洗钱活动所利用。
偷梁换柱——高开、低开或虚开发票。高开、低开或虚开发票是离析的手段之一,用以实现资金的本地或跨境转移。以高开发票转移资金为例:一个国家的企业向另一国的买家出售商品,如买家想要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卖家的所在国,那么买家就付给卖家高于商品实际价值的货款,并按付款金额索要发票,超出实际价值的货款即是要转移出境的非法资金。这样赃钱就随着合法的进出口贸易被“夹带”出境。低开发票的洗钱方法则是相反的伎俩。在虚开发票的洗钱手法中则根本未发生过合法业务,凭借虚开的发票,赃款以支付货款的名义被转移,实则并没有实际的商品买卖。
张冠李戴——假借他人名义。假借他人名义洗钱是指洗钱分子利用他人名义从事交易,实则进行洗钱。洗钱分子可能会用别人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或者购置资产,如车辆、房屋及其他高价商品。这些商品名义上的所有人是他人,但是实际拥有者是洗钱分子自己。通过假借他人名义,犯罪分子把自己和犯罪所得分离开来。他们通常会借用自己信任的人如亲戚或密友的名义,这些人通常也会收到各种形式的好处作为回报。
融合阶段
融合是给非法资金的来源找到一个合法解释的过程,是洗钱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融合后的犯罪收益已从非法来源中洗清,可以不被执法部门怀疑、安全地在经济系统中消费或投资。此时区分非法资金与合法资金已经极为困难了。洗钱分子可以使用这些资金进一步从事犯罪活动或用来投资置产、享受奢华的生活。有些不太精妙的洗钱伎俩可能到分账阶段就终止了,洗钱分子成功地对非法资金进行了分账,但无法完成最终的融合。
李代桃僵——虚假贷款。在虚假贷款洗钱手法中,犯罪分子用自己的资金“贷款”给自己。当非法资金被充分分账后,以代理人或空壳公司的名义“借贷”给犯罪分子本人。为了彻底融合资金,犯罪分子还会煞有介事地向代理人或空壳公司偿还贷款。毒贩、职务犯罪和税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常常向自己在境外的空壳公司“借款”购买个人资产。
利用贷款进行洗钱,按照赃钱的流动方向划分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还入”赃钱,一种是“借出”赃钱。在利用赃钱进行还款的手法中,犯罪分子可以“光明正大”地使用从银行等放贷组织借来的资金。对于调查人员来说,嫌疑人所使用的这些资金确实具有合法的来源,而实际上,犯罪分子会用犯罪所得来偿还贷款。这种洗钱手法还可以拓展为,用非法资金购买存单、保单、债券或其他资产,然后用这些资产作抵押,取得合法的存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或其他借款,然后再正常使用这些借款。这类“还入”赃钱的洗钱手法在上世纪末达到了一个黄金时期。
远交近攻——虚假国外投资者。在虚假国外投资洗钱手法中,犯罪分子控制的代理人或空壳公司以国外投资者的身份,为洗钱分子出资收购或开办一个合法的生意。在这种手法中,非法资金已经在海外被分过账,能够不引起执法部门注意而从国外回流入国内。
因为正式的金融部门都会严格实施“KYC(了解你的客户)”以及其他反洗钱措施,洗钱分子便转而利用其他部门。有关统计显示,越来越多的洗钱活动是通过非银行部门或非金融行业进行的。不规范的替代性汇款系统允许资金匿名转移,让洗钱分子和恐怖分子在不经身份识别的情况下自由地传送资金。有时,资金传送几乎甚至完全没有记录;有时,即使有记录也不向有关部门提供。这使得在交易完成之后极难追踪资金。
(《检察风云》2015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