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建
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主力,但在不同时代尤其在不同反腐模式①下,民众的角色、行为方式及作用各不相同,甚至存在巨大差异。对这些差异及其变迁路径进行深入的历史考察,科学地准确地认识和把握民众与反腐的内在关系,不仅能够提供认识我国反腐之路的新视角,建构反腐的科学制度,更可以为从根本意义上破解反腐难题、实现善治提炼出新思路。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采取的主要反腐败方式被形象地称为“运动反腐”,其核心就是发动群众进行反腐败,如“三反”、“新三反”、“四清”、“五反”等。就运动反腐来说,一般人会误认为民众是绝对的主体,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其实不然。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做了主人,对于腐败有一种天然的愤慨与仇视。一方面,民众把贪腐等同于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认为贪腐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象征,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立面,当然应该反对。另一方面,民众从过往的痛苦经历认识到贪腐是统治者剥夺自身利益的方式之一,也是自己饱受苦难的根源所在,现在自己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当然不会允许再次被剥夺,因此必然要反对腐败。如何反腐败呢?民众认为党和政府完全代表自己的利益,自己只要跟随党和政府、响应号召、积极参与就可以实现铲除腐败的目标。因此,新中国成立之初民众强烈的反腐意愿以及民众与党和政府高度一致的统一体关系是运动反腐的现实基础。
从表象上看,民众是运动反腐的主力军,但反腐败的实际发起者、组织者,乃至整个进程的控制者并不是民众,而是党和政府,甚至是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如1951年的“三反”运动,起因是当时揭发出来的大量贪污、浪费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严重关注而发起的群众运动,实际总指挥是毛泽东,而之所以选择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来反腐,实际上是党和政府在历史进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的自然延续和体现。“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去进行。”[1](P141-142)
从运动反腐的实际进程来看,民众毫无疑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群众运动规模浩大,遍及各个层面,没有死角。在运动反腐中,各级群众被广泛发动起来组成各种反腐组织,各个可能产生贪腐的领域都被群众反复筛查,腐败没有空间,腐败分子无处藏身。如“三反”运动中,中央于1952年1月4日发出《关于立即限期发动群众开展“三反”斗争的指示》的文件,各单位立即限期发动群众开展狂风暴雨式的反腐斗争,在很短时间内就出现了一个全国性的检查和揭发高潮,据统计,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参加“三反”运动的总人数为383万多人[1](P144)。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有力领导下,全国各地被迅速发动起来,动作慢的被点名批评,到1952年4月仅仅三个月,反腐已经进入定案核实阶段,由此可见运动反腐的规模之大和效率之高。
二是群众反腐深入、彻底,效果明显。运动反腐沿用革命年代的动员和组织方式,采用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揭发、坦白检举大会、公审大会等形式,人人参与、人人过关,不仅深入而且彻底,不但在客观层面挖掘事实,甚至在主观层面触及灵魂深处,非但腐败事实无法隐瞒,甚至连贪腐的念头都要受到批判。由于民众的广泛参与,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被彻底曝光,如在“三反”运动中,在很短时间内就发现贪污l000万元 (旧币 )以上的共10万余人,贪污的总金额达6万亿元。这些贪腐分子受到了严厉惩处,在“三反”期间判处有期徒刑的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67人,判处死刑的42人,判处死缓的9人,其中最有影响的要数原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刘青山和原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被判处死刑。[1](P144)
