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清晋商公益伦理思想

2015-04-28 07:21赵海涛胡海桃
关键词:晋商公共利益

赵海涛 胡海桃

[摘要]公益伦理的核心立足于公共利益和众人福利,但是可以有一定的物质或精神诉求。晋商公益伦理大体可分为商捐官用、宗亲慈恤和乡友济困三大类。从晋商群体从事的各类公益活动中可以看出,晋商公益伦理具有习儒者较为热心公益、特别照顾受助者尊严、注重周济的可持续性、受善恶报应思想影响等一些共性特征。晋商公益伦理的形成是明清时期的社会文化和山西本地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晋商的公益救助对象从宗亲到邻里路人,从平民百姓到官宦皇族,晋商与上中下层民众都保持了良性互动,既拥有了财富,又赢得了社会名望与地位,还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民风淳化。这对建构现代商业公益伦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晋商;公益伦理;公共利益;众人福利

[中图分类号]K248;B8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2.009

明清时期,晋商作为山西当地有实力的社会群体,在地方公共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晋商虽以经商为业,但其中很多人并不以追求财富为最终目的,“却选择了将财富作为自己优秀道德表现的物质基础,在富有之后主动剥离或让渡个人利益以回报社会,他们修桥、铺路、施药、救孤、助寡、兴水利、赈灾民、捐军饷,造福乡里,恩泽一方,为家乡、为百姓、为国家作出了诸多义举善行”[1](P21)。晋商这种随机行善行为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被风俗和习惯所确定的伦理关系。目前学界对晋商公益伦理思想的研究并不多,且仅有的研究成果大多只是例举晋商在哪些领域有施财的义举。本文拟以相关史料为基础,对晋商公益伦理做一梳理归类,并深入揭示其特征。

一、公益伦理概述

“公益”一词是近现代由西方传入的,与中国古代“公”与“益”两字合并的含义有所不同,但是公益作为一种社会救助形式,起源于民间古老的互助传统,其产生具有经济、伦理、政治等多重原因。公益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对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发展演变,经历了由个人互助到民间团体主导再到政府主导的过程,逐步走向组织化、制度化,公益救助的范围逐渐扩大,救助内容日渐丰富,救助方式也日益多样,由解决生存问题逐渐走向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并重。

学术界对“公益”一词的含义虽没有一个清晰而准确的界定,但一般都是立足于公共利益、众人的福利这一意义来解释[2](P24)。笔者认为,公益并不是完全无私的,重点是要有利于公共利益和众人福利。彭柏林等[2](P33)指出,公益伦理的产生是建立在人们对蕴含在公益救助活动中的道德必然性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之上的,公益伦理可以认为是在公益活动中形成的处理各方面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总和,是公益活动中各种道德意识、道德心理、道德行为的综合体现,是依据一定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价值观念对公益活动所进行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升华。由此可知,明清晋商公益伦理研究的主要是晋商从事公益活动时的道德心理和伦理关系。

二、晋商公益伦理的类型

明清时期,公益救助主要由政府、民间慈善组织和家族等来提供,其中政府在灾荒救济、济贫事业、养老保障、育幼事业、抚恤事业等多种公益救助中占主体地位,但是政府在灾荒救济、济贫事业等方面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充分利用民间的力量。通过民间力量赈济,不仅省却了官府的精力,而且救济效果更佳。[3]晋商作为明清时期十大商帮之一,在政府主导的公益事业中发挥了民间力量的重要作用。

与同期我国其他商帮相比,晋商以俭啬闻名,其“俭”已超出一般商人勤俭节约积累财富的程度。明清时期的史志中有大量相关记载:平阳府“俭啬耳,甘辛苦,薄滋味,勤于耕织,服劳商贾”,太原府“士商务实,勤俭”[1](P25)。康熙南巡时曾说,“晋风多俭,积累易饶”。晋俗之俭,自古而然,因为山西自然环境恶劣,生存不易,致富艰难,迫使山西商人精打细算,锱铢必较。晋商之“俭”是艰苦的生活条件所致,所以当生活条件改善之后,很多没有经历过艰苦岁月的晋商后代开始变得“奢”起来。综观《晋商史料全览》,晋商诸家族之衰败绝大多数都与后代奢侈浪费、抽食大烟等有关,他们忘记了先祖创业之艰辛,沉迷于享乐。晋商从事公益活动大多是在商业鼎盛时期,富裕之后的晋商胸怀经世济民之志,懂得财富聚散之理。晋商公益伦理大体可分为三大类:商捐官用、宗亲慈恤和乡友济困。

