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引入保险凸显的瓶颈及对策研究

2015-04-26 10:11叶颖刚
上海保险 2015年10期
关键词:网贷保险公司

叶颖刚

广西大学商学院



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引入保险凸显的瓶颈及对策研究

叶颖刚

广西大学商学院

随着“互联网+”浪潮的袭来,我国互联网金融P2P行业发展迅猛,但是由于监管缺失,盲目的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风险问题。P2P平台倒闭、高管携款跑路等现象日益凸显。近期,随着P2P相关监管法律的逐渐出台,去担保、去增信,逐渐成为行业共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为保险介入P2P产业链并通过保险来化解P2P平台的经营风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文将重点分析P2P平台与保险合作过程中存在的瓶颈,并提出携手发展的应对之策。

2015年7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调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2015年8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P2P网贷平台仅充当媒介服务的职能,对于其自身为借贷提供的担保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民间借贷的“去担保”做法形成了正式的法律条文,也为通过引入保险机制来化解P2P平台的经营风险提供良好的契机。但是,由于保险介入P2P风险保障的做法目前仍处于试水阶段,有很多实质性的问题仍有待解决。

一、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发展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P2P模式(peer-to-peer,亦称网络借贷或网贷)最早于2005年在英国产生,2007年引入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爆发的背景与中国长期的金融压抑和信贷约束紧密相关,它立足于小微市场,对传统借贷市场起到补充作用。国内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是拍拍贷;之后,出现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P2P网贷平台——宜信和人人贷;其后,又出现只起中介作用,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的积木盒子。P2P平台在被引入我国的前六年属于盈利模式探索阶段,发展较为缓慢。2013年后,一些更为正规的网贷平台开始上线,并不断有风险投资进入这一行业,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这一领域,竞争十分激烈。

图1 2010—2014年中国P2P网贷平台的数量和交易额的情况

近两年来,P2P行业得到了井喷式发展,具体可见图1。2013年,我国P2P平台数523家,较2012年的148家激增2.53倍;交易额达897.1亿元,较2012年的228.6亿元激增2.92倍。2014年,国内P2P平台累计成交额高达3292亿元,是2013年的3.67倍;平台数达1575家,较2013年大增2倍。P2P中介平台的迅猛发展,主要基于其三大优势:一是借贷双方具有广泛性和透明性;二是依据互联网和大数据优势,借贷双方交易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三是门槛低。

目前,P2P网贷行业资金供给大于需求,投资者综合收益率逐渐降低,两极分化明显,投资者逐渐倾向于主流平台。目前,年成交额超过1亿元的P2P网贷平台有30多家,成交量超过70亿元的平台占总成交量的50%左右,市场相对集中。经过综合实力对比,当前被业内列为第一阵营的P2P平台有:陆金所、宜人贷、红岭创投、人人贷、拍拍贷、积木盒子、有利网、你我贷、爱投资、翼龙贷、合拍在线、团贷网、投哪网等。这些平台的特点为:成立时间较早,部分平台在2012年或者之前就已经上线,积累了较多的数据资源;交易规模较大,拥有比较稳定的投资群体和融资群体;一些平台已获得巨额投资,如人人贷、有利网、积木盒子、投哪网等;拥有金融集团背景(如陆金所)或国企背景(如开鑫贷);运营和风控方面比较成熟,业务范围基本覆盖全国。

(二)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P2P平台存在技术风险

随着P2P平台几何式的增长,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由于P2P平台依托互联网开展业务,而我国的计算机技术水平相对发达国家较为落后,计算机服务系统容易出现问题。同时,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P2P平台网站易出现流量大增崩溃或者招致黑客攻击,一旦平台出现技术问题或系统漏洞,客户的资料和隐私信息极易被窃取,从而使得客户权益被侵犯,导致平台服务的质量遭到质疑。对于P2P网贷平台而言,生存的首要基础就是平台的安全性,如果这一基础部分没有维护好,对P2P平台业务的开展将是致命的打击。

2.P2P平台征信不健全

由于P2P平台发展刚刚起步,征信机制不健全,对于用户的信用数据无法得知。同时,P2P平台的征信不能纳入央行的征信体系,征信只能在小范围开展,导致很多借款人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无法获知,这无形中扩大了P2P借款方违约的风险,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P2P平台的业务扩展。如果不顾客户的信用情况而只顾大肆扩展业务,很容易导致一系列的违约情况发生,从而令平台的短期偿付风险倍增。