仅从反腐效果来看,民众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但这一作用也具有明显的局限。运动反腐大致分为发动群众、“打虎”、定案和处理四个阶段,民众一般只参与前两个阶段。虽然定案阶段和处理阶段这两个关键阶段是以前两个阶段为基础,但民众对此影响力有限,如“刘青山、张子善”一案,杀不杀二人实际由高层领导人最后决定,普通民众只能起间接影响。
此外,运动反腐的破坏性客观存在,导致其难以持久:一是影响经济发展,整个社会自觉不自觉地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反腐上,生产效率必然会受到影响;二是模糊性,很多民众一旦被发动起来,其行为就不仅围绕反腐这一目标展开,各种矛盾和问题必然会杂陈其间,破坏性非常大,不易控制;三是行为方式不当,一些违反法律法规和不人道的方式被大量采用,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不仅有失公允,甚至引发社会恐慌,也给此后的“文革”错误埋下了种子;四是社会成本高,群众反腐不仅要付出大量的经济成本,而且要付出高昂的社会成本,尤其是群众运动造成的社会阶层之间的分裂和对立,负面影响深远,修补起来十分困难。
总的来看,在运动反腐中,民众发挥了突出作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仅在当时有积极意义,更由此奠定了民众作为反腐主力的长久性和必然性。但此一阶段的反腐具有明显的人治特征,发起和结束都由党和政府决定,在此意义上,民众并非反腐的主体,充其量是被组织起来的主力军。究其原因,此时民众和党及政府相互信任、相互依存,是生死与共的鱼水关系,民众无条件参与运动反腐的理由在于民众认为这符合自身的利益,但很显然,运动反腐不能持久,民众虽然彰显了自身的反腐价值,但也有明显的局限。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腐败出现了新特点,民众通过自身独特的方式有力推进了从运动反腐转向了制度反腐模式的转变,民众参与反腐败的角色、地位及其作用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甚至出现了政府与民众相互影响甚至互为行为参照标准的新态势。
改革开放后,社会的分配方式出现了较大变化,不同人群的收入出现了较大差距,引发社会焦虑和不公平感,反腐败成为民众这种情绪的发泄途径。此时贪腐的主要形式为干部特殊化、官倒、走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民众对此强烈不满。当时民众参与反腐有两条途径:一条是民众继续通过常规途径进行反腐,如举报、信访、提供证据、配合调查等;另一条是部分民众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对腐败的不满,这一方式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甚至引发诸如“89政治风波”那样的严重后果,但从积极意义上看,也促进了一种新型反腐模式,即制度反腐模式的建立。
从政府角度来看,基于民众对于腐败不满的情绪日益强烈,政府必须正视并选择有效方式应对。运动反腐模式虽然还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存在,但显然已经不能作为主要选项,在此情形下制度反腐则成为新的选择,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P379)。从实际进程来看,民众对于从哪些方面着手,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来反腐起到了关键的促进作用。从最终结果来看,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的一系列反腐制度,如《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关于加强东南沿海三省海上缉私队伍建设的通知》等,都毫不例外地指向当时民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领域,而这些制度的建立迅速发挥了积极作用,干部特殊化、官倒、走私等腐败现象的快速消失就是明证。在此意义上,制度反腐模式的出现和建构与民众的参与息息相关。
与运动反腐模式相比,制度反腐模式中民众和政府的关系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面对不断增多的腐败现象,民众开始不满和抱怨,认为政府没有能够完全治理好腐败以维护民众的利益,尤其是对比以前干部的清廉,这种情绪更加激烈。客观地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历史积聚的旧问题与改革带来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民众对于党和政府的态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由原来的绝对认同和支持渐变为整体认同但在特定事情上有诉苦和抱怨。