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视点

2015-04-17 07:32
法庭内外 2015年4期
关键词:出庭被告人律师

文/舒 锐

文/徐小飞

文/宋 瑶

文/高志海

文/舒 锐

文/申友祥

经济视点

从细节上“关心”律师1

文/吴珲

不久前,北京律协出具通知要求于2015年在全市各级法院推行律师着袍出庭制度。从媒体的反馈上来看,这项通知在执行中并不顺畅。实际上,律师开庭是否要穿律师袍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早在2002年,全国律协就出台规定要求律师出庭时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至今日,依然鲜见律师着袍出庭,主流打扮仍然是正装。

推行这项制度之所以“难”,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一是律师袍本身的材质。大部分律师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法院,很有可能笔记本电脑、卷宗材料已经让律师气喘吁吁,如果再拿上厚重的律师袍,律师心理上就会产生抵触。二是律师袍的价格。律师袍的价格一般在每件400元、500元,这对于一些年轻律师以及贫困地区律师来说有些贵。三是客观条件的限制。很少有法院为律师提供更衣室,律师在庭前穿袍显然有失雅观。如果能够从上述3个因素着手改进,笔者相信律师着袍出庭率一定会有一个明显的提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鲜明提出“法治工作队伍”概念,明确指出律师队伍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突出强调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法学家江平有言:律师兴则国家兴,一个国家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得到了空前的关注与支持,高检院等部门相继出台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破解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

宏观上有了进步,细节上的改善同样重要。苹果手机之所以风靡全球,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在细节上追求极致,给予用户完美细节体验。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上,“抓细节”这点与苹果手机的设计有异曲同工之妙,无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律协本身,都应该从小处入手,从点滴上让律师感受到尊重。英美律政剧中,经常可以看见庭审中法官会将律师传至席前耳语,实际上法官并不是在面授机宜,而是通过这种方式提醒律师注意言行。这种细节上的“照顾”,最大程度上照顾了律师在当事人前的“面子”,同时也非常有利于构建双方的良性关系。类似这样需要我们去关注的细节,还有很多。例如,律师在过安检时实行免检、免费为律师提供量身定做的出庭服装及徽章、完善电子送达减免律师奔波之累、庭审中提供纸笔等……从法院、检察院工作角度来说,“关心”律师就是在关心本身,因为正如邹碧华所言:当事人对法官的认识,很大程度上通过律师获得,律师对法官的评价,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官的评价。因此,律师对法官形象的维护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工作绝非一蹴而就之功,需要公检法部门及律协持续性地从意识、行动上作出转变,在一个个有“温度”的细节中传递法治的正能量,共创“法治的春天”。

责任编辑/史智军

“撤销监护权”新规为儿童撑起保护伞2

文/舒锐

最高法院等四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具体列举了在“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等7种情形下,经相关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多项法律、诸多制度。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而法律的有效实施在于规则的明确性、可操作性,体系的系统性、衔接性,也在于对特殊群体是否有特殊救济。以此标准,现有相关法律体系显然有所欠缺。

以监护制度为例,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长达20多年,然而,规定模糊、覆盖不全、未落实各部门责任、缺乏撤销后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等因素,导致该制度严重缺乏操作性,相关法律沦为“僵尸”条款。

在追究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相关法律也往往“重打击、轻保护”。这也使得相关保护只能寄托于执法者的职业操守、良心良知,并未形成长效机制、成为强制要求。

在此背景下,四部委《意见》的首要意义在于,将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的保护制度贯穿起来,将法律赋予各机关的权责集中起来,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更细化、更符合现实需要的解释。如规定撤销监护权的具体情形、程序,人身保护令实施程序等。

在夯实现有法律存量的基础上,《意见》还给出了增量。首先,开创了“带离监护人”制度。这种具有创新精神的临时性举措,有效弥补了撤销监护权制度的时效缺失。其次,《意见》多次出现“立即”“迅速”“及时”等措辞,强化执法、司法工作流程效率与力度,更把为受害者提供实时有效的保护,上升为执法者、司法者的强制责任。

《意见》还着力于调动全社会力量,整合村(居)委会、学校、家庭、妇联、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优势资源,引入“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各地试点成果显著的救济模式,临时安置与长期安排并重,让未成年人远离了无人照顾、无人监护的风险。

有理由相信,新规能较好地起到法律制度的锁链、执法司法的中枢、社会力量的纽带之作用。同时,我们也须意识到保护未成年人任重而道远,社会各界不仅需要在《意见》的指导下被组织起来,更需要主动活跃起来,为未成年人撑起无懈可击的保护伞。

责任编辑/史智军

反家暴不能只等起诉离婚3

文/徐小飞

由于工作关系,笔者经常接触到一些起诉要求离婚的妇女,听她们抱怨最多的是,遭受家庭暴力后不知道如何维权,即使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也不能得到有效救助,所以遭受家暴后只能默默地忍受,实在受不了才想到来法院起诉离婚。

