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治安,一警多能”现象的反思

2015-04-18 10:50邵祖峰李玉琴刘知音
警学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警种治安管理治安

邵祖峰,李玉琴,刘知音

(1.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2.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 拉萨 850000)

对“大治安,一警多能”现象的反思

邵祖峰1,李玉琴2,刘知音1

(1.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2.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 拉萨 850000)

“大治安,一警多能”是最近这几年公安实战部门提出的警务机制改革重心与目标。 “大治安”本意是强调系统协作与整合,突出治安的基础性作用,但 “一警多能”的内涵则被误解成 “一警多职” “一警多责”。 “一警多能”应当是一种理想状态,有其实施的基础和条件。科学、合理的 “大治安”管控体系建设基础是分工、协作、有序的运行机制。

大治安;一警多能;警务机制改革

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日趋复杂,我国的治安管理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面对日益提高的人民群众安全需要与管理服务的新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与时俱进,改革警务机制与管理体系,创新工作方法,以满足这种新期待,回应党和政府新时期的改革创新战略。治安管理作为公安工作的基础,提升其防控能力与服务水平则成为关注的重点。“大治安,一警多能”以及诸如此类的提法则常见于报端与领导讲话之中。

一、“大治安,一警多能”提出的时代背景

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事关国家的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福祉,甚至是党的执政地位。改革公安工作,创新警务工作机制,增强防范打击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一直是21世纪以来的主体工作。从早期的“三基工程”“大练兵”“大接访”“大讨论”到最近的“四个能力”建设,体现的都是这个问题。如何通过改革来增强打击防范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突破现有警务工作机制的瓶颈与短板,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大问题。“大治安,一警多能”提法的目的是强调治安管理的基础性、全局性,强调警力资源不足可以通过技能训练弥补,强调利用全员、全警、全部门协同作战。反思其提出的时代背景应是:

(一)严重的官僚主义、本位主义观念制约着公安机关管理防控效能的发挥

官僚主义及其思想余毒在我国根深蒂固,毛泽东曾指出官僚主义的20种表现,学者王亚南将官僚主义分为技术性官僚与体制性官僚。正是公安机关本身的国家行政机关色彩,拥有众多的权力资源,使之成为求职者纷纷争取的领域,以做“官”为荣,在职者则身居“官”位,官气很浓,缺少做实事、深入基层的决心与信念。“大机关、小基层”的现象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组织体系中十分突出。本位主义也是国人的重要哲学思想,明哲保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成为不可忽视的暗流,即便是组织层次,也存在类似的情况。甲、乙两地公安机关管理的模糊边界往往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地方,两边打游击。这两种观念的普遍性严重制约着公安机关管理防控效能的发挥。因为防控的本质在于织就一张密不可分的天网,管理的本质在于服务。十八大以来的群众路线教育实施方案中首要提出的就是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的整改。

(二)科层制的组织结构以及职责分工形成业务边界藩篱

科层制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与管理方式,它强调部门之间的专业分工,各有其职责,依规则进行管理。这种制度被其创始人韦伯认为是一种理想的组织形式,其合理运转是建立在合理设计与动态变化的基础上。我国公安机关采用科层制的历史由来已久,它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在公安部门的实现。从传递控制命令、表达组织权威角度而言,科层制是比较适合公安机关这种富有战斗性、权威性的组织。但是科层制过分强调层级、职责定位、部门边界以及人的专业性,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限过于僵化,对于有些问题往往表现出权责不清、无人负责。比如常见的马路上的治安问题、偏远山区的交通问题、应急警务的调动与指挥问题等。业务边界的藩篱还表现为公安机关信息化过程中的“信息孤岛”问题。科层制下的员工主要以专业技能定岗位,缺少横向移动,无法适应其他岗位工作,尤其难以应付“一岗多责”的情形。

(三)公安科技大发展促进了治安管理体系、机制的变革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由来已久,公安科技的创新与应用极大地提升了警察战斗力与服务能力,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应用。“金盾工程”为公安工作信息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网上作战、网上巡逻、网上办案已成为常态。信息技术延展了人的智力与工作可及范围,为组织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变革创造了条件。公安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广泛应用促使公安机关向信息化组织体系与机制转化,治安管理体系与工作机制必须发生变革。基于“大治安”理念的防控体系得以构建,相应警员的能力、承担的职责范围与工作效率也已得到提升。