当腐败问题日益严重时,民众对政府的这种负面情绪更加突出,认为党和政府没有很好地治理腐败,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不仅如此,由于腐败的大量涌现,民众开始对政府反腐败不力进行指责,甚至认为党和政府中产生了特殊利益阶层,这一阶层非但不代表广大民众的利益,反而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侵占民众的利益,站在了民众的对立面。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民众开始要求监督政府、限制政府,在一些特定的事情上要求政府作出具体的改变。当政府不能满足民众的要求时,民众甚至通过激烈的方式给政府施压,表达自己的反腐败诉求。如前文指出,民众对于腐败的强烈不满催生了一种新反腐模式的创建。实际上,近20年来我国反腐败的实践和民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乃至有人直接认为民众是反腐败的绝对主体。
可见,在反腐败中,民众与政府的角色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由原来高度一致的关系转而出现了重大分野,二者既非高度一致的合体关系,也非对立关系,而是一种新型的关系,即民众对于政府既依赖又不满、既合作又批评,政府对民众既主导又受其限制、既强调自身的独立性又担心民众的指责,有时候二者甚至处于相互参照、互为改变依据和评判标准的地位。
民众在制度反腐中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对于制度制订与执行的影响力不够和反腐具体过程中的互动性不足。
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是制度反腐的基础和关键,从实际来看,民众的影响力不够。具体来说,有的制度建立过程中没有民众的有效参与,从而无法保证制度的廉洁性。比如一把手负责制原意是强调领导干部的责任,但该制度的出台更多是传统文化因素使然,且该制度中民众如何监督一把手的理性设计不够,这就造成该制度无形中赋予领导干部更多的权力,从而成为腐败的根源。再如有的制度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民众难以介入,也就无法充分表达民众的意志,无法保证其廉洁性,比如我国证券领域相关制度的原意是建立科学的高效的证券市场,但最后却导致大量的腐败出现,令人触目惊心,这也是由于制度制订过程中缺少民众充分表达意见使然。民众影响力的欠缺尤其体现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缺少民众的有效监督,以至于制度不能很好执行,甚至不执行、错误执行,这也正是造成腐败的根源所在。
民众作用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对反腐过程影响较弱。实践已经证明,反腐具有系统性,单纯依靠纪委、司法系统等专职队伍的力量很难实现目标,而制度反腐模式中民众与专职反腐体系互动不足则是反腐效果不佳的一个主要因素。简而言之,在制度反腐模式中,民众与专职反腐力量存在互相背离、互不关心、互不信任的现象。民众不仅缺少知情权、责任心和信心,更重要的是无法对腐败案件的处理情况施加实际影响。正因如此,专职反腐机构在反腐败各个环节并不过多考虑民众的因素,而是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自身的理解来反腐败,经常导致反腐机构与民众的判断大相径庭的现象,甚至由于反腐机构运作中不完善和“灯下黑”的原因,使得最后结果违反基本事实。而民众与反腐专职力量有效互动的缺位,导致难以形成反腐合力,大量的贪腐也就难以避免,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会发展已经给予了证明。
总的来说,在制度反腐模式中,民众的角色和地位发生了变化,由原来无条件响应党和政府号召的坚决执行者转变为既执行又怀疑甚至不满的有限度的响应者,这种变化不仅难以彻底根治腐败,甚至会助长腐败,不断增长的腐败现象又会进一步引发民众的不满。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社会腐败明显呈现扩大化趋势,以专职反腐力量为主旨的制度反腐模式开始向综合反腐模式嬗变[3]。在这一新模式下,网络反腐与普通民众深度介入反腐败是最鲜明的特征,网络反腐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民众反腐。
伴随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民众的自我意识与权利意识逐渐成熟,反腐意愿较之以往也有了明显的变化,更具主动性、更具热情。
从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来看,不仅早期民众与政府高度一致的合体关系不复存在,民众不再对政府“言听计从”,而且民众对政府的依赖感也逐渐减弱,政府的“父母官”地位弱化,民众也不再认为政府完全和自己休戚与共。在此意义上,民众认为政府也会犯错误和出问题,需要限制、监督和约束。事实上,当前中国社会民众对于政府的批评与影响超过以往任何历史时期,其中既有政府主动寻求监督的因素,也有民众自身成长与成熟的原因,但无论如何,这种如潮水般的民意必然给政府带来强烈的冲击。随着民众与政府关系在认识上的变化,民主自然而然会滋生出强烈的反腐意愿,无论是庙堂之上,还是街头巷尾,反腐都是一个热门话题。除了担心政府和社会被侵蚀之外,民众的反腐意愿还有物质利益层面的原因。