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改制背景下“村改居”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研究

2015-04-20 10:22杨贵华
社会科学 2014年8期
关键词:村改居股份合作制社区

杨贵华

摘要:目前多数“村改居”社区在集体经济产权改制中选择了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一模式。在确立社区成员的主人地位、适应市场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要求、使得社区成员普遍受益等方面,这一改制模式体现了多方面的制度价值。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政社企不分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产权未完全清晰;股权设置不够合理,具有高福利性;限制股权流动,导致组织的封闭性;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专门法律法规导致身份上的尴尬,等等。完善“村改居”社区股份合作组织需要:(1)严格“三会”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2)在股权设置上取消集体股;(3)适度的股权流转;(4)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推动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的地方立法;(5)理顺社区股份合作社与“村改居”社区“两委”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

中图分类号:C91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4)08-0059-08

在城市化、市场经济交汇的背景下,要进行“村改居”,就需要将村集体资产加以处置,这是“村改居”面临的最大难题。集体资产产权改制更具有制度创新的意义,而社区股份合作制又是多数“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的选择。本文拟在分析社区股份合作制何以成为多数“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的选择模式的基础上,就“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意义、“村改居”股份合作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村改居”股份合作组织的对策等,进行探讨,希冀推进这方面的研究。

一、社区股份合作制:多数“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的选择

为什么多数“村改居”的社区在集体资产改制中选择社区股份合作社这一路径?解释这一问题,自然需要对股份合作制的特征和“村改居”过程的约束条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股份合作制的特征

股份合作社是把股份制引人合作制,实行劳动、资金及其他要素的联合,容纳多种所有制、聚合和融通各种生产要素,扩大生产规模,扩大社会生产力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则是一种兼具合作社和股份制双重功能的社区性、综合性的经济组织形式,或者说,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是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与股份制的形式相结合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就“村改居”社区股份合作制而言,就是为适应城市化和“村改居”的要求,将土地等自然资源和财产、资金等集体资产折股配置给原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使其享有比较清晰的集体资产产权,在此基础上,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实行劳动、资金及其他要素的联合,统一经营、共负盈亏、收益共享。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对原农村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产物。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成员就是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现在成为持有股份的股民。多数“村改居”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一般都取名为××社区股份合作社或××社区股份联合社,而没有注册为企业或公司。因为,社区股份合作社或社区股份联合社还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和公司。

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一制度设计既将原村(组)集体资产折股量化配置到个人,使模糊的产权清晰化,同时又以土地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合作的方式对股份化的集体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在社区股份合作制下,合作既是劳动(即村民所积累的对集体经济的劳动贡献)的合作,同时又是资产的联合。在分配上,按股分红的形式,力求体现资产、劳动、人口、贡献等的分享原则。“村级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安排是一种分享制,……在制度安排上它将劳动力资本化,并承认劳动者以产权、劳动者参与控制权与剩余权的分享。”在表决上,实行股民一人一票制,既体现了合作制民主管理的特色又体现了股份制中资本的重要性。股份合作组织的成员既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又是股份合作社的股民或股东,这有利于强化成员的主人翁地位。

(二)“村改居”社区的约束条件

“村改居”社区的集体资产改制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特定时空背景下启动的,“村改居”社区的条件既是集体资产改制的支撑条件也是其约束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置身于工业化、城市化、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但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解体。(2)政府推动“村改居”,先“撤村建居”,将村民成建制地转为城市居民,然后进行集体资产改制。(3)自合作化运动以来,农民入社带进的资产,再加上后来村民几十年投资投劳,积累了数量不等的集体资产。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一些“城中村”、“城边村”由于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了可观的现金补偿,积累了很大数额的集体净资产。这些集体资产是村民共有的财富,也是其基本生活保障来源。(4)在快速城市化并置身于市场化的大潮之中,“村改居”过程中的原村(组)集体资产如何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并且能够保值增值,关系到“农转非”居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也是“村改居”能否平稳推进的关键。社区股份合作制因其既能容纳为数众多的股东,又能借鉴现代企业制度的因素,因而,成为多数“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改制的选择模式和组织载体。