(四)违法犯罪行为的多样化、隐匿化、高发态势形成的倒逼压力

城乡的二元结构、贫富差距的扩大、各种社会矛盾与安全隐患以及来自国内外各种不安定因素促发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有传统社会形态犯罪的形势,也有来自网络虚拟社会的违法行为,或者这两种形态交织结合。尤其是最近几年非传统的恐怖主义行为日渐抬头,公安机关担负的维稳任务繁重,始终处于应急处突之中。要提升能力,做到工作的有预见性,必须在警力资源不足的情形下进行内部挖潜、协同整合,提升基础防范能力。“大治安,一警多能”便是出路之一。

二、“大治安”的内涵、本质与实践

(一)“大治安”内涵及其本质

一般意义上认为,治与乱相对,安与危相对,治安则表示一种安定秩序的社会状态或者是与社会安定有序的相关问题、现象及其管理工作,比如治安问题、治安现象、治安管理、治安防控等。治安的含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治安专指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行使相关权限,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相关工作与现象。广义的治安则主要与社会治安状态一词相关联,凡是维护社会治安,确保一方平安有序的一切人、事与工作均属于治安范畴,如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治安的概念还有大小之分,即所谓“大治安”与“小治安”。按照福建警院张旭红的观点,[1]“大治安”一般是公安机关体制之外的人对社会治安及其管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此观点认为理论上应当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多方位、多视角对影响其和谐稳定的因素综合观察与研究,力图从宏观、高远的角度提出理论成果,实践上则突出社会治安管理参与的多主体、多层次、立体化。“大治安”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华东政法大学的金其高教授,[2][3]他围绕“大治安”及其战略思想在多种政法刊物上发表相关文章。金教授的“大治安”观点以系统科学为基点,认为“大治安”之大在于边际之长、边际之宽、边际之高,讲究综治、和谐与科学博弈,其主体内容涵盖公安管理,又超越公安管理,甚至包含安邦定国之主题。“小治安”观点的秉持者主要是体制内公安院校的教师及公安机关实战部门的执法者。他们基于自身的业务要求与工作需要,从个人职业感性认识的角度出发,认为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这种治安大小的划分很显然是以治安管理的主体为标准。尽管两者关注的焦点、视点与视角不一样,但殊途同归,都是为了搞好社会治安工作,还国家与人们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即便是小治安,也有进一步的大小之分,即体制内同行们所论及的“小治安”与“大治安”,这就是本文所论及的对象,即现阶段公安实务部门所关注与探讨的焦点之一,是警务机制改革必须明确的话题。一般意义上“小治安”主要是指以国家现行法律为基础,通过公安系统内部分工所决定的治安行政管理专职部门所从事的治安管理业务以及围绕这种业务所产生的治安问题、治安对策等相关现象。“小治安”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派出所,具体业务都是仅限于传统的治安秩序、治安案件、户政与防控等。“大治安”则是突破现有公安机关的部门设置壁垒,打破警种界限,凡是与安全、秩序有关的公安业务统统纳入治安范畴,以治安的名义进行管理、调用,消防、涉外、交通、巡逻、应急等不再细分,形成统一的“大治安”格局。这种做法有利于壮大“大治安”管理队伍,最大限度地实现警力下沉、街面见警,基层不再缺警;有利于充分调动全警的积极性,赋予其更多的职责与压力;有利于密实与优化治安管理,防范与处置体系与机制。“大治安”的本质在于最大限度地调动警力资源,优化其配置,实现全警管治安,全面落实“治安管理,重在防控”的要旨,回避了以往的公安工作划分过细、职责界限过于僵化的缺点。

这种“大治安”意义引领下的公安实践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首先是警务机制创新,实现了警务机构的破与立。它打破了传统的警种、职责界限,实现全警管治安、全警重防范,并通过部分地区的试点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获得了“大治安”视域下的警务机制改革的经验。其次,“大治安”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了治安管理重在防控、全员参与的思想。它改变了以往治安管理仅有治安部门单兵作战的体系,实现多警种、多部门的治安管理合成战;扩大了治安防控主体范围,明确了其职责范围与义务;解决了部分主体职责分工不明的问题,通过“一警多能”与“一警多责”的方式消除管理职责上的插花地带。再次,“大治安”的概念给人以全新的视角审视治安工作。通过跳出公安看公安、跳出治安看治安的思维转变,便于发现传统治安工作的优势与不足,以提出更多、更好的管理见解与策略。

