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煽情,要客观、平衡地报道事实

2015-04-17 01:35陈力丹
新闻界 2014年2期
关键词:什刹海有钱人教训

陈力丹

2013年夏天,北京关于一个摊贩违规摆摊被综合治理办的保安员殴打的新闻,几天里充斥市内的大众化报纸和电视新闻。该新闻最早发表于《新京报》2013年7月27日A14版,标题和导语如下:

父亲陪9岁女儿什刹海“练摊”被殴

新京报讯为了让9岁的女儿在暑假有个锻炼机会,住在什刹海附近的田先生带女儿在前海东沿练摊卖灯具时,于前晚9时许遭身着类似保安员制服的人殴打。

该新闻共有五个小标题,依次是:“社会实践父女‘练摊”、“练摊遭打女儿护父”、“女儿哭喊‘不要打我爸爸”、“城管称综治办人员参与冲突并有人受伤”、“讲述:‘我会告诉同学发生的一切”、“专家说法:幼童目睹暴力易人格扭曲”。

这是一次常见的社会冲突事件,即一个违规摆摊的人,在不听劝阻坚持摆摊的情况下遭到保安人员的暴力执法。为什么这条新闻在北京会造成一场小轰动呢?因为记者抓住了其中的一个细节,即被打当事人陈述,他摆摊是为了让9岁的女儿社会实践“练摊”。这是一种单方面的说法。在法治社会处理违规事项,要依据相关法规来考察当事人的行为,而不是看当事人的主观说法。可是这条新闻把当事人带女儿练摊的细节加以强调,反复说明当事人摆摊的良好动机,以煽情的方式加以报道,有意模糊事实性质的前一部分,即违规摆摊,全文大部分篇幅用于展现小孩子的情感,其余部分突出保安如何暴力执法,而当事人练摊违规的,却不予强调。如果理性看待这一事实,当事人带着小孩来摆摊本身,是在“教育”孩子做违规的事情,这对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应该批评。媒体或记者在这样简单的价值判断上真的不辨是非吗?煽情习惯已经遮蔽了对事实的正确判断。

传媒报道事实,必须得告知受众这是一件什么事情,即对事实“命名”,传播学上叫“赋予地位”:往往最早的报道,因为先声夺人的缘故,其对事实的命名会影响本传媒或其他传媒的后续报道。一旦传媒不遵循职业规范行事,把这件事情命名为“父亲陪9岁女儿什刹海练摊被殴”,后而各传媒的报道,基本会循着这个思路,一路报道下去,事情就是这样被传媒的报道定格在“父亲陪9岁女儿什刹海练摊被殴”上,很难改变。这真实吗?公正吗?事情本来应该平衡报道,展现事实的基本性质,略去枝节(有没有9岁女儿在场,违规摆摊的性质不会变化)。平衡的报道思路如:“某某违规摆摊,某某暴力执法”。

由于没有这样平衡地报道,于是第二天的报道继续循着原来的思路继续下去,其他传媒的报道也照猫画虎地一路做下去,均以“父亲陪女儿练摊遭围殴”作为对事件性质的描述,不仅关于基本事实的描述出现差误,而且传播的也不是完全的法治观念。这里以2013年7月28日《新京报》的连续报道的标题和导语为例:

“父亲陪9岁女儿什刹海练摊被殴”追踪

西城调查“父亲陪女儿练摊遭围殴”

新京报讯就引起广泛关注的“父亲陪9岁女童练摊遭围殴”事件(本报昨日报道),西城区政府已组成督察、法制、公安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并邀请什刹海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核实调查有关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该报这样的报道模式延展到其他报纸和网络报道,全国传媒的报道几乎一个样。这件事实,就这样被传媒定格在“历史”上了。天下事中这样的社会冲突无数,谁有精力再去辨证它啊。传媒对社会对历史,都没有尽到应有的社会责任。

我国传媒发生这类的报道差误很平常,已经到了没有感觉的程度,需要加以提醒,回归到新闻客观性原则上。几年前,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新京报》2006年7月15日A7版的消息:

男子一个月内同一单元作案三次杀死一人勒索7万,嫌疑犯法庭称“觉得有钱人太张狂”

本报讯“看到关于宝马车撞人的报道后,我觉得有钱人太张狂,就想教训教训他们。”怀着这种“仇富”心态,29岁的庞茂升开始选择他认定的“有钱人”进行抢劫和敲诈,并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栋居民楼同一单元作案三次,杀死一人,勒索7万余元。昨日,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29岁的庞茂升是河北省南皮县农民,……

