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串标围标的现象

2015-04-18 07:58吴杰航
建材与装饰 2015年5期
关键词:串标围标招标人

吴杰航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 400023)

如何防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串标围标的现象

吴杰航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 400023)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中串标围标等现象,这严重地影响了工程招投标的顺利运行,为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工程技术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串标围标;处理建议

引言

在我国现行的招投标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工程建设期间所开展的招投标活动需要以“公平、公正、公开”作为一般原则,美味投标方都应当严格遵循以上原则展开作业,使行业市场更加的规范,投标人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更加的良性。但串标行为的产生是相当不利于投标市场规范发展的。因此,如何防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现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众多业内人士面临的一大课题。

1 建筑工程中串标围标现象概述

1.1 串标围标的定义

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利益,是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和行为。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1.2 串标围标的主要形式

①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为排挤竞争对手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例如: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费用等。②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为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通过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从而谋取利益。

2 串标的产生原因

串标产生的原因是多个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对串标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的过程当中,可以根据串标行为所对应的责任主体,对产生原因进行划分。包括投标方的因素,招标方的因素、代理方的因素、监管方的因素以及评标方的因素这几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2.1 投标方的因素

在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践中,外地企业乐于参与到本地企业所运作的联控投标当中,其目的是提高中标率,通过形成联合集团的方式,使成员能够轮流中标。中标后,当地运作人员可以以挂靠方式施工。这种串标行为由于形成了利益联盟,故而隐蔽性强,取证难度较大。例如,某工程招标标底为1000万元,共8家企业参与投标,其中1家投标报价下浮1%,其余7家投标报价均下浮达到25%比例左右,根据现行的评标方法,不难看出,该企业自始至终就没有打算在投标中中标,投标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的加权平均值,以达成串标的目的。

2.2 招标方的因素

招标方最大的问题在于一旦项目立项就想直接与投标方接触,特别是会与当地的投标运作人共同探讨投标运作的基本策略。此情况下,招标方会为投标方定制对应的商务条件以及技术条件,不自主的表现出对其他投标方的排斥感。而投标运作方也会利用与招标方之间的密切关系,说服企业与之挂靠,最终在招投标中串标。

2.3 代理方的因素

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领域中招标代理行业的规范性程度还比较低,违规约束力度比较薄弱,违规问题基本无法得到有力的陈述,因此代理机构的操作往往不够规范。为了能够充分体现招标方的医院,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与随意性,没有套用行业要求的范本资料,或对部分排他性的条款内容予以包装,规避法规。

2.4 监管方的因素

我国当前招投标工程中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能还处于分散零乱的状态下,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比较分散,配套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不够全面,执法不严,各个责任主体之间没有形成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为串标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滋生环境。

2.5 评标方的因素

在工程评标中,投标运作方往往会与事先已经做好“感情”工作的评标专家相互合作,在关键评标中得到特殊的照顾。同时,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导致本底评标专家参与评标中往往会处于对个人私利的追求,而暗中帮助挂靠的串标人,滋长串标行为。

3 改善投标实施的策略

3.1 创新制度环境

政府应加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进程,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针对性、统一性。全面实施各类招标文件范本,形成完整的招标文件范本体系,增强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的时机,推进一部综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水利、交通、建筑、市政的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增强我国第一层次的法律法规的协调性、统一性,解决多头立法的问题。废除各省市人大、政府有关招投标制度的不合理、重复、冲突的规定,搭建我国第二层次的法规。积极面对我国目前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围标串标、挂靠等问题,将详细的界定标准、惩戒条款纳入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上约束投标人的不法行为。加强监管权与处罚权的结合,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改变目前建筑行业企业“只上不下”的状况。

3.2 创新治理机制

招投标的监督体系至少应该分为三块:行政监督、中介机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缺位,准确地说,应该是行政监督在位但不到位。所谓在位是指,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来看,行政监督有且一直在发挥作用;所谓的不到位则是指,《招标投标法》没有通过法定的方式明确授权对建设工程进行统一监管的组织。中介机构监督跟行政监督不一样,不仅仅是“不到位”的问题,而是真正的“缺位”。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机构,不同于委托业务中的代理人。这些中介机构在招标中不是招标单位的代理人,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国家法律执行者、捍卫者,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基于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发表独立意见。中介机构监督有利于维护招标方投标方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招投标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法律中介机构,其监督作用不容小视,至少在以下环节中可以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①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律师即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避免不合法的项目产生;②发布招标公告阶段,律师可以就招标主体、资金落实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发布独立的法律意见书;③评标报告出具阶段,律师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整个评标过程是否合法发表独立意见;④当出现招投标协议的变更或补充情况时,律师可以就变更补充的内容(如预算的追加或减少等)做出法律判断。

3.3 完善工程施工承包管理模式

提高行业竞争力,兼并淘汰空壳企业。当前,我国约有6万多家施工企业,近年来,施工企业数量增长的速度已经放缓,但是还是存在企业数量过多的现象,僧多粥少,形成恶劣竞争。对此,要搞活建筑企业,提升其竞争力,就要实现股权多样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产权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结合的改革,兼并没有竞争力的中小型企业,支持大型民营企业的发展。

积极引导个体承包商参建,发展劳务承包公司。允许有实力的个体承包商合法参与到中小型项目的建设,对个体承包商加入到建筑行业的行为积极引导和有效管理,允许承包商垫资承包,允许总承包公司将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分包,例如土方、模板、钢筋等工程;专业工程的分包,如钢结构制作与安装,电梯安装工程等。分包商承接的工程不能是主体结构工程或者关键性部分。整合建筑行业农民工的资源,推进劳务公司发展,加大劳务分包的管理,完善劳务公司承包体制,构建合理的建筑行业产业链。推行工种持证上岗方法,加大对各类工种的培训范围,致力于提高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工种技能。

3.4 加快推进电子评标、网络远程评标系统建设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实现从网上报名到合同备案的全部过程,其中在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计算统计的准确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了办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阳光交易。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工作人员需要在明确串标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之上,形成对应的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的杜绝串标行为的产生,促进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1]任宏,祝连波.工程投标中串标行为的信号博弈分析[J].土木工程学报,2007,40(7):99~103,110.

[2]潘福球.杜绝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现象的有效途径[J].新材料新装饰,2013(8):86,88.

[3]郭军,彭尚源.如何防控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行为[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6):32~35,88.

TU723.2

:A

:1673-0038(2015)05-0121-02

2015-1-12

吴杰航(1982-),男,初级,本科,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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