(二)“大治安”内涵引领下的警务实践

传统的治安管理职责定位过于僵化,管理的领域过于复杂与宽泛,从事具体管理工作的警力资源普遍不足,致使许多复杂地段、偏远地段治安问题突出,出现无人管、管理不善的现象。“大治安”的本意就是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都必须围绕社会安定有序这一大目标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解决突出治安问题,治标的同时又治本。各地公安机关以警务机制改革为契机,借鉴“大治安”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不同类型的实践与探索。

1.交警、巡警机制改革。交警、巡警各有其专属的职责范围,两者共同的地方都是以路面、路段为工作平台,以巡逻管控为主要方式,查处各自职责范围的事情。交警的重点在于交通秩序与交通事故,巡警的职责在于治安盘查与治安问题的查处。交通警察遇到治安问题或者巡逻警察遇到交通问题,依照原来的管理规范,两者会因职责的界限而相互回避,这样就会形成一种警力浪费,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忽略了群众的期待,给公安机关担负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形象抹黑。为了回避这一问题,充分挖掘潜在警力资源,从20世纪90年代就出现了有关交警、巡警机制的改革,其路径与方式不尽相同。一种方式在原有市、县交通管理部门的基础上,通过机构微调、人员调配的方式设置公路巡逻民警队,统一对公路上的交通与治安进行执法,赋予交警一定的治安管理权限,比如维护公路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先期处置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等。[4]1996年公安部就将此方式在全国进行推广。另外一种方式则是机构整合、多警合一,实现最大限度的警务前移,典型的例子是2003年的福州交警、巡警改革。福州市局将交警、巡警下放派出所,与派出所警力整合,使派出所成为交通管理与治安防控的责任主体,并相应地改革其警务机制,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投放于路面。[5]对于边远山区的交通管理,有的县、市则将职责与权限直接下放到农村派出所。还有的地方,如重庆、湖北襄阳等地则开展了交警、巡警移动警务平台建设试点。

2.派出所“X队一室”建设。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驻基层的组织,一直以来被看做治安管理的主体部门。随着警务机制及警情的变化,派出所职责逐步在转变并扩大,由传统的只从事治安工作向刑事侦查、交通管理、社区服务等职能转化。其工作的重点经历了以户口管理为中心、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管理和防范为工作重点,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从“大治安”角度而言,因为上述职能都关系到社会安定与秩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与需求,因此做大、做强派出所成为当前各地警务机制改革的主流。比较常见的派出所建设机构配置是“三队一室”,即巡逻处警队、治安刑侦队、社区警务队和综合室,有的地方还进行了增设。河南新乡为实现扁平化管理,最大限度强化基层,撤掉分局,实行二级警务,分流人员下放基层,充实派出所,派出所设置四队一室,即案件侦办大队、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交管巡防大队、警务综合大队和执法执纪办公室,派出所职能得到了充分扩大。[6]福建的派出所改革则走在全国前列,先后有福州模式、三明模式、龙岩模式,派出所内设置交巡警中队、办案中队、社区警务中队、综合室,其最新的改革思想是从“三警合一到所”向“三警合一到人”,实现“一所多责”向“一警多能”的转变。[7]

3.社区警务的进一步深化。社区警务是世界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它改变了过去警察主导警务的模式,通过警察深入社区贴近并指导民众,将治安管理与防控的阵地前移,实现群防群治。作为“大治安”体系理论的又一具体实践,它改变了公安机关单兵作战的局面,强调社区居民的参与性。21世纪初我国全面推开社区警务,实现警务管理模式由责任区向社区的转化。社区警务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发现和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群众工作与接处警等方面。在社区警务推行的初期,普遍存在警务室建设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完善、社区警察沉不下去、信息采集不到位、群众工作能力低等问题,尤其是对社区警务与过去管段警务区别的认识和观念转化不到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社区警务措施的不断完善,社区警务已经成为各地基础警务工作的主要抓手,治安防范效果日益明显,基层阵地防控网络不断密实。河南新乡提出做强做实警务室,全面落实一区一警或多警,承担十大任务,成为五员民警(信息员、协调员、调解员、宣传员与服务员)。[8]湖北武汉则专门倡导社区警察甘做基石,全天候、零距离服务社区老百姓,全身心地开展好社区警务工作,该市公安局专门出台文件,从激励晋升与队伍管理等方面专门做出相应规定。[9]有地方则开展了主题警务室建设,产生示范效应。

