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监委”和“纪委”的差异性刍议

2015-04-14 12:56刘小燕
焦作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纪律检查怀远村务

刘小燕

(中共怀远县委党校,安徽怀远 233400)

“村监委”和“纪委”的差异性刍议

刘小燕

(中共怀远县委党校,安徽怀远 233400)

村监委经常被称为“村纪委”,但它又不是纪委。它们的差异性包括:在产生背景上存在参照与自发的区别,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参照苏联的结果,而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发建立的机构;在成员结构上存在党员与地缘的差异;在领导体制上存在双重与三重领导的不同,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而村监委受村党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三重领导;在工作职责上存在监督和监督下的民主的区分,各级纪委主要履行监督职能,村监委主要是通过监督来实现农村基层民主。

村监委;纪委;差异性

2004年2月,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村民自发选举产生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简称村监委。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明确规定村级基层组织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至此,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被国家正式立法。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实现了对村委、村务的有效监督,是中国农村构建民主监督体系、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一个创举,践行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注重健全民主制度和丰富民主形式的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作用相似于纪委,经常被称为“村纪委”,但它又不是纪委,因其在许多方面与纪委存在明显差异。故本文从村监委与纪委的差异性这一角度进行分析,以厘清对两者的理解。

1. 产生背景:参照与自发的区别

十月革命后,列宁极为重视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其主要措施是设立党的监察委员会,规定其与中央委员会的平行地位,保障其独立地位,加强党的监察机构和监督制度的建设。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设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其机构设置是学习、参照苏联的监察机构与监督制度模式的。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监察委员会取代。“文革”开始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均被冲垮。九大开始正式取消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才得到重新设立,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1993年2月,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群众首创精神”[1](P4)。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就是一个典型范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村干部掌管的资源越来越多。事实上,村里事务都由村支书或村长说了算,不存在民主监督,约束村干权力、保障村民权利的制度严重短缺。村务不公开、假公开,村干行贿受贿、吃拿卡要、欺民压民、侵犯农民利益等违法乱纪现象频发。村民怨气大,干群关系紧张,群众上访日趋增多,突发事件经常发生。在这种形势下,2004年2月,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村民为监督村务村干、保障民主,自发选举产生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中国农村构建民主监督体系、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一个创举,践行了“在改革中创新社会治理”[2]。2006年9月,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杨家陇村村民也自发地成立了村民监督委员会。邓小平指出:“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的,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3]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级基层组织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就此被国家立法。村务监督委员会也以此为依据,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

综上所述,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参照苏联的结果,而村务监督委员会则是村民自发建立的机构。

2. 成员结构:党员与地缘的差异

从成员是否党员来看: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此明晰,纪委是党内组织,构成人员具有党员身份。而村监委采取回避制度,成员由非党支部、村委成员及其亲属担任,村民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其身份没有硬性规定。

从地缘上看,纪检部门工作人员没有特殊限制,只要是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可,没有出生地域的限制。而村监委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只有具有本村村民的身份资格方可参选村监委。

3. 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与三重领导的不同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体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与同级党委大致平行”,纪委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这是在1949年之前;第二阶段,“党委单一领导体制”,纪委对同级党委负责,这是1949年至1982年;第三阶段,“双重领导体制”,1982年至今。新修订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由此可见,纪委领导体制是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村务监督委员会,首先作为村一级的建制班子,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受村党组织领导,它不可能成为凌驾于党的领导之上的机构,它是在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其次,它还要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向它们定期汇报、请示工作,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对不称职和违纪的村监委干部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并可建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再次,它还要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汇报工作,述职述廉,接受他们随时有关检查监督工作的询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召开会议罢免监督不到位、失职渎职的村监委成员。所以说,村务监督委员会领导体制是村党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三重领导。

4. 工作职责:监督和监督下的民主的区分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负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1](P23)。

“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也是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追求。”[4]村监委对村务决策、民主管理、村务公开、村干部的权力运行等进行有效的制约和规范,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受理村民投诉,督促村委整改,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同时,村监委作为常设的民主监督机构,可大大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管理、全程参与村级事务决策的积极性,提升村级民主工作水平,以规范村务行为、约束村务权力。

由此可见,村监委具有各级纪委的反腐与党风廉政建设职能,但又重点体现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发挥、村民自治的自主。因此,他们的职责差异可概括为党的各级纪委的监督与村监委监督下的民主的不同。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A].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C].北京:学习出版社,2013.

[2]苏北.把改革引入法制的轨道[J].半月谈,2014,(7):4-5.

[3]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3卷)[Z].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52.

[4]鲍世斌.论中国梦的双重内涵[J].学习与研究,2014,(2):72-74.

(责任编辑 娄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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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257(2015)01-0131-02

2014-11-23

刘小燕(1973-),女,安徽怀远人,中共怀远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党建、社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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