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矗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 610000)
近代早期英国作者知识产权的诞生
刘松矗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 610000)
1710年英国《安妮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现代版权概念的诞生,这一概念肯定了书籍版权归属于作者,扭转了英国乃至全欧洲普遍流行的中世纪版权制度。知识产权是书籍作者权威有效性的核心,知识产权的诞生刺激了英国作者的写作创新,使英国作者的名声超越国境界限,同时也调和了作者与出版商长期以来的经济矛盾,从而繁荣了英国书籍出版业。
知识产权书籍英国书商公会出版
近代早期英国作者权威受限于英国出版业的整体平庸状态,即使在卡克斯顿将印刷术带入不列颠,印刷书行业开始腾飞后,出版商长期在王室授予的特权和书商公会的庇护下把持书籍版权,作者知识产权和权威被埋没,直至1710年《安妮法案》的颁行,作者的知识产权才开始受到重视,此后英国多次颁布法令保护作者知识产权,体现了英国对知识价值的重视,成为英国知识精神一项重要指标。英国作者知识产权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从近代早期以来经历了数百年漫长的蕴育和演化,在正、反两股推动力下产生,本文尝试以15世纪以来英国书籍版权的演变为线索,论述18世纪初英国作者知识产权诞生的历史渊源。
1.1 中世纪版权制度的延续
由于中世纪书籍创作整体规模不大,中世纪的书籍并没有明确的“版权”概念。与现代的书籍版权不同,中世纪的版权并不归属于文本的创造者,即作者,而归属于书籍物质形式的创造者,多数情况下即出版商。在古腾堡印刷革命之前,书籍的复本只能由抄写产生,抄写员和有需求或兴趣的普通民众皆有权抄写书籍,抄写本身是一种不稳定的形式,抄写的复本可以在不同的材质,抄写的版式亦有所不同,在这种条件下,部分作者由于无法从著述中获得利润,因此不得不寻求具有权势之人的庇荫和供养,并由其赞助和监督,作者在创作中题献、赞美赞助人作为回报,此即赞助人制度的起源。
然而赞助人制度毕竟只是特例,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多数作者的事业受出版商主导和影响,出版商在设法获取一部手抄本后,即与作者议定稿费,并一次性支付完毕,而不论作者是否同意,书籍的出版授权并不由作者掌控,而属于出版当局,这一惯例始于15世纪印刷术诞生后,威尼斯政府授予德国书商约翰的5年威尼斯印刷垄断权的法令,此后各国政府竞相采取措施控制印刷技术和印刷品的发行,通过与出版商建立合作关系垄断书籍版权。作者甚至还会遭受印刷商的盘剥,例如16世纪安特卫普印刷商和出版商普兰丁在发行数量有限的情况下要求作者承购一定比例的印刷成品。在这种情况下,书籍市场的竞争往往可归结为出版商(书商)之间的竞争,作者的角色则无关紧要,因为在著作交付出版商后,作者的权威便终止了。
17世纪中叶前的近代早期英国书籍产业依然受传统的中世纪版权制度主导,除了极少数的个人或团体能够打破常规外(如英国皇家学会独立集资出版以及有能力自行出版著作的作者),一般英国作者一经出手其著作的手稿,便放弃对其著作的全部权利,而转交给出版商。其中,英国在出版业的管理和审查经历了王室特许和书商公会两种模式,正是在这两种模式合力的反促动,成为英国作者知识产权立法诞生的重要因素,下面将分别对这两种模式展开叙述。
1.2 王室特许模式
都铎王朝时期英国对出版采取审查制度。16世纪上半叶,英国王室联合天主教会查禁违规的新教出版物,亨利八世颁布《至尊法案》后,确立了异端仲裁者的地位,开始主导异端书籍的审查,此后审查制度随着亨利八世的政策几经变动,爱德华六世时期,在萨默塞特公爵主持下进行新教改革,新教印刷品得到长足发展,而天主教印刷品受到查禁,玛丽女王继位后又恢复了亨利八世的审查制度,新教印刷业重新转入地下和欧洲大陆,伊丽莎白时期,印刷出版仅局限于伦敦、牛津和剑桥三地。