与“大治安”理念相匹配的警务机制改革实践还有很多,比如湖北的全警三员实践、武汉市公安局警务综合服务站建设等。

三、“一警多能”的内涵及其实施条件、策略

与“大治安”建设相匹配的是各种警务机制的变革与制度性的调整,这些都是物化性的东西,易于通过改革与转换得以实现。伴随“大治安”警务机制改革最难的是人的调整,尤其是提高人的素质。职能的整合、职责的增多要求警察成为多面手,即所谓的“一警多能”。因此,对待现阶段警务机制改革中的警察能力状态及其建设路径要有清醒的认识,即“一警多能”的能在哪里?具备多少能才算合格?

(一)“一警多能”的内涵

能一般被看成某个人的素质体现,但又不等同于素质。素质是内化于人的某种身体、心理上的品质,它既可以来自父母的先天遗传,也可以来自后天的教育训练与环境影响,是一种比较稳定的身心发展的品质。能则表现为一种基于素质的外在显现,表示其能够顺利完成某些事,即能力。一般情况下,能力与素质联合应用,两者不加区别。在能力与素质的概念体系中,最重要的是职业能力与职业素质。所谓职业能力是指胜任某一职业工作所需要的多种能力之和,分为三个层次:基本任职资格、职业素质与自我职业生涯管理。借鉴以上概念要点,“一警多能”是指担任警察职业的人,基于自身职业岗位工作需要,为胜任该工作必须具备的多种警察能力的现象。这里的能力分为通用能力及某岗位所需要的独特技能。通用能力是作为警察选拔中的一般性能力,包括身体素质、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警察通用技巧。特殊能力则是以岗位分工为前提,完成该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即所谓专业素养或特殊技巧。“一警多能”中的能更多是指特殊能力,它比一般的通识能力具备更高的要求。“一警多能”中的警可以是警察个体或者某一警种单元,常规意义上可能更倾向于警察个体,毕竟组织能力是由个体能力融合而成。“一警多能”对警察个体提出了更高的职业要求。“大治安”体系建设的全员性特点就是需要更多的“一警多能”人才,以应付各种不同环境下的警务需求,这是现代社会对复合型人才需求的表现。

(二)“一警多能”“一警多职”“一警多责”之区别

提及“一警多能”,必须将其与现实工作分配上的“一警多职”“一警多责”区分开来。我们谈到警务机制改革,往往会涉及机构的调整与职责分配、人员的定岗与定编。“大治安”理念下的警务改革,要么是警种的合并与职能调整改革,如交巡警改革;要么是警种职能不变,要求在岗人员增加工作内容与技能,比如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工作模式和湖北的全警三员行动计划。这些都对警察个体提出了职业能力的变化要求,它源自其所承担职位的职责要求与变化。当然,不排除某些能力变化要求源自警察个体对自身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的某种安排需要。与其说“大治安”体系下的“一警多能”的变化,不如说是“大治安”体系下的警察工作职责的转变。因此,需要将“一警多能”与“一警多职”“一警多责”加以区别,明确本源,更好地服务于“大治安”体系建设。

职的含义是职位,是指根据工作的需要或组织的安排而设置的工作岗位或职业种类。“一警多职”指的就是某一警察个体担当多个职位,比如组织中的工作兼职情况。沿用到警种,“一警多职”则是警种承担职业任务的转移与合并,比如交巡合一、警务指挥中心建设中的三台合一。责是因职位的存在,为完美履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其不力的后果。“一警多责”是指警察因承担多个岗位的职务或者在一个岗位被额外增加了岗位之外的工作内容,按照规定应当全部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多个责任不力的后果。“一警多责”的概念同样可以扩展到组织层面,表现为组织承担责任的多样性。

从能、职、责三者关系来看,能为职责的基础,职是能施展的舞台,责是职的工作要求。“一警多能”“一警多职”“一警多责”三者关系大抵如此。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三者之间的顺序关系,从组织分配工作的角度而言,合理的顺序应当是首先定职定责,再由此确定岗位能力需求,选择合适的人开展工作。为了使能、职、责三者匹配,组织必须首先重视警察个体或警察组织单元能的开发与管理,以适应未来环境与工作模式的动态变化所带来的组织变革,使在职人员能够快速适应新的岗位,满足多职多责的需要。

