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荣辉 兰旺
心急买来烦恼车该咋办
文/张荣辉 兰旺
当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将11.2万元执行标的款全部交到杨女士手中时,夹杂着伤心和感激的泪水从她眼中夺眶而出。至此,因买车而郁闷了一年多的杨女士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购买家用轿车本是一件非常开心、快乐的事情,为何杨女士却因为买车而郁闷呢?事情还得回到杨女士到铜鼓力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金公司)提车的时间说起。
2013年7月底,拿到驾驶证的杨女士兴奋不已。心想,现在考取了驾照,要是自己拥有一辆轿车,以后出行就方便了。于是和爱人商量,准备去买辆车。8月4日,杨女士和爱人把家里所有的存折凑在一起,数了数,有20多万元存款。夫妻二人商量,考虑到平时做生意“摆门面”的需要,决定倾尽所有的存款,买一辆配置较高的家用轿车。
2013年8月5日一早,由于丈夫临时有事,心急买车的杨女士独自一人来到了力金公司。当杨女士把自己购买车辆的价钱、配置等告诉经销商后,该公司的销
售人员向杨女士推荐了一款“2012款2.0L豪华版”的某品牌轿车。
也许是买车的心太急切了,杨女士没有多走几家汽车销售公司比货问价,就与力金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协议。合同约定力金公司应于2013年8月10日前交车,并约定如果力金公司不按时交付车辆,力金公司应支付杨女士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力金公司收取了杨女士2000元定金,并收取了杨女士11万元的购车预付款。
2013年8月7日,力金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辆杨女士看中的某品牌轿车后,通知杨女士验货提车。
接到电话后,杨女士和爱人迫不及待地赶往力金公司,准备提车。当杨女士拿着车钥匙打开车门后,发现轿车后排坐椅有些脏,遂问力金公司销售人员,怎么新车坐椅会不干净?销售人员解释说,可能是试车的人较多,不小心把坐椅弄脏了。
“试车也是坐在驾驶室里,怎么会坐到后排坐椅上试车呢?”杨女士和爱人心里顿时有一丝不妙的感觉。
于是,继续检查车辆的其他地方,当打开车辆前面的发动机盖时,发现发动机上居然有一层油渍。于是杨女士夫妻二人断定该车不是新车,坚决不同意接收。经协商,力金公司同意换过一辆同品牌、同型号的轿车给杨女士,并约定新换的车辆于8月底交付。
回家的路上,杨女士的爱人禁不住唠叨了杨女士几句,内心憋着一股火的杨女士也是满腹委屈。谁叫自己想车想疯了呢?但愿后面换过的车辆能顺利提车到手,也就赶快把今天的烦恼忘掉吧。
2013年8月24日,力金公司销售人员打电话给杨女士,称在外地某4S店,有多辆杨女士需要的该款轿车,并征询杨女士是否亲自和力金公司的销售人员到该4S店选车、试车。
汲取第一次提车的经验教训,杨女士和爱人邀上两个朋友和销售人员一起到外地某4S店亲自选车。最终,杨女士选择了一辆黑色的同品牌、同型号轿车,并由杨女士的朋友驾驶该车开回铜鼓。
一行人高高兴兴地开着新车从昌铜高速回家。新车驶上高速公路后,还没走出多远,杨女士的好心情就被一扫而光。原来,当轿车在高速公路上以40~50公里的时速行驶时,同车人员均感觉到车辆有抖动现象发生。
“也许是汽油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吧?”同车人员耐心安抚杨女士夫妇二人。
新车驶回铜鼓后,杨女士将该情况反映给力金公司。因为担心是汽油质量不合格导致车辆抖动现象的发生,双方将该车原有的汽油全部释放出来,加上新油后再试车。在试车过程中,该抖动现象仍然存在。
“我不同意接收该车,你公司必须再换车或解除合同退款。”杨女士认为该车质量存在问题。
然而,力金公司认为该抖动现象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正常摆动,不影响使用,不属于质量问题。并告诉杨女士,该车在出厂时经厂家检验合格并配有车辆合格证、一致性证书,证明该车质量合格,且该车的发票已经开出,无法换车,也不同意解除合同退款。
此后,杨女士到当地工商局等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也多次出面为杨女士协调纠纷,但是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万般无奈之下,杨女士上网把自己买车的全部遭遇发到了在当地影响较大的“铜鼓人论坛”上,力金公司的服务态度引来网民的一片骂声。考虑到公司的声誉,力金公司销售人员电话联系杨女士,同意其退车。
“你必须提供相关的鉴定结论,证明该车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才能无条件退款。”力金公司提出条件。
“你公司仅提供厂家出具的车辆合格证,不足以证明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车辆有无质量问题的鉴定应由你公司来完成,而不能苛求消费者来完成,如鉴定没有质量问题,我会按原合同接收车辆。”杨女士说。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仍旧无法达成调解意向。2013年8月28日,杨女士一纸诉状将力金公司起诉至铜鼓法院,要求该公司全额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违约金。
铜鼓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了3次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承办法官做了双方当事人大量的思想工作,由于彼此分歧较大,积怨较深,难以调解。
2013年12月2日,铜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2013年8月5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并由力金公司在法院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杨女士11万元预付款和2000元定金,共计11.2万元。
