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乃宁
(江苏绍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 张家港 215600)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相比,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实行了实体项目与措施项目的分离。实体项目的计算基础是分部分项工程量,而措施项目的计算基础则既有与工程量有关的部分,即单价措施项目,也有与工程量无关的部分,即总价措施项目。
其中,单价措施项目费包括:“脚手架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垂直运输费,大型机械进出厂及安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超高施工增加费。”总价措施项目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和非夜间施工照明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在实际工程项目中,由于单价措施项目费是按照工程量来计价的,工程量基本是固定的,所以在投标报价的时候基本属于不具备竞争性的项目;而总价措施项目费是完全根据投标企业自身的实际施工水平进行定价的,非常能够体现投标单位的施工实力,属于可竞争性的项目。也正是因为这一部分的可竞争性,才使得措施项目费具有了一定的可探讨性。
工程量清单一般都是由招标人自己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的,其中包括措施项目清单列项。但在实际工程中发现,很多招标人对于哪些是实体项目,哪些是措施项目的列项不够清晰,常常漏项、错项。甚至会把部分措施项目列入了实体项目的清单列表,从而导致措施项目费在清单列项中的不全面。这其中,当然不排除招投标各方为了谋取私利,故意人为含混措施项目费的列项,此举为项目后期的进一步发展,埋下了招投标双方纠纷的隐患。
自从实行了“招标控制价”以后,以往都是围绕着如何接近“标底”的招投标,现在变成了在招标控制价这个限额的基础上,尽量的压低投标价格以保证项目最终的中标。由于投标总价对于中标率的决定性影响,如何降低总价是所有投标人努力的目标。而可以体现企业实力的措施项目费,成为了可以调整投标总价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这样的前提下,许多投标人为了能够提高中标率,往往会采取盲目压低措施项目费报价的投标策略。而实际上,在施工中一定会发生的项目,如果一开始没有在清单中予以列项,后期发生费用增加的,施工单位是不可以申请追加费用的。因为,在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中,这部分费用被认为已经在综合报价中被计算过了。而盲目压低措施项目费,往往是用低成本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来达到的,在后期项目的进行中,施工组织方案不适合项目实际情况的种种问题会逐渐的暴露出来,极大的影响了项目后期的顺利开展。
作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外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如果重视得当,也能在控制措施项目费的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招标阶段招标人拟定工程量清单的时候,审计人员应当对清单中措施项目费的列项、范围、包含的内容以及各子目特点的描述是否清晰明朗进行慎重仔细的审核。如果此时能够发现问题,可以发挥很好的“事前控制”的作用;而在项目施工的进行过程中,如果审计人员能够及时跟踪项目的进程,对施工现场发生的第一手资料,如:勘测报告、会议纪要、验收记录等,能够与施工方的预算员一起核对,就可以很好地发挥“事中控制”的作用。但在实际工程中,审计人员对待措施项目费的重视程度往往欠佳,导致工程前期和中期的措施项目费数据含糊不清,最终审计时则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
措施项目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是有着相关说明和规定的。但在实际工程中,在对措施项目费进行调整时往往无法在合同中找到相对应的调整依据,也就是说明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尚缺乏科学的监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人为违背合同的相关条款,通过“关系”来确定相关的措施项目费,这更是合同监管不力的表现。合同是保障甲乙双方共同利益的法律依据,也是甲乙双方进行相互合作的合作基础。如果基础出了问题,到最后,损害的很可能是甲乙双方共同的利益,还会让整个行业形成恶性竞争的大环境。
评标过程中,对于措施项目费这块灵活性最大的部分,评标人应进行仔细的核查。还应通过以往的工程项目进行经验总结,即对以往工程中索赔较多的措施项目费部分,单独列项,然后在每一次的评标中,这些条项都应作为重点排查项目。这样既能提高评标的效率,减轻评标人员的工作量,还能有效防止错项、漏项。
对于盲目压低措施项目费的投标人,其在项目后期一定会想尽办法进行索赔,如果其索赔的费用过高,损失最大的就是招标人自己。如果招标人能够在订立合同时,考虑周全,并且有针对性的订立一些能够限制后期索赔的条款,对于自身利益无不是最好的保障,防患于未然。尤其是一些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开始投标方可能为了中标,设计的都是成本低的方案,但也许并不适合工程实际;后期施工中,承包方会提出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而对提高的成本向甲方提出索赔。工程项目在经过多次的索赔之后,最终的成本可能远超出预算。所以,招标人订立完善的合同保障自身的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措施项目费中的各项问题,其实,追根溯源还是企业的诚信问题。由于目前的招投标市场中,诚信只是作为一个参考指数,并不对招投标的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所以招投标双方往往都忽略了这个因素,而单纯的去追求利益最大化了。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就是,钻漏洞、玩伎俩,互相之间防不胜防,最终形成了恶性竞争的怪圈。如果能够鼓励行业内进行诚信合作的风气,或者将诚信指标作为可量化的决定性因素之一,那么笔者相信最终的结果都会是愉快的双赢。鼓励诚信,不但能遏制恶性竞争,还能引导我国的招投标市场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
措施项目费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在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一直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讨论的话题。它是建筑企业在投标时,能够体现自身真正实力,反映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筹码。但却由于它的灵活性,也为企业间的恶性竞争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作为招标人,一定要在评标时仔细审核相关子目,并订立好完善的合同,防患于未然;作为投标人,为了企业的长久发展,应该以诚信为本,不应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竞争者和招标人的利益,使得整个招投标市场陷入恶性竞争的循环状态。鼓励行业内的诚信合作,优化我国工程管理的整体环境。
[1]严玲.基于工程量变化的措施项目费调整研究[J].建筑经济,2013(09).
[2]林汉.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费的管理[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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