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巨灾风险与责任保险补偿机制

2015-04-25 01:58陈晓莉方有恒
上海保险 2015年5期
关键词:巨灾责任保险人为

粟 榆 陈晓莉 方有恒

广东金融学院



人为巨灾风险与责任保险补偿机制

粟 榆 陈晓莉 方有恒

广东金融学院

“厦门公交车爆炸”“上海外滩新年踩踏事故”等近年来国内发生的重大人为风险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对社会正常秩序形成了巨大冲击。人为巨灾事件发生后,中央及地方政府常常扮演赔偿者的角色,或通过社会捐助为受害人提供资金帮助,解决经济困难。但现实表明,受财力和能力的限制,中央及地方政府无法承担全部的损失补偿,因此政府赔偿并不是保障人为巨灾风险的最佳模式。同时,从长远来看,厘清政府与市场在人为巨灾风险保障中应承担的责任边界,探索商业保险在人为巨灾风险保障中具体的实施路径,建立科学有效的人为巨灾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机制,防范人为巨灾风险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已经日趋重要。

一、人为巨灾风险界定及特征分析

根据2012年Sigma的定义,“人为巨灾”是指与人类相关的活动导致的重大损失事件,构成人为巨灾风险的标准如下表。

表 巨灾风险保险损失和伤亡

资料来源:据Swiss Re,Sigma, Vol. 1 2012

人为巨灾风险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城市化和财富日益集中,以及某些个人和组织因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意或无意侵犯他人利益而出现的,主要集中在重大火灾和爆炸、道路交通运输灾难、采矿事故、建筑/桥梁坍塌、环境事故、缺陷产品侵权及其他(包括恐怖活动)领域。人为巨灾事故发生后,我们具体感受到的巨额财产和人身损失将依法追究到行为人身上,但由于这种经济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非现实性和技术管理性弱,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易被忽略,不如自然巨灾在国内的研究已有时日、成果丰硕。在此将人为巨灾与自然巨灾相比较,提炼其风险内涵,“是为了避免、缓解或者预防明天或者后天的问题和危机”,因为“风险意识的核心不在于现在,而在于将来” ( Ulrich Beck,1986)。

人为巨灾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1.人为巨灾带来双重严重损害后果。人为巨灾发生后必然造成巨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这是巨灾风险的共同之处。但与自然巨灾不同的是,人为巨灾风险发生后,可能会引起更多有关赔偿损害的诉讼案件,因此,诉讼费用和人为巨灾风险肇事者面临的巨额赔偿是不可忽视的另一严重损害后果,但现实中人为巨灾肇事者应承担的巨额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常常被忽略。

2.人为巨灾风险暴露具有很长的“尾部”或持续期。人为巨灾风险可能会在许多小事件及许多损失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之后才发生,同时受到监管和法律条文变化的影响,巨额损失及其责任要随时间的流逝才显现出来。

3.人为巨灾风险的经验数据相当少,因此现有的统计资料不能预测今后将发生的灾害。人为巨灾与自然巨灾的显著差别在于,后者发生概率和后果可以用科学的方法和模型模拟,而人为巨灾由于故意、过失或非过失所导致事故的概率、严重性和发生地点很难用模型去估算,需要风险评估专家的投入。

4.人为巨灾风险常与大规模侵权和集团诉讼相联系。人为巨灾事件由于其“人为”原因,涉及到加害方对受害方的侵权及后者对前者的诉讼。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科技的进步,无过错归责原则、市场份额理论以及惩罚性赔偿提高了人为巨灾的索赔标准,导致其常与大规模侵权或集团诉讼相联系。

人为巨灾风险的特征表明其风险的内涵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密切相关。虽然民事责任较财产和人身风险具有隐蔽性,但在民事责任赔偿体系不断推进的社会背景下,引进完善的人为巨灾事故发生后的科学赔偿机制以转嫁肇事者赔偿责任,是解决行为人、受害人处境艰难带来的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工具。

二、人为巨灾责任保险补偿机制的有效性评估

(一)有助于人为巨灾风险规范、公平、有效的分散

人为巨灾风险主要的风险承担方式有加害人或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政府赔偿和商业保险。从我国近年发生的情况来看,企业和政府是人为巨灾事故发生后损失赔偿的主要承担者。

在全面考虑各种风险管理方式的特点及其保障水平的前提下,我们认为责任保险与企业或政府承担相比激励效应更加明显。与企业或责任人自我承担相比,责任保险具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能够做到在有限的预算基础上实现充分保障。人为巨灾风险发生后,自我承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肇事者承担损失,二是受害人被迫承担。无论哪一种,自我承担都存在被动性和不规范性,且受限于资金有限可能出现无法支付赔偿的情况。政府承担受制于政府财政水平,且赔偿标准存在地区差异化,同时人为巨灾事故造成的昂贵赔偿数目有时远远超出政府所能支付给受害者的最低限度金额,以切尔诺贝利(Chernobyl)灾难为例,国际上普遍达成共识,认为国家主体赔偿不足以覆盖所有损失。

