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原++++++韩颖
2014年12月4-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湖北省鄂州市召开了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为全面了解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最新进展和下一步推进方向,本刊记者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华山进行了专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大力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总结推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及企业的先进经验,2014年12月4-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湖北省鄂州市召开了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为深入了解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最新进展和下一步推进方向,本刊记者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华山进行了专访。
背景与意义
记者(以下简称“记”):孙华山副局长您好。目前,全国各地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并已取得了一定成效。请问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主要内容是什么?
孙华山(以下简称“孙”):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就是对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很早就开始起步了。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于5月发布了《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12月颁布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2011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总结一些地区、企业创造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在北京市顺义区召开了现场会,总结推广了一批先进典型经验。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2012年1月,国务院安委办专门发出《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进一步部署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主要特征,是一个以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为依据、以建立专业信息化系统为平台、以开展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部门指导监督考核为核心的,动态、实时管理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体系。主要包含了:系统中注册登记的企业信息、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排查治理隐患数据、功能模块组成系统平台、考核制度办法等5个部分。
目前,我国企业的安全生产处在以强制执法为主,培育自我管理为辅的强制执法期,规则意识不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需要政府推动,严格监管。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具有企业分类繁多,数量大,企业生产类型多种多样,危险因素千差万别等特点。在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下,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需要;是提高安全生产科学监管水平的需要;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的需要;是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需要;也是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创新监管方式的需要。
进展与成效
记:经过近3年来各试点地区、企业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目前已取得了哪些进展和成效?
孙:到目前为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经过专题研究,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安科院等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制定了建设实施方案,完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修订稿,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隐患排查监督管理的职责定位,开发了政府版和企业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编制了《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等4个信息数据交换行业标准,制定了《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开发了安全生产信息数据交换系统,实现不同系统间的数据传输交换,保证隐患信息互联互通,为全国体系建设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保障。
在组织编写《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办了10期专题培训班,培训有关安全监管、企业负责人近3 000人次。组织试点地区开展体系建设经验交流,指导企业建立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机制。2012年以来,先后开展了10个地区的联网试点,开展了52个地区的大范围试点、7个重点地区和3家中央企业的深化试点,积累了不同条件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经验。
与3年前相比,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明显提升,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入展开。北京、河北、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湖北、四川、宁夏、新疆等9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统一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国53个地市级示范地区登记建档企业数量近42万家,系统中注册的企业数量近20万家。
总结各地区、各单位的情况,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之后,与传统方法相比,具有五个方面的特性:常态性,隐患排查治理实现了日常化、经常化、制度化;实时性,随时随地排查、报告和监管隐患;闭合性,从隐患排查到治理结束,从企业到监管部门,从行业管理到综合监管都形成了完整的链条;过程性,信息化系统真实记录了每个环节、每条隐患的上报、整改的全部过程,提高了监管实效;应用性,既促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又推动了安全监管方式创新,为预防为主、源头防范提供了有力支撑,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排查隐患的转变,对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题与对策
记:全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开展近3年以来,还存在哪些问题,应采取哪些对策?
孙:问题确实存在。比如,一些地区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高,畏难情绪较重,工作推进不力,甚至毫无动作;一些地区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不扎实,企业摸底调查、建立企业台账、组织开展培训、完善隐患排查标准、制定相关制度办法等不完善,工作不到位,机制不健全;一些已经开始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地区存在企业排查、上报隐患“两本账”,影响了促进隐患整改的效果;有的地区监管部门存在不愿用、害怕用系统平台的问题,担心工作风险加大,可能被追责;一些企业也忧虑如实上报会被监管部门处罚,积极性不高等。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坚持防患于未然。2014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六项重大改革专题之一,制定改革方案,已经开展试点。
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设立了多项罚则。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加快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各类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规范隐患整治工作流程,严格整治标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起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依法治理的重点就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将有力促使企业由被动接受监管变为主动排查治理隐患,有效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这为我们顺利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求安全监管工作要实施精细化的监管,按照企业不同的安全生产水平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另一方面,要采取科学的手段、创新的方法,提高发现隐患的能力和水平,及时跟踪隐患的处理。
下一步重点
记:目前,全国各试点地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那么下一步工作还将围绕哪些重点展开?
孙:下一步,全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要着力在4个环节上下功夫:
做好分类分级。要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调查摸底,登记建档,注册入网,根据企业规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安全管理水平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实际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属地管理。
科学建立标准。要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制定各类企业隐患排查的具体标准,一企一清单,使企业知道“查什么、怎么查”,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优化系统平台。围绕政府端、企业端、公众端三个主要方面,建立简洁实用、融合相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平台,做到企业隐患排查、登记、整改、评价、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并充分发挥员工参与和监督隐患排查治理的作用。
加强过程考核。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权重,实现由重结果向重过程的转变,鼓励引导各部门和企业把工作重心放在隐患排查治理上。安全监管部门通过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进行动态考核评估,建立隐患排查“黑名单”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精准化执法和差别化监管,提高执法效能。
同时,要扎实做好5个方面的工作:
强化组织推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筹推进体系建设的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处室的,要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体系建设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重视和财政支持,鼓励以省级单位建立系统平台。中央企业要带头开展体系建设,针对多层级管理的特点,建立科学化的平台管理隐患。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各地区、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完善顶层设计,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加强监管执法,督促落实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目标,有效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进程。
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规范运行。新《安全生产法》明确提出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从2014年12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将作为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核心是建立隐患发现机制、整改机制、记录机制和通报机制。要以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加快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标准,抓紧出台《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明确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内容。要抓紧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本规范》。要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程序,指导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清单,从源头上提高发现隐患的能力、水平和质量。
坚持典型引路,扩大建设成果。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力度。特别是对涉及技术、管理、资金、人才等方面的问题,将抓紧解决。将按照建立网格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四化融合”,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三位一体”的思路,加快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监管防控体系的建设。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安全监管创新。实践证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于推动安全监管创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好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就主动,监管部门就可以少检查或不检查,反之就要重点检查、反复检查。下一步,各地区要把企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体系运行质量作为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制定有针对性的年度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做到好坏有别,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要把各类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全部录入系统平台,在线跟踪隐患整改。要认真梳理每起事故中暴露的问题,并纳入隐患排查的内容之中,真正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发生。要推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体系建设与安全标准化创建、保险费率浮动以及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予以关联。要把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之中,对企业依照规定开展自查自改自报的隐患不予处罚;对长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向社会公告,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进行通报。要积极推行隐患排查“安全管家”服务模式,针对小微企业存在的“不愿管、不会管、没人管”,以及部分企业应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时存在的“不会报、报的少、没人报”等问题,鼓励支持指导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体系建设服务。
加强培训宣传工作,形成有利的舆论氛围。大力创新培训的方式、方法,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培训机制,重点对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方法、企业自查标准、系统操作进行全面培训,使企业知道“怎么查隐患、怎么治理隐患、怎么上报隐患”,使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白“管什么、怎么管”,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工作要求。要针对不同的应用对象,组织开展大规模、分层次、分类型的专业培训,将培训工作落实到基层监管部门、企业负责人和信息管理员,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车间、班组和一线员工参与隐患排查分类分级标准的专项培训,做到会查、会报、会改隐患。同时,要加强培训检查督导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要抓好典型推广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对一些典型经验进行重点及深度报道,增强做好体系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体系建设的有利环境。
编辑 赵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