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江 杨奇光
“记者”、“跨省刑拘”、“请放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央视曝光”、“受人指使收人钱财”、“社长总编免职”,这些关键词串联起了“《新快报》记者被跨省刑拘事件”的大致过程。该事件持续时间近半月,伴随着事件的不断升温与发酵,一场涉及法律程序、媒体自律和商业竞争的舆论争辩经久不息、纷纷扰扰。
据悉,陈永洲自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三次报道湖南著名企业中联重科涉嫌财务造假。中联重科在今年9月向长沙警方报案,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9月16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陈永洲予以立案,并在2013年10月15日发出网上追逃。10月18日,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刑事拘留。(新快报)
消息传出后,中国记协向公安部办公厅了解情况,并要求依法公正处理此事,保证记者人身安全,防止刑讯逼供,如无确凿证据,应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尽快释放当事记者。(新京报)
《新快报》多次呼吁释放记者陈永洲,并认为一切问题应在法律框架下解决,不能先抓后审。
据新华网10月26日报道,经公安机关查明,陈永洲涉嫌有偿新闻、虚假报道等违规行为,中国记协严厉谴责《新快报》记者。当日,《新快报》社发表道歉声明表示,陈永洲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新闻真实性原则,并承认报社对稿件的审核把关不严。
据中新网11月1日电,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免去《新快报》社长、总编辑李宜航和副社长马东瑾的职务。由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党委书记刘红兵兼任《新快报》社长,《羊城晚报》社委孙璇任《新快报》总编辑。11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新快报》陈永洲案件查处情况发表谈话,要求全国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吸取教训,要求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新闻敲诈和有偿新闻等问题。
“《新快报》事件”或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了我国当前媒介环境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本期热点观察特邀来自学界业界的专家学者,以该事件为切入点,围绕媒体的报道失实和虚假报道、记者的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媒体的生存环境与舆论监督等问题展开讨论。
本期的四位访谈对象是:
范以锦: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
蔡雯: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王辰瑶: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叶铁桥:中国青年报特别报道部副主任
常江:在“《新快报》事件”中,长沙市公安局认为,记者陈永洲在未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关于中联重科虚假事实,构成了刑事犯罪;但也有学者认为,报道存在的问题是“失实”而非“捏造虚假事实”。您认为报道失实和虚假报道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背景资料】
据新华网10月23日报道,长沙市公安局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联重科曾就此事专门派员前往新快报社进行沟通,要求其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停止捏造、污蔑和诋毁行为。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要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这篇报道进一步说明了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具体理由。文章写道,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在报道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未向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此外,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还采访了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杜峰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他介绍说,“在过去近一年里,《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量不实信息。”杜峰举了几个对方“不实报道”的例子,比如中联重科年报上写的5,13亿元广告费和业务费被对方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中联重科的改制被对方没有根据地称为“国有资产流失”;对方报道指出中联重科高管在股票高位套现12亿元,完全没有根据。
然而有学者表示,对于记者捏造虚假消息这一事实的认定上还缺乏必要证据。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指出,“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
范以锦:《新快报》陈永洲的报道是“失实”还是“捏造虚假事实”,或者是其它什么,一直有人在论证,争论不休。姑且避开这些争议,就“报道失实”和“虚假报道”之间谈点看法。我认为这两者有联系,但又有区别。两者都存在不真实的问题,但程度不同。新闻失实一般来说没有主观故意,可能是采访不深入造成的,也有可能新闻发布者发布不准确造成的。有的失实报道不一定全部失实,可能是部分不真实,或者人为地将已有的事任意拔高。虚假新闻完全是假的,没有任何的事实基础。一般来说是有主观故意,凭空捏造出来的。为什么限定在“一般来说”?因为也有特殊情况。有的人并非要故意造假,而是自身的专业水准比较差,道听途说就将假新闻发布出来了。