(二)有助于保险业创新发展

里奥·M.蒂尔曼提出的金融进化理论认为,金融企业只有在这个充满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世界里不断进化演变,才能得到生存和发展。作为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也证明了金融进化理论的核心观点:当经济的重点从农业转移到工业再到服务业,当人们关注的风险重点从拥有的财产转移到身体寿命再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信用风险,保险承保的标的由最初的货物船舶等有形财产到如今的责任信用等无形标的,保险的职能则经历了从风险保障到资金融通再到社会管理的演变。保险业服务对象中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了传统有形资产,保险业将更多面对的是损失巨大的难以量化的风险(如人为巨灾风险),只有不断创新以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索赔,才能保持行业保费的增长,满足其绩效要求。

(三)有助于侵权责任的社会化分散

人为巨灾风险责任的认定与侵权责任领域的变化发展紧密相连。随着现代工业中风险事故的不断增加,侵权责任领域有两个大的变化:一是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的广泛运用。这在人为巨灾事故中体现更加明显,即只要人为巨灾中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体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失。二是单次侵权事故的赔偿金额日益增加。在人为巨灾中加害人光靠自身的经济实力往往无法承担如此巨大的损失赔偿,通过责任保险对受害人进行及时补偿,将消除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巨大隐患。由于人为巨灾中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惩罚侵害人而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因此人为巨灾风险责任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责任保险分担。在此过程中,责任保险把集中在个人或企业的损失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使人为巨灾赔偿责任社会化,既保证了及时有效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又使行为人不至于因为巨额赔偿陷入经济困境,最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人为巨灾责任保险产品创新

人为巨灾责任保险产品创新,不仅有利于人为巨灾风险管理,亦可顺应我国法律领域等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责任保险需求。

(一)将责任保险技术引入人为巨灾风险市场的演进式产品创新

根据与现有情况的差异程度,可将保险产品创新分为三种类型:最保守的产品创新模式是渐进式创新,着重对现有产品进行小幅度但重要的改进;最激进的是变革式创新,它从根本上改变工作方式或现有产品集合;在二者之间是演进式创新,这种创新将新技术引入现有市场,或将现有技术引入新市场,或是改变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从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经营技术及其应用的现实看,人为巨灾责任保险产品创新采用演进式创新模式比较合适,即将现有责任保险产品和技术引入人为巨灾风险领域。当然,对保险机构而言,需扩大对人为巨灾风险的认识和应用范围,修改现有产品的保单条款和条件,适度提高经营技术,以应对人为巨灾风险环境和承保周期的变化。就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经营环境的现实条件而言,采用演进式创新模式比较符合保险机构产品开发成本预算有限的实际,也有利于减小新产品投放市场的风险。

(二)以客户为中心扩展保险责任范围

清楚了人为巨灾风险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模式,接下来需要思考的是产品创新存在的技术难题。对保险机构而言,首要的技术难题是如何扩展责任保险可保风险范围,使其最大可能地接近人为巨灾风险分配状态。现实中可保风险集合很难有大的扩展,只能开发扩大可保险范围的工具和技术,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成果包括:

1.与政府合作,改变纯粹的市场经营模式。人为巨灾往往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在政府的组织和参与下,责任保险能提高其运营效率,分担部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

2.通过再保险和资本市场扩展可保风险范围,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某些人为巨灾风险。

3.借鉴其他保险领域的技术和工具扩大可保风险范围。例如,数据挖掘的应用,通过对大量潜在风险因素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提高人为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可能性;数据挖掘还可解决人为巨灾风险客户的群体划分,提高客户风险的同质性,解决交叉销售等问题。

(三)根据人为巨灾风险对责任保险创新产品定价

由于人为巨灾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人为巨灾责任保险产品的定价是产品创新关注的焦点,即保险公司能否确定一个恰当的保险价格,这一价格既能使公司盈利,又不会让人为巨灾行为人望而却步。价格合理计算的第一步是将人为巨灾中不确定的巨大意外损失转变成少量的固定损失,这取决于基于相当精确的分类概率计算的可能性。与人身风险和财产风险相比较,人为巨灾风险受其发生概率的模糊性、后果的长尾性,及法律等其他相关费用的影响,对保险机构计算和建模能力、对描述潜在风险因素的大量数据的处理分析能力要求更高。

(四)倚重保险经纪公司推动人为巨灾责任保险产品创新

从我们的分析来看,人为巨灾责任保险产品创新似乎合情合理,但由于人为巨灾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保险机构创新人为巨灾责任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不高。从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市场经验看,对于大型的、更为复杂、不常发生的风险,客户非常倚重于经纪公司。因为经纪公司比保险公司更接近客户,对客户风险管理的需求理解得更加深刻。就人为巨灾风险而言,不断攀升的人身赔偿、产品责任使得企业通过保险公司获得风险保障越来越难,经纪公司可将客户需求与责任产品创新更好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对那些承保能力不足的人为巨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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