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小飞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认定为婚生子女
文/徐小飞
张铁山与李小兰经别人介绍于2000年7月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夫妻非常恩爱。但美中不足的是夫妻婚后几年没有生育孩子,刚开始张铁山和李小兰也没在意,认为没孩子正好可以多玩几年。但双方家长不这么想啊,都着急抱孙(外孙)子呢。实在经不住家长的催问,2003年1月张铁山和李小兰决定到北京某三甲医院去检查一下。医院的检查结果很快出来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说明丈夫张铁山患有染色体异常病症,无生育能力。这无异于晴天霹雳,让夫妻双方都傻了眼,一下子整个家庭被乌云笼罩着,尤其是李小兰更是整天闷闷不乐,心想丈夫没有生育能力,自己也不能当母亲了,心里别提多难受了。
后来李小兰听朋友说,通过人工授精也能怀孕,就兴冲冲地告诉张铁山。张铁山觉得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挺对不起妻子的,就同意妻子李小兰的要求了。2003年10月至2005年6月,张铁山多次陪同妻子李小兰到北京市某医院使用人类精子库精子实施人工授精手术。苍天不负有心人,2005年6月经医生检查,李小兰终于怀孕成功,这一喜讯让夫妻俩高兴得跳了起来,李小兰更是喜极而泣。经过十月怀胎,李小兰在2006年3月生下一个大胖小子,家人都很高兴,给孩子取名张大兴,寓意全家都非常高兴,也希望人丁兴旺。刚开始初为人父的张铁山非常喜欢张大兴,经常以父子关系示人,向别人夸奖自己的孩子怎么健康、活泼、聪明。后来,随着张大兴逐渐长大,张铁山觉得张大兴长得跟自己一点都不像,认为张大兴非自己亲生而是别人的孩子,怎么看怎么别扭,就此对其不冷不热。有一次,张铁山和别人发生纠纷,那个人骂张铁山替别人养孩子,这让张铁山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打击,对张大兴更是心生厌烦。张铁山经常借酒消愁,有几次喝多了酒还骂张大兴“小杂种”。
孩子是母亲的心头肉。李小兰因为张铁山打骂孩子的事与张铁山多次发生争吵,有几次双方大打出手,夫妻感情急剧恶化。2014年5月的一天,双方又因为孩子的事相互厮打在一起,一怒之下李小兰带着张大兴回了娘家。2014年12月,李小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张铁山离婚,并要求张铁山每月支付孩子张大兴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大兴成年为止。张铁山辩称,同意与李小兰离婚,但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因为当时自己并不想要孩子,只是李小兰非常想要一个孩子,自己为了安慰李小兰才口头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手术的,再者张大兴并非自己亲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当然没有抚养义务。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法官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维护年仅8岁的未成年儿童张大兴的合法权益,多次试图调解,都被张铁山和李小兰拒绝,要求法庭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且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关于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的法律地位及张铁山应否支付张大兴抚养费的问题,产生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大兴系人工授精而生,只与其生母李小兰有血缘关系,而与张铁山没有血缘关系,张铁山既非其生物学意义上、也非其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故张铁山在离婚后不承担张
大兴的抚养费。第二种意见认为,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张铁山与李小兰均有抚养张大兴的义务,离婚后张铁山仍应支付抚养费。第三种意见认为,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兼有血缘、婚姻与抚养协议的三重属性,不能混同于婚生子女,而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张铁山应否给付抚养费,还得另行考衡再作决定。
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主张人工授精而生的张大兴应视为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张铁山应支付其抚养费。
首先,张大兴系张铁山与李小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医学上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将人工授精分为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的同质授精和将第三人捐赠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的异质授精两种情形。对于同质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一般没有质疑,该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对于异质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比较复杂,我国《婚姻法》对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院【(1991)民他字第12号函】《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的规定,异质授精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才有获得婚生子女的可能和资格。为保护子女的权益,若该子女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而生,也应类推适用婚生推定的规定,推定为婚生子女。在本案中,张大兴系张铁山与李小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当然应视为婚生子女。
其次,张大兴系张铁山与李小兰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而生。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从实际行动行为推定的。张铁山多次陪同李小兰到医院实施人工授精手术,虽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但并未提出反对或不同意见,应视为张铁山默示同意李小兰进行人工授精手术。张大兴出生后,张铁山多次以父子关系示人,也表明张铁山认可张大兴为其婚生子女,据此可以认定张大兴是张铁山与李小兰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
合议庭认为,第一种意见、第三种意见均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立法惯例和司法判例,不利于保护该类子女的合法利益。而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而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既最大限度地保护该子女的合法利益,也保护了夫妻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有利于维持和谐的家庭婚姻秩序。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张铁山与李小兰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张大兴系张铁山、李小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37条第1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张铁山对孩子张大兴有抚养的义务,法院结合张铁山的收入情况以及张大兴的生活开销情况,判决张铁山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大兴年满18周岁为止。
人工授精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相爱的自然生育过程,它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授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人工授精给一些不孕不育的夫妻送去了高科技的福音,给家庭带来了希望。但囿于一些落后思想作怪,一些家长认为这也可能给家庭幸福埋下不稳定因素。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和保护,但在保护的同时,又限定了严格的条件: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双方一致同意,意在保护公众享受科学发展带来成果的同时规避可能引发的社会伦理危机。所以,一些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既然作出了人工授精选择,就要为来到人世间的孩子多一份始终如一的关怀,多一份持之以恒的爱心,多一份敢于担当的责任。既然选择人工授精了,那就要无怨无悔关爱孩子。
夫妻在离婚时一定要慎重,因为这会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问题。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孩子并不知道自己是人工授精所生,夫妻在离婚过程中要采取保密措施,法庭也应进行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给孩子的声誉及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因为孩子的明天是祖国的未来,是人类的希望。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