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探索

2015-04-21 15:34王建国张林林
党政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

王建国+张林林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由传统人治到现代法治、由法制建设到法治建设的转变。国家治理体系的理念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催生并发展。随着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辅相成,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途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分析依法治国取得的成就与经验,有利于充分挖掘两者的内在关联,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序开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顺利实现。

〔关键词〕依法治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中国;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2-0048-06

依法治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治理国家并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重要法宝。它是对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深刻总结,是一种治国思想体系、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总称。随着依法治国理论的不断成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相继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建设法治中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等发展目标或治国理念,这是将法治思想贯穿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概括和总结17年来依法治国取得的经验与成就,对于当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序开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顺利实现,具有深远意义。

一、 概念与逻辑: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国理念,这是继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后,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又一个现代化战略目标,是依法治国发展到新阶段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出的必然要求,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讨论。

(一) 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治理是现代国家所特有的概念,是在扬弃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是指“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其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1〕这是一个宏观命题,意味着国家的治理理念不再是管制和强制,要逐步倾向于协商、质询和公共参与。而“现代化”是对治国理念的时代性阐释,要求国家治理要与时俱进,与时代发展的节奏保持同步。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以来,学术界对其进行了热烈探讨。例如,唐皇凤从总体上把握,认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应该涵盖“具有高度资源动员和社会整合能力的执政党;廉洁、高效与负责任的现代政府;充满生机活力、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具有较强自我组织能力与自我管理能力的现代社会;具有民主品格、性情敦厚、宽容大度与权责对等的现代公民;以及以现代国家制度体系为媒介、在国家—社会间形成有机联系的制度化机制”。〔2〕徐勇从有别于传统治理的角度提出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五个标准,即“治理制度化、治理民主化、治理法治化、治理高效化、治理协调化”。〔3〕竹立家则从现代化治理体系的特征层面指出:“具有现代化性质的国家治理体系要具备三个最重要的特征,国家‘权力体系现代化,‘依法治国体系的现代化,‘民主治理体系的现代化。”〔4〕

综合各位学者的观点可知,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对于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来说,具有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的特点。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对依法治国深入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它以法治建设为重点,法治为重,完善民主,协调各方,凝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正能量,开辟依法治国新局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二) 依法治国

什么是依法治国?简单来说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提出依法治国是对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积极相应,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对其进行了系统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业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这一阐述有四层含义:其一,实行依法治国的目标主体是人民群众,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其二,依法治国的输出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他们代表人民管理各项事务的行为和活动;其三,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展开;其四,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的日趋多元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法律的调控和组织。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调解纠纷、维护治安的手段,而逐步成为组织、规范、改革、治理社会的工具。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就是要求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处理,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确定了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即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三)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国家治理的规范有序,是依法治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前提。

1.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趋势。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依法治国的深刻总结,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发展到更高水平提出的新要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已基本构建起了相对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使人民意识到民主参与依法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是人民群众的重要权利。社会主义现代化背景下,国家治理已经从一个由政府全面操纵的全能管理转变为政府领导下的市场和社会积极参与的治理体系。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是题中应有之义,是对依法治国的扩充与完善,提升了其发展空间,促使国家治理模式由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的顺利转变。

2. 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实施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治方法贯穿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以及治党治军等各个方面加以规范,使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仅停留在价值层面上,而是随着依法治国进一步落实于实践。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它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提供必要途径和保障。只有达到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增强国家治理的合力,形成上下协同、多元治理的国家治理模式。

