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邪教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

2015-04-18 10:50杨郁娟
警学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教主邪教信徒

杨郁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论邪教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

杨郁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邪教具有组织严密、精神控制、非法敛财和实施暴力活动的特点。邪教犯罪的侦查难点来自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的隐蔽性、多样性、反复性。对此,侦查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培养和强化邪教犯罪的侦查意识,侧重运用技术侦查和内线侦查,挖掘犯罪线索和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彻底摧毁邪教组织。

邪教;犯罪;侦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当前,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呈现多样化趋势,涉及领域与地域范围广,受害人群年龄跨度与职业跨度大,社会危害性大,对邪教犯罪存在发现难、查证难、追诉难等问题。因此,惩治邪教应当在充分了解邪教及其活动的特点、规律,分析惩治邪教难点的基础上,强化刑事司法工作,对邪教犯罪予以严厉的刑事打击,即在法治轨道内惩治邪教、打击邪教犯罪。

一、邪教的特征

(一)邪教具有组织严密的特征

为了加强管理,邪教组织一般都以教主为核心建立自上而下的等级严密的制度,要求下级要对上级的指令和安排绝对服从,并在组织内部设立教规等,严格规范信徒的日常行为,使其逐渐失去思想和理智,彻底沦为邪教组织的傀儡。

一方面,在邪教组织内建立“教主——骨干分子——信众”的垂直并具有集权性质的结构,信息、指令由上至下传递,对信徒进行结组化管理,反对成员独来独往,在进行各种集聚活动时采取封闭式管理,教徒在信息传递或组织活动时都使用化名或暗号。另一方面,采取信息等级制,对信息保密程度进行级别化管理。例如,“全能神”邪教教义《神选民必须遵守的十条行政》中规定:“在工作或教会的事务之中除了顺服神之外,一切应听命于被圣灵使用的人,违背一点儿也不行,得绝对服从。”“全能神”邪教所有“工作安排”均由“带领”进行传达,并且要求必须“人传人”,“带领”把“工作安排”交给“工人”看,并进行讲解,“工人”理解后再口头传给基层信徒。此外,邪教的组织财政状况也是隐秘的。邪教组织利用欺骗性手段敛聚钱财,支持其各种犯罪活动以及教主、骨干分子的享受,对其财政收入进行隐秘化管理,信徒无权知悉。

(二)邪教具有精神控制的特征

邪教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其一,通过灌输邪说、反复宣讲教义、举行特定仪式等对信徒进行“洗脑”,激发信徒的信教热情,煽动信徒本能的冲动,使他们丧失独立思考、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主行动的能力,使信徒们为邪教的信仰而献身,为邪教的信仰而犯罪。这些精神控制活动具有强烈的诱惑性,具有增强邪教内部凝聚力的作用,使邪教成为独立于主流社会的亚社会组织。

其二,对信徒实施隐形胁迫和暴力控制。邪教组织往往并不直接使用暴力手段,而是故意利用教徒对潜在暴力的恐惧来控制、管理信徒,当隐形胁迫无法达到遏制信徒反抗的效果时,邪教组织就会直接采用暴力手段。例如,“全能神”邪教组织设有专门打压脱教、退教、逃跑教徒的“护法队”,通过对实施反抗行为的信徒实施殴打来警告不愿入教或意图离教的人。部分教徒害怕遭受邪教组织报复打击,在诉讼期间或关押后都不敢讲出所知悉的犯罪内幕。

其三,邪教将其信徒逐步从思想上、行动上、组织上与现实社会隔离,以达到完全控制信徒的目的。在全世界范围内,邪教的活跃与传统家庭的衰落关系密切。现代社会中,传统家庭的稳定性及其社会功能受到一定影响,邪教采取否定世俗家庭关系的方法迷惑、发展成员,进而控制信徒,甚至在组织内部建立虚拟家庭或其他基本社会单元,建立相对独立和封闭的“势力范围”。例如,“法轮功”邪教把世俗的亲情也归入所谓的“业”,要求人们彻底抛弃亲人,谎称只有这样才能“上层次”。

