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峰,武鹏程 ,孙 栋
(1.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江苏 南京 210012;2.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江苏 南京 210012)
某日15:56,群众报警称有一女子从楼上坠落到自家院内。经查死者为李某,女,33岁,尸体呈仰卧位,赤足。
死者住在案发现场二楼,住处门窗完好,门锁无撬压痕迹。卧室床体有明显移位,被子叠放整齐,其中一床棉被被头发现两处擦拭转移样血迹。阳台墙面高度为1.1m,阳台上无板凳、椅子等攀爬、蹬踏工具,阳台墙面也未见攀爬蹬踏痕迹,阳台地面发现鞋印,但未发现赤足迹;窗框及窗纱上有纱布手套印痕。阳台至地面坠落空间无电缆线、晾衣绳和树枝等障碍物。
尸表检查:尸长152cm,颜面部淤血、发绀伴大量点状出血,双眼睑、球结膜充血伴密集出血点,额部正中见一2.0 cm×0.3 cm的挫裂创口,左额部至左眉弓外侧见6.0 cm×4.0 cm的挫擦伤伴两处大小分别为1.0cm×0.6cm、2.0cm×1.0cm的挫裂创,上述创口无出血、肿胀。右侧上下唇黏膜见出血,其中下唇黏膜见两处破损,右侧颊黏膜见散在片状出血。颈前见7.5cm×4.0cm的散在皮内出血伴擦伤,颈部右侧上方隐约可见一2.0cm×1.0cm的椭圆形皮下出血。左颧部、躯干部及四肢等处见多处擦伤,多呈黄色或黄褐色改变。十指甲床发绀;双脚赤足,足底见有泥灰斑迹。
尸体解剖及毒物检验:颅骨骨折,局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颈部肌肉出血,各器官淤血,心、肺表面见出血点。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本案因高坠案发,但经现场勘验,发现存在诸多用意外高坠和自杀高坠均难以解释的疑点。主要表现在:(1)死者赤足坠楼,坠楼处的阳台未发现赤足迹,阳台上无鞋,但有鞋印;(2)现场阳台墙面高度为1.1 m,死者身长仅152 cm,阳台上无板凳、椅子等攀爬、蹬踏工具,阳台墙面也未见攀爬蹬踏痕迹;(3)窗框及窗纱上有纱布手套印痕,但死者并没戴手套。
通过尸体检验,发现死者体表损伤虽具有外轻内重、广泛多发、一次形成等高坠损伤特点,但其头面部创口和体表擦伤大多呈黄色或黄褐色改变,无出血、肿胀及组织收缩等生活反应,颅骨虽然骨折,但仅见局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说明高坠伤不构成死者的死亡,且是死后伤。而唇、颊黏膜破损出血,颜面部淤血、发绀,睑、球结膜密集出血点,十指甲床发绀,小便失禁,颈部右侧隐约可见椭圆形皮下出血,颈部肌肉出血,器官淤血,心、肺表面出血点等提示死者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窒息方式为颈部和口鼻被压迫。推断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后伤是高坠所致,说明李某的死亡方式系他杀。破案后证实,嫌疑人系死者情夫,其戴手套在床上用被子扼压死者颈部并捂压口鼻至其死亡后,抱起死者将其从阳台摔下楼,死者当时赤足,嫌疑人穿鞋。
高坠常造成多发性严重损伤,这些损伤会掩盖原发性损伤,对于他杀和高坠不连贯者,通过损伤有无生活反应基本可判别他杀伤和高坠伤。如本案中死者头面部创口和体表擦伤性质的判断,本案扼压颈部、捂压口鼻和抛尸高坠不是连贯过程,有一定时间间隔,所以形成了较为明显的死后损伤。对于他杀和高坠形成连贯过程者则难以分辨生前伤与死后伤,仅能从损伤的类型结合现场判别他杀伤和高坠伤,正如对本案中死者口唇黏膜破损和颈部损伤性质的判断。对于他杀与高坠合一者(被害人生前被推、抛致高坠),单从尸体损伤的生活反应或损伤类型难以判断死亡方式,而需要将现场勘验、检验鉴定以及调查访问等手段获得的信息紧密结合起来分析,必能还原案件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