3.P2P平台风险管理手段缺失,风险敞口大

当前大量P2P平台接二连三的倒闭,主要是因为P2P平台风险管理手段缺失,风险敞口大。虽然P2P网贷平台本身的定位是个人对个人的民间借贷中介,不存在资金池和吸储放贷的功能,但是很多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脱离法律的框架,开展类似银行的金融服务。而且,其对风险的把控又极为粗放,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隔离,风险敞口会因为风险管理手段不当而瞬间放大。一旦贷款方出现违约风险,担保公司承受能力有限,就容易出现平台陷入兑付困境、资金链断裂,导致违约情况的骤发,平台运营难免陷入停滞和瘫痪。

4.P2P平台的担保机制混乱

对于担保公司的选择,目前仅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有资格对P2P业务进行担保,对个体被担保者的上限是净资产的十分之一,对平台总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十倍。对于担保公司,一旦介入民间借贷后,就无法继续证明银行授信额度,而脱离了监管的担保公司,其担保能力也将会受到怀疑。而且,不少与P2P平台合作的担保公司自身的担保能力就非常有限,也已经有部分担保公司出现“跑路”的现象,致使P2P平台的风险得不到很好的分散,极易出现偿付问题。现存的一种乱象是,不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对P2P平台进行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或总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倍的现象也极为常见。那么,一旦担保公司的担保额超出偿付能力,担保项目出现问题,那么就会产生极为严重的连锁反应。可见,采用担保模式并非P2P平台化解风险的有效选择。

二、基于博弈论模型下P2P与保险结合的必要性分析

我们先进行模型的假设。P2P平台公司在无保险参与的时候,获得的收益是F-A,其中,A是P2P平台因为借款人违约承担的损失。当P2P与保险合作后则需向保险公司缴保费I,故有保险参与的情况下其获得的收益是F-I。然后假定借款人在P2P平台借款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Q。借款人在借到资金M后开始运营,在运营期满后,如果运营成功,借款人可以获得αM的预期收益额,α为预期能够经营成功的概率是介于0到1之间的一个数。预期收益在没有保险参与的情况下为αM-Q,在有保险参与的情况下是αM-Q-I,当借款人经营不善出现违约时,无保险预期损失额(1-α)M+Q,有保险参与时会得到保险赔偿βI(β>1),故损失额为(1-α)M+Q-βI。

投资者的投资金额是M,获得的投资回报利润是R,无论有无保险的参与,投资人在借款人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均可以获得α(M+R)的预期收益。在经营不善或亏损时,投资人比无保险参与的投资人多获得βI的保险金额给付。图2中,圆圈是P2P平台公司,Ⅰ和Ⅱ是P2P平台公司选择的两种方式。下面,我们将分析两种方式下三方的预期收益情况。

根据表1可知,P2P平台在无保险参与的预期收益是:

F-A;

P2P平台在有保险参与的预期收益是:

F-I;

因为现实中肯定有A>I,故②-①= F-I-[ F-A]=A-I>0,得出在保险参与的P2P平台预期收益高于无保险参与的情况。所以在P2P平台引入保险对P2P平台是有利的,可以激发其收益率提高。

图2 保险与P2P平台结合单阶段动态博弈

参与者类别无保险参与有保险参与P2P平台保险费用0I预期收益FF-I预期损失A0借款人筹资费用QQ+I预期收益αM-QαM-Q-I预期损失(1-α)M+Q(1-α)M+Q-βI投资人投资金额MM预期收益α(M+R)α(M+R)预期损失(1-α)M(1-α)M-βI

同理,无保险参与的借款人预期收益为:

αM-Q-[(1-α)M+Q]=2αM-2Q-M ;

有保险参与的借款人预期收益为:

αM-Q-I-[(1-α)M+Q-βI]=2αM -2Q-I-M+βI ;

因为β>1,故④-③=βI-I>0。如果发生违约事件,赔付的保险金额肯定是大于保费的,所以借款人在有保险参的预期收益率比无保险参与的预期收益率要高,这说明保险的参与可以提高借款人的预期收益。

同理,无保险参与的投资者预期收益为:

α(M+R)-[(1-α)M]=2αM+αR- M ;

有保险参与的投资者预期收益为:

α(M+R)-[(1-α)M-βI]=2αM+αR-M+βI ;

