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请放下托付心态
文/舒怡
女性的托付心态主要是指婚姻中的一方把照顾自己的责任,交给另一方,一旦出现问题,都是被托付人的过错。在一场婚姻中,女方认为“你的责任是给我幸福快乐,我的责任是等你给我幸福快乐。现在你总是不能做到,除了抱怨,我是完全无能为力的。我不断地抱怨,你感到窒息和无力,我也因为事情无法改善而更感到无力。”这种心态的产生和中国的传统家庭观以及一些社会上对婚姻的认识有一定的关系。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法官发现,一些女性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存在托付心态。而这种心态最终导致女性当事人无法接受离婚的判决结果。离婚诉讼中,女性的托付心态认为,自己虽然作为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基于“法律上保护女性”“对方不能违背良心不管我”“因为我弱势,法官应当照顾我”等原因,自己无需主导诉讼,如果诉讼的后果不利,都是法院的问题,或者都是诉讼对方的问题。一方面这种心态的发展,会直接导致女性心理上不满足、不平衡,从而影响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进而使得女性对判决结果的公正感降低。另一方面,女性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不改变自己的托付心态,有可能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甚至无法走出离婚的阴影。
张女士与刘先生异地相恋7年后结婚。婚后因张女士与婆婆发生争执使刘先生提出离婚。离婚诉讼开始后,张女士首先拒绝接收起诉书,后又多次到法院哭诉认为自己和刘先生的关系较好,只是家庭琐事没有处理好,要求法院主持调解以期通过向刘先生道歉的方式维持婚姻并给予一段缓冲时间。在法院主持下刘先生接受张女士的道歉,但要求张女士做到孝顺父母,不干涉其工作,并给予张女士3个月的缓冲期。张女士在法庭内对刘先生提出的每一项要求都马上点头答应,最后表示:“我爱你,可以为你做牛做马。你让我做什么就做什么。你给我机会,如果不行,我不再纠缠你。”庭审完后,张女士马上回到刘先生的老家,指责其父母怂恿刘先生离婚,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张女士又多次到刘先生单位要求刘先生领导为其解决家庭问题。张女士的行为引起刘先生的极度反感,坚决要求离婚。张女士于是到法院表示刘先生提出离婚是对不起自己,刘先生必须对自己负一辈子的责任,如果要离婚刘先生应支付50万元分手费,但未提交任何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第二次开庭,张女士不出庭,不接听法院电话。
诉讼过程中,女性当事人的托付心态主要有三类表现:
第一类:“我什么都不知道”。一些离婚诉讼的女当事人,常常对婚姻状况,婚姻矛盾甚至于离婚诉讼陷于自我麻痹甚至逃避的状态,认为只要没有被告知,那么我的婚姻就可以继续延续下去,我的婚姻就没有问题。这类女性把离婚的后果完全托付给法院,她们认为,一旦法院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我就失去了婚姻,只要启动不了程序,我的婚姻就能保住。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起诉离婚,法院与被告女方通话3次,告知其来领取起诉状,女方开始在电话中哭泣,不同意到法院领取,后来就拒接法院的电话。在电话通知失败后,法院向女方住所和工作单位邮寄了起诉材料,均被女方拒收。之后,在男方带领下,法院工作人员到女方住处送达起诉书,女方见状立即“逃跑”,并不再回住所,处于半失踪状态。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被告送达不到的情形,有90%以上为女性。
第二类:“我什么都不用做”。这类表现是诉讼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女性托付心态,一旦认为“我什么都不用做”,自然就要求法官“你应该帮我做”。这类女性往往将法官视为自己的诉讼工具,一般多次要求私下与法官接触,通过表述“我没有能力做什么”→“我就什么都不做了” →“一切都要法官给我做主了”的三段论,来达到将诉讼义务转嫁给法官的目的。如,让法官想办法举证,让法官出调解意见,让法官想办法见见孩子。
在“我什么都不用做”的心态下,女性当事人将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视为自己处理离婚问题的“帮助者”。首先将在诉讼中遇到的难题交给法院处理,接着在惯性的作用下将与诉讼对方之间的难题交给法院处理,最后将诉讼的后果也完全托付给法官处理。实际上,女性当事人的这种做法是单方面放弃自己对于诉讼过程的控制权,
一旦出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和法院判决有差异,这类女性总感觉到自己被辜负,对法官的托付失败导致对自己诉讼参与的完全否定。否定自己参加诉讼的过程,女性当事人就会对判决结果表现出不接受。
第三类:“我是婚姻的受害者”。很多女性在离婚诉讼中都有类似的表述“我的青春都白白浪费在这里,却什么也没有得到”或者“我什么都做得好,离婚完全是他的错”或者“我什么都没有了,我离了婚,我的生活就全完了”。这些陈述背后的隐性台词就是,我结了婚,对方就要为我负责一辈子,法院应当保护我得到这种归宿,如果法院违背我的意志判决我离婚,法院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站在弱者的角度要求的这种保护,是非理性的,它其实是女性的一种心理问题,在这种非理性下,一旦涉及离婚,基于法律的婚姻财产的调整也是不可被接受的。
由于女性的托付心态,导致其自身对诉讼地位、离婚诉讼的意义与后果认识不清。有的女性当事人的亲属在这种情势下“不得不”承担了“挑事”的角色,将离婚诉讼引发为两个家庭的战争,甚至将家庭成员的全部生活都变为了充满硝烟的战场。
如,有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女方接到起诉书时表示同意离婚。开庭时,女方母亲来到法院,表示女方因为“被离婚”导致精神不振,自厌自弃,同意离婚的陈述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由母亲担任委托代理人代为陈述意见。庭审中女方一言不发,由其母对男方予以指责,提出男方不顾家、能力差、男方父母对女方不好等等问题,引起男方反感。男方当庭表示自己因家庭生活举债40万元,本无意让女方承担,现要求女方予以分担。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不仅是平等主体,而且有着微妙的平衡关系。一方面,婚姻是否幸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必须由婚姻的亲历者自行感知与展示。而且柴米油盐的生活中,很难固定证据材料,如果女性作为婚姻的亲历者不向法庭陈述婚姻诉讼中所关注的事实,将权利与义务都让人代为处理,很可能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另一方面,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诉讼中女方所表现出来的弱势,有可能使得男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做出主动的让步。但是,一旦女方的亲属参与进来,对夫妻关系了解不够,很多话语容易刺伤对方当事人,导致双方纠纷升级。有可能取得不了好的效果,甚至可适得其反。
部分离婚诉讼中女性的托付心态也使得法官被迫承担疏导女性心理问题的任务,在心理问题解决无望的情况下,法官或者为了逃避女性的托付要求,而选择迅速解决纠纷。通过调研显示,绝大部分法官都认为自己能够居中裁判,并且有65%的法官认为已经对女性当事人予以了特殊保护,然而与此相反的是,为数不少的女性当事人,认为法官没有“特殊保护”女性,并且认为法官倾向于保护男性的诉权。这样的冲突,并不代表法官在案件的审理结果上有偏颇,而是诉讼这一行为,在参与者的感官体验以及心理感受上产生不同的效果。要解决这样的冲突必须要引导女性当事人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放下“托付心态”。
如何放下托付心态,这并不是一个易于解决的问题。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女性需要认识到,婚姻的冲突是双方的责任,要解决婚姻冲突需要双方努力。诉讼的目的不是要证明谁是婚姻的受害者,而是要解决两个人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后,财产的分配以及今后如何更好地生活。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