家庭暴力是一个备受全球关注的问题,几乎在所有国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家庭暴力。据统计,24.7%的女性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暴力实施场所以家庭内部为主,具有隐秘性。

警察介入家庭暴力有其及时性和威慑力,受害妇女要摒弃“家丑不得外扬”的观念,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要有证据意识,遭受家暴后,可以用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固化丈夫对自己实施家暴的证据,以作日后维权之用。

妇联等社会机构要建立起强有力的反家庭暴力社会支持系统,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救治、咨询、法律帮助等,对家庭暴力实行“零忍耐”,切实保障受害妇女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在全社会推广社会性别意识教育,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澄清对家庭暴力性质的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实现男女平等从法律到现实的转变。

当前,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反家暴立法,构建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强化执法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令制度的有关内容和法律效力,细化对受害妇女救助和对施暴丈夫制裁的程序和措施,增强可操作性,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制裁家庭暴力行为。

司法机关在审理家庭暴力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要自觉去除“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要坚持能动司法的原则,通过法律释明的方式引导受害妇女增强证据意识,提高其取证能力。司法机关受理家庭暴力纠纷案件后,应主动向当地妇联、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调查有关情况。鉴于家庭暴力产生原因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对施暴丈夫的悔过书、保证书一般也以采信为宜。

责任编辑/史智军

降“另类讨薪”之火需施猛药4

文/宋瑶

近年来,我国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文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恶意欠薪”入刑,却因认定标准空白而遭遇了执行不畅的司法尴尬。2013年1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明确了“恶意欠薪”的认定标准,以期对“恶意欠薪”的责任人施以重罚。有关部门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启动专项活动,但同“基本无拖欠”的目标相比,依然存在差距。

面对老板百般理由的拖欠、搬家逃逸甚至更换手机号,一些被逼至墙角的农民工不得不剑走偏锋,策划并出演了跳楼讨薪、裸体讨薪、自焚讨薪、娃娃讨薪、召开“新闻发布会”讨薪、放火讨薪等一幕幕充满噱头甚至极具自辱、自虐、暴力色彩的“另类讨薪”事件。这一系列“另类讨薪”的背后折射的是相关部门执法不给力,是农民工的无奈和辛酸,是农民工权益屡遭侵犯的现实。但与更多的被欠薪的农民工相比,这些“另类讨薪”者似乎是幸运儿,他们利用非常规的方式“造势”并成功吸引公众眼球,终于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讨回了自己应得的血汗钱。

对于多数讨薪者来说,“另类讨薪”实属无奈之举。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通过正常渠道通常讨不回工钱,无奈之下,只好以非常规的方式,吸引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注意力,以期造成声势,得偿所愿。但我们不得不深思,如果仅满足于某个事件的妥善解决,而不去反思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不建立行之有效的劳动者维权机制,“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维模式还会继续,“另类讨薪”事件还会再度上演。

单凭农民工的“另类讨薪”抑或政府年终的“集中治理”自然行之不远,必须依靠健全的法律和农民工维权保障的长效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主动关怀,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社会信用系统,建立信用档案,将欠薪者列入“黑名单”,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应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简化程序,从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法院应把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落到实处,提高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实现农民工讨薪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加强公、检、法的衔接,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恶意欠薪”者施以重罚,加大欠薪者的欠薪成本和违法风险。

法律已给“恶意欠薪”下了一剂猛药,但还需执法和司法等部门有“斗赖”的决心,共同参与,积极发力,完善的法律才不至于沦为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史智军

被告人不穿囚服受审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小步”5

文/高志海

近日,笔者就被告人出庭不穿囚服话题采访了一起酒后伤人致死案出庭受审的被告人。被告人谈道,他们看新闻后已得知相关规定,出看守所到法院受审时看守所民警也进行了提示。谈及不穿囚服受审感受,他们说,感觉自己人权得到了保障,人格受到了尊重;自己的亲属在法庭旁听席看到自己心里也会舒服些、好受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换而言之,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法庭中的被告人仍只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被指控的对象,并未确定为罪犯,不能给他打上符号、标注等有罪标签。被告人穿囚服受审的通行之举,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种有伤尊严的行为。同时,穿着囚服受审,无形中容易让人先入为主,对被告人形成已是“罪犯”的判断,未免对被告人有所不公。

“被告人不穿囚服受审”虽然只是保障人权的一个细节,但却预示着法律和制度性保障公民权利、护佑社会公平正义。表面看,穿不穿囚服只是个表象,其实有着本质区别,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形式改变的背后体现着程序上的公平公正,体现着对被告人权益的尊重和对法治精神的遵循,标志司法进步,彰显着国家的司法文明。上述受审被告人的话语说出了自己的切身感受,也体现了相关制度出台的初衷。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随着最高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的下发实施,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不着囚服将成为司法审判的新常态。这一新常态虽然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象的“一小步”,但这些“一小步”无一不是推进国家司法进步、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块块“基石”,这“一小步”不能不让人欣慰与心动,我们热切盼望有更多这样的“一小步”。