(三)邪教具有非法敛财的特征

攫取金钱是邪教组织最原始、最真实的目的,也是维持邪教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为满足邪教教主及其骨干分子的奢侈、豪华生活,邪教组织及其头目几乎都是疯狂敛聚钱财。

一方面,邪教教主及其骨干分子要求信徒将其财产奉献给教主,或者通过举办各种学习班收取高昂学费,或者通过所谓“心理治疗”骗取高额治疗费,或者强行高价推销其出版的各类图书、音像制品等,使信徒将大批钱财交给邪教组织,一些在产权属于邪教组织的企业里工作的成员甚至不领工资。另一方面,一些邪教组织以商养教、以商养功,开办实体,通过合法手段的企业、购买其他企业股份、与其他人合办企业等方式,使企业成为邪教组织发展的载体。例如,“门徒会”邪教组织在北京、辽宁、陕西、江西等地开办汽车修理厂、美容院、裁缝店等经济实体,并以举办武术培训班为名,在山西、山东、北京、浙江等地建立培训基地。

(四)邪教具有暴力活动的特征

反社会性、反人类性是邪教的本质特征,也注定了邪教的暴力犯罪活动比一般的暴力犯罪更加残忍、疯狂。对于组织内部的信徒,邪教可能以暴力犯罪实施控制或报复。同时,邪教组织不惜以信徒的生命、健康为牺牲品和政治赌注,诱使信徒集体自杀或制造绑架、暗杀、投毒、爆炸等犯罪。当其内幕曝光、罪行败露,教主更会孤注一掷地策划实施惨无人道的恐怖活动。邪教日益成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的恐怖之源。

二、邪教犯罪的侦查难点

(一)邪教犯罪的侦查难点来自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的隐蔽性

首先,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直接展现其反社会性,邪教往往借助宗教的仪式与信仰,行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之实,宣扬非理性的、超自然的愚昧迷信和妖言邪说。这些活动在实施之初常常因为披着宗教的外衣难以识别,在发展、强化后则会因为信徒的痴迷而认为理所应当,使邪教及其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此,在法律范围内惩治邪教,必须在法律规范上明确邪教的本质、特征和表现形式,特别是将其与正常的宗教区别开来,并充实和细化宗教管理行政规范,为准确识别、界定邪教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邪教对信徒的精神控制使其丧失理性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盲信盲从,认为所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为信仰做奉献和牺牲。信徒既是被害人,也往往是犯罪者,不会报案、检举或配合司法机关的查处行为;邪教对信徒的暴力活动或以暴力相威胁,又使其不敢报案、检举或配合司法机关的查处行为。由此可见,邪教犯罪兼具毒品犯罪、赌博犯罪相类似的特点,即无明确被害人,被害人也是加害者,被害人惮于组织淫威不敢报案、检举或做证。这一隐蔽性的特点为获取案件线索、实施侦查打击制造了困难,公安机关应重点以内线侦查、技术侦查等方式展开侦查工作。

再次,邪教的组织程度较为严密,教主和骨干分子往往深藏幕后,遥控违法、犯罪活动,一有风吹草动即潜逃藏匿。信徒单线联系,或以化名相称,使公安机关很难查明信徒的真实身份并展开顺线侦查,难以查获全部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教主和骨干分子。此外,邪教活动往往涉及区域较广,对异地公安机关的密切协作带来很大挑战。因此,公安机关在侦办邪教犯罪案件时必须反应迅速、情报共享、统一行动、周密部署,在诉讼处理时充分运用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证人保护的程序规则等实现分化瓦解,彻底铲除邪教组织。

(二)邪教犯罪的侦查难点来自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

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违反宗教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政管理和处罚法律规范的一般违法行为,也有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在刑事犯罪方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邪教犯罪可能触犯的罪名除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以外,还可能触犯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多项罪名。这些犯罪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及刑罚罚则等各有不同,使认定犯罪面临诸多困难,如未能查明邪教组织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关联,从而被迫肢解案件,仅仅做到查处个人、追究惩罚部分犯罪嫌疑人或邪教组织的部分罪行;未能查实邪教组织的严重罪行而轻纵骨干分子,造成除恶未尽的后患等。解决这一惩治难点,一方面,需要完善法律规范,构建从宗教管理、行政管理与处罚、民事法律规范到刑事法律的法律体系,形成轻重衔接、层级严密的法网;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策略、深入细致,做到案情明确、证据充分,准确查明各个具体犯罪与邪教组织之间的关联,认定和查处邪教组织的所有罪行。