在民众看来,腐败会导致物质财富的不公正分配,腐败分子利用不正当的方式把本来该属于民众的利益和财富据为己有,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自己的利益,绝对不能容忍,必须反对。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众与日俱增的反腐意愿与自媒体时代便利的科学技术互相发酵,使得我国反腐败的大环境有了明显变化。近年来,网络反腐成为一个热词,江宁周久耕案、徐州董锋案、躲猫猫事件、河北王亚丽案、广西韩峰日记门事件、郭美美与红会事件、陕西微笑局长等都是典型的网络引发的反腐败事件。大致来说,网络反腐一般分为网络酝酿发酵、社会广泛聚焦、反腐机构介入、效果评价与消散四个阶段,如果网民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能出现新一轮的重复。从网络反腐的机理来看,它把以前只是由反腐机构与当事人掌握的不对称的信息发酵为公共信息,从而实现了反腐机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相对对称,其基本性质就是它借助于非制度化途径,通过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社会效应,倒逼政府进行反腐查处且跟踪评估处理结果,从而进一步实现体制内反腐的理性化和制度化。
网络反腐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民众反腐意愿有机结合的产物,也更加凸显了民众力量对于反腐的重大影响。首先,民众积极探寻参与反腐的途径和方式,网络一出现迅即成为最优选择,在网络空间里,最具有吸引力的话题就是反腐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互联网统计报告表明,从2008年到2013年,反腐倡廉一直占据中国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之首,民众的热情成为反腐败的坚实基础。其次,网络反腐声势浩大,具有极强的冲击力。基于网络数据全面、快速、互动的特点,民众对于腐败的讨论形成了巨大的声势,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如2011年郭美美事件网络发帖总数达到了7 344 309个,如果再合计各种评论、链接,则可达几千万,加之难以计数的潜水人群,网络热点对社会的影响可见一斑。这些网络声音中清晰地表达出来的诉求和愿望,如浩浩荡荡的洪流,谁都无法忽视。[4]因此当网络反腐热点形成后,无论腐败事实是否存在,专职反腐机构都必须介入调查,否则就会面临各种难以承受的指责。这种倒逼情形前所未有,是我国反腐的新特点。此外,专职反腐机构查处腐败的过程及结果也会受到民众的影响,这体现在查处的时限、结论与惩处的力度和民众的预期是否存在较大落差,如果落差过大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民众同样会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不满,甚至会引发新一轮的网络热炒。
在某种意义上,民众借助网络参与反腐改变了既有格局——专职反腐机构和腐败分子互相博弈的局面,从而形成了一种专职反腐机构、腐败分子、民众三方并存的格局,民众在通过反腐机构惩处腐败分子以实现自己诉求的同时,也对反腐机构施加了诸多方面的压力和要求。这实际上是一种新权力的生成,民众和政府的关系不仅摆脱了以往的“统一体关系”模式,而且也不同于后来的“抱怨——提意见——答复”民众弱政府强的不对称关系,民众俨然已成为政府权力的提醒者、监督者,甚至抗争者。
综合反腐模式与运动反腐模式、制度反腐模式最大的差别在于民众在反腐中角色、地位及作用的变化。在运动反腐模式中,民众基本处于被动和盲目地位,虽然发挥了较大作用,但破坏性也很明显;而在制度反腐模式中,民众受制于各种因素,虽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比较有限。在综合反腐模式中,基于公民社会的成长、权利意识的增强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民众不仅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也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和政府不断互动的过程中,其反腐身份和反腐地位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在自媒体时代,民众借助网络的便利,通过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各种方式反对腐败,无论是直接效果还是间接影响,都超越以往的反腐模式,进一步凸显了民众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民众直接参与反腐败,充当揭露曝光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的主力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监察厅副厅长孙立泉指出:“严格地讲,腐败案件100%都是群众举报的。”