二、“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意义

对传统村(组)集体经济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核心是集体资产股份化,即将集体资产按股量化,将模糊的集体产权变成相对清晰的股权。为了更好地理解问题,我们不妨先对产权和股权两个概念简要说明。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实体性、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在“村改居”社区,这一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以产权的形式确认了成员的主人地位。产权改制使得传统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下对集体资产的笼统集体公有改造为按股份共有,村民变为股民。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股权将集体资产的产权由模糊变得较为清晰,也使得成员享有更多的权利。这不仅提高了人们与集体资产的关联度,而且进一步以制度化的方式确认了成员的主人地位。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社区股份合作制作为在我国特殊的制度供给约束条件下创立的一种新型社区农民合作经济制度形态,其最大贡献在于它冲破了传统集体所有制的误区,证实了在中国农村‘联合的个人所有制比传统集体所有制更有效率,甚至能更好地兼顾公平,更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endprint

2.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发展要求。与职能泛化的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比较,股份合作社的定位就是经济组织,并且是发展集体经济的新实体。虽然股份合作社还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制企业,但由于建立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产权制度,因而,相比于以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同时,股权确定和股份配置后,成员凭股权证书就拥有作为股东的各项权益尤其是收益分配权,而不会因户籍和居住地的变动受到影响,也即“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这样,“持股进城”、“持股转职转产”也就少了许多后顾之忧。这就突破了长期以来制约农业人口的流动的瓶颈,因而有利于城市化的推进。

3.利用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遗产让成员普遍受益。许多地方文件依然将社区股份合作社认定为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是要让组织中成员普遍受益,走共同富裕之路。社区股份合作制脱胎于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自然继承了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遗产。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资格认定,成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成员,即持有股权证的股东。这里,股东与社区股份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重叠的。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希冀在明晰产权的同时让失地农民利用政府扶持政策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创造收益,自己给自己分红,并普遍受益。由于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与股份制的形式的结合,因此,按股分红、按股收益不同于股份制下的按资本分红,而是人口、资本、劳动的因素的兼容。在股东身份的形成方面,不是由股东主动出资而是依据是否具有资格和农龄年限等配股的。如设置人口股所体现的是让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能普惠分享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农龄(贡献)股所体现的是对以往劳动贡献的承认。奖励股也是按照经营业绩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同时,在管理上也实行民主管理,股东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

4.在政府公共服务政策尚未完全覆盖的情况下,股份合作社的社区性责任有利于“村改居”工作的平稳推进。“村改居”社区不仅是城乡结合地带,也是农村管理体制过渡到城市管理体制的转型社区。在这里,城市化扩张给人们带来了空前的商机,征地款和拆迁补偿款也使一些村民一夜暴富。但由于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尚未根除,一些基层政府在获取土地城市化红利的同时,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跟进不及时、不到位。在这种境遇下,股份合作社还需要为“村改居”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提供资金支持,相当数量的股份合作社还要为成员(原村民)提供福利和“社会性”保障,许多“村改居”社区股份合作社还为此设置了集体股。这在相当的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管理体制过渡到城市管理体制进程中政策制度跟进不及时、不到位带来的阵痛,也缓解了失去土地的原村民面对城市化中不确定性和生存压力,有助于避免由此带来的社会震荡,有利于“村改居”工作的平稳推进。

三、“村改居”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村改居”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是城市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创造和智慧,但又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政、社、企不分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社区股份合作社属于经济类组织,但受多重因素制约,相当数量的“村改居”社区的股份合作社承担着提供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任务,既要为“村改居”社区的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提供资金支持,又要为成员提供福利和“小集体”保障。这些负担在相当的程度上妨碍了股份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绩效的实现。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在实行按股分红的同时,为了维护城市化发展中社区共同体的秩序,彰显其荣誉,或配合政府的工作,还制定了各种经济奖惩规定。此外,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层多与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这也容易导致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与股份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职能交叉、权力交织。根据笔者所在课题组调研的14个“村改居”社区统计,在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层兼职的“两委”主要领导人(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占59.7%。课题组在广州市“村改居”社区调研还了解到一种情况,社区“两委”成员和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层的薪酬不一样,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层的薪酬更高。如果单在社区“两委”任职没有办法拿到比较高的薪酬。因此,“两委”成员就要在股份合作社挂一个职务。由此,带来了社区党委会、社区居委会与股份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的交叉,而政、社、企不分的问题不解决,难以形成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产权未完全清晰