(三)邪教犯罪的侦查难点来自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的反复性

从客观上看,尽管随着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和不断曝光,不少信徒幡然悔悟,社会公众逐渐了解到邪教的危害,但是,邪教根植于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急剧转型的社会现实,与社会基本组织、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密切相关,决定了邪教活动及惩治邪教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从邪教组织的发展上看,在政府的严厉打击下,邪教组织往往改变策略,活动方式更加隐蔽,随着邪教逐渐发展壮大,邪教组织的信徒越来越多,经济实力越来越强,政治野心之产生和膨胀,暴力性和危害性更加突出。针对反复性这一惩治难点,需要政府持之以恒地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只有依法追究、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充分揭露邪教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的本质,才能体现法律的惩罚、震慑和教育功能,遏制邪教的形成和发展。

三、邪教犯罪的侦查要点

邪教犯罪具有组织性和隐蔽性,在侦查中需要运用策略,具有经营意识,分化瓦解,深挖犯罪,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结合法律规定和邪教犯罪侦查经验,在对邪教犯罪进行侦查时,应注意:

(一)培养和强化对邪教犯罪的侦查意识

在当前邪教犯罪侦查中,由于侦办经验的不足,特别是对法定证据的标准、要求把握不准,往往造成难以搜集到认定邪教犯罪的证据,或者人为地肢解案件,将邪教犯罪案件分解为若干具体的犯罪,或者仅能打击处理犯罪组织的外围或底层人员,身居幕后的教主或骨干分子却逍遥法外。为此,侦查人员应培养和强化经营意识、整体意识和证据意识。

侦办邪教犯罪案件的经营意识,要求侦查人员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邪教犯罪案件一般涉案人员众多、涉及罪名多、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办案周期必然比一般刑事案件办案周期长,特别是讯问工作量大、社会舆论压力大,往往需要讲求策略并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此外,经营意识还表现为调查取证中运用策略的意识,注意分化瓦解、公秘结合等。

侦办邪教犯罪案件的整体意识,要求侦查人员注意各个具体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各个犯罪行为人与邪教组织之间的联系,特别是直接实施犯罪活动的组织成员与犯罪组织的领导者、指挥者之间的联系。实践中,侦查人员把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罪行查实了,但是这些罪行受谁的指使、指挥却难以查明,往往造成真正的组织者、领导者没有受到查处,或判刑较轻。在这方面,应当依据犯罪行为人相互印证的口供以及其他书证、物证等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予以证实,即应突破以往侦办具体案件围绕现场获取痕迹物证的思维限制,发现组织、指挥、教唆、暗示、鼓励等行为的证据,从不同侧面证实组织者、领导者的罪行。

侦办邪教犯罪案件的证据意识,要求侦查人员在搜集和审查证据时注重证据的形式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特别是邪教犯罪触犯多种罪名,证据材料数量大、形式多样,应注意搜集各种形式的证据,从不同侧面证实犯罪。

(二)侧重运用技术侦查和内线侦查,挖掘犯罪线索和证据

邪教犯罪具有某种程度的组织严密性,被害人往往也是犯罪人,或被害人慑于邪教淫威不敢报案或提供证据,对其罪行展开侦查打击常常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或卧底侦查等内线侦查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为公安机关展开内线侦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邪教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符合使用技术侦查的条件,侦查人员应当依法申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查获犯罪线索。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搜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据此,侦查人员为查明案情和邪教组织内部情况,可以制订周密的行动方案,选择适宜的打入犯罪组织的侦查人员,开展公秘结合的侦查活动,搜集掌握邪教组织内部的情况,掌握其组织体系、内部结构、主要成员和分工、上下级之间的联系活动、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方式等内幕情况,充分获取邪教组织进行犯罪的证据。卧底侦查人员搜集的证据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三)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彻底摧毁邪教组织

