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志嵩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福建福州350117)
依法治校是高校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治国”在高等学校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在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与高校有关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2个层面:一是学校与外部的法律关系,即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责任、服务社会”的关系;二是学校内部法律关系,即学校作为管理、服务者与接受管理与服务的师生以及师生之间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法治教育的普及,学生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高校内部学校与学生的纠纷也不时见诸媒体。笔者试图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对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并探索对此类纠纷的应对和防范举措。
高校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部教学管理和外部经济活动中也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纠纷,特别是随着法治文化普及和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在高校教学管理规范弱化、学生权益保障措施缺位的情况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并通过快捷多样的传播媒介突显在公众视野中。
要界定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性质,首先要明确高校的法律地位。我国先后于1995年和199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明确了我国高校的法人地位,为高校依法治校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或者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高校与学生之间到底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此,笔者只能通过高校对学生开展的教育、管理与服务来探究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在高校为学生提供的后勤保障工作中,高校与学生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如高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餐饮等服务,应属高校按照规定或约定与学生订立的合同内容,如果因为高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使学生遭受损害的,高校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反之,如果学生故意或过失造成高校服务设施损坏,学生也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高校作为一个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在招生考试、教学管理、证书颁发、奖励惩戒等方面,实际上是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行使相应教育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其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在这方面,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呈现出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因此,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兼具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学界多数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是指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教学组织、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由于一方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或各种约定而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或者一方认为对方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
1.纠纷主体的特殊性。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主体分别是高校与学生,作为一个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高校往往是由代表学校的职能部门或代表学校行使教学管理职权的教师与学生发生纠纷,鉴于高校法律地位在理论界还存在较大争议,在实践中也因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司法疑惑,以致于不同法院对一些案情类似的校生纠纷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因此,在分析纠纷性质以及采取应对措施时,要充分考虑纠纷主体的特殊性。
2.纠纷内容的特殊性。由于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涉及高校的具体职能,同时,有些纠纷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学术性和专业性,如与招生录取、学籍管理有关的纠纷就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又如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和对学位论文水平的评判等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在面对此类纠纷时,一般都需要相关专业人员或成立专门机构进行调解和处理。
3.纠纷解决的多样性。由于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既有民事方面的纠纷,又有行政方面的纠纷,还有学术学业评定方面的纠纷,这决定了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但为保障高校教学管理的正常秩序和依法自主办学的独立性,在尽可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践中一般倾向于使用内部解决机制。
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社会转型引发多元观念冲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进程加速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观念逐渐增强,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高等教育实行收费改革后,中国高等教育逐渐迈向“学生消费者”时代,从而形成一个由学生及其家长或赞助者向高校购买教育内容、研究成果等的特殊市场[1]。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生对高校管理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自我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但是部分高校及其教学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更新理念,改变管理服务方式,在面对高校滞后的管理制度以及强制性的管理措施时,越来越多学生倾向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导致学生与高校法律纠纷日渐增多。
2.教育立法滞后。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但相对于我国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实际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1)现有高等教育立法过于原则和宽泛,法律条文多是原则性规范,并留有不少授权性规定,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等,在司法实践中大都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各项立法和司法的配套设施不够完善,教育实践中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迟迟无法出台,使得一些教育法律纠纷一直陷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如《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受教育权,但是当学生的行为与高校的规章制度发生冲突后,学校是否有权对它行使退学的权利,到目前为止仍是法律盲区。(2)法律法规的指导性不强。现行教育立法对学校权利的授予、运行、制约及责任承担等问题都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在高校中什么事项应该由法律规定,什么事项可以由学校通过内部规章加以规定,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由法律规定”,而对于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之外的其他宪法性权利,如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否由法律规定,我国《立法法》没有明确规定,且其也没有明确表示是否可以授权高校通过制定内部规章进行规定。因此,对于替考作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高校通过内部规章对学生作出开除或勒令退学等处分时,学生就容易对处理结果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这些都是引发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重要因素。