(三)“一警多能”实施的条件、阶段性策略

“一警多能”应当是一种理想状况,它满足了动态、复杂环境下警察组织对人员的需要。但是对于一个已经存在的巨大组织而言,其机制、职责、任务、成员已经相对定型,要想实现快速转换显然不容易,因为组织也存在惯性。因此,“一警多能”的实现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组织成员相对比较年轻。年轻人精力充沛、思想转换快,易于接受新技能的培训。2.变革的组织规模适当。由于组织的惯性,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组织规范难以变革,尤其是成员较多的组织,其技能培训与转换的压力大、时间长、阻力大。因此,组织发展尤其重视战略规划,忌讳朝令夕改。3.组织内学习氛围浓重,属于学习型组织。推广新技能,可以利用团队学习的方式提高效果,可以通过学习预见到组织变革内容与模式。4.组织中要有良好的奖惩激励机制,避免养懒人。中国行政机关普遍存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平均主义、论资排辈、职责不明等养懒人机制的存在。

“大治安”体系的建设,涉及警种及其职能调整。与其说“大治安”体系的建设促进了“一警多能”的实现,不如说“大治安”体系建设促进了“一警多职”“一警多责”的转换。只不过在现实的警务机制改革与转换过程中,涉及职责的重新调配,会使原有岗位的民警因技能储备不足导致不适应。为了使该民警能够快速适应新的工作方式,必须给他增加相关的工作技能,即产生了改革条件下的“一警多能”之说法。由此可见,“一警多能”是被动工作状态下的产物,这对警务机制改革是不利的。

无论被动与主动,“大治安”体系的警务机制改革是必须推进的新鲜事物,与此相对应的“一警多能”建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注重组织建设的规划与职能战略定位。战略立足高远、宏观,好的战略避免了组织建设中的错误与动荡。一个好的体制与机制可以在很长时间内不会被改变,其职位、职责的设置相对稳定,人员的能力配备相对齐整,可以形成组织竞争优势与优良传统。2.以试点的方式推进“大治安,一警多能”建设。组织变革往往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它会给既定的工作体系、工作模式,甚至给人员带来冲击,必须以试点的方式考察其成效与建设经验,再慢慢推广。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地域广大,地方经济、政策、人文等环境不一致,适用于甲地的模式并不一定适合乙地。比如改革中出现的大庆模式、辽源模式、福建模式、河南模式等。3.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合理、有序地推进。警务机制改革涉及职能的调整,必然涉及执法权限的改变,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某些权限的调整可能在法律上难以行得通。比如河南撤销分局建制,以派出所作为执法主体,在相应某些权限的审批权上存在困难。4.强调主动性的“一警多能”建设。主动性的“一警多能”建设是警察个体在职责、职能既定的情况下,围绕警察工作需要自主、能动地提升自身技能,以适应今后岗位调整与轮换的需要。这应当是“一警多能”建设的主要方向。

四、实施专业分工,强调协同,实现警察治安管控体系多能化

(一)明确警察专业分工与职责边界区分是必然趋势

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分工的社会,尤其是专业化分工。毕竟人的精力、智力等方面是有限的,一个人不可能掌握全部的知识。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其政治、经济、科技形势日新月异,随时都有可能对现有的工作体系与方式进行变革。适应快速变化的有效方式是进行有效分工,人人承担某一方面的工作,以其个人的全部精力适应快节奏的变化,并在该方面成为行家里手。作为警察工作来讲,其不同警种业务有一定的专业性,具有技术含量。“大治安”体系建设下的“一警多能”,对警察个体提出了较高的职业要求,给人的感觉就是“万金油”,什么事都会干、都会做。这种做法违背人的能力增长与极限规律。尤其是面对自身文化底蕴、基础知识储备不足的基层警察而言,这种转换会造成很多不适应。对于简单的工作转换以及建立在低层次、粗放式基础上的“大治安”体系初期建设尚可,但对于那些技术含量较高、转换难度大的“大治安”体系建设高级阶段则完全不胜任。很多地方的交警、巡警机制改革重新回到起点的原因就是一方面警察不胜任与职业技能转换困难,另一方面局部改革的运行机制没有将警种、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边界区分开来,致使运转效果不佳。从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角度而言,“大治安,一警多能”建设的最佳路径是先高屋建瓴式进行机构规划,明确职责,再根据岗位需求选聘合适人员。

