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丹
手机视频引发的财产之争
文/黄丹
开设3家公司,买入两套住房,两位好友同甘共苦十余载,一同创业,共同生活,在上海这座繁华的大都市里,开创了属于他们的一片领地。不幸的是,其中一位因患病英年早逝,留给另一位的不仅是黯然神伤,还有官司缠身。
因一时犹豫未做财产遗赠公证,逝者的千万身家从法律上来讲到底该归谁继承?逝者的真实意愿又是什么呢?
围绕逝者的房产、公司股份、股票、基金、存款等巨额财产归属问题,逝者的父母与其挚友展开了一场罕见的遗产争夺之战。
2000年,对于当时25岁的张迹来说是个特别重要的年份。那一年,阳光开朗的张迹在上海结识了同性挚友李涧。当时李涧刚结束了一段为期一年多的短暂婚姻,从不幸婚姻中解脱的李涧,尤为睿智和成熟,不仅满怀志气准备创业,也更加清楚自己需要的是怎样的生活。两人性情相投,对于工作、生活和未来设想也是一拍即合,不久二人便开始了在上海共同打拼创业的生活。
经过多年的奋斗,两人创设了3家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朝夕相处的日子使得两人的友情非常稳定,共同生活多年未曾有过嫌隙,银行账户和密码也是互相知晓。赚钱之余,两人还不忘回馈社会,曾经联名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为灾区捐款。
事业起步不久,两人联名买了一套普通住宅,生活倒也舒适。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两人商量着另买一套花园洋房。由于张迹、李涧二人都是外地户口,上海对于外地户口未婚者又出台了限制购买一套住房的措施,李涧遂将第一套房子的产权变更至张迹一人名下,打算以自己之名另行购买一套。2012年,两人精挑细选,相中一套800万余元的花园洋房,立即以李涧的名义买了下来。但是,由于两人平时都较忙,房子买好没有装修并入住。
因为二人关系特别好,张迹后来也称呼李涧的父母为爸爸妈妈,李涧父母还将家中的传家宝给了张迹。为了帮助李涧的弟弟和弟媳妇在上海立足,经过张迹的同意,李涧还借了90万元给他们入股公司的股份。
如果不是命运女神给他们开了个莫大的玩笑,所有的人都将继续平静地生活下去。
2012年6月,李涧突感身体不适,不久被查出患有淋巴癌。在李涧生病住院期间,张迹身心异常疲惫,内心煎熬的他一边要独自处理公司事务,一边要在病房悉心照顾李涧。生病中的李涧特别依赖张迹的照顾,有时都不允许父母过于亲近,只同意张迹陪同。然而,病魔来势汹汹,最终还是夺走了李涧年轻的生命。
李涧的离去,带给张迹和李涧家人无尽的伤痛。张迹强忍着哀伤,与李涧父母合力将其后事妥善处理,并开始着手按照李涧的意愿将股票、基金以及现金等财产进行变现处理。
李涧在离世的前几天自己也预感不好,在其父母和张迹都到场的情况下,他口头述说了一个财产分配的大致方案。按照李涧的要求,张迹让自己手下请来公证人员。但是公证人员来的当天,张迹犹豫了一下,或许不愿相信李涧会这么快离他而去,想再等几天,因而未将公证事宜继续进行下去。可是,就这么犹豫了一下,李涧的病情每况愈下,没几天就撒手人寰,遗产公证一事也就再无可能。
丧事处理完毕不久,张迹就得到了一个晴天霹雳般的消息:李涧的父母在李涧身故之后办理了继承公证,并将李涧名下的花园洋房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过户到他们名下。张迹与李涧的父母多次协商无果,遂将李涧父母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将李涧名下的花园洋房、公司的股权以及李涧名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二被告折价款500万元。
“李涧生前明确表示过将其名下的房产、公司的股份赠与原告,李涧名
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由原告全权处理,原告支付李涧父母500万元,并为其在老家购买普通住房一套。”张迹在庭上说道。
对此,张迹提供了一段手机视频录像。录像中,李涧脸色苍白而消瘦,躺在病床上向父母、张迹交代财产分配的事宜。
“一方面要和你们讲一讲,另一方面该公证、该遗嘱的还是要做,也没什么不能面对的。我这么说是对家里负责,也是对张迹负责,对吧?”
