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成仕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管理所 广西 来宾 546100)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究
岑成仕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管理所 广西 来宾 546100)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有很大的关系。本文首先分析了存在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几大问题,最后提出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几点建议与对策,旨在推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发展。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对策
存在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几点:①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难以理解确权发证工作;②未批先建和少批多占等违法用地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发证,进而是一户多宅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发证;③广大群众自愿申请土地登记的积极性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发证;④跨区域购置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发证。本文针对存在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对策。
2.1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难以理解确权发证工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有关政策措施尚未完善,宅基地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随意拿去抵押,部分群众认为土地登记的办理没有意义和作用,所以广大群众并没有主动与办理土地登记,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低,导致土地登记工作难以开展。因此必须要采取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包括电视、网络、广播、横幅等,尽可能的营造一种积极参与确权发证热闹氛围,使得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确权发证属于保障利益和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没有办理土地登记,就没有证书,没有证书就难以维护权益,逐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其积极参与到确权发证工作当中。
2.2未批先建和少批多占等违法用地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发证
未批先建和少批多占属于农村宅基地常见的违法用地现象,对于这些违法用地现象,必须要事先处理并且办好补充手术之后,才能向上级申请土地登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宅基地当中,违法用地现象较为常见,尤其是未批先建现象,然而由于松懈的管理和部分历史原因,这些违法用地现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工作。
2.3一户多宅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发证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表示,每户农村村民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然而实际情况却是,部分村民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主要体现为“建新居未拆旧屋”,也就是说当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后,逐渐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从而建造了新屋,但是建成新屋之后,并没有及时拆除旧屋,最终出现了一户多宅的现象。另一种情况是农民原本有一处宅基地,但是由于接受他人的赠送,因而有了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宅基地。还有一种情况是,农民的生活较为富裕,通过购买住宅,从而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土地登记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发证。
2.4广大群众自愿申请土地登记的积极性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发证
土地登记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是农民主动、自愿提出申请,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农民的积极性较低。主要原因体现为,农村的强壮的劳动力大多外出经商或者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有些房子甚至是空空的,没有人居住,即使有人居住,也只是年纪较小的儿童、年纪较大的老人或者是体弱多病的妇女,这些儿童、妇女、老人根本没有土地登记的意识。而外出经商或者外出打工的壮年人,部分已经安家落户在外地,甚至断绝了与家乡的联系,导致土地登记一再搁置。根据我国的法律,农村宅基地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随意拿去抵押,部分群众认为土地登记的办理没有意义和作用,因此没有积极去申请土地登记。另外,部分农民认为自己的房屋就是自己的,别人不可能拿走,因此不需要进行土地登记,这种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使得土地登记工作难以开展。
2.5跨区域购置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发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城镇化步伐相当快,农村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因此农村房屋交易现象与日俱增,很多农民积极在交通便利、城镇、人流量多的地方购置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发证。有些偏远山区的家长,甚至为了给予孩子更好的教育,不仅将孩子送到镇上较好的学校念书,而且还在镇上附近购置房屋。而我国法律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允许流转到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流转在本集体经济成员,因此跨区域购置房屋,因此难以开展土地登记工作。
3.1尽可能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我们都知道,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特点是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因此需要逐渐健全相关的机构,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并且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尽可能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才能够更好完成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因此,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要尽快制定登记发证的验收办法、技术规程、操作流程[1]。
3.2必须要严格统一政策界限,推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
要想顺利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必须要制定严格的政策标准,最好严格界定“户”的认定、土地确权、面积界限等政策性问题,这样可以很好的避免“各自为政”现象,更好的推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
3.3恰当处理农民的“一户多宅”的土地确权的问题
如果一户村民拥有超过一处宅基地,总的面积符合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那么该户村民可以申请第二宗宅基地。如果农民“建新居未拆旧屋”或者接受他人的赠送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宅基地或者农民通过购买住宅而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宅基地,那么相关机构不应受理该农民的宅基地申请。如果农民是因为继承遗产而拥有多户宅基地,那么相关机构应当受理该农民的宅基地申请。
3.4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发展
通过大力的宣传,可在某种程度上获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以及支持,使得广大群众意识到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的重要性,逐渐形成一种依法用地、凭证管地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此同时,相关机构需要倒卖宅基地、私自划拨宅基地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并且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针对回收的部分宅基地可以给予其他申请使用者使用[2]。
3.5将基层组织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推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发展
要想更好的完成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必须要将组、村、乡(镇)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以最快的动作行动起来。根据每个的环节的调查而提出相应的质量要求,全面实施质量管理。还可以通过分片包干进行质量核查和现场业务指导。采用制作专栏、以会代训、标语横幅、报纸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方位的对《土地登记办法》进行宣传,将党的政策宣传到各个角落,最大程度的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促使广大群众主动的、自觉的参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3]。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建议与对策主要体现为几点:①尽可能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②严格统一政策界限,推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进而是恰当处理农民的“一户多宅”的土地确权的问题;③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发展;④将基层组织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推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并不是简单的事情,需要社会各界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1]王崇敏,张丽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考察[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2(03):345~346.
[2]林承铎,韩佳益.论农村私有房屋权利瑕疵及解决——从登记和抵押制度上看[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06):175~176.
[3]Elena G Irwin,Kathleen P.Bell,Jacqueline Geoghegan.Modeling and Managing Urban Growth at the Rural-Urban Fringe:A Parcel-Level Model of Residential Land Use Change.Agricultur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Review,2012,11(11):531~532.
F301.22
A
1673-0038(2015)18-0154-02
2015-3-25
岑成仕(1964-),男,经济师,大专,主要从事国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