3.部分高校管理缺乏规范。在20世纪高校规模扩张进程中,许多中专学校、专科学校合并或升格为本科高校,包括这些新建高校在内的部分高校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难以适应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实践需要。其主要表现为:(1)部分高校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高校在制定内部规章时,必须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且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如关于学位颁发的条件,如果法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高校再自行设置高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容易引发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2)高校对规章制度宣传不足。高校内部规章制定后必须向全体学生公示才能产生效力,但部分高校不注重对内部规章制度的宣传,在学校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学生作出处理后,有些学生就会以不知道学校有此规章制度为由提出抗辩,也导致学校与学生产生法律纠纷。(3)部分高校教学管理人员法治意识薄弱,管理和服务工作程序不合规范。如对学生进行奖罚的内容与标准没有进行事前公布,容易通过暗箱操作影响结果的公正性;有的是对学生进行处罚却不给学生申辩的机会,使学生觉得自己的知情权、申辩权遭受侵犯。
4.学生本人疏于自我管理。高校学生一般来说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所作行为的性质和结果应该都有充分认识。但部分学生疏于自我管理,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公共行为准则,导致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损害,如有的学生因自身违纪作弊被处分无法顺利毕业、违反禁令擅自游泳防范不够而溺亡、参与打架斗殴受到人身伤害等,但学生及家长却认为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从而与高校产生法律纠纷。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以二者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基础,总体上可以把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分为行政法律纠纷和民事法律纠纷。
1.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纠纷。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纠纷就是高校作为被授权行使教学管理行政权力的主体,对学生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学生不服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2]。按照我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如《教育法》第28条),高校作为受委托的行政主体,可以行使行政权力,高校与学生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于学生不服高校的行政管理或高校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就属于行政法律纠纷,如在招生录取资格审查、学生转专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毕业资格审查、学历证书发放以及学位授予等方面的纠纷。
2.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纠纷。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也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高校的学习生活中会和高校发生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也会产生各种民事法律纠纷。根据《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高校行使对学生教育的权力,同时也承担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实践中存在的由于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所引起的人身侵权纠纷;由于高校疏于管理而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高校教职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的职务行为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体罚学生,组织学生外出致学生伤亡)等,这些因高校及其教学管理人员的疏忽或失职造成学生财产权或者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高校根据约定为学生提供各种收费服务,这种服务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高校因违约而发生纠纷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纠纷的解决主要有诉讼和非诉讼2种渠道,但由于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仅确定高校的“民事主体地位”,如《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理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而未确立其“行政主体”地位。如果学生以自己权益因高校管理行为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实践中多数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但如果学生以“民事诉讼”模式(即平等主体间由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进行诉讼,由于在高校管理行为中高校与学生明显具有不平等性,法院受理案件似乎又有违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因此,法院在面对学生起诉高校的案件时常常陷于两难境地,即以行政诉讼模式受理则存违法确认高校行政主体地位之嫌,而以民事诉讼模式受理则有否认高校管理行为行政法性之疑[3],导致在实践中大部分地方法院对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避而远之,尽量不受理此类案件。
鉴于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特殊性,以及大部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未能进入诉讼渠道的现状,当学生与高校发生纠纷时,实践中还是应优先通过非诉讼渠道进行解决。这一方面能节约大量司法诉讼资源,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提高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解决的时效性;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的非诉讼程序也能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以及教学管理的有序性。因此,高校在面对与学生的法律纠纷时主要应做好以下应对举措。
1.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在纠纷产生后,不论其是由高校管理行为引发,还是服务行为引发,高校都应当及时组成专门调查组,通过对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的访谈调查,了解案情,并以事实为根据厘清双方的过错和责任。在这一过程中,由于高校教学管理的有些工作具有较强专业性、学术性,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要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并出具鉴定意见。如高校因学生学位论文不合格不予发放学位证书,但学生坚持本人的学位论文已经经过指导老师认可,且论文质量、引文规范等方面都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校理应对其授予学位证书,对此,高校应组织相关具备论文鉴定资质的专业人员(如学校学位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为调查组最终查清案情提供依据。