1.商捐官用

商捐官用是指晋商捐纳财物给官府以便统筹调拨使用。捐纳,即捐赀纳官,明清时期又称“捐纳事例”,简称“捐例”。《晋商史料全览》地方卷共11卷本,涉及晋商家族上百个,几乎所有家族都涉及捐官。晋商捐纳经历了两个阶段,从你情我愿到被迫捐纳。晋商家族的鼎盛时期多在清代,而清代的捐纳制度与富裕起来的晋商的心理诉求相呼应,这个阶段是你情我愿的,朝廷与晋商各得其所。清政府通过捐纳聚集了民间资本,充实了国库,维护了统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晋商通过捐输可承受范围内的财物便可轻易获得官衔,无须通过十年寒窗苦读科举入仕也能光宗耀祖,不但提升了家族的社会地位,从“士农工商”四民之末位跃升为首位,也向朝廷表明了自身的政治立场,为家族财产安全获得了一份保证,还通过朝廷实现了自身“达则兼济天下”的人生理想。正如介休北辛武冀氏家族马太夫人所说的,“时势如此,守钱欲何为,此吾家报国之时也”[4](P235),并令家族各商号竭力捐资助饷。

然而到了晚清时期,捐纳之弊凸显,晋商捐官积极性骤降,许多晋商被迫捐纳,捐纳之数额有时需倾家荡产。晚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天国等各地农民起义和赈济各种灾荒,急需银饷,对捐输所需价钱折减以致捐官者人数剧增,而捐纳补官却遥遥无期,所捐官职官衔含金量大打折扣,虽然折减了捐输价钱,但实际并没有收集到更多的银两[5],而清政府又素闻晋商富庶,一到需要银两的时候便盯上了这块“肥肉”,对晋商软硬兼施,迫使其不得不捐输。而对于晋商而言,晚清社会动荡,生意难做,银根缩紧,各地商号倒闭,步履维艰,加之晋商家族诸多子孙骄奢淫逸,染上毒瘾,不懂生意,由盛转衰,坐吃山空,实无大量捐纳之经济实力,再加之晚清政府腐败空前,各级官吏中饱私囊,晋商即使捐纳了也未必是用于纾解国难,而是落入贪官之手,致使一批有捐纳实力之晋商也不愿意倾力捐资。

2.宗亲慈恤

宗亲慈恤是指救助族内宗亲。明清时期,宗法鼓励同财共居。绝大部分人都是有宗族归属的,明清政府鼓励有亲属依靠并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贫穷人员在家接受救助,国家和社会将资金发放到个人手上,并将他们登记在案,实行流动管理,这样既可以节约政府社会保障机构运营开支,也可以让贫穷人员享受到家庭温暖。[6]然而,由于明清时期政府财政收入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资金有限,加之社会保障机构的管理水平不高,因此必须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发挥富商与宗族在公益活动中的作用。而富裕起来的晋商在拥有一定财富后,希望通过做善事来改变自身在宗族中的社会地位,在对宗族承担了更多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也加强了自身在宗族事务处理中的话语权,实现了由富民向绅商的转变。

晋商通过义庄等形式对族内宗亲进行有组织且制度化的救济扶助,主要是对同族之人在经济上出现难以维持生计时给予一定援助,包括养老、慈幼、恤婺、周济婚丧等。对于传统家庭来说,成年男性是家中的经济来源和顶梁柱,而对于晋商家庭来说,由于诸多行商常年在外经营,有的几年杳无音讯,有的几年难回一次家,还有的客死他乡……有些留守在老家的老幼妇孺没有生活来源,经济窘迫,宗族便办义学、育婴堂、普济院、恤婺会、施药会、助葬会等公益组织对他们进行专项救济。

3.乡友济困

乡友济困是指对非血缘关系之乡里朋友甚至萍水相逢之人的救助。晋商公益伦理思想受儒家文化影响深远,其从事公益活动的道德基础仍是儒家所倡导的“仁”。儒家主张“仁者爱人”,由“爱亲”而推至“爱人”,不仅要关爱亲朋好友,而且也要关爱陌生人,要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道德境界,尤其要注重对鳏寡孤独废疾等特殊群体的救助,使其有所养,将无血缘关系的百姓、弱者纳入关怀救济的范围,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社会理想追求。