综上所述,对依法治国探索的内在逻辑也就是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演进过程。因此,回顾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总结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 国家治理体系在依法治国发展进程中的历史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的问题,深刻认识到“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过去治国理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高瞻远瞩地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这一战略思想经历了几个探索阶段,而国家治理体系在这几个阶段中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邓小平开始以全新视角思考国家治理问题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以敏锐的洞察力和高瞻远瞩的视角去思考国家治理体系的问题,提出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978年,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依靠法制治理国家”构想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并提出了改革开放政策,倡导“走出去”、“引进来”,注重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方法。这次会议实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拨乱反正,自此,我国走上了努力实现科学化管理的道路,开启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新探索。1982年党的十二大,邓小平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命题,为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改革和国家治理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三大又进一步提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总目标,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政治体制改革的全过程”。〔6〕这表明,党和国家已经深刻地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注重以法制建设维护民主制度的实现。自此,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载体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雏形基本形成。1992年12月“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方针政策,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开辟了新局面,将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提到了新的高度。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重要理论不难发现,尽管邓小平理论中没有明确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概念,但邓小平的一些重要论述显然已经初步蕴含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想,他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做的贡献为提出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历史性基础。第一,邓小平提出了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他认为,一些地方党权高于一切、大于一切的思想意识必须要改变,因此,要通过制度改革,处理好人治与法治、党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法律不仅在领导人之上,而且在政党之上,执政党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为构建新的国家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

第二,以领导制度改革引领政治体制改革,奠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基础。国家治理体系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治理体系,其关键就是完善领导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邓小平主张实行党政分开,破除党一元化领导的弊端,通过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改革,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干部退休制度,废除职务终身制,优化用人制度。实行党政分开,“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央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管好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7〕这是在新时期对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方式提出的新要求,是党追求“善于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保证了国家治理体系理念朝着稳定性、连续性的方向发展。

(二)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20世纪90年代末,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领导集体面对国内外环境变动的严峻形势,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这是共产党在治理国家的思路和方式上的重大突破,表明了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正式确立。2001年,江泽民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构想,并做了系统阐述:“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8〕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确立了协调三位一体的治国方式。这是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思想的重要跨越,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的深刻底蕴。

江泽民在总结邓小平关于国家治理的重要论述的基础上恰逢其时地提出依法治国,并强调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开辟了新路径。第一,法治与德治齐驱并驾,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双重保障。治理国家不是仅仅停留在国家层面,而是涉及国家、政府、社会等方方面面。因此,既需要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大政方针的规范实施,也要依靠人的良知和道德传统的强大约束性,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以德治国是对传统的国家治理方式的批判继承,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强调以德治国,把两者看成是相互联系的国家治理形式,是新时期国家治理模式转型的必然要求。“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只有将国家、政府、社会都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中,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使社会进步与法治建设同步,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长久之计。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确立后,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道德滑坡现象,亟需在全社会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既要发挥法律权威作用,又要重视道德教化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协调情与法的平衡。

第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国家治理体系构建完善的法治框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规范有序,其根本措施是加强法制建设,以法治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可以说,有法可依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立法机关积极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框架。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不断修改和废止与世贸组织法律规则相冲突的部分,促进我国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第四代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的丰富与深化

以胡锦涛为代表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坚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继续推向前进。2004年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思想,强调要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有效的治党治国治军。这一思想可看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的“前身”。2006年,胡锦涛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概念。2007年党的十七大召开,胡锦涛在报告中着重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作了系统部署。同年底,胡锦涛提出“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2008年2月,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宣告中国认同“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执政理念,构建了中国共产党法治理论史上完整的理念体系。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果,预示着在国家治理方面我国已经开辟了相对完善的法治化道路,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呼之欲出。

胡锦涛在依法治国道路上继往开来,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理论,推动了法治建设的深化与发展。第一,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为国家治理体系思想的提出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在治国理政方面更加注重民权、更加民主的治理体系。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国家治理体系更侧重于协调好各社会主体的作用与关系,从而实现政府、社会、市场的良性互动,丰富了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是创新国家管理方式的重要体现,从规范国家的运作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发展。第二,提出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的新理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被提出来,是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结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执政党与人民、执政党与国家政权以及执政党与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支持与推动作用,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参与到国家事务的治理过程中。依法执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使全社会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治化,使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

(四)十八大以来拉开法治中国新序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吹响了法治建设的新号角,对依法治国方略进行了全面升华,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结合“新十六字方针”的基础上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标志着中国实现了由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的重要转折,国家的治理模式正式步入现代化阶段。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9〕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眼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10〕两次会议都紧紧围绕“法治”这一主题,既宣示了共产党高扬法治旗帜、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格局的坚定信念,也展示了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依靠法治为改革保驾护航的坚实步伐。