“其实我跟张迹两个人创业真不容易,十几年了,说出来也挺难过的。”
“这套房子我不给爸妈,我死了之后给张迹。”
“如果你(张迹)对爸妈不孝顺,我房子就不给你。”
“我所有公司股东的权益全部交给张迹处理,我全交给他,但是我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债券账户和这些账户里所有的钱和现金加起来,张迹要给我爸妈500万元,另再加一套老家的小房子。”
庭审上,张迹说道:“录像时,李涧的父母也是在场的。”
“我们当时根本不知道张迹在拍录像。”李涧父母表示。
李涧父母还认为,原告张迹提供的所谓录像遗嘱,从形式上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即使比照录音遗嘱,亦应当有两位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但该录像中没有见证人;从内容上讲,李涧在录像中表示要订立一份公证遗嘱,并不是以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形式上需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录像没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予以见证,故即使李涧以录像形式订立遗嘱,但在缺乏见证人的情况下,该遗嘱因不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而无效;且从原告提供的录像内容可知,在录制该录像时,李涧与案件原告、被告的谈话内容虽涉及房产、公司股份等财产的处理,但其并无订立遗嘱的明确意思表示,法院遂驳回了张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满一审判决的张迹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最终也落下法槌,维持原判。
二审结果下来,张迹的心里空荡荡的,真是悔不当初。如果当初不是那么犹豫,一口气把公证做了的话,结果可能就完全两样了。
在办理账户及资产继承的过程中,李涧父母发现,在李涧去世后不久,李涧的账户中有4笔金额先后转入了张迹的账户,合计逾140万余元;一笔150万元的存款在银行柜台被转入了一个叫武强的账户;还有人在银行柜台从李涧的账户处取得现金人民币5万元和欧元4000元,并且留在银行的存单上面赫然写着李涧的签名。
李涧父母立即向警方报案,张迹当天也被警方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承认当天是他拿着李涧的身份证前往柜台办理了转账和现金的业务。警方了解事实之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通知。
随后,李涧父母先是将张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40万余元,而后又将银行和张迹一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和张迹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要求两被告返还从银行柜台处支取李涧账户的现金近160万元和利息。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张迹表示,其与李涧共同创业、共同生活,被告一直持有李涧的银行账号和交易密码,其转账取款行为也是根据李涧生前的意愿,故不存在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行为。
“被告张迹冒用李涧的名义办理了取款业务,但银行已进行了要求取款人出示身份证、验证身份证信息的规范操作,同时对李涧建卡时留下的相关信息作了进一步核对,核对无误后,才办理了相关取款业务,柜台人员无法用肉眼对人脸进行专业的识别审查。”被告银行否认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之前法院已判决张迹提供的录像遗嘱无效,且原告李涧父母为李涧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被告张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取得的140万余元系合法的情况下,属不当得利;张迹持身份证件以李涧名义办理取款的行为显然存在过错,为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银行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张迹在柜台办理取款时,提供了真实的银行卡、储户身份证件、正确的密码,并且回答出关于李涧开户时所备案的相关个人信息的多个问题;而被告张迹的外观与李涧身份证照片所反映的外观反差并不显著,银行柜台人员又非专业鉴定人员,在此情况下银行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故不能认定银行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迹需归还不当得利140万余元及相关利息;应赔付原告李涧父母本金155万元和欧元4000元及利息损失。
此外,李涧父母还陆续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了李涧公司股权的继承权。