宣判后,法官向被告力金公司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因为原告追究的是被告的违约责任,即被告作为销售者应
承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区别于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现有法律并未对产品瑕疵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即并没有专门法律法规,来规定是由买受人举出证据证明产品具有瑕疵质量问题,还是由销售者举出证据证明产品不具有瑕疵质量问题。
同时,法官告知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虽然力金公司提供了厂家出具的车辆合格证,但是通过庭审中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诉争车辆在行驶时速至40~50公里时,车辆会出现抖动现象,而提供了车辆合格证并不能排除诉争车辆的抖动现象不属质量问题。
法官还告诉被告,作为专业经营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从汽车的专业知识、经济实力等各方面都明显强于作为消费者的原告,被告的举证能力更强。在这种情况下,由被告举出证据证明诉争汽车存在的抖动现象不属质量问题更为公平合理。
基于以上因素考虑,力金公司在合议庭指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也未提出将诉争车辆提交相关鉴定的申请,法庭视为力金公司举证不能,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力金公司依然不服判决,上诉至宜春市中级法院。2014年3月15日,该案二审期间,适逢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该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宜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以为经过二审判决后,力金公司会痛痛快快地退回购车款。然而,力金公司依然没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2014年6月23日,杨女士手握二审判决书找到力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购车款。
此时,力金公司所有的工作人员对杨女士的到来,完全没有了其第一次来购车时的那种热情。
“如果夏天到力金公司避暑,我想真是个好地方,那儿每个人员看到我后,都是一脸冰霜。”回想起到力金公司维权的整个过程,杨女士无奈地调侃自己。
“后来,力金公司的法人代表干脆对我躲而不见,电话也无人接听。”为此,杨女士向铜鼓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当执行法官第一次找到力金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时,李某称,法院的判决偏袒杨女士。并说,如果以后每个消费者都按照杨女士这种方式购车后又退车,所有的汽车销售公司则无法做生意了。并称力金公司因为杨女士所购车辆亏本了几千元,不愿意就此退款。
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李某思想工作,向李某释明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告知李某,如果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会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间,对力金公司的生意必然会有更大的损失。
见此情景,李某表示,杨女士所购车辆仍旧停留在力金公司,他也正在协商能否把该车退回给4S店,目前,确实没有可动用的资金退回给杨女士,希望能和申请执行人杨女士达成和解协议。并表示,过段时间后一定将所有款项支付给杨女士。
3个月后,李某仍旧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10月份,当执行法官到力金公司时,李某借故避而不见。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均说,不知道李某到哪儿去了。
执行法官拨打李某电话,李某说在外出差,要到年底才会回来。此时,杨女士急得团团转,不知如何是好?
“你不要急,再等些时间,我们会想办法让李某履行法律义务的。”执行法官耐心安慰杨女士。
此后,当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时,李某看到是法官的电话干脆不接或者直接挂断电话。见此情景,法官只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了。经过多次查询,获取力金公司账户偶有大笔资金出入账户。为了能一次将执行款扣划到位,法官没有惊动力金公司,而是暗中关注力金公司的账户资金变化情况。2015年初,力金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达到了15万余元。法官迅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力金公司账户上强行扣划了执行标的款11.2万元和执行费。
2015年3月,执行法官打电话给杨女士,将执行款交至杨女士手中。
“我对法院审理、执行该案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能拿回全部的购车款,我已经心满意足了。”杨女士表示,下次买这些耐用商品时一定要货比三家。
责任编辑/潍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