在审查制度实行的同时,王室开创了授予特许权的方式来扶植印刷出版行业。1504年亨利七世任命诺曼底人威廉·法克斯为“国王的印刷者”,授予他印刷王室公告、法令等的特权,此为英国王室授予出版商和书商特许权的滥觞。王室为个别出版商和书商颁发专利证书,授予其印制某一类型书籍的特许权,例如曾为“国王的印刷者”的理查德·宾森被授予印刷教皇敕令的特许权,1559年托特尔获得印刷普通法等法律书籍的特许权。此外,1546年亨利八世颁布的最后一项针对书籍出版的敕令规定本国书籍出版物须将作者名字和印刷日期印于书籍之上,并要求将每本书的第一份复本交给其伦敦市长审阅,并在两天内不售卖任何版本以给市长时间阅读,表明作者在书籍创作中的本位特征出现萌芽。
王室特许形式进行了近一个世纪后,各类书籍的特许经营已经颇为丰富,出版商的书籍版权持有在一些能获利和具有政治敏感性的书籍类型中出现,如圣经、读本、教理问答等。出版商对书籍的版权持有在王室的官方保护下固定下来,为作者获取利益造成重重阻碍。王室特许模式是伴随审查制度进行的,作为王室政治统治在出版业的惯用工具。这种方式固然强化了王室对出版业的控制,但同时也限制了出版业的规模,个别出版商、印刷商和书商的版权垄断地位迫使没能获得专利证书的书商寻求另外的解决途径,即书商公会的授权。
1.3 书商公会模式
英国书商公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403年,一群伦敦抄写员、书籍插画匠、装订工和书商向伦敦市当局请愿建立一个行会以监督书籍的相关制造和贸易。但在16世纪初,公会不甚起眼,不仅在官方名录中排名靠后,而且也没有王室通过颁行专利证书授权组成合法组织,以及对书籍印刷技术的自主裁判权。公会曾于1542年向国王申请获得授权,由于一些非公会成员的印刷商的游说,申请未能通过,而在1557年,玛丽女王授予公会王室特许权,规定只有公会成员方能从事书籍印刷,新印的拥有官方许可证的书籍须到公会注册,同时确定出版商和印刷商对书籍版权的持有没有限制,过去短期的特权转变为长期的有继承权的终身专利。书商公会的授权是王室特许从个人的分散向整体的集合转变,通过固定机构进行书籍管理和控制的标志。
书商公会在英国革命前的近一百年里,其对全英国书籍出版行业的掌控得益于国王在星室法庭的法令保护,书商公会与王权的同盟可以说是书商公会受王权的控制的表面形式。多数公会拥有的特权均出自星室法庭法令,1566年,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在星室法庭授予公会审查违禁出版书籍的特权,此即“星室法令”。星室法庭主要处理英国普通法以外的法律问题,处在正规司法体系之外,“星室法令”与书商公会的结合促使英国版权制度向普通法的范畴过渡。
书商公会在书籍出版行业的相关规定和经验框架构成了英国现代版权制度的雏形,《安妮法案》的颁发也受到了书商公会框架的影响。1640英国革命爆发,次年星室法庭被废除,其对出版业和书商公会的授权和规定也告终结,但革命时期的议会延续了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对出版业的种种规定,如1642年议会的规定在事实上重新确认了亨利八世颁布的在印刷品上标注作者名字和印刷时间的敕令,1662年议会在查理二世操纵下强制通过的《许可证法案》是1538年实行的特许权制度的延伸,该法案中再次规定书商公会作为管理全英国书籍注册登记的机构,从而巩固了书商公会的法律地位,但同时,法案首次未明确表示书籍版权归属公会成员,从而首次分离了出版商、印刷商和书籍版权,为书籍所内含的知识产权与作者发生联系打开了缝隙。
1695年,《许可证法案》在几经波折后终被议会废除,书商公会失去了官方法律许可的庇护,书商公会的注册登记失去效用,标示着印刷自由时代的来临,作者争取的权威和知识所有权的请愿更加无所阻碍,最终在1710年通过《安妮法案》,承认了作者的知识产权。
2.1 书籍产业崛起的外在动力
17世纪英国书籍产业出现了繁荣景象,随着革命中议会对书籍出版业的重新整治逐渐展开,书籍出版所受阻力明显减小,使得作者对创作所获利益的需求被重新激发。
