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居住安排变迁的理论解释及其政策意涵

2015-04-17 04:19涂原野宁满秀

涂原野, 宁满秀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1303050);福建省教育厅A类社科研究重点资助项目(JA13127S);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JAS14039)。

老年人居住安排变迁的理论解释及其政策意涵

涂原野, 宁满秀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摘要]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变迁,使得老年人居住安排发生巨大变化。老年人居住安排与其照顾安排密切相关,如何构建完善的居住安排体系满足老年人照顾需求是政策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从社会规范论、社会交换论和相对资源论的角度分析了影响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决策因素,提出了构建合理的照顾体系,满足老年人照顾需求的政策选择方向:(1)创新社区养老与社区照料模式;(2)实现“养儿防老”到“儿女养老”观念的转变。(3)从制度上减少老年人随子女迁移的障碍。

[关键词]居住安排;照顾需求;理论解释

[收稿日期]2014-07-22

[作者简介]涂原野(1990-),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22(2015)02-0073-05

[DOI]10.13322/j.cnki.fjsk.2015.02.015

Abstract:Transition in population structure and family structure leads to the elderly living arrangement change greatly. The elderly living arrangement has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eir care arrangement. How to build a complete living arrangement system and meet the demand of the elderly care is the key issue that policy-makers should face. Factors affecting the elderly living arrangement decision-making are analyzed according to the theories of social norms, social exchange and relative resources. A series of policies are proposed to build a rational care system and satisfy the elderly demands. (1) To innovate the endowment and care modes in communities. (2) To change the conception from sons responsible for endowment to both of sons and daughters responsible for endowment. (3) Government institutionalizing the support of the elderly migrating with the son or daughter.

Theory explanations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of the elderly living arrangement change

TU Yuan-ye, NING Man-xiu

(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FuzhouUniversity,Fuzhou,Fujian350108,China)

Key words: living arrangement; care demands; theoretical explanations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的预期寿命也不断延长;与此同时,生育率和死亡率的快速下降使得老年人口比例增加,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未来20年,老龄人口的年均增长速度将超过3%;到2050年,中国的老龄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将超过30%[1]。显然,人口结构的老龄化必然引发老年人长期照顾需求的快速增加。然而,伴随着经济结构变迁和人口结构转型,老年人居住安排相比于传统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老年人的照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因此,有必要对老年人居住安排变迁的原因进行探讨,为完善我国长期老年人照顾政策提供比较科学的依据。

一、我国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变迁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家庭是长期照顾的主要单位,成年已婚的子女通常都担负着赡养年老父母的责任。中国家庭讲究“三代同堂”,长辈与晚辈共同居住。亲子两代同住不仅能给老年人提供日常照顾,而且便于亲代和子代的情感交流,排遣老年人的孤单寂寞,有利于改善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很长一段时间里,传统“三代同堂”一直是我国较理想的居住安排模式。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的劳动参与率逐渐上升,于是,女性作为传统非正式照顾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难以同时兼顾劳动者与照顾者的双重角色。此外,生育率的下降不仅使家庭规模减小,也促使“扩大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从而导致照顾资源的供给日益减少。老年人被迫选择独居或仅与配偶同住,空巢老人数量增加,老年人照顾出现危机。其中,空巢老人的照顾需求未得到满足,尤其是失能老人的照顾需求未能得到满足,不仅会加重我国医疗负担,而且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老年人死亡的风险。引发老年人照顾危机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年轻人较以往更注重自己的私人空间,对老年人的依赖呈现减少的趋势。同时,由于亲代和子代价值观念、生活习惯的不同导致家庭摩擦冲突越来越多,年轻子女更倾向于独居或仅与配偶同住。于是,家庭关系逐渐从传统以垂直的父子关系为中心逐渐转换到以平行的夫妻关系为中心。

老年人的居住安排与照顾安排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当环境变动或个人资源改变促使老年人的居住安排改变时,意味着老年人的照顾安排也将随之调整。如当老年人的居住安排从独居或仅与配偶同住转变为与成年子女同住时,家庭结构的扩大可能意味着家庭所能提供的照顾资源增加;相反地,当居住安排方式从与成年子女同住转变成独居或仅与配偶同住时,家庭所能提供的非正式支持减少,由此可能导致老年人对正式服务需求的增加。故笔者试图从不同的理论角度探讨在新型家庭结构和人口结构下,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决定受什么因素影响?通过对老年人居住安排变迁因素的分析,探讨家庭、社区和政府应该如何构建合理的照顾体系来应对这些变化以满足老年人的照顾需求。

