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几个问题

2015-04-13 04:08肖北雁王文彬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5年8期
关键词: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电梯

肖北雁 王文彬

(1.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锦州 121000)

(2.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锦州 121000)

2009 年以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继颁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消防员电梯等6 个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梯规》),系统规范了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这是值得庆幸的事,但由于某些原因所致,在实际工作中感觉到《梯规》在某些方面有着不妥之处。

1 《梯规》中的几个问题

1.1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一体的规则模式不妥

现行《梯规》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为一体的规则模式,将其属性、内容不同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两大检验类别人为硬性合并,相同的检验内容将电梯生产(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简称“生产”)和使用环节强制覆盖。

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其相应生产过程进行验证性检验。而定期检验是在检验周期内,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现实状态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强制性定期检查验证。两者都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确保安全的必要手段。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两类属性不同的检验(见表1)。

表1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属性区别对照表

由表1 看出,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各自属性不同,前者对应的是生产环节,后者对应的是使用环节。

在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需要对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管理制度的执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进行监督检验,这也是国际上同行对这类具有危险性设备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用做法。在监督检验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对重要环节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并做好记录,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签证认可的必须及时进行签证;另一方面,对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及时向生产单位提出。监督检验应该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生产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确认核实,如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检测、载荷试验、出厂编号等重要项目。

2)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

3)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有的还要出具报告。

在进行定期检验时,需要对使用单位的在用设备的现实状态进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受环境、工况等因素的影响,因腐蚀、疲劳、磨损等都随着使用的时间,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或原来允许存在的问题逐步扩大,如裂纹、腐蚀等缺陷,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等问题,产生事故隐患,会导致发生事故或增加发生事故的几率。在使用单位自行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的基础上,通过定期检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在具备规定安全性能的状态下,能够在规定周期内,将发生事故的几率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内,保证特种设备能够运行至下一个周期。

监督检验实质上是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产品安全性能的验证;定期检验实质上是规定周期内特种设备现实状态的确认。《梯规》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两类属性不同的检验合为一体,两者混肴各自着重点不突出,将其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编制一起,仅是两者适用条款相对有所增减,并未体现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各自属性,由此可见,这样的检验规则模式实属不妥。

1.2 监督检验项目未能体现过程监检

《梯规》在第三条规定:“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条内容非常明确规定,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实质是实施过程监督检验,既施工全过程监检,为此,《梯规》将所有检验项目根据质量控制程度划分为A、B、C 三个类别,并分别制定相应检验程序,进行不同程度控制。《梯规》A 类项规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明示A 类项为质量控制停止点,该类项目必须由检验机构进行审查、检验,而且必须合格,否则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作。但在A 类项设置时却未能体现其规定内容。

●1.2.1 《梯规》中A 类项设置状态有所不妥

由于A 类项的重要性,《梯规》电梯监督检验项目中设置了A 类项(见表2),表2 可以看出电梯监督检验项目共53 ~95 项,仅仅设置3 ~5 个A 类项,位置为前3 项和后0 ~2 项,形成 “头重脚轻躯干空”的不妥状态。

表2 现行《梯规》监督检验项目中A 类项目设置状态

上述“头重脚轻躯干空”的现象表现为,监督检验项目中前三项均为技术资料类的项目,此类项目内容大多数是施工前的告知资料,已由监察机构在施工前审查合格,反之不能进入施工状态,故不存在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情况。其中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等资料也都是施工完成后施工方的资料,同样不存在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情况。后两项A 类项为“下行制动试验和静态曳引试验”均为试验项目。其中“静态曳引试验”为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载货、非商用汽车电梯,施工频次较低,此类项目一般都是整机施工完成后进行,所以更不存在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情况。由此可见现行《梯规》中电梯监督检验A 类项设置虽然重要,可视为质量控制点,但对下道或后续工序影响不大,未能体现过程监检。

●1.2.2 实质的质量控制点未列入A 类项

由表2 还看出除“头重脚轻”的设置的A 类项外,占总监检项目90%以上的中间区段项目均为B、C 类项,未设置A 类项,在实质性施工过程的工序中均无A 类项,换言之,实质性质量控制点未列入施工过程工序中,由于实质性施工过程的工序中间区段未设置A 类项,检验机构的过程监检也处于无章可循状态,电梯安全性能得不到检验机构的过程监督,失去了过程监检的意义。一旦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失控出现不符合事件,电梯安全性能得不到保证。

“线”—点对点即连成线,实现一对一的点燃,具体形式是“名师工作坊”。在图1中,以导师O为中心发力点,联系带动周边若干学校A、B、C、D、E的骨干教师,最大限度地激发骨干教师的主动性,提升其教学能力。