这条新闻以杀人嫌犯自称的作案动机作为导语,导向本身是错误的。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案,新闻如此强调这个人的“正当”杀人动机,实际上是在为他的罪责开脱,而且有意无意地煽动着社会的非理性情绪。该新闻被各网站转载时,几乎不约而同地将副标题改为主标题:“觉得有钱人太张狂,就想教训教训他们”。

这种由传媒煽动的社会情绪是很可怕的。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马少华当时就此发表评论写道:“这条消息把一个抢劫杀人犯自称的“仇富”动机置于整个消息的最前头,似乎就使他的行为与普通的抢劫杀人不同了:他成了一种社会情绪的代表。他的犯罪行为也成了这种社会情绪的极端化表现。是这样吗?恐怕难以肯定。这样写作存在伦理问题,尽管这可能由于记者对一个涉案人物的特点格外敏感,或者想在一篇简单的报道中暗示更丰富的社会信息。很多网站把标题改成《“觉得有钱人太张狂,就想教训教训他们”》。这个“放大”使我警觉:这个信息不简单,在传播中,似乎迎合着某种社会心理。”(《北京青年报》2006年7月24日A4版)

然而,他对此发出的警告并没有在社会得到广泛传播,被广泛传播的是“觉得有钱人太张狂,就想教训教训他们”这句话,因为新闻传播的先声夺人效应太强大了。直到这个罪犯当年被执行死刑,传媒的报道仍然是这个基调,例如2006年12月15日《北京娱乐信报》的新闻标题、新闻导语和第二段:

怀仇富心态选择有钱人抢劫杀害清华副教授凶手伏法

信报讯昨天,遵照市高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市一中院将一批重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其中包括去年12月在抢劫时将清华大学一名年仅35岁的女副教授杀害的凶手庞茂升。

“看到关于宝马车撞人的报道后,我觉得有钱人太张狂,就想法教训教训他们。”仇富心态难以自制的庞茂升曾在法庭上这样说,怀着这种心态,他频繁选择有钱人进行抢劫和敲诈。……

现在每天的新闻信息如潮水般涌来,公众无暇对每件事实作出判断,因此,他们对传媒的要求,除了及时告知新闻信息外,亦仰仗传媒对事实本身作出“它是什么”的基本判断。

因此,传媒的职责之一,是向公众说明“这是什么”。而要做到这一点,传媒的从业人员需要懂得从何种角度向公众报告,才符合职业规范和符合法治精神,不能为了轰动效应而表达错误的理念或违反新闻职业规范,以当事人的主观述说作为叙述事实的依据。

存在这类问题的报道,在大众化报纸上俯拾皆是,再如《京华时报》2013年12月21日10版的新闻标题和前几段:

男子为筹钱看望卖淫女友抢劫杀人被判死刑

京华时报讯为了筹钱去广西看望卖淫被抓的女友,男子姚宁入室抢劫电脑商张女士并将对方杀死。昨天上午,姚宁被市一中院判处死刑。

现年36岁的姚宁,曾于1997年因盗窃罪被丰台法院判刑六年,出狱后一直没有稳定工作。

此次,他再次因抢劫被抓。据法院认定,姚宁于2012年12月2日晚9时许,以购买笔记本电脑为由进入海淀区张女士的家中,持刀对张进行威胁,因遭反抗刺其颈、胸等数刀,致其死亡。……

传媒为什么要把当事人自供的杀人动机置于新闻的最前面?无非是要煽情,这种煽情无形中淡化了法律的威严。抢劫杀人是危害社会的严重犯罪行为,凸显这个抢劫杀人犯是为了筹钱去看望女友,而且是卖淫女友,追求的是故事的戏剧性。

所有刑事案件的发生,作为被告的当事人都会说出无数的主观理由,而公诉方更会有严肃的法律理由起诉他,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庭上平等的论辩,为什么以上所有的报道,均没有报道公诉方的意见,而强调被告方述说的很难被证实的主观动机?显然,报道者没有真正内化自己的新闻职业角色,因为新闻职业意识要求记着养成追寻事实、怀疑价值(指主观动机的述说)的职业习惯。报道者也不懂得新闻客观性原则的操作要领:叙述事实、中性语言、平衡报道。并非犯罪嫌疑人自供的动机不能报道,但要有对立的意见,以形成平衡态势,不能把这样的主观动机作为报道由头,安排在导语和标题上,更不能只凸显被告陈述的主观动机。明明法庭上有两种关于犯罪的说法,却不采用公诉方的证词,偏偏只采纳犯罪嫌疑人自供的主观部分,这是不规范的对事实的选择性报道。

新闻不是文学,不能主观设想,即使是事实中当事人的设想,也不能当作事实,而要经过验证。切记不要煽情,客观、平衡地报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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