二、不同理论对老年人居住安排的解释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年老父母由子女奉养照顾是一种社会规范,子代长大回馈亲代的养育之恩也是理所应当。但随着社会变迁,许多父母不再与成年子女同住,隐含着某些因素可能正在发生变化。

(一)社会规范论

1.家庭价值观。回顾人类历史发展的脉络,家庭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家庭存在的功能,包括生育、养育、社会地位的给予以及个人的社会化等,而提供照顾劳务与保护可谓是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在儒家文化影响下的家庭更强调家庭的繁荣、延续性以及整体性。从家庭整体性来看,其有赖于成年子女实践对父母的孝道义务。然而,何种行为可谓孝道的实践呢?W. K. Lee等指出,孝道为一系列预期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照顾责任的实践,包含尊敬、服从、物质上的供给以及生理上的照顾[2]。孝道在中国传统文化上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子女有义务向老年父母提供物质以及精神上的协助[3]。传统上,家庭是中国老年人养老的重要依靠,老年父母通过与成年子女同住,获取经济支持、生活照顾以及情感慰藉。“成年子女与父母同住”正是传统孝道观念的核心。诚然,赡养年老父母一直是我国家庭的基本功能之一。受孝道规范的约束,子女选择与父母共同居住,由同住子女同时提供老年父母的生活照顾与经济支持。在亲子两代同住的居住安排模式下,老年父母的基本福利由家庭提供,不假手于他人,照顾场所也发生在家里。这也呼应了费孝通提出的亲属关系原则,他认为在亲属关系的基础上,任何生理上的照顾必须是由具有血缘的家人提供[4]。

家庭价值观认为,当老年人有照顾需求时,子女便会与他们同住。然而文化规范和价值是动态的,尤其在当今快速变迁的社会环境中,如果认为孝道规范是静态不变的,将是一种误解[5]。随着社会发展变迁,传统孝道的规范逐渐弱化,孝道规范已无法约束亲子两代的居住安排。同时,孝道的实质内涵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不同。叶光辉等研究显示,拥有“绝对孝道主义观者”(子女婚后必须与父母同住,否则即为不孝)在亲子两代中的比例已是微乎其微,换言之,大部分人都认可在某些因素的考量下,子女婚后不一定必须与父母同住,并且认同这样的行为不能算是不孝[6]。由此可见,传统的家庭价值观念也需要再重新审视。

2.父系文化规范。中国是典型的父系社会,在“父族居地为主”的观念下,成年已婚的儿子(尤其是长子)通常负担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女儿出嫁后虽然对娘家还有金钱转移的义务,但是父母和已婚女儿同住的“从女居”现象相对较少,已婚的儿子和女儿对于原生家庭的责任存在明显差异[7]。女儿一旦结婚就好比“泼出去的水”,成为男方家庭的一分子,和丈夫一起照顾公婆。如果父母没有生育儿子,除非以分财产或采取入赘方式来取得和已婚女儿、女婿同住的正当性,否则还是会因为与文化规范不合,而认为和已婚女儿同住不恰当。以同居意愿来看,虽然有越来越多的人并不希望未来要与成年子女同住,但希望同住者却仍以“与子同住”为主要选择。换言之,现代父母虽有较大弹性可以决定要不要独居,但若选择与下一代同住时,则倾向于选择和已婚儿子、儿媳组合家庭。在父系文化规范影响下,当父母年迈,失去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照顾时,主要是和儿子同住,由儿子、儿媳提供照顾服务。即使不同住,已婚儿子也往往居住在离父母较近的地方,并提供较多财务上的协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父系文化规范一定程度上隐含着男尊女卑的色彩,并且要维持这种不对等的权力关系,或多或少需要搭配一些外在的客观条件。因此,丈夫的身份地位(如教育、职业、收入等)高于妻子势必成为维系权力不对等的必要条件之一。以往关于婚姻配对的研究指出,“男高女低”的婚配模式是我国传统夫妻的婚配方式。然而,随着国家高等教育政策扩张,女性教育程度提升与外出就业比例明显增加,妻子不再是以往的家庭主妇,丈夫的身份地位未必仍占优势。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积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男女受教育水平差异进一步缩小。这种人口分布的变化,使传统“男高女低”的婚配空间受到挤压,女性“下嫁”男性的人口比例逐渐升高,这也预示着传统性别角色地位开始松动。在“女高男低”的婚配模式下,居住安排的决策不再被动地受制于父系社会规范,而是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见而定。由于女性逐渐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力,她们将分摊照顾父母的责任,并和娘家保持更亲密的互动,甚至和娘家父母同住。相对而言,经济能力较好的子媳也不必然与夫家父母同住并提供照顾服务,容易以经济上的供养代替和公婆同住。