因为在保险赔付的时候其保额βI肯定大于0,因此⑥-⑤=βI>0,所以投资者在有保险参与下相较于没有保险参与预期收益是较高的。

通过以上基于博弈模型的分析得知,有保险参与的涉及P2P的三方都比无保险参与的预期收益率要高,因此P2P参与保险具有合理的必要性。目前的状况是,国内64家保险公司中仅有国寿财险、民安财险、大地财险、浙商保险、永安保险、众安在线等为数不多的几家公司与P2P开展合作。尽管如此,由于P2P平台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保险公司基于现实风险控制的考量,双方合作陷入了瓶颈状态。

三、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引入保险的模式分析

(一)P2P平台寻求第三方保险公司合作模式

P2P网贷平台为了规避风险而寻求第三方保险公司与其合作,保险公司为P2P平台交易的安全、产品的安全、抵押物安全、借款人人身安全承保,同时提供针对以借款人信用为标的的信用保证保险,这种模式的代表案例仅有陆金所和人保财险的合作。这一模式主要的保障范围细分情况如表2所示。

(二)保险公司自建P2P平台并提供保障的模式

这种模式是保险公司自己建立的P2P平台,并以其雄厚的资本实力为投资者作担保,对P2P平台交易的大部分风险兜底,投资者的风险被降到很低。当然,高风险可以得到高收益,风险降低,收益也会降低,投资者收益下降到3%~5%也很正常。一些收益低的平台,其收益接近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因此投资者也极易失去兴趣。目前,保险公司自建的P2P平台只有中国平安,其依靠自己的强大的经济实力建立陆金所P2P平台,而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太平保险、合众人寿、阳光保险等几家险企目前也在初步布局,它们先后斥资成立了电商部门或者全资子公司,意图进军P2P行业,分享P2P行业盛宴。

表2 P2P平台与第三方保险公司合作的情况

注:笔者根据目前市场上P2P行业和保险实际合作的情况进行归纳汇总。

四、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引入保险存在的瓶颈分析

(一)P2P平台监管漏洞易引发政策风险

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只是从框架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监管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大体提出了指导意见。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P2P属于民间借贷双方的中间媒介,不能以平台来提供担保。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P2P平台的具体规定细则,在对P2P平台资金运用的监管,以及对P2P网贷产品的合规监管上都存在漏洞。部分P2P平台存在利用法律盲区进行违规操作的情况。在法律监管方面,很多保险公司还存有较大担忧,无法明确判断监管部门的态度和可能出台的政策。即便与P2P合作有很大的潜在利润空间,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仍然战战兢兢,仅与部分P2P公司进行小范围的试探性合作,并仅仅局限于针对P2P产品的资产端提供方(如小微贷公司等)提供相应的信用保证保险这一合作模式,主要是担心政策风向变化导致它们之前合作的各种项目遭遇政策风险。

(二)P2P平台经营数据失真,风险无法准确评估

目前很多P2P公司标榜公司拥有强大的第三方担保公司为自己的各项资产端的产品提供履约担保,因此在财务报表上过度美化,使数据失真。一部分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是P2P 公司重要股东的关联公司,并且其自身资金实力也不够来担保产品暴露的风险。更为严重的是,一些P2P网贷平台为了掩盖P2P产品的实际违约率,会违规借助资金池业务左手换右手,借新账还旧账,以此掩盖自家公司P2P 产品的实际违约率。如果保险公司被这些手段蒙蔽,就将面临远远高于预期的赔付压力。另外,对于借款方的小微企业,其资金规模小,缺乏历史数据,信用背景查找困难,而且保险费率不高,潜在风险又很大,在客户的筛选、风险管控方面需要投入较大成本,保险公司承保端还是会遇到不少压力(丁婕,2013)。此外,由于P2P产品创新的速度快、风险复杂,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也加大了保险公司对此进行风险评估的难度。

(三)P2P平台产品的费率厘定缺少精算基础

保险业的精算主要基于大数法则,保险公司基于保险精算的原则会对P2P平台资产端的所有产品进行筛选分类,比如按照历史数据根据不同违约风险的产品类别,分别设定差异化的风险敞口与赔付比例,以此作为厘定保费的主要依据。但现实情况是,P2P平台产品大多形成的是短期性质的数据,数据连续性差、体量小,各项数据的采集并不那么容易在精算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进而难以确定保险费率。此外,在P2P平台运营整体数据较少且不透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根据当前保守的数据进行产品设计和定价,还要面临平台数据真实性的问题,保险公司需要在前期对合作平台进行非常严格的审查,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和成本。