产权的核心功能是使产权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对称,并能规范主体的行为从而有助于产权主体交易时的合理预期的形成。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首先要具有清晰的产权划分,这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第一,每份财产分配给明确的所有者,并且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财产的所有者必须获得资产增值的剩余收入;第三,所有者拥有控制和决定现金资产的使用、调整资产结构、出售财产的权利。

社区股份合作内部设置股权,目的是将集体资产的产权由模糊变清晰,然而集体股的设置又使得产权明晰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一些股份合作社尤其是在其成立初期,设置了集体股,有的甚至规定集体股要占大头。在政府公共财政不到位的情况下,设置集体股主要是为“村改居”社区的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等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为“农转非”居民(原村民)提供集体福利和社会保障。但就集体股而言依然是产权不清的,这是原村(组)资产改制不彻底遗留的尾巴。设集体股从现代企业运作逻辑考量也是不能自洽的。此外,改制中折股量化的也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其他集体资产尚不具备折股量化的条件,依然为集体所有。

产权未完全清晰还表现在,个人股份的产权残缺。“社区型股份合作的产权制度一般都规定个人对分配的股份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只能据此参与分红和有限的管理(一人一票),没有处置权,也不能转让、买卖、抵押,甚至不能继承。按照产权理论,完备的产权是一束权利的集合,至少包含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产权是否完备,除了要看权利束的结构,还要看所有者是否能够充分地行使产权。因而,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是前提条件。如果产权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他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如果这方面的权利受到了禁止、限制或侵蚀,就称为产权残缺。以此来判定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个人的分配股权,显然是不完备的,或说是严重残缺的,农民群众深刻地称之为‘虚权”从社区股份合作制度的创设过程来看,满足社区成员对集体经营的剩余索取权,这是改制最迫切的制度需求。因而,最重要的产权界定当属收益权的界定。因此,在制度选择的集合中,人们起初选择了产权不那么明晰的制度安排。这符合成本最小化原则,但是,这也给股份合作制以后的发展设置了障碍。endprint

(三)股权设置不够合理,具有高福利性

社区股份合作社通过折股量化落实产权,并按股分红。但在相当数量的“村改居”社区,没有将村民过去和现在的贡献等纳入股权,普遍受益的“人人有份”在实际操作中简化为“每人一股”。因此,按股分红实际上成为按人头分红。此外,多数社区股份合作社又具有高福利性,除分红外,通过实物、慰问金、困难补助、老人补贴、子女考学奖励、过节费等方式发放钱物。这里不仅有“雪中送炭”,有些还属于“锦上添花”。高福利性固然体现了社区型股份合作社作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对成员的关怀,这有助于增强成员对组织的向心力,但也容易带来福利依赖的问题。高福利性不仅在社区成员中无法体现增量收益公平分配的原则,也影响新型集体经济进一步做大做强。在重分配、高福利的制度框架下,人们更多地是关心自己每年能分多少钱、能得多少福利,而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则不太关注。有的成员甚至将社区股份合作制理解为一种“坐享其成”的福利安排。再加上,由于股权分散,导致股东的权益、责任意识也分散,股民和资产经营层进一步发展做大资产的动机都不强烈。