(二)社会交换论

社会交换论是由G. C. Homans所创立,以“互惠原则”来解释人际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是一种理性的、会计算得失的资源交换,用以交换的对象可能是经济层面的物品、服务或社会心理层面的喜欢、尊重、讯息等[8]。因此,代间关系是以亲代与子代的交换行为为架构,其重心在于成年子女与父母的亲子代间交换,这并非仅是单方面的,而是相对互惠的,包括时序性的“投资-回报式”交换(如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及同时性的合作互惠交换(如以服务交换经济安全)。根据社会交换理论的观点,从已婚子女的角度,其选择与父母同住或同邻,不仅为了方便照顾老年父母,也是为了能够交换老年父母帮忙整理家务、照顾幼年子女的劳务;从父母的角度,他们可能借由投资于人力资本、帮助年轻子女发展事业、赠送财产,来交换子女未来担负赡养年老父母的责任。

在传统中国社会,由于父母对儿子的重视程度较高,父母在教育资源的提供上多以儿子为优先,在年老分财产时多将财产分给儿子,因此已婚儿子在父母年老时会与他们同住,并给他们提供较多的经济支持。Y. J. Lee等指出中国台湾地区的老年父母在居住安排上,选择与已婚儿子或女儿同住时,往往是通过彼此经济资源的交换而形成,显示出老年人与其子女的经济资源互动关系会对他们的居住安排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9]。

根据社会交换理论,已婚子女是否选择与老年父母同住多从“利己”的角度出发。过去父母给予其较多的教育投资、在夫妻初婚时提供住处,夫妻倾向以同住的形式回馈。这意味着,能得到父母较多资产、需要父母协助照顾幼年子女的夫妻与父母同住的可能性较大。在现代社会,尽管父母仍认为“三代同堂”的居住形态是最好的居住方式,能得到子女较好的生活照顾,但从子女角度而言,接受两代同住的居住方式隐含着资源交换的状况。毋庸置疑,居住安排上存在着父母为子女提供资源,从而形成亲子两代同住或同邻的情形,以获得子女的照顾服务。然而,拥有较少资源用于交换的老年人,子女与他们同住的意愿较小。另外,经济收入高、交换需要少的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概率也较低,因为子女会借由金钱的给予减少与其父母同住的机会。

(三)相对资源论

根据R. O. Blood等的看法,宏观层次的文化规范对家庭的影响不但会随着时代变迁而更替,也会随家庭本身的条件而改变[10]。因此,有必要从微观层次方面审视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差异如何影响家庭成员的互动权力关系。J. R. Berman, D. Thomas等研究认为家庭内的资源分配可用“议价模型”解释[11-12]。为了研究的需要,需要定义家庭议价力。在经济学术语中,议价力是指影响价格或工资决定的能力,通常缘起于某种形式的垄断或者处于垄断地位,或者说是市场中非均衡的某种状态。拥有较强讨价还价能力的经纪人通常具有较高的经济自由度。把这一概念移植到家庭内部,可以认为家庭议价力指的是决定家庭决策与支出的能力。议价力越强的家庭成员越有权利决定家庭资源的分配方式。亲代居住安排作为家庭资源的一种,与家庭成员和其配偶在家庭内的议价能力有关,议价力较其配偶越高的一方,越有权利决定其父母的居住形式。

对家庭中两性地位的研究,最常采用相对资源论来探索家庭中夫妻权力关系的互动过程。资源涉及2种涵义:(1)个人用来协助配偶以满足对方需求,或提供家里所需的资源;(2)拥有特殊能力、技术者,对家庭同样能够带来贡献。相对资源论隐含着比较同一种资源里夫妻各自拥有的相对多寡,权衡之下,拥有资源较多的一方,在家中即掌握较多的权力。依据相对资源论的观点,夫妻的相对权力来自其个人拥有的相对资源,夫妻间哪一位拥有并提供较丰富的资源,就能在婚姻中取得较多的权力。这些资源包括教育、职业以及对家庭提供经济的能力,尤其后者最有价值。如果妻子拥有的资源不少于甚至高于丈夫所拥有的资源,将改变传统“从夫居”的居住形式。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女性在诸如教育程度、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等影响其相对权力的重要方面获得了增长的可能性[13]。在很多家庭,妻子相对于丈夫的权力逐步提高甚至会有所超越。不过,夫妻相对地位的变化在城乡间有所不同。在农村,对夫妻相对地位更具影响力的可能是文化规范,然而相比于农村,城市里传统父系文化规范影响较小,资源因素影响更大。研究表明,丈夫的教育程度和是否与其父母同住呈正相关,但是教育程度越高的妻子与公婆同住的概率越低;收入水平高的丈夫与夫家父母同住的概率高于低收入水平者,有经济收入的妻子与公婆同住的概率较低。