邪教犯罪触犯罪名多样,涉及人员众多,往往时间跨度大,地域范围广,想要彻底摧毁邪教组织,必须注重证据的搜集审查工作,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

1.证实教主或骨干分子的组织、领导行为的证据

证实组织、领导行为的证据主要有:(1)组织成员名册、招募协议、组织成员登记表、任命书、委托书、聘用书、会议记录等书证,注册了形式合法的企业,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账本、违法所得财物分配登记表及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领取的工资、报酬等书证。(2)书面的帮规、组织文件,该组织的名称、组织纲领、教规等书面材料、决心书、保证书等书证。如果没有成文的组织帮规,则根据日常活动中的组织纪律体现组织性,如集中住宿、集中就餐、集中培训、学习,培训学习中必须遵循的特定仪式等。(3)通过询问、讯问搜集有关言辞证据,重点查明:邪教组织发起经过,成立的时间、地点、活动宗旨;教主、骨干分子的姓名、绰号、代号、个人自然情况、体貌特征、组织分工、责任范围和活动区域、行为习惯;邪教组织发展成员和组织成员培训、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对组织成员实施惩戒或奖励的时间、地点、内容、方法、原因、经过、参与人等。(4)能够证实上述情况的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组织、领导行为,侦查人员应在查实直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人罪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这些罪行受谁的指使、指挥。在这方面,主要依据犯罪行为人的口供相互印证,其他书证、物证等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等,间接证据非常重要。

2.证实教主或骨干分子精神控制行为的证据

证实精神控制的证据主要有:(1)物证,即邪教组织实施学习、培训、举行邪教仪式活动的物品,如练功坐垫、邪教法器、邪教信物、邪教图符、邪教标志,邪教实施学习、培训、举行仪式活动的现场痕迹物证。这些物证客观、直观地反映邪教的活动内容,具有很强的证明力。(2)各类反映邪教教规、教义的宣传品,如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书籍、刊物以及DVD、VCD、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这些宣传品中包含大量反映邪教反政府、反社会、反科学、反人类的内容,是界定该组织邪教属性的关键证据,也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和量刑的主要依据之一。(3)言辞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口供。这些言辞证据的内容反映邪教教义、教规的内容以及邪教实施精神控制的方式、方法,能够相互印证查明邪教组织的活动方式和规律。

3.证实教主或骨干分子暴力控制行为的证据

证实暴力控制的证据主要有:(1)通过询问被害人了解受侵害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犯罪行为人的特征等。(2)通过讯问犯罪行为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知情人了解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被害人等。(3)搜集证实犯罪组织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物证和书证,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派出所等部门执法卷宗材料等。(4)鉴定意见。包括尸体检验鉴定、伤情鉴定、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等,这些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受害部位、致死或致伤原因等。(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包括犯罪组织藏匿犯罪工具、赃物、赃款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从事具体犯罪活动或违法活动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包括重大案件现场录像资料、讯问、询问录像、录音、犯罪组织的电子数据等。

4.证实教主或骨干分子经济欺诈行为的证据

证实经济欺诈的证据主要有:(1)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原因、经过和数额,如被敲诈的财物、缴纳的保护费等。(2)为教主或骨干分子享乐、服务的支出,如购房、购车、旅游费用等。(3)为邪教组织实施活动提供物质保障的支出,如办公室租金、成员的食宿费用、服装费用。(4)通过开办形式合法的公司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从证据形式上来说,体现上述情况的证据有:书证和物证,如现金、票证、产权证、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派出所等执法部门的执法卷宗;鉴定意见,如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产权文书的文书鉴定等;勘验检查笔录,如非法集会、管理经营活动、存放赃款赃物和犯罪工具的场所的勘验检查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责任编辑:郑爱青)

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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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541(2015)01-0049-05

2014-10-18

杨郁娟(1974-),女,云南保山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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