蔡雯:站在读者的角度,从新闻产生的社会影响来看,失实报道与虚假报道都是新闻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对公众了解事实真相产生了误导。也就是说,失实报道与虚假报道对于公众的损害是同样的。
站在新闻报道者的角度,从新闻生产过程来看,失实报道的产生主要因为记者编辑的采编工作不合乎专业规范,如没有真正地到实地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甚至依据道听途说编写稿件,编辑没有认真核实稿件中的内容等。新闻失实虽然也可能有报道者的主观动机如主题先行等起作用,但更多情况下还是工作中的失误,这种失误有时还与客观条件的限制有关。虚假报道则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报道者虚构新闻内容。虚假报道更大程度上出于报道者的主观故意。
王辰瑶:这是个好问题,但常常被“屏蔽”掉,或者常常在各种语言的游戏中振振有词地使用,却难以被追问。我其实应该跳出这个问题的语境,因为从本问题来看,答案似乎很简单——“捏造虚假事实”的要害是“捏造”,“失实”最多是一个技业不精,误听误信,或被人骗了,但捏造就是存心如此,这两者根本不是一个层面的事。但如果跳出这个情境的话,我们还是可以问,“假新闻”的标准是什么?如果不论动机,对事实的报道“虚假”到什么程度才是“假新闻”?量变如何引起质变?如果加上动机,情况更复杂。陈永洲自己说收了钱做报道,这个行为大家当然不齿,但到目前为止我也没看到关于他所作报道的事实层面的正误分析(除了那个一早就公布出来的“广告费”还是“广告费及业务费”)。设想,如果陈永洲没收钱,但他也有自己的动机,比如处于对某一方的“打抱不平”而密集地进行某企业的负面报道,这个时候我们的感观会发生变化吗?也许这些问题,现有的新闻理论的资源是远远不够的(一句“新闻必须真实”或“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谁都会说,但现实远非如此),也许我们应该从更大的知识谱系,比如从语言哲学和现象学中去找找思路。
叶铁桥:报道失实有两种原因,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也非主观故意,而是因为采访作风不扎实、采访技术有缺陷(如缺乏交叉质证)、采访过程有疏忽等造成的。另外,首因效应、晕轮效应和社会刻板印象也容易造成报道失实。客观原因,如采访条件缺失、信息源被污染、写作或编辑过程中因莫名其妙的失误造成问题等。
虚假报道,首先是主观故意,然后,再通过捏造事实写出所谓的“报道”,这跟采访作风、采访技术及采访条件都毫无关系,完全是一种造假,跟生产假药的性质并无二致,如果真有这种行为,应该严惩不贷。
陈永洲事件尚不能判断是否“捏造虚假事实”,如果他在中央电视台的陈述是真实的,那也只能说明他没有遵循新闻职业规范,跟稿件的内容是否真实没有关系。
常江:长沙警方跨省刑拘陈永洲后,《新快报》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强调,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相关方面应首先与报社进行沟通而不应直接找记者麻烦。您是否认同这一说法?为什么?
【背景资料】
针对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跨省刑拘一事,腾讯“今日话题”做了相关分析和评论。在“陈永洲”事件中,《新快报》强调报道记者的行为属于正常职务行为,认为即便报道有问题,对方也应该跟报社打交道而不是找记者的麻烦。不少媒体和网友也认为,长沙警方直接抓人的做法,不仅让有志舆论监督的媒体人噤声,还于法不当。
长沙警方刑拘记者的理由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记者并不能够豁免,并且刑法第231条还专门规定,违反221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然而,有网友找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出具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的第六点表述如下: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还有网友找出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强调,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如果陈永洲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
范以锦:这要考虑当时新快报负责人说这话的背景。当时新快报打听到的也许是因报道失实而被以“涉嫌商业信誉罪”将陈永洲刑拘,因此他们就认为这是职务行为。但后来警方公布的是说陈永洲拿了50万元。拿了别人的钱,被人当“枪”使,这就不是职务行为了。
蔡雯:同意这一说法。记者采访是职务行为,记者的稿件也要通过报社的编审才能发表,出了问题应该首先由媒体机构来负责,有关方面不应该越过媒体机构直接抓捕记者。
王辰瑶:所谓的这个应该不应该,是报社的一厢情愿,而且“沟通”、“找麻烦”这样的表述也都是人情交往的表达方式,根本不适用于司法程序。再说在有没有“沟通”上,也是公婆各有理。我不是法律专家,法律知识很有限,但通过在微博上多日观看法律人士对此事的发言,大概也明白了“损害商业声誉罪”可以讨论适用不适用的伺题,但起诉谁,抓谁,好像起诉方和警方都没有义务去“沟通”。报社想说的似乎是,起诉也应该起诉报社,而不是记者。我同意这个说法。记者报道是职业行为,一篇报道从采访到刊发,不是记者一个人能决定的。只要在媒体正式刊登了,媒体应该承担这个责任。我迄今还是持这个观点——对于中联重科来说,如果认为报道是虚假的,可以告报社,进入司法程序。如果在调查中发现记者有瞒着报社收钱(也不排除不瞒着的可能),那可以再追诉记者个人。但这种想法同样也是一厢情愿,且不说没有新闻法规定职务行为的应诉方应该是报社而不是记者个人,就是在具体的操作上,涉及到民法还是刑法,涉及到本地还是异地审理,涉及到能不能动用警权“跨省”,这些都绝不只是简单的程序,背后都是精确的现实计算。
叶铁桥:我认同这一说法。陈永洲是《新快报》的在职员工,他根据新闻单位所赋予的职责,采集信息,发表报道,所发表的作品,至少从体裁和内容的形式上,符合报社的办报要求,同时经过了报社的审核程序,获准发表,并借由报社的公信力和传播力产生了影响。所以,不论陈永洲是否“捏造了虚假事实”进行报道,只要他的报道发表在《新快报》上,报社就是理所当然的第一责任人,相关方面应该先调查报社,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陈永洲违法犯罪的事实,再处理个人。
当然,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收受贿赂等直接证据,我个人认同可以对个人直接采取措施。但从警方前期使用的“损害商业信誉罪”看,警方似乎并不掌握直接证据。
常江: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后,《新快报》在头版以特大字号登出“请放人”三字并配以公开信表明立场,继“请放人”的疾呼后,“再请放人”于翌日再登头版。您如何评价《新快报》使用报纸头版吁请“放人”的处理方式?