事实上,不仅一般民众发挥了重要作用,甚至一些特殊人群也以各自独特的方式参与了反腐,如“二奶反腐”、“小三反腐”、“小偷反腐”等令人啼笑皆非的现象并不少见。对此,王岐山同志在中纪委全会上多次鲜明指出:“把人民群众作为力量源泉,充分发挥群众支持和参与作用。”“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纠正‘四风’就很难取得今天的成效。要释放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让‘四风’无处藏身。”②可见,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腐败可耻或者腐败害怕曝光的观念已经成为民众的普遍认识,民众用自身的行为构造了反腐的良好环境,只要依靠民众,反腐就能够取得根本胜利。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变化是民众在反腐问题上与政府形成了良性互动。从民众对政府的影响来看,民众不仅为政府提供了反腐的信息和线索,积极配合专职机关反腐,而且民众通过众多舆论平台给政府施加压力,包括要求政府积极介入调查腐败线索、评估政府调查结果及结论、要求政府采取措施预防腐败等。从政府角度来看,近年来,政府机构及政府工作人员明显地感受到自媒体时代民众的反腐压力,更加充分地考虑民众的意见及诉求。一旦民众舆论聚焦某一腐败事件,他们通常立即介入开展具体的调查,不敢拖拉更别说推诿,而且在此过程中言行上非常谨慎、低调,轻易不敢与民众唱反调,即使民众的意见并不准确或者是错误的,也不敢轻率指责,他们非常担心舆论会波及自身。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民众通过反腐监督、制约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最后,民众通过反腐影响了制度的改革与建构。在网络反腐的强烈影响下,我国一些不合理或者效率不高的廉政制度也得以变革,比较突出的如纪检监察体制的独立性变革、纪检内部机构的调整与增强、巡视制度的扩大与落实等,这些制度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毫无疑问民众的积极影响无法忽视。
综上可见,在综合反腐模式中,民众的作用与地位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和提升,民众以自身的力量实现了一种历史性的超越而成为当之无愧的反腐主力军,已经且继续会对反腐起到巨大作用,产生深远影响。在更深的层次上看,腐败是社会毒瘤,治理腐败是世界性的难题,全社会反腐正在成为趋势和潮流,我国反腐历史进程的复杂性与曲折性表明,彻底消除腐败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最艰巨的挑战和难题,而民众的积极参与及发挥有效作用则是最终破解腐败难题的可能途径和最优选择。换一个角度来看,没有民众的积极参与,反腐败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成功。
反腐最后的终结是专职的反腐机关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依据对腐败分子作出定性和处理,这意味着民众参与反腐具有间接性,需要一定的环境和制度来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众参与反腐的意愿和行动都较以往更加强烈,全社会参与反腐的时代已经到来,为了保障民众在反腐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也为了从根本上清除腐败,我们需要从制度和非制度两个层面来建构民众反腐的有效路径。
从宏观上看,民众可以通过党和政府、人大、政协、司法系统等各种渠道以各种方式参与反腐,这要求各个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从而形成制度体系来保证民众有效参与监督权力的运行,使得权力运行公开、公正、公平。而在更具体的层面来说,实名举报制度和网络反腐官方平台制度的完善和建构可以在当下使得民众参与反腐更便利、更具效率。
首先要完善实名举报制度。实名举报是民众反腐最直接、最有力的渠道,但现实中民众出于种种考虑,一般不敢实名举报,这说明现有的实名举报制度存在瑕疵,不利于民众参与反腐。从操作层面来说,对实名举报制度的完善应当包括以下一些配套制度和内容:凡是民众实名举报的腐败案件必须对当事人有反馈、有回应、有处理意见,如民众对处理结果不服需要有救济途径;严格对实名举报者实行保护,凡是透露举报人信息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必须有明确的规定进行法律和行政处罚。
其次要完善网络反腐官方平台制度。从民众参与反腐的现实途径来看,网络反腐迅速跃升为首要选择,建构完备、高效的网络反腐官方平台制度成为发挥民众力量、引导民众有序反腐的重中之重。网络反腐官方平台有别于一般网络平台,以实名和实事求是作为基本原则,基本方式包括各级纪检机关建立专门举报网站和各级纪检机关与各大门户网站合作建立专门的反腐通道,后者一样具有官方性质。该制度包含以下相关内容:专门的机构和队伍,实名举报、保护举报者信息和举报内容的相关规定,对举报内容的核实与处理及反馈等流程,对属实举报的奖励制度与不实举报的惩罚制度,举报趋势的分析与应对制度,等等。