(四)P2P违规股票配资平台存在巨大风险敞口

自2014年7月开始,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杠杆牛市,持续到2015年的8月。资本市场如火如荼,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场外P2P平台的高杠杆配资行为。在没有历史经验的情况下,P2P配资平台发展规模日益庞大,风险几乎是裸露的,没有任何的资产保护与规避风险的措施。自2015年6月和8月中旬出现较为严重的股市暴跌以来,资本市场“造富效应”大大缩水,普通投资者的账户迅速缩水,从而也导致很多P2P平台的股票配资盘被强行平仓,有的甚至连“强平”也平不掉,导致P2P平台的风险瞬间放大,出现了大规模的配资客户违约情况。虽然目前配资已被证监会叫停,但是股灾之后,很多中小P2P平台面临巨额的资金漏洞,出现了经营危机。保险机构对于P2P平台配资业务的风险衡量既缺少前期数据,也缺少对广大配资客户的具体信用级别的有效甄别和衡量,这也导致保险公司业务很难渗透到P2P行业中去。

(五)P2P平台坏账率日益上升,承保压力大

由于管理和经营不善,对借款者的信用资质审核不严且不科学,导致P2P平台上的坏账率日益上升,令保险公司对P2P平台承保的风险不断放大。保险公司对当前P2P平台业务风险的评估,以及对P2P平台未来坏账率持续攀升的担忧,导致保险公司的P2P业务承保压力越来越大,这也是保险与P2P平台目前合作止步不前的原因。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P2P平台方相较于保险公司,掌握了自身平台更多的坏账信息,但为了美化财务指标,经常出现扭曲平台坏账率的情况,这在无形中,也容易让保险公司“吃药”。

五、保险牵手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解除瓶颈的对策分析

(一)健全P2P监管细则,积极引导保险涉足P2P领域

2015年7月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互联网金融经营的基本指导意见,但是仍然没对P2P网贷平台的具体细则进行明确的界定,导致无法界定一些违规和违法的行为。建议人民银行会同相关的部门抓紧对P2P 网贷行业当前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做好责任分工,坚决杜绝经营资金池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制裁非法集资、非法挪用资金和洗钱等行为,给违法经营者以震慑,让民间的借贷正常运行。并明确P2P平台客户的信用级别是否纳入人民银行的全国征信系统,谨防信用风险的监管漏洞。同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培育一批高资质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积极引导保险涉足P2P领域。

(二)优化P2P平台管理,提高风险的管理能力

首先应该不断优化P2P平台的管理,对不同额度的借款进行分类,甄别不同资产端产品的风险等级。结合当前市场的实际,按照行业、公司规模、产品特性等指标建立相应分类的评估模型,为评价可保项目提供依据。其次是提高风控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定期进行风险控制的相关实务培训。同时提高风控人员对经常性业务的数据和相关经验的积累,运用大数据对借款者的信息进行分析,构建模型,根据不同的情况定制不同的产品。最后,大力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在完善财务管理的制度和流程、保证资金流动合理性的情况下,规避由于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三)规范P2P平台业务合理布局,调整产品结构

对于股票配资的高杠杆资产端业务应该大比例缩小,因为在市场极度不稳定的情况下,风险管理才是第一位的。均衡业务规模,让平台投资的行业尽量分散,平台公司不能只把资金投入某一个特定的行业,这样会加大平台的运营风险,尤其是政策风险,即产业结构政策的变化影响整个产业链,容易爆发集中风险。另外,也可以通过布局创新平台业务模式在调整产品结构的同时控制风险。其特点是在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前提下,创新业务模式减少违约风险,例如新新贷结合O2O 模式,除线上操作外,通过线下对借贷方进行征信审核,提高了信贷审核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这是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比较务实的创新实践。

(四)依据大数据精算定价,建立信用风险控制平台

当前互联网技术在我国发展迅猛,大数据平台在各行各业的运用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保险依据大量的历史和现存的全方位精确的数据作为精算基础,通过精算技术进行产品设计及费率厘定。P2P平台最重要的是分析大量的各类核心数据来进行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保险以保守数据精算,两者有共性。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积累的数据和业务指标来搭建模型,依靠互联网大数据分析,进行精算定价以便创新出更多的产品。同时,应该适时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控制平台,按照客户的各项历史业务信息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并且把统计口径适度放大到其他的实体金融领域和商业领域,建立一个行业内可以共享的信用风险征信平台。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管控风险,对所有借款人的信用数据进行实时跟进与评估,这样,保险在风险可控的阶段才可能与P2P平台进行实质性深入的合作,另一方面也促进P2P平台健康平稳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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