近代早期英国书籍产业的兴起开始于15世纪的伦敦圣保罗教堂区附近的主祷文大街,由于这一地带包括圣玛丽勒罗区和圣马丁勒格兰区的文法学校,位于黑袍、灰袍和白袍圣方济各女修道院的中心,靠近居住大量律师的大法院区,拥有广泛而数量极多的潜在读者,这一地带后成为英国书籍出版业中心。
15世纪的英国社会连续处于后期英法百年战争和红白玫瑰战争的战乱中,在工商业上,德意志汉萨同盟的掌控虽然已过盛期,但除作为英国国民产业的粗呢业、毛纺织加工业及羊毛贸易外,其余方面大多由外国人(主要是德意志人)占主导地位。在书籍业中,至15世纪末,除卡克斯顿外,英国的唯一5家印刷商均为侨居伦敦的外国人,这与当时德国、法国、意大利印刷业的迅猛发展形成强烈反差。英国本地人威廉·卡克斯顿及其追随者德·沃德在英国的印刷事业成为改变这一状况的先声。1476年,卡克斯顿将在汉萨城市科隆习得的德意志印刷技术带回伦敦,在伦敦威斯敏斯特教堂开设了英国第一家印刷坊,此后30年以及德·沃德将其事业的继承发扬,书籍印刷才在全英国普及开来,但英国印刷书籍起步较晚,印刷质量亦不如欧洲大陆,以致许多作者选择将书稿出售给欧洲大陆的出版商。可以说,英国的早期印刷出版业尤为艰难。
16世纪英国书籍出版受宗教改革局势影响而较为动荡,都铎王朝实行书籍审查制度,亨利八世在1530年颁布敕令,开列禁书目录,并禁止私人印制《圣经》,1538年颁布的敕令更将书籍审查完全掌握在国王及其控制的枢密院手中,确立了许可证制度。爱德华六世、玛丽一世和伊丽莎白一世延续了这一制度,将王权对书籍市场的控制作为宗教宣传的理想政治工具,因此新教书籍和天主教书籍的出版在都铎王朝后期经历此消彼长的阶段,同时,从1538年许可证制度的确立到1557年书商公会被授权,私人特权和书商公会的出版垄断成为后期都铎王朝书籍出版业的显著特征。不过,毋庸置疑的是,16世纪见证了英国书籍市场的初步繁荣,随着宗教改革的展开,书籍生产量扩大是惊人的,1548-1550年,在民众对宗教学问的辩论和热情中,书籍生产量扩大了5倍。同时,英语创作和翻译的书籍也在新教的支持下蓬勃发展起来,尤其是威廉·廷代尔翻译《圣经新约》极大地扩充了英语的使用范围,此后以廷代尔版英语《圣经》经过不断扩充,于1611年形成詹姆斯国王钦定版《圣经》,使英语宗教作品需求量激增的同时,还刺激了英语书籍向人文主义作品译著、政治文件、学术著作、文学著作等领域转移,在能读懂语言的基础上,阅读人群和规模都有所扩大。随着书籍市场的扩大,作者的队伍也相应地扩大了,部分作者与赞助人制度脱离,寻求独立在书籍市场上获利。
英国书籍出版业繁荣的真正来临在1640-1688年革命后产生,革命打破了16世纪旧有的书籍出版规则,革命爆发后,无论是作者还是出版商都出现了要求出版自由的倾向。1641-1642年,在旧秩序崩溃,新秩序尚未建立的混乱中,私人和机构出版特权破败,书籍产业的发展出现了井喷,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被严令禁止出版的书籍、各种革命论战的印刷小册子和大量文学作品受到民众亲睐,盗版现象也空前高涨,大量小型印刷坊建立,以从混乱的革命形势下书籍市场的火热中分一杯羹。在随后1643-1688年,议会颁布各项法令,实际上恢复了革命前的书籍出版规则框架,书籍市场重又陷入低迷,但出版自由因素已经弥漫了英国书籍出版界,这是17世纪民主思想在书籍创作、出版上的表现,1688年“光荣革命”后,书籍出版的管理已更为自由,1695年议会废除《许可证法案》,私人特许和书商公会的权力不复存在,政治权力的控制逐渐隐退,书籍出版开始被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书籍生产量又一次迎来高峰,加之革命时期作者争取权益的努力、出版自由倾向和初步实现,作者知识产权日益得到重视,由此,1710年《安妮法案》的颁布也就顺理成章。
2.2 作者知识权益意识觉醒的内在动力
16世纪和17世纪的英国先后经历了宗教改革和民主革命,英国思想界逐渐趋向理性,早期启蒙思想家如洛克的财产自由理论随其著作向社会传播,革命的发生则强化了民主自由思想,英国作者亦受到这一社会思潮的影响,他们的知识权益意识开始苏醒,并力求争取立法保障其权益。