(四)限制股权流动,导致组织的封闭性

社区股份合作社既然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而来的,因此,股权的取得有严格的条件要求,严格限制在原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成员范围内,且不能转让、买卖、赠送、抵押等,有的甚至规定不能继承。后来有的改为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生不增,死不减”。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集体经济具有相对封闭性和排他性的特点,集体资产也只为本集体所有成员共有。其初衷首先是希望保护原村民的利益,防止集体资产在改制中流失。另外,限制股权流动也能降低社区股份合作社这一特殊经济组织的营运风险。再次,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折股量化的集体资产存在进一步升值的空间。有的“村改居”社区的土地尚未被政府征完,这些土地的价值更难以得到准确评估,而且越往后征用价格越高。基层政府征地预留给村集体的发展用地也会带来新的收益。其他资源性资产、非经营l生资产由于暂时难以量化也尚未计入股权。因此,股权的过早流转对转让股权的股民是不划算的。可见,限制股权流动在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有其必要性。但我们又必须承认:股权的流动性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股权的流动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而股权固化不利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也导致了股份合作组织的封闭性。股份合作社之间、股份合作社与其他公司之间无法通过兼并或收购的方式发展壮大自身。股权固化也使得股份合作社内部少了来自股民“用脚投票”的压力。出于“保值与求稳”的双重考量,股份合作社业务范围局限于“以地为生”的物业经济,基本上以集体物业经营为主,如厂房、楼宇、店面出租等。可以说,股份合作社实现了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但还没有实现股份市场化,因而难以按现代公司制方式运作,这就弱化了其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扬帆远航的能力。

(五)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

就内部治理结构而言,目前,虽然社区股份合作大都按照要求设置了“三会”:股东(代表)大会为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但形式大于内容。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章程》的实际约束力不强,股份合作社的社员即股民对股份合作社的运营状况了解也少,股东会议还远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也没能真正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监事会在相当数量的“村改居”社区也没有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甚至成了一种摆设。

就外部监督来说,目前对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监督主要来自“村改居”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政府管理部门,但这些组织和部门往往缺乏依法监督的制度机制。囿于多种原因,目前许多“村改居”社区“两委”班子的主要成员还在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层担任要职。交叉任职的人事安排不仅难以保障股份合作社的独立运作,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对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外部监督难以到位。

(六)缺乏专门法律法规导致身份上的尴尬

以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论是经济合作社还是代行其职的村委会,尽管也有组织机构、章程等,并且有公章,但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登记注册。改制而来的社区股份合作社,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尚无相关立法,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法规、政策已经不大适用于社区股份合作社。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改制工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股民的权利义务等只能按“红头文件”执行。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登记注册时同样面临“身份”尴尬。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如果不登记注册,就不便与其他法人实体和自然人进行正常的交易,导致交易成本高。而如果要登记注册,又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依据我国《公司法》登记,固然能成为企业法人,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但需要与公司一样缴纳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以及其他附加税,而无法享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待遇。为了推进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发展,一些地区探索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身份来登记注册。但作为社区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其成员构成、业务范围、管理方式与专业合作社差别很大。

四、完善“村改居”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对策建议

(一)严格“三会”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实践证明,“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治理架构,股东(代表)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在“村改居”社区,改制后的社区股份合作社虽然建立了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是,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后没有形成相互制约。因此要完善股份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必须健全委托方对代理人的制衡和监督,形成股东对股东代表、股东(代表)会对理事会、理事会对理事长、监事会对理事会和理事长的约束机制,切实保障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的民主权益。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治理结构时,尤其要加强监事会的建设,强化其权威,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事职能。

(二)在股权设置上取消集体股endprint

如前所述,集体股是原村(组)资产改制不彻底遗留下的尾巴,其产权依然不清。通过多年实践,人们已经基本形成取消集体股的共识。但取消集体股,又需要以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跟进为条件。在一定意义上,“村改居”及其集体资产改制是基层政府、失地农民、社区组织、土地开发商等多种利益相关者之间复杂的利益重组和协调过程。基层政府也要为“改制”埋单。既然政府要主导推进“村改居”,就要将“农转非”居民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之中,而不能征用农民土地时想到要“村改居”,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时又将“村改居”社区及居民划人另册。由于“村改居”是政府主导推动的“强制性变迁”,是先“撤村建居”,然后再进行集体资产改制,改制完成才标志着进入城市社区行列。在这种操作路径下,一些基层政府便规定,完成集体资产改制的社区才有政府公共服务的全覆盖。这种做法是极不妥当的。因为,如果政府的公共服务不到位,政、社、企不分的问题就不可能解决。这正是目前集体资产改制步履蹒跚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政府还要推动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与城市接轨。这不仅可以降低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压力,也可为取消集体股创造外部条件。