责任编辑/史智军

禁穿囚服出庭 改革让群众看得见6

文/舒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意见》提出,要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印象里,剃光头、戴戒具、穿号服似乎成了刑事被告人“过堂”的标准行头。这些“装备”因给未决嫌疑人贴上了犯罪标签,容易给裁判者造成先入为主的恶性观感,被各方诟病已久。

随着无罪推定原则以及人权保障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觉得,庭审时让被告人脱去囚衣、去掉刑具,不仅能够减少法官和旁观者不合理的心理预判,更能够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平衡,让被告人平静地面对法庭,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庭审过程中去除被告人犯罪标签、回归无罪原点,也逐渐被写进制度、照进现实。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明确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最高法院在200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规定,除“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以外,“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

可以说,截至昨天,被告人的犯罪标签中只剩下号服未被全国性的硬性规定从制度上予以否定。虽然有些地方法院,如四川、河南、天津、深圳等地,走在了文明司法的前列,出台了地方性禁止规定,但大多数法院还是对此问题并不重视,往往出于便利,让被告人穿着与看守所相同的衣服就审。

这种不妥做法的危害性在以前并不凸显,也并未违反强行规定,然而,到了网络时代,庭审过程变得愈发透明,庭审细节被无限放大,人们已经不能忍受任何形式的不平等与任何程度的特权。当一些名人就审时没穿号服——虽然这在法律上并不是特权,很容易被公众误以为这是不平等,进而质疑审判本身的公正性,更有一些穿着号服的被告人当庭提出更换服装要求。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禁止性规定,不仅脱掉了刑事被告人最后的犯罪标签,让文明司法迈进了一大步,更照亮了隐性不平等的灰色地带,进一步压缩了特权与歧视空间。事实上,去掉被告人形式上的犯罪标签易,也有助于消弭裁判者心中的有罪预判难。“禁穿囚服出庭”的根本目的,更在于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不仅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更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切实以审判为中心,高度重视、真正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让庭审不走过场、不走形式,才能促使侦查、公诉程序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只有坚持法定标准、拒绝夹生饭,才能确保侦查、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防范冤假错案,节约诉讼资源,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还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涉及7个大方面共计65项司法改革举措,而人们与媒体最为关注却只是“禁穿囚服出庭”这个很小的切入点,这或许是因为这项改革最为直观,最容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这也一再提醒改革者,所有改革的利好预期,都需要以群众的真实感受为起点与终点,让人们真真切切感触到改革的红利。

责任编辑/史智军

依法治国应彻底 摒弃法律工具论7

文/申友祥

依法治国,顾名思义,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此处的“法”既包括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也包括其他普通法律。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所依照的对象,到底应该把它当作一个工具,还是一个目的?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了法治能否走向正轨,也关乎我国的现代化进程。

法律曾经被当作工具。在韩非子看来,“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皆帝主之具也。”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天下大乱,先贤们为帝王找到了法律这个治乱世的工具,秦国也因严法治理走向强盛。然而,法律只是一个工具而已,而且只是众多统治工具中的一个工具而已。近代,法律也曾被当成工具。把法律当成“工具”的论调直接阻碍了法治的进程,危害巨大。

法律工具论造成了法律精神的缺失。法律一旦成为统治工具,必然带着权力的傲慢,难以得到人民的认可,法律精神自然不复存在,因为法律只是统治者的“游戏”而已。

法律工具论造成了法律稳定性的缺失。面对工具,使用者是充满了功利心的,即之所以用,是因为工具可用,有用,用了有利。换句话说,一旦工具不可用,或者没有用,那么工具就只能被废弃或更替,一切围绕“符合统治需要”的原则进行。另外,一旦法律在某些领域不符合统治需要,或者不如其他工具好使,修改程序繁琐的法律就容易被政策、命令所取代。

法律工具论造成了执法的随意性。把法律当成一个冰冷的工具之后,遇到无良执法者,法律就如一根“皮鞭”,向谁挥舞、如何挥舞、挥与不挥,一切听命于手握“皮鞭”的人,这样选择性执法和弹性执法就难以避免。执法的统一性荡然无存,法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法律工具论使得民众迷信熟人、迷信关系。选择性执法和弹性执法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一旦成为可左可右、摇摆不定的家什,那么必然导致一种恶劣现实——遇到麻烦找熟人、搞关系。通过搞定掌握工具的人,便可利用关系和熟人减少处罚、甚至是牟取法外的利益。

法律工具论使得民众信访不信法。把法律当成工具,自然不易做到“民主立法和公开立法”,这样从制定之时法律便失去了民意信任基础。在法治程度较低的地区,遇到纠纷首先考虑找熟人、搞关系,没有熟人也没有关系的人,他们宁愿选择信访也不打官司,是因为他们迷信权力掌握在政府而非法院。

依法治国应从彻底摒弃法律工具论,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公开立法,立出良法”为基础,以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为手段,使法律成为调节与完善国家、社会和个人关系而存在的一种制度,最终为人民追求平等、自由与幸福的权利提供最坚实的保障。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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