夫妻间的权力关系不止受到双方自身拥有资源的影响,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也有可能影响夫妻间的权力结构[14]。林南认为个人资源不仅指个体所拥有的物品和符号物品(如学位),也包括个人通过和社会联系所获取的社会资源[15]。由于社会联系的延伸性和多样性,个人有不同的社会资源。显然,各自的亲生父母是重要的社会资源来源。如果个人从婚姻家庭中获取的资源能轻易从家庭外获得,其对婚姻的依赖程度则会降低,议价能力提高。因此,家庭中能从自己父母那获得较多额外资源的一方,也可能具有较强的议价力,夫妻更有可能和原生家庭背景相对较好的一方父母同住。

三、我国老年人照顾政策的选择方向

在社会经济与文化思想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下,老年人居住安排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历来提倡“养儿防老”和“从夫居”等传统居住安排理念。相对于女儿来说,儿子是父母养老资源的主要提供者,是老年人晚年主要生活依靠。“男尊女卑”与“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等男女性别观念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老年人晚年居住安排模式。但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工作参与率的增加,传统家庭中夫妻的地位差异已逐渐缩小。此外,生育率下降以及独生子女的增多,夫妻双方需要同时担负原生与姻亲父母的赡养职责。因此,笔者从夫妻家庭地位研究角度出发,研究发现夫妻地位差异是影响老年人晚年居住安排模式的重要因素,且对于研究老年人养老问题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

国内关于夫妻家庭地位的研究大多与妇女的家庭地位相联系。众多研究将女性是否拥有家庭事务决定权作为衡量妻子家庭地位高低的主要变量或指标之一。随着女性家庭经济地位的提升,女性在家庭老年人居住形式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尤其在城市,独生子女大都共同分摊照顾双方父母的责任。且随着文化观念的变迁,年轻夫妻也可根据现实情况选择与娘家父母同住。传统家庭规范对 “从夫居”的明确界限已有所减弱。在老龄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赡养老年父母问题已成为年轻夫妻必须面临的重大压力;并且随着女性劳动参与率的上升,家庭为老年人提供照顾的能力逐渐下降。因此,在居住安排发生改变的新形势下,如何完善老年人居住安排并满足其照顾需求,是政策制定者需要注意的问题。

1.创新社区养老与社区照料模式。在倡导亲代与子代同邻而居的基础上,积极完善社会支持体系,创新“喘息服务”等居家养老模式,尽可能通过社区以及机构将老年人照料服务输送到老年人所在家庭,避免让老年人迁就照顾现实而不得不进行晚年居住安排的变迁,让老年人可以在自己的生活圈内就近获得照料与关怀。这种“分而不离”的居住模式既能满足老年父母照顾需求,又可避免因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差异发生家庭冲突,同时保留老年人晚年足够的生活自主权以增加其心理满足感。

2.实现“养儿防老”到“儿女养老”观念的转变。传统上,女儿被认为是“泼出的水”,无需承担娘家父母的赡养责任,儿子往往是老年父母心中必然的生活依靠。然而,在生活照顾方面,女儿会比儿子给原生父母提供更多的日常生活照顾[16]。在精神慰藉方面,老年人更多倾向于向女儿而不是儿子倾诉[17]。并且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和劳动参与率的提高,女性不仅为家庭养老提供家务劳动,也可为家庭生活提供资金来源。政府应该通过政策引导,弱化男孩偏好、消除重男轻女的观念,实现“养儿防老”到“儿女养老”观念的转变。具体可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1)政府可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性别平等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的文明理念。(2)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如为考上大学的女孩减免学费,帮助有女孩的困难家庭发展经济等。(3)消除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会增加人工成本”的顾虑。社会统筹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包括购置温水箱,建立卫生室、哺乳室)、向因产假误工的用人单位发放补贴、对多雇佣女职工的企业适当减免税收,为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提供保障。

3.从制度上减少老年人随子女迁移的障碍。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子女为工作而跨省、跨区域迁移更加活跃。由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仍有较大影响,老年父母更愿意与子女在同一个城市生活,由此带动了其父母随之迁移。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以信息技术为先导实现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具体包括:(1)加快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操作系统,实现全国社会保险数据的共享和统一管理;(2)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至全国,因为统筹的层次越高,社会保险关系的携带性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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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