晋商救助乡友分一般性救助与临时性救助两种。一般性救助主要是在平常时期,与宗亲慈恤的内容差不多,也包括养老、慈幼、恤婺、施药、义学、周济婚丧等,是一些晋商对于陷入经济困境的非血亲之人直接给予接济,但与宗亲慈恤不同的是,对乡友的救助力度可能并不如宗亲。有些晋商还会乐于从事其他造福乡里提升自身名望的公益事业,比如造桥修路、修寺建庙、修缮城墙、修纂县志等。很多晋商因为从事钱庄、票号等银钱生意,有时也会蠲免输欠,视情况免除借贷者一定债务,代贫困者交纳欠负和偿还债务,这是明清晋商所从事的一种常见的助贫公益活动。[7]临时性救助主要是在非常时期。山西历来是自然灾害多发区,据记载,从明代到清代道光二十年(1368—1840),山西省共发生洪涝灾害80多次,地震104次。对灾民的救济主要由官府主导,但是官方机构的赈济远不能及时满足实际需求,而天灾如果处置不当易变成人祸,引发社会秩序混乱,致使敢于冒死作乱者增多,这对富有晋商来说也是一大威胁。因此,有些义商便通过平籴平粜、输粟捐银、施粥舍药、捐席埋骨等方式来缓解政府救灾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安抚人心,同时也可维护自身家财安全。

三、晋商公益伦理的特征

从晋商群体从事的各类公益活动中可以总结出晋商公益伦理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习儒者较为热心公益。从广义的公益伦理来看,从商捐官用到宗亲慈恤,再到乡友济困,其实质是对忠孝悌思想的贯彻。商捐官用是忠的体现,在国家需要帮助的时候舍财忠君报国而非买官求荣;宗亲慈恤是孝的体现,在宗法社会表现为对血亲同胞的关心照顾;乡友济困是悌的体现,四海之内皆兄弟,从对血亲兄弟之悌扩充至四海。儒家“忠孝悌”的核心思想对晋商的影响是经过近千年积淀而产生的,这与个体晋商在明清时期是否重视读书没有必然联系。随着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巩固,为了钳制臣民之身心,道德教化得到全面加强和普及,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到隋唐至清将儒家经典列入科举考试科目,在整个社会风气习俗中早已形成了“忠孝悌”的思想观念,即使没有受过私塾的正统儒学教育、目不识丁的晋商在“忠孝悌”文化熏陶下也耳濡目染,在其人生观、价值观中也自然而然地贯穿这些思想。所以说,就个体而言,是否热心公益事业虽与其受教育程度并没有必然联系,但与整个社会儒家文化氛围有着密切的关系。从狭义的公益伦理来看,在晋商群体中,商捐官用、捐修寺庙等举,因其出发点不够无私而被排除在公益之外,而那些称得上现代公益的善行义举者以习儒者为多数,因为“民既富有,读书识字之人必多,人民之知识既富,则公益之事业易举,急公好义之风必盛”[8],富裕之后的很多晋商尤其是重视儒学教育的家族,比如榆次常氏家族、灵石静升王氏家族等,皆有“达则兼济天下”之理想追求。

第二,特别照顾受助者尊严。不管是施助者还是受助者,不管是捐纳给官府抑或是天子太后,还是施财给贫困潦倒之饥荒者,在施受之间都有一个平衡点——尊严。公益并不意味着在精神上是完全无私的,获得尊严在一定程度上是施助者从事公益救助的精神动力;但若是没有照顾到受助者感受致使其尊严不保,那么救助也可能变成了羞辱。人的尊严源于人具有自我意识,形成反思性的自我观念,其形成与两个方面有关:一方面与自我有关,自己怎么理解和看待自己;另一方面与他人有关,自我意识的建立有赖于他人对我的行为或看法。施助者可通过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以获得尊严,受助者既要接受救助以解决生存发展危机也要保住自己的尊严。因而,公益活动要尽可能做到双赢。从施助者的角度来看,晋商积极从事公益活动,除了人性本善等无私因素外,还与其现实利益诉求有一定关系,他们将财富作为自己践行优秀道德的物质基础,可通过施舍财富的方式得到社会和他人认可,获得社会名望与尊严,强化自我道德认同。从受助者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使得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对失去尊严的底线认知不尽相同,并非施助者盲目地给予钱物等就能得到受助者的认可、尊重和感恩。在商捐官用类型中,官府常通过授予晋商官衔、旌表、匾额等荣誉、身份和机会来交换晋商捐纳的财物以保住施助者的尊严;普通人则希望通过自己所有(比如劳动力)来获得救助而不失尊严。晋商在从事公益活动时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的重要性,并将其贯穿到自己的施助过程中。

