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宝川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25)
浅析我国成年法律监护制度
乔宝川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25)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社会结构分工日益精细化、家庭结构核心和人权意识的张扬的发展,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是,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并不能适应我国人口结构中的老龄化发展速度。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我国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公权介入的方式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在制度设计方面,顺应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历史潮流,唤起民众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成年人监护社会问题的重视,从而在法律方面予以保护和规制,为我国在社会转型发展的社会现状下,更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加快人权保障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成年人监护;老龄化;监护制度理念
我国法律目前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仅在1986制定的《民法通则》的第11、13、14、17、18、19、58、59、133条中,首先从时间的制定上我们可以看到1986年的立法的指导思想、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权利保护意识和当今社会已大不相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人权思想逐渐加强,民法通则中的条款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实现其合理保障市场经济活动中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
1、我们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保护对象过窄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天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对于成年人监护一直强调的是精神病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是仅仅将精神病人扩张解释包含痴呆症人,而对于现实生活中其他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过多的涉及。
2、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类型单一,不能适应各种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类型只有一种,就是根据当事人对于自己行为的辨认程度,可将精神病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对它们的保护制度均采取一种即监护制度,相比较其他国家例如“日本新成年人监护法依辨识能力将被监护人划分为监护——无法判断已成为常态,保佐——无法判断已非常明显,辅助——判断能力不足三种类型”。①我们国家的监护制度就比较的单一,不能更加细化针对不同情形的精神病人的不同处理模式,更不能很好的实现我们保护和监督的目的。因此,无论是社会现实的需要还是我国法律规范的完善,对特殊人群的法律保护,特别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应该成为未来民法典的重要一章。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制度的设计较中国来讲已经很先进,对于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具有很大的意义。
虽然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存在好几百年,但是中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设立才仅仅几十年并且不受重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与之相伴随的是我国养老、家庭人口结构、中国社会保障机制以及社会公众的生活压力等各种相关问题的冲突,一系列矛盾的出现,亟需我国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对成年人监护的相关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1、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
成年人监护制度一般从性质上分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法定监护是一种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类型,当事人在事前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只有在事情发生后第三方以强制的手段介入当事人的生活,对其予以保护。意定监护是现在国家制度修改以后所形成的一种新类型,它是当事人在事情发生前就采取的措施以提早预防,它最大的特点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被保护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保护人以及保护方式。“以此为视角,各国的改革可分为三种模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法定监护型,以英国为代表的意定监护型,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型”。②从它们的改革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它们都坚持相同的人权保障理念:一、尊重当事人自己的决定权,二、重视人身监护。
(1)尊重当事人自己的决定权
传统意义上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对当事人的保护都是采取强制监护措施,一般将被监护人分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而相应的设立禁治产和准禁治产监护制度,其监护人和监护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家庭观念的弱化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该制度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老年人伴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他的辨别能力和行为能力逐渐弱化,可它的特殊之处是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和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老年人的行为能力需要考虑不同年龄状态和判断能力不同以及财产金额的不同而不同对待,所以老年人的监护需要区分不同的多种情形区别对待。
(2)重视人身监护
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一重大原因就是人口老龄化,由于现有的监护制度已经不能很好的保护老年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纷纷进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老年人的增多主要表现为空巢老人的增多、养老问题的解决。但是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不单单是财产上的保护更多的是精神的照管,所以我们在制度的设计方面也应该重视人身的保护。人身的保护包括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保护当事人人身和财产的合法权益以及促使其生活正常化都是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2、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上文中我们提到的三种代表模式分别为法定监护模式、意定监护模式和混合型监护模式,每个模式都有它们的优点,那么我们的国情适合怎样的制度模式我们的学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目前我国有关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草案有四个影响较大的草案。“(1)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法工委稿),与《民法通则》相同,采用未成年与成年两种监护混为一体的编撰方式。(2)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梁慧星课题组第一草案,也采用未成年与成年两种监护混为一体的编撰方式。(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课题组草案,结构与《民法通则》和法工委稿相同,同样采用未成年与成年两种监护混为一体的编撰方式。从这三个模式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德国的法定监护模式由于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意定监护,在实际中意定监护很少被使用因此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应该明确规定意定监护。英国的意定监护模式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和人权,但是却没有规定事前保护措施,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部分的人是不会考虑到事前的保护的,所以法定监护的设计也是很有必要的。综合分析,我认为还是日本的混合模式可以为我们所选择,它集合了两种模式的优点,相互结合。
在对比分析国外关于成年人监护指的立法理念和选择中,我们已经选择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即日本的混合模式,那么在我们的制度改革中也将以此来进行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
1、成年人监护制度新理念的纳入
国际上盛行的监护制度新理念尊重当事人自己的决定权、重视人身监护、促使其生活正常化应该值得我们借鉴。在上文中我们提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理念就是在其他国家的启示下形成我国的三大新理念,这应该成为我们制度改革的中心,为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方向。“我国在进行有关立法时应纳入身心障碍人保护的新理念,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转变监护职能,由传统的接管和约束转变为现代的监督和照顾,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③
2、建立成年人监护的监督制度
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应该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特别是在新法设立了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应该设立相应的监护监督制度和具体监督职责。以促使其完成监护任务,防止其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只有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监督机制,法律法规才能很好的施行。我们的法律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或相关机关主动监督,通过完善的制度监督体系,充分保障我国社会发展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修改完善,成为我们目前的一重大任务。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国的社会和立法现状,在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两大法系在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实施中的先进经验,加以融会贯通,逐步扩大我们的监护对象尤其是对老年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细化相关的法律实施制度。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自我决定权。
注释:
①申政武.中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的总体构想[J].学习论坛,2013,(3):74.
②叶欣.监护制度的理念探析[J].江汉论坛,2008,(1):2.
③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30.
[1]张学军,张镭.成年人监护制度综议[J].江海学刊,2005,(5).
[2]田山辉明.成年后见法制の研究》(上卷)[M].成文堂,2000.
[3]申政武.中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的总体构想[J].学习论坛,2013,(3).
[4]叶欣.监护制度的理念探析[J].江汉论坛,2008,(1).
D920.4
A
1008-7508(2015)12-0058-02
2015-11-16
乔宝川(1990-),男,山东菏泽人,四川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