16世纪英国版权制度的核心在于原稿,作者创作出原稿,大多数普通作者基于经济状况被迫将原稿一次性出售给出版商或印刷商,原稿所具有的的版权自然转移给出版商或印刷商,这是被王室和书商公会所认可的,也只有出版商能够获得出版授权。为了在书面上确认版权的归属,书商公会被授权对全英国出版物进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了印刷品的个人或团体则具有独有的出版特权。这种原稿与登记注册相结合的制度构成了现代版权制度的基础。
1640革命爆发初期最混乱的时间里,作者开始猛烈抨击书商特权和书商公会的垄断,以文学界为主的一些作家甚至付诸实践,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即为约翰·弥尔顿,他在1644年出版了《论出版自由》,极力批判了出版特许制度,并为出版自由辩护,他在1667年出版《失乐园》,和出版商塞缪尔·西蒙斯约定除一次性付给原稿5英镑酬金外,每当前三版版本中的一版售空,须再支付5英镑酬金,该约定保证了出版商西蒙斯的收益与作者弥尔顿的收益成比例,虽然作者权益未明文写入法律,但作者的知识产权已渐渐得到重视。平等派的约翰·利尔本发展了弥尔顿的有限出版自由,他与1645年发表的《英国人的天赋权利》,强烈抨击了印刷审查的不公正和专制色彩,几乎明确提出了出版自由的要求。洛克、弥尔顿等作者从1642年议会开始就不断向议会请愿保障作者合法的基本权益,1695年《许可证法案》的废除多少受到了请愿的影响,在大势所趋下,1710年英国颁布了《安妮法案》,正式在全欧洲首次确立了作者知识产权的概念。
1710年,议会收到一份关于保障作者书籍权益的提案,议会经过讨论,最终通过了这份名为《在一定时期内为鼓励知识创造授予书籍作者及书籍购买者相关权利的法案》,一般称为《安妮法案》或《安妮女王法案》。
《安妮法案》规定在1710年4月前已出版的书籍作者或购得此书籍出版权利的出版商拥有对该书21年的印刷特权;对已完成但并没有出版的书籍或今后创作的书籍,作者在书籍出版时可获得14年出版和再版的权利。若在期限内未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出版或再版此书籍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若作者将书籍版权让渡给出版商,那么出版商将同样获得14年的出版及再版权利。14年期满后,如作者没有死亡,书籍原稿的版权将重归作者,作者将会再次获得14年的版权,此外,法案取消了书商公会对印刷行业的多项垄断特权。
《安妮法案》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版权法,它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版权,从而打破书商公会的垄断,还规定严厉打击盗版行为,但最重要的是《安妮法案》明确强化了作者“财产权”的概念,使作者
············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财产权”从财产自由演变而来,作者的原稿是由作者第一手创作出来,原稿与作者具有了不可分割的特性,除非作者自主放弃,原稿的内涵即是作者固定化的知识呈现,知识产权从而也成为了作者的无形资产。虽然《安妮法案》存在不少法律盲点,令作者的权益保护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出版商仍然通过控制作者来占据书籍产业的主导地位,但作者权威已经部分建立,作者知识产权则是作者权威的有效界定,启蒙时代来临后,作者在知识传播的道路上将会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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