(二)警察职责协同是实现“大治安,一警多能”的必由路径

社会分工是必然的,警种、部门、岗位、人员作为个体是普遍存在的要素,之间的界限明显,各有其职责与任务。如何充分发挥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使之产生合力,产生“1+1>2”的整体效益,其中主要的路径就是做好协同工作。协同是美国系统科学家哈肯的重要思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事物普遍存在有序、无序的现象,在一定条件下,有序和无序之间会相互转化,无序就是混沌,有序就是协同。有序就是明确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边界与联系机制。“大治安”体系建设必须以系统论为指导,明确体系要素及其边界、环境,以协同论为指导建立协同机制,明确“大治安”警务工作流程。具体来说,警察职责协同需要从环境、警种、部门、岗位之间进行。环境协同强调的是公安机关与外部其他机关之间的有关治安工作的协调机制,最成功的做法是实践多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警种协同强调的是公安机关内部多警种之间,尤其是治安警之间要有合理的信息共建共享与警务协助,典型的做法就是联警、联勤、联动以及案件处置移交机制;部门岗位协同主要是与治安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岗位之间要求责任区分明确,界限清楚,建立合理的工作运行机制。警务协同还包括区域协同,典型的做法就是国际警务合作或者区域警务合作。另外,还应当有警务信息及其技术协同,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协同为基础建立的“大治安”体系警务机制,不仅实现的是警察个体的“一警多能”,更重要的是实现了警种类型的“一警多能”,这应该是“大治安”体系警务机制改革的主方向。

(三)改革警察专业教育培训理念与方案是实现“大治安,一警多能”的基础

“大治安,一警多能”对警察个体的基础素质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正在变革中的警务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对在职的民警而言只能是顺应这种变化,快速提高自身新岗位需要的职业技能,或者在新岗位中边干边学。作为警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前根据这种变化,早日做出培训安排,及时跟进。“大治安”体系下的民警承担职责较多,既要会传统的治安管理技能,也要会交通、消防、应急处突、信息处理等技能。如果在警察早期的职业训练方案中进行介入,将警察岗位技能分为基础技能、通识技能和专业技能,分类开展教学,将会大大增强警察在后期职业过程中的能力适应性。因此,作为警察专业教育训练部门,在培训理念与方案上要有所突破,实施分层次的培训。在学员期的教育训练上突出“大治安”的理念,使之在警察专业技能的各个方面均有所涉及,做到厚基础、宽口径;在入职前的岗位培训上突出该职位相关技能的实战模拟演练。另外,出于个体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需要,要建立相关机制,使其成为爱学习、善学习、善钻研的警察。

五、结语

当前很多地方进行交警、巡警机制改革及“大治安,一警多能”体系建设,主要是出于街面控制、主动警务的需求以及部分群众、领导对全能型警察的期待,他们认为出现在界面上的警察就应当什么都管,交通事故、治安问题甚至是求助都应当是警察的职责。这种看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从群众的角度而言,警察应当合理回应其期待,不应袖手旁观、置之不理。不合理的一面是警察不是全能的,警察也是人,有其能力局限性。因此,“大治安,一警多能”的观点应当辩证看待,“大治安”是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出路与主要方向。“一警多能”应当是在警种、职位、职责既定的前提下规划警察职业能力范畴,化临时增加的能力为必备技能,以减少职业转换的不适应性。“一警多能”更应当是在警员个体分工基础上,以警种多能为其外部显现特征。

[1]张晓红.大治安与小治安——谈治安学学科与专业建设[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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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其高.大治安精要[J].犯罪学研究,2012,(3).

[4]郦志灿.交巡警合一新体制的实践与思考[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4).

[5]邹云.视福州市交警巡警管理体制改革[J].瞭望新闻周刊,2005,(6).

[6]王智俊.新型警务模式运行状况调查与问题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4).

[7]倪义福.公安派出所综合警务改革探析[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6).

[8]孙卫华.警察勤务社区化模式与河南警务机制改革——基于日本交番与驻在所制度的考察[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20(3).

[9]夏建中.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应处理好八个关系[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2).

(责任编辑:王佩贤)

D631.4

A

1671-0541(2015)01-0075-07

2014-10-27

邵祖峰(1972-),男,湖北仙桃人,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道路交通管理与决策;李玉琴(1969-),女,甘肃武威人,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安管理与决策;刘知音(1964-),女,湖北仙桃人,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治安管理。

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科技处指导性项目《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能力建设系统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B201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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