1.3 监督检验工作中缺少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环节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二十五条“监督检验”指出:“ 按照目前的做法,对一般问题,可采取出示意见联络单的形式,告知生产单位及时改进;对严重问题,采取出具意见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生产单位必须改正,并将其意见通知书及时抄送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具有典型性的要形成检验案例,报告国务院或者省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由此看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与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有一定区别(见表3)。

表3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与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区别对照表

由表3 可以看出监督检验过程中《联络单》和《通知书》两者均有用场,缺一不可,针对发现问题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形式。

但《梯规》第十七条规定:“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施工、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梯规》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一起笼统做出上述规定,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混为一谈,实在不妥,缺少发出《联络单》环节,该规定对于定期检验可以适用,对于监督检验显然不切合实际,仅出具《通知书》明显不能满足施工过程监督检验的需要,施工过程中总会发现一般问题,检验人员可随时采取发出《联络单》的形式,告知生产单位及时改进;如果此类问题采取发出《通知书》,岂不是小题大做。但对严重问题则应采取发出《通知书》的形式。严重问题一般指监督检验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标准体系严重失控;对《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或者施工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以上几个方面问题则应采取发出《通知书》的形式。

1.4 监督检验未融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二十五条“监督检验”指出:在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需要对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管理制度的执行,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进行监督检验,这也是国际同行对这类具有危险性设备进行监督管理的通常做法。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正常运转与否,直接关系到施工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同时也关系到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自身安全。现行《梯规》监督检验项目中却未涉及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管理制度的执行等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可见《梯规》对此重视程度欠缺。

1.5 监督检验未对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做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二十五条“监督检验”指出:“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有的还要出具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已明确规定监督检验证书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技术资料,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监督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实施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后,向受检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监督检验证明资料,也是被监检特种设备属性及其身份的永久性档案资料。这样有着重要意义的证明和永久性档案资料,在《梯规》中却被其忽视,在其条款中未予规定,显然是一漏洞。然而,《梯规》在第十八条却规定“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期限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笔者认为检验报告是实施检验工作内容的载体,同样是监督检验证明资料,固然重要,但不能代替监督检验证书,它是监督检验证书的支持性文件,只要在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合格的前提下才能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因此,《梯规》仅规定检验机构必须在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是不够的。

2 现行《梯规》存在问题的原因

2.1 历史原因导致目前状态

《梯规》基本保持了2002 版电梯验收检验规程和定期检验过程中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基本内容,导致《梯规》由验收检验直接过渡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只是相对监督项目减少而已,其性质相差无几。经笔者初步了解,现在大多数电梯的监督检验,还是以前验收检验的模式,施工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全部施工完成并调试后,将其规定的相关资料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派员现场“监督检验”,发现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出具报告。根本谈不上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验,实质是施工后的验收性质的检验。究其原因是《梯规》中没有规定实质性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停止点既A 类项所致。《梯规》中名曰监督检验实质还是验收性质的检验。

2.2 有关部门指导协调起草工作尚未到位

《梯规》中的几个问题除上述原因外,再有就是起草工作没能借鉴其它“兄弟规则”经验模式,电梯规则模式另立一门,形成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一体的规则模式,有关部门指导协调起草工作不到位,目前特种设备检验规则模式多样,除电梯外,起重机械为制造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压力容器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锅炉为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据了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与《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将合并修订为《锅炉监督检验规则》与《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与压力容器模式吻合,建议《梯规》也应向其靠拢。

3 对策及建议

针对《梯规》存在问题笔者建议,在适当时候修订《梯规》,将其规则模式向总局特种设备局合并修订意向靠拢,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一体的规则模式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独立规则模式,使之便于系统掌握,各自突出中心。对于《梯规》监督检验内容未能体现过程监检的问题,笔者认为《梯规》中检验项目应按照之前所述质量控制点的定义及建立原则,结合监检对象施工工艺流程的关键工序,科学的选择相应项目,设置有实际意义A 类项,例如:井道样板架/线、导轨、槽钢承重梁等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监督检验工作中缺少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环节、监督检验未对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做规定、监督检验未融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内容等问题应及时予以完善。

4 结束语

上述《梯规》存在的几方面问题,使得电梯监督检验类似于2002 版《梯规》验收检验,导致未能对电梯生产环节的施工过程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检验。因此,《梯规》起草工作应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框架下和在TSG Z0001—200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的基础上,树立整体特种设备管理理念,借鉴他人经验,科学地制定检验规则,力求检验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根据不同类型电梯的特点和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各自属性及内容,按照保障安全、确实必要、操作可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将我国电梯的管理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1] 阚珂,蒲长城,刘平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S].

[3] TSG 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S].

[4] TSG T7003—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S].

[5] TSG T7004—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S].

[6]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S].

[7] TSG T7006—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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