除了通过制度平台参与反腐,民众还可以通过非制度化路径参与反腐,即通过一些特定场所交流经验、分享信息、聚合线索、探讨理论,从而形成一种全社会反对腐败的强大氛围。这样不仅可以震慑腐败,而且可以促进反腐机关治理腐败。但显然,这些非制度化的平台不是也不能是一种自发的产物,而必须是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有意识、有目的地构建和引导的结果。具体来说,以下一些途径值得尝试。
一是专职反腐机构网站构建论坛。各级纪检机关在自己主办的反腐网站建构论坛,吸纳民众自发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也可以有意识举办专题活动进行深入探讨,论坛参与者可实名也可匿名,但除了遵守一般的法律法规之外,还需为自己的观点提供有力的佐证。该论坛可以发挥以下诸多功效:搜集整理腐败的信息和线索,以利于迅速查处腐败案件;感知民众对于反腐的情绪、意见和态度,尤其是把握当前腐败的最新动态和趋势;整合各方资源,对我国反腐的道路、模式和制度进行探索;使得反腐更加公开化,变反腐由专职机构的任务为全民、全社会的任务,有效形成体系反腐的新格局。
二是门户网站举办反腐论坛。门户网站的反腐论坛的功能、作用及运行方式大致与专职反腐机构网站的论坛相似,但该平台更加开放,民众参与的门槛更低。论坛参与者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外,可以就某一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或理解,也可以就某些未经证实或暂时没有确凿证据的腐败信息发表意见或看法,甚至可以就反腐败的体制、制度、经验(国外和历史多角度)等所有问题进行讨论。
三是开通和利用微博和微信平台。微博和微信是当前信息快速传播的重要平台,一些腐败的线索和信息往往通过这种方式披露、传播、酝酿和发酵,最终引起公众的关注从而促使贪腐分子被查处,但微博和微信圈中也会有一些不良信息和情绪以同样的方式传播,其效果往往具有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微博和微信制度的引导和管理,形成一种良性的运行机制,既能使得民众通过这一平台参与反腐,又不至于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四是学术机构和社团组织举办反腐论坛。这一机制的优势在于与网络反腐互相呼应,由非官方的民间机构组织社会各界参与对反腐的协商,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探讨,就反腐的一些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共识。与以往一些学术会议相比,这一机制的参与者可以扩大范围,让更多的民众参与进来,使反腐研究走出象牙塔的限制,不仅可以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检视,也可以提供更多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建议。
五是开展针对性的廉政主题教育。这一途径就是采用一些喜闻乐见、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如市民广场的文艺演出、座谈会等,把多数人民群众积极调动起来,积极参与反腐,形成一种腐败分子如过街之鼠人人喊打、惶惶不可终日的社会局面,使其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注释:
①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反腐模式的划分,学界已经形成一定的共识,多数人认同运动反腐模式与制度反腐模式的客观存在,当然也有一些苛刻的学者认为制度反腐并不存在,另当别论。除此之外一些学者认为还存在其他一些反腐模式,如李永忠(2009)认为二者之间还有一个权力反腐模式,杜志洲(2010)认为二者之后的模式称之为和谐反腐模式,刘杰(2011)则认为二者之后是体系反腐模式,不一而足。必须指出,就我国反腐实际而言,不同反腐模式的划分只具有相对性,强调总体特征,而不同模式之间交叉、重合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文革”前的反腐并不能说没有制度要素,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也具有运动式的痕迹。笔者以为,以时间为线索,前两种模式之后的模式可称之为综合反腐,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反腐博弈过程中主体的变化,尤其是民众的深度介入及其身份的转变促成了综合反腐模式的出现。
②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第五次全体会议报告。
[1]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陈建.我国反腐败模式的变迁及其折射的社会治理理念转向[J].廉政文化研究,2013,(4).
[4]王超品.论当前我国反腐败与政治稳定的二维关系[J].学术探索,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