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确立,是在扬弃历史传统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是对前几代领导人治国理念的升华。习近平致力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第一,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治国首先要治官,治官的关键是治权。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共产党作为治国理政的领导核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顺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证。只有共产党加强自身执政能力和廉洁性建设,才能在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的同时,领导人民自觉地执行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习近平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①法治建设的实质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反对特权思想,惩治特权现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这是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执政党建设,保持党的廉洁性,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我国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障。

①参考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第二,全面深化改革,将党、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促进国家治理的规范有序。习近平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11〕这要求共产党必须树立法治的至高无上的理念,在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的指引下,更好地发挥法治化的优越性,运用法治思维指导当代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才能为共产党正确处理党与政府、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正确的法律依据,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三、 总结与展望:探索依法治国道路的历史经验与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共产党在探索依法治国道路上积累了许多经验,这是我们治国理政的宝贵财富,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要正确处理好政党、国家、社会的关系,而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层面上就表现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关系。党的领导是前提,人民当家作主是核心,依法治国是保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离不开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指引,更不能脱离民主制度建设。三者之间,特别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是针对不同逻辑空间内政治运行逻辑而言的,彼此不存在矛盾冲突的关系”。〔12〕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国家要素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条件是依法治国。同时,政党具有领导功能,掌握着国家治理的总方向、总原则、总目标。社会具有决定作用,社会意志是人民意愿的综合,是推动国家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因此,坚持三者的统一,有利于充分发挥制度的优越性,把各方面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在现代政治背景下,如何处理政党、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仍然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亟需解决的关键。执政党职能转变、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社会需求、利益的多元化都是当前不可回避的问题,要在新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保证共产党领导驾驭全局、协调各方、顶层设计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国家治理紧随时代潮流,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二,必须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化建设。依法治国归根到底是面向党、政府、国家、社会等各个层面,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国家依法治理、社会遵纪守法的目标。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制宣传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并且要贯穿于整个过程的始终。依法治国方略自实施以来,共产党坚持弘扬法治精神,在各阶层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提高,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依法治国的积极性,保障了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进行。“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实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13〕在全民努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的今天,弘扬法治精神仍然是进行法治化建设的关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在打破传统的国家管理模式,用法治思维重新构建制度化、法治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依法规范各阶层的活动行为,引导人民建立理性表达意见的行为方式,破除“信访不信法”的怪圈,重构符合法治化的新的国家治理模式。在当前,只有当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把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理所当然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将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自觉地融入社会全面发展的进程之中,倡导缓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才能达到执政党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民众自觉守法的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才会水到渠成。

第三,必须完善法律体系,实现良法之治。法律体系的完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共产党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巨大变化,审时度势提出法制化建设,加快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党的十八明确要求:“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4〕十八以来,习近平在多个场合强调法律体系的重要性,指出“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5〕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化建设已从法制的层面上升到法治的高度。中国的社会转型走的是一条“先立再破”、“渐立渐破”的前进道路,因此,中国的现代法治更应当是良法之治。当前,我国部分领域仍然存在法律滞后的现象,这就要求立法机构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增强法律体系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不只停留在立法阶段,更重要的是将“内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率与合法性等核心价值理念”〔16〕付诸行动,使法律成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确立的标准。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更加注重法律在价值理念的运用,要将先进理念贯穿于治理现代化的全过程中,实现良法之治。

总之,法治的兴衰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法治立而国运昌,国运昌则法学兴,反之,法治废则国运衰,国运衰则法学败。〔17〕依法治国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实现国家治理提现代化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同时,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更符合时代性的理论支撑。在继续推行法治化、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要通过构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为中国深入实现法治化进行顶层设计,通过对依法治国的具体制度使这一顶层设计在制度和行为上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指引下,依法治国将迎来新的发展,必将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腾飞中国梦,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打下强有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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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Z〕.人民出版社,2012.27.

〔15〕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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