【背景资料】
以下为《新快报》10月23日“请放人”的头版文章(摘选):
各位读者,我们的记者陈永洲报道了中联重科财务问题,然后他就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了,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对此,我们要呐喊——请放人!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
《新快报》在头版登出“请放人”后,一时间,举国上下声援声四起。门户网站在首页醒目位置转载《新快报》的公开信,微博上《新快报》头版的截图在网友间热传,一度造成“刷屏”的局面。《深圳晶报》总编辑胡洪侠在微博上表示,《请放人》是奇文,已成新闻史最年轻的文献。
然而,也有人对《新快报》以头版头条发布《请放人》公开信的方式抱有质疑。微博网友“@李牧”指出,“新快报自置于所有公权包括其他媒体之上,成为超级帝王,警察跨省抓人,口诛笔伐。记者跨省写稿,如何评价?报纸可以在自家头版来个通栏‘请放人,警察是否可以在自家公安局门口立个大广告牌‘请撤稿?”
在《陈永洲事件的食物链》一文中,罗昌平也表达了自己对于头版“请放人”的质疑,“不带情绪的律师函件要优于这种版面抗议。事实上,这样的版面语言与之前18篇报道的风格一脉相承,这绝非一个记者所能决定。”
回顾《新快报》四天内头版的变化可以发现,10月23日,《新快报》头版:请放人;10月24日,《新快报》头版:再请放人;10月25日,央视: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发表失实报道;10月26日,新快报头版致歉。
短短四天,从傲然风骨到低头认错,这引得公众一篇唏嘘。网友司马南表示,《新快报》“两根骨头”仿佛含有过量塑化剂,果然不够硬,像陈永洲记者在监狱里面痛痛快快全都撂了一样,《新快报》领导终于公开地、羞答答地、不情愿地、心有不甘地……道歉了。
范以锦:陈永洲被刑拘后,引发了社会强烈的反响,主要是对办案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的质疑,但几乎没有谁会为陈永洲打保票。多元的社会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声音包括质疑的声音并不奇怪。新快报如果只是对办案程序质疑是可以理解的,但文章内容表现出来的比较激烈的情绪,“请放人”、“再请放人”的标题,使自己后来陷入了被动的局面。媒体表达诉求的时候既要讲勇气,又要讲理性、智慧。
蔡雯:“请放人”版面的处理非常不当。我们知道,新闻媒体最重要的使命是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在报道一切冲突性事件时都应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采取理性、冷静的方式。当媒体自身成为矛盾冲突中的一方时,更加应该保持冷静,不能以自己的版面作为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王辰瑶:这个评价只能是采用彼时彼地的方式来评价,不能采用事后诸葛亮的方式来评价。如果后来的情节不是“认罪”,《新快报》的做法最多是有点“被逼急了”的感觉,而这种“被逼急了”,我们也不觉得诧异,也不觉得不能理解。更何况,被逼急了而采取一种看上去比较过激的方法,本身也是要担风险的,如果单纯出于保护记者而担这个风险,被人夸一句“有风骨”,也不算当不起。当然,后来的情节,不是这样发展的,这个时候再回头去看《新快报》的“放人”,恐怕很多人解读出的就不是风骨,而是心虚,是对舆论的绑架了。所以,我想说的,不是《新快报》这样做能不能,而是我们对所谓“能不能”的伦理规范的讨论得从“情境”出发。至于说《新快报》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呼吁,而不是在报纸上“公器私用”,我对这种观点不是很心服。至少从一开始,此事在大众的理解中与言论自由、防止警权滥用这样的“公共福祉”有关,不单纯是为了一个记者,一个报社的私事。至于说后来发现公共福祉不过是被绑架了,那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叶铁桥:我当时看了就深觉不妥,报社因此丧失了公正客观的立场。报纸为社会公器,当自身处于事件当事方且跟公共利益关系不大时,应借由其他渠道发声,而不是将自己置身于舆论漩涡中,《新快报》的做法有公器私用之嫌。报社只有在没有其他途径发声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这种方式。事实上,报社发声的渠道很多,如通过律师事务所发公开声明等,这样会更客观公正。
另外,“请放人”这种吁请式的表达,以及公开信的轻率用笔,也难以令我苟同。报社即使要发声,我觉得也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知法懂法讲法。
常江:从最初的广泛声援到后来的社会批评,“《新快报》事件”始终与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权力和边界密切相关。您认为在当下的中国,舆论监督应当受到怎样的保护?又该受到怎样的限制?
【背景资料】
针对“陈永洲被跨省刑拘”事件,《新京报》的一篇社论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大声疾呼,“还有15天就是记者节了,此事却让公众心生‘记者劫之感慨。如果此事没有一个公开、透明、公正、合法的解释和结论,将伤害整个新闻行业和所有从业者……媒体的舆论监督要依法进行,对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更要依法保障。在处置这类事件时,公权力机关,特别是刑事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高度审慎,以免成为一些单位或个人排斥异己、对抗甚至打压舆论监督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