除了与李涧父母之间的官司,张迹与李涧弟弟李恭也是纠纷不断。李恭将张迹诉至法院,理由是自己的两个银行
账户中有50万元的存款转入了张迹的账户,故起诉要求张迹返还不当得利50万元。
“我将银行卡、网上银行U盾及银行卡对应的证券交易卡均交与兄长李涧,被告张迹是从李涧处拿走的。”李恭说道。
“李恭的两个银行账户当时开办就是为了给我操作资金转账的,一直由我控制,预留的手机号码也是本人的手机号。”张迹表示。法庭上,张迹当庭利用银行U盾打开了涉案银行账户的网银界面。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被告张迹对涉案账户及资金的实际控制地位和使用地位,原告李恭主张的被告将款项从涉案账户中转出系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原告李恭的诉请。
或许是与李恭的官司获胜后,张迹重拾了勇气。虽然与李涧父母之间的官司连连败诉,张迹没有坐以待毙,也想着怎么反击。
2013年10月,张迹以李涧曾向张迹借款865万元为由,再次将李涧父母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李涧生前向原告的借款及相应利息。
“原告与李涧关系很好,互相之间的信任超过普通朋友,当时确实未明确为借款还是借李涧名义购房,但事实上购房款全部由原告支付给李涧,再由李涧付款购房;原告转账时也未想到之后有纠纷,故未注明转账性质。”张迹当庭表示,并提供了一张借据,落款处盖有一枚“李涧”的印章。
张迹解释道,李涧是在生病期间出具的,当时右手臂内植入了一根很长的输液管,导致其书写非常困难,故借据仅为李涧亲自盖章,而无签字。该印章为李涧本人制作保管,并与李涧签署的其他合同文件中使用的印章也是一致的。
“李涧有签名的能力及习惯,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资料中均反映相关文件都有原告及李涧的亲笔签名,可见两人比较仔细,都需要签名,不会盖章,而借据没有原告与李涧的亲笔签名,不符合常理。”两被告代理律师在庭上辩称。
“原告主张借款发生时间为2011年,借款日期应当发生在交付借款之前或同步,但借据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不符合常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借据内容看,借款865万元,数额巨大,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借据载明借款时间为2011年,然借据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借据所有文字内容均为打印件,仅有字样为李涧的盖章一枚,均有悖常理;鉴于原告与李涧的特殊关系,不排除其原来持有李涧印章的可能性,故该借据并不能反映借据内容系李涧的真实意思表示。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迹的全部诉请。
可想而知,随着纠纷的日益演进和升级,张迹和李涧家人的关系也是日益交恶,这或许是李涧生前最不愿看到的。无论李涧生前的真实意愿是什么,或许他最大的愿望就是双方能像一家人一样和平相处。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遗嘱形式上需符合法律规定。
此案中,张迹提供的录像证据不构成有效的遗嘱形式,他无法取得李涧财产的继承权。从法律上讲,李涧父母才是李涧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在第一起遗赠纠纷中,法院已对张迹是否享有李涧财产的继承权作出了关键性的认定,所以在后续的纠纷中,张迹未取得李涧的财产继承权却作出未经李涧父母同意而对李涧的遗产进行处理的行为,是对李涧父母继承权的侵犯,故张迹要承担返还相应财产的过错责任,这也是张迹在一系列涉及李涧财产的纠纷中接连败诉的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没有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会发生共同共有关系。比如,夫妻关系的存在,可以发生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张迹与李涧作为朋友共同生活十几年,虽然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混同使用,但并不具备共同共有的基础,再亲密的朋友也不是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对于像张迹这种朋友关系而非法定继承人,如何取得他人遗产?遗赠是一条途径。如果通过遗赠的形式取得,需要特别注意遗嘱从内容上和形式上都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遗赠人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保险起见,应及早进行公证。
另外,在购置不动产时,可以在产权证书上共同署名,以证实不动产为双方共有。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共同署名的,需要另外签订有效的书面财产分割协议并进行有关公证。
责任编辑/潍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