第三,注重周济的可持续性。不管是明清时期还是现代,公益救助中的一大难题就是可持续性。影响公益救助可持续性发展的主要因素是经费来源和组织管理,晋商通过设专款生息、专人管理的方式来确保了救助的可持续性。比如,灵石静升王氏家族,因静升镇至马和村路经3条小河,溪桥倾毁,行走不便,便捐银200余两,拓宽路面,筑石桥,修水渠,砌护路石坝。两村之民为此感动,纷纷捐地捐物促成此事。道路竣工后,王氏家族恐日后维修无钱,又捐银20两,责成专人放贷,以利息作为每年修缮费用。由于宗族乡党贫富不一,再加之天时难测,难免旱涝之灾,王氏家族捐银300两,作未雨绸缪之计,请乡党、族人公正经理,以息赈饥,又捐银600两,建立义仓,使贫者在歉岁得以永赖。[4](P255)这些银两对于富甲一方的王家来说并不算多,但他们能从经商之道中提炼出公益理念,花了心思,精于经营管理,所以能花很少的钱去办很多事,并具有可持续性,也不再牵扯自身有限的精力。又如,介休北辛武冀氏家族第十七世冀国定有五子,去世时五子皆幼,于是由第四房夫人马氏暂管家业,咸丰六七年间,冀家五子都已长大成人,可以独立支撑门户了,马太夫人便主持给兄弟5人分家析产,全部家产300万两,分为6股,弟兄5人每人一股,家祠另有一股为兄弟5人共有,供祭祀祖先和赡养鳏寡老人等用,兄弟5人中以老四冀以和最精明能干、善于交际,理财之术稍胜诸兄,为此,马太夫人把祠堂股委托给冀以和经营,在他的经营下,祠堂股获利颇丰,在宗亲慈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4](P234-237)专款生息,本金不动,用息进行周济,专款专用,救助资金虽不多,来源却源源不断,责成专人对有限的本息进行管理,有效地防止了公益机构的臃肿低效,杜绝了贪腐等弊病的滋生。

第四,受善恶报应思想影响。明清时期,统治者有意识地将善书作为劝善教化民众的有效手段,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和民俗信仰有机结合起来,用传统价值观念引导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行为。善书盛行于明清时期,“是一种不论贵贱贫富,儒、佛、道三教共通又混合了民间信仰的规劝人们实践道德的书”[9],善书对晋商公益伦理思想有很大影响,培植了一种善恶因果报应的道德土壤。普通民众并不会去研究善书中的深奥义理,大多数人只是简单地接受了其中蕴含的善恶报应思想:做了恶事会有恶报,要么现世报要么后世受,所以要少做恶事,多做善事,多做善事终有善报。除此之外,做了恶事,希望可以通过做善事来抵消罪恶、消除恶报。由简单理解而行善,有时会与先哲之倡导相背离,比如很多晋商除了热衷于捐官之外,还普遍热衷于修建寺庙,因为修建寺庙具有某种宗教寓意,是积“阴德”,而儒释道三家经典之义并不主张立神像于庙宇中供人朝拜,先哲揭示的是事物发展之规律,而很多人却把规律人格化,变成一个或一些可以“收买”的人格神,具有各种不可思议的本领,能够在一定代价下为己所用,人们相信通过供养神明可以祈求神明为己降福而为他人降灾。如果有些祈求如愿了,那么他们会更加坚定对神明的信仰,然而他们并不知道那些实现了的愿望或许只是事物顺其规律发展而必然会出现的结果,并非人愿的祈求。道德教化虽然旨在引导人们顺应规律,但人们有时背道而驰也能殊途同归,晋商受简化的善恶因果报应思想影响而常去从善便是如此。

四、结语

总而言之,晋商公益伦理的形成是明清时期的社会文化和山西本地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晋商的公益救助对象从宗亲到邻里路人,从平民百姓到官宦皇族,晋商与上中下层民众都保持了良性互动,既拥有了财富,又赢得了社会名望与地位,还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民风淳化。这对建构现代商业公益伦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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