近几年,许多新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社一般都不再设集体股。在已设置集体股的股份合作社,如何管理好集体股的收益并逐步取消集体股设置,也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依据合理需要原则,进一步降低集体股所占的比重,并严格按股分红。(2)成立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领导的股东基金会或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其代表全体股东持有和行使集体股的权益。(3)股份合作社设置发展基金或社会保障基金,取代集体股,其提取和使用由股东代表大会审批监督。(4)与取消集体股同步,逐步弱化直至取消成员(主要是原村民)的福利性分配,强化其经济组织的底色。

(三)适度的股权流转

首先,应该允许股权在社区股份合作社内成员之间流转。出于保护成员的权益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稳定性,社区股份合作社成立和发展初期,规定股权不得转让、买卖、赠送、抵押,甚至不允许继承。但股权的流动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在有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出现了股权有限度开放趋向。有的社区股份合作社还做出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股权可在本社区股份合作社内成员间转让、继承、赠送,这实际上有限度地允许股权在社区股份合作社范围内的流转。募集现金股是社区股份合作社增资扩股发展壮大自身的战略选择。而募集现金股首先可在社区股份合作社内部成员中进行。现金股的引入一方面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也使得股份结构进一步走向开放。

当然,社区股份合作社要获得更大发展,还需要突破社区封闭依法吸纳外部资金入股,即向社区外部的个人和法人融资。但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性质又要求其首先惠顾内部成员即原村民。因此应当合理制订外部人持股的比例,区别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持有股份的权利,从制度上保持社区成员的主体地位。广州市天河区在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探索中后来就将股东分为社区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类,并明确各自的身份和待遇。社会股东即原集体经济组成员之外人员现金入持有股份的股东。在实际操作中多数规定,在持股比例上,外部持股的比例应以不能控制股份合作社为限。在股权权利上,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股,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决策管理,利率不固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外部成员持股股息率固定,有限分红,在企业清算时具有优先索偿的权利,但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参与管理。当然,社区股份合作社本身就是一种过渡性的集体经济组织,随着“村改居”过渡期的结束,社区股份合作社将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届时将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运作。

(四)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推动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地方立法

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能否成为独立法人?这是“村改居”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发展中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大类。必须承认,改制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社有其特殊性,不同于现有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也不是社会团体法人,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它是以集体资产为基础通过股份制改造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因此,不应将社区股份合作社视同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也不宜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注册登记。而应就这类组织进行专门的立法,作为一类特殊法人登记。目前,在国家层面立法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以“村改居”为重点的农村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并就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成立、组织结构、治理方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监管等内容,做出明文规定,以规范股份合作社的运作。鉴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特殊性,地方政府要对社区股份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做出明确规定,并就财政扶持、项目扶持和金融扶持做出规定。

(五)理顺社区股份合作社与“村改居”社区“两委”之间的关系

社区股份合作社与居(村)“两委”属于性质不同、权能有别的组织。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城市化发展中过渡性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管理经营权,通过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其股东为原村(组)成员。而社区(村)党组织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设在社区(村)的基层组织,社区居(村)委会则是以社区(村)公共事务为重点的具有“准行政”色彩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社区股份合作社、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要按照各自的权能定位运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要对社区股份合作社发挥引导、支持、监督作用,但不应包办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事务。同时,要顺应城市化背景下“村改居”社区转制政、社、企分开的发展趋向,逐步减少“两委”成员在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层交叉任职的人数,这样更有利于上述组织各司其职、各守本分。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社区股份合作社和“村改居”社区居委会作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即使有交叉任职,也“应当职能分开、资产分开、运行分开、财务分开、互不干涉”。随着“村改居”过渡期的结束,社区股份合作社将转制为公司制企业。那时,不仅企业经营管理层人员将与社区“两委”成员脱钩,企业的从业党员也将独立组建党组织,纳入街道党工委领导之下的企业党组织体系。

还需要指出的是,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虽然是多数“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的模式和路径选择,但又是一种过渡形式。随着城市化的深入,也为了更好地融入市场经济,“村改居”社区股份合作组织需要创造条件向成熟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转型。关于这一问题,作者将另文研究。

(责任编辑:薛立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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