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好,但要玩转不容易

2015-04-23 03:59
南方周末 2015-04-23
关键词:普通法合议庭人民陪审员

南方周末评论员 陈斌

司法改革在快车道。2015年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最高法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交审议。根据该草案,最高法将在10个省份各选取5个法院,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仅仅在半年之后,最高法的试点改革方案就成型、呼之欲出了。

毋庸讳言,“陪审员”这个词沿袭自普通法系的Juror。陪审团制度是普通法系独有的司法制度。目前,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俄罗斯等也引入这一制度。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是人民陪审员只管事实审、不管法律审。如果将来进一步明确适用陪审员的案件,法官只管法律审、不管事实审,那就是陪审团制了。

对陪审团制,有一种常见的误解。由于陪审团制让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民众参与司法过程,支持者认为这体现了司法民主,反对者认为这是司法民粹主义。

其实,从程序上看,陪审团制度的精髓是陪审团只管事实审、法官只管法律审。那是把司法权一分为二。审理权(确定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与否)归于陪审团,判决权(如果罪名成立,根据法条确定刑罚)归于法官。

如果一个或少数几个法官把案件的审理与判决一管到底,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一个或少数几个人也容易被收买或勾结起来主动寻租。陪审团12个人,由每次审案前随机抽取产生,一是人多难收买,二是时间仓促难收买。有了陪审团,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就小了,这充分体现了司法分权与制衡的精神,“司法民主”之说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再看法理。让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管法律审,这个不难理解,法官就是吃法律这碗饭的。但陪审团让不一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民众管事实审,凭什么?相信一般民众的阅历与常识之说太飘。可信的答案是,一般民众也是有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的。只不过,这法律指的是自然法,而不是制定法。自然法的精义是“法律是发现的,而不是制定的”。

桑德尔讲正义,举例子说,你是医生,可以选择救五人,也可以选择救一人,但你只能救一边。几乎所有人都会选择救五人。改变条件,有五人等着救命,你可以选择杀一人救这五人,也可选择不救。所有人都会选择不杀人。看起来,似乎正义没一定之规。

其实,上述两种选择背后的逻辑是一致的:尊重生命、自由与财产等自然权利。同样是救五人,情形一不侵犯后一人的权利,情形二则侵犯无辜者的权利。可见,普通人对自然法/自然权利有着朴素而强烈的认知,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陪审团制对此充分尊重并善加利用,足见高明。

话说回来,对于中国是否该引入陪审团制度,学界一直有争论。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似乎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不过,虽然名为“陪审员”,但实际上更偏向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员:陪审员要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那是常任化了;职能是“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参加合议庭,既管事实审,又管法律审,与法官的职能是一致的,其实就是准法官。

本次改革试点,提出两个“随机抽选”:基层和中级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然后再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这与普通法系的做法很类似。美国法官也从当地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选陪审员候选人名单。

本次改革试点,陪审员只管事实审、不管法律审,有学习普通法系把陪审员与法官从职能上区分开来的意味。就这一点而言,已经异于参审制(参审员与法官具有相同的职能)。不过,仍没有把陪审员与法官在组织结构上进行区分,陪审员仍参加合议庭。

不妨把合议庭分解为“事实审合议庭”与“法律审合议庭”两部分,改革之后,陪审员实质上只参加前者,不参加后者。在此前提下,可能一为法官实质上不参加前者,只参加后者,那“事实审合议庭”可以等同于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可能二为法官两者都参加。

这就带来有一个有趣的问题:现在有了陪审员,将来会有陪审团吗?

必须说明一点,陪审团制是高度讲求规则的。在审理中,法官会不断给陪审团发出各种指示,如指出某项证据是非法证据、不能采信。如果采信了非法证据,那陪审团的裁决就无效。如果一个社会“照规则玩”(Play by Rules)的空气稀薄,那陪审团制就很难成功运作。要是有一天按罗伯特议事规则开会蔚然成风,国人玩转陪审团就没问题。大概这也是司法改革对陪审团制谨慎借鉴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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