2.积极调解,妥善处理。高校在应对与学生的法律纠纷时,大体可以根据以下3种情形分别对待:(1)对于确是由高校教学管理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而损害学生权益的,应该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履行相应职责。如有的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违背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决定超过某一日期就停止发放学历证书,部分学生因在外地实习或者其他正当原因没法在规定日期返校领取,导致学生当年无法领取学历证书,由此引发了纠纷。又如高校教职员工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由于组织者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而导致学生遭受到人身伤害,对此,高校应首先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治伤者,尽可能避免发生伤亡情况,并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2)对于有些属于学生本人因疏于自我管理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但却将责任归咎于学校管理不善的纠纷,如果高校确已尽到作为的义务,应向学生及家长摆出事实和证据,说明理由,依法拒绝学生及其家长的无理诉求。当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可视具体情况给当事学生或其家长适当补助。(3)在学生与高校发生纠纷后,有些学生及家长因学校无法满足他们提出的不合理诉求,采取围堵校门、聚众闹事等严重影响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对此,高校应极力进行劝说疏导,如果拒不配合并严重影响教学管理正常运行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做好相应处理工作。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一方面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成长,另一方面也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工作。因此,高校应积极加强内部管理,畅通学生利益表达渠道,构建多层面的纠纷防范体系,尽量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随着高等教育依法治校的深入推进,制度保障的重要作用逐渐突显出来。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有“法”可依,这个“法”除了指各种正式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还包括高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近年来,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高校不注重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有的是虽有规章制度,但具体条文规定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的是制度执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选择性“执法”问题严重,导致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学生不满,引发与学校不必要的纠纷。对此,高校要高度重视并抓好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1.重视建章立制的合法性。高校制定教学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时要遵循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教学管理各项制度的合法性。
2.重视内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要根据本校实际和教育教学发展趋势,合理制定与本校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提高内部规章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重视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性。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应充分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经集体研究后制定并广泛公布,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从而保证广大师生对学校重要制度的知情权,使高校及其师生员工形成崇尚制度、按章办事的氛围、理念和机制。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很大一部分是因为高校常常都是单方面要求学生履行义务,以及部分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工作方式过于强势、粗暴造成的,并往往因高校缺乏申诉渠道而进一步激化。为此,根据“有义务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4],高校应构建并完善各类救济制度,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申诉制度。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手段。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高校可依托校团委、学生工作和教学管理等部门成立不同层级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因教学管理提出的维权诉求进行复议,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各种学生社团在深化学校与学生沟通中的纽带作用,通过双向沟通增进学生对学校各项工作的了解,有效化解矛盾。同时,可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的优势,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介平台,组织专门团队将学校涉及学生权益的工作安排和规章制度及时向广大学生传达,为学生答疑解惑,最大限度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对学生不服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复议,进一步拓展学生维权的救济渠道。
2.建立教育仲裁制度。教育仲裁是指教育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调解、裁决相关教育纠纷的活动和制度,教育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与诉讼相比,教育仲裁制度具有对抗性较弱、成本低、效率高、公正性等特点。虽然原国家教委1995年8月在印发的《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教育纠纷仲裁制度,1995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建立教育纠纷仲裁制度提供了立法依据,但是,上述规定实施以来,教育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还未实质性确立,还需要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建立。
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成因之一是高校教学管理人员或学生不知法、不守法。为此,高校要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在学校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1.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大学法治文化应当树立法律至上、限制公权、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5]。作为教书育人、传授法治理念的教师队伍和执行依法治校的管理者队伍首先应当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同时,还需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法治教育理念,不断创新法律基础课程授课方式,创新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与时俱进,满足不同时期学生的需要,增强学生法治意识,提升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构建公开透明的法律监督体系。高校必须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通过师生监督权力来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不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师生参与、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事关师生权益的事项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同时,充分发挥好教代会和学代会的监督主渠道作用,凡是涉及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必须向师生公开,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决策之后,在执行中接受师生监督。
3.持续优化校园法治环境。优良的校园法治环境对于培养师生的法治理念可以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渗透作用。高校应充分利用各类校园媒体和宣传平台进行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的宣传。同时,还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平台组织学生开展宣传材料发送、图片展、现场法律咨询等活动,藉此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推进各类活动的常态化建设,推动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向纵深方向发展。
[1]季卫东.法律专业教育质量的评价机制——学生消费者时代的功利与公正[J].法律与生活,2004(5):30-31.
[2]彭俊.中国公立高校校生纠纷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55,211.
[3]董红,王有强.关于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12):34-36.
[4]陈炎光.公民权利救济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78.
[5]罗丽华.高校依法治校的现状与展望[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7(3):121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