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平
(上海师范大学 跨学科研究中心,上海 200234)
科研伦理(Ethics of Science Research),又称科研职业伦理或科研道德,是指科研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职业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道德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实践活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一种强大的工具或力量,对它的善的使用还是恶的使用完全取决于人的伦理道德价值指向。爱因斯坦指出:“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1](P56)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实际上是把人类推向一个必须由自己选择未来的“十字路口”。对于科学技术善的使用,能给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巨大的福利,推动人类文明的快速发展;对它恶的使用,又可能给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巨大的灾难。今天,世界各国纷纷高度重视科研职业伦理建设,旨在借助道德理性的力量,依靠人类的伦理自觉精神来趋利避害,规约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方向,使之造福于人类,而不是加害于人类。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在大力推进当代科学技术研究的同时,比较重视科研伦理道德建设。美国的科研伦理道德建设的实践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科学技术对从业人员的客观道德要求,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由于对知识的探求和传播在其传统文化中占有的崇高地位,科技研究及从事科研的职业人员一直都拥有公众尊敬的地位。但是,随着科研与人们日常生活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越来越多的科研丑闻进入公众视野,人们逐渐认识到在科学这样神圣的殿堂中也时刻存在着某些研究人员的不道德行为,科学已开始沦为这些人牟取私利的牺牲品。
美国对科研职业伦理问题的研究已经具有较长的历史。1957年,美国社会学家R·K·默顿在就任美国社会科学协会主席时的演讲中谈及被他称之为“科学活动中的越轨行为”[2](P419~430)的科研不端的早期表现形式——伪造、剽窃等欺骗行为。在默顿之后的十几年中,学者们的关于科研职业伦理的研究工作主要围绕在科研道德、科研伦理方面。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新闻媒体行业的繁荣提高了伪造、篡改、抄袭等科研不端事件的曝光频率,科学在大众心中的威信力逐渐受到质疑,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也导致了美国国会的直接干预。1981年3月31日至4月1日,美国众议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监督小组就当时日趋严重的科学欺诈行为事件举行首次听证会;为了进一步防范各种科研不端事件的发生,1989年美国卫生部(HHS)增设了“科学道德建设办公室”(OSI)和“科学道德建设审查办公室”(OSIR),并颁布第一个应对科学欺诈行为的联邦管理法规;两年之后,美国国会再度举行了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听证会,并于1992年将“科学道德建设办公室”和“科学道德建设审查办公室”合并为“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ORI),为了保证其权限,美国国会于1993年通过《美国健康研究院复兴法案》,并成立了一个包括教学医院医生、生物医学科研人员、律师、伦理学家等12人组成的科研道德建设委员会。
随着美国科研职业伦理方面出现的各种纷繁复杂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了对科研职业伦理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比如由约翰·爱德索编写的《科学责任的两个方面》(1981)、美国科学促进协会(AAAS)的《职业道德计划、科学的阴暗面》(1983)、亚历山大·考奈的《虚伪的预言者:科学欺诈、失误与轻罪 》(1986)等,都是围绕科研不端行为对美国科研职业伦理展开探讨与研究。同时,一些国际性的著名期刊,如《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美国科学家杂志》(Amer.J.Sci.)、《内科学年报》(AnnalsofIntemalMedieine)等也发表了相关的论文和评论。随着更多复杂且恶劣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曝光,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研究的焦点集中到科研诚信问题上,如P·D·肯尼斯撰写的《定义科研不端行为:关于美国经验的一些反映》,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从1989到1995年美国联邦政策中卫生部(HHS, 1989)、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1991, 1993)、公共卫生署(PHS, 1992)、研究诚信委员会(CRI, 1995)等政府部门或机构有关科研不端行为定义的演变及其争议。此外还出版了一些有影响的著作,如《科研不端行为》(1994)、《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负责任行为》(1995)、《科研诚信:负责任的科研行为教程与案例(第三版)》(1995)、《科研道德:倡导负责任行为》(2002)等。
美国政府在美国科研职业伦理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自从1981年美国国会首次因为科研欺诈行为举办听证会起,美国政府就显示出了其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决心。在当时科学界内部极力反对的情况下,美国政府不仅成立了专门处理科研职业伦理问题的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并及时坚定地推行由伦理守则和道德规范向公共政策和法规规章的制度化转变,取得了成功。这也是美国科研职业伦理发展历程中的一次重大转变。
21世纪以来,随着科技浪潮逐渐席卷全球,科学技术也成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有力武器,科研活动呈现出竞争日益激烈而科研环境却又日趋恶化的态势,科研不端行为日益成为国际性问题。为了应对这一局面,美国也积极寻求应对科研不端行为新趋势的方法。2007年9月16至19日,美国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与欧洲科学基金会(ESF)联合在葡萄牙的里斯本召开了一次以“科研诚信:培育负责任的科学研究”为主题的世界性会议,标志着美国正积极寻求一种综合全面的方案来保证负责任的科学研究行为,希望能够通过学术与政府的联合、国家与国家的协作,应对科研不端行为国际化的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的科学技术发展迅猛,逐渐取代德国成为新的世界科技活动和经济活动中心。美国的科学技术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美国对科研职业伦理核心价值理念的重视和坚持。这些核心价值理念主要包括:诚信、客观、负责和守法。
诚信原则是科研活动中最重要的价值理念,它意味着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科研数据、科研资料、科研成果时不弄虚作假,对科研团队或合作机构的诚实守信,因此,负责任的科研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科研诚信。诚信作为人们在现代社会交往中的基本原则,不仅在一般生活领域中对普通大众的交往产生着重要影响,在以探求真理为目的的科学界更是一条无法被取代的金科玉律。诚信作为科研职业伦理核心价值中的一条基本理念,不仅意味着科研职业人员自身良好的行为操守和高尚的道德素养,更代表了研究机构对内的研究环境和对外的社会形象。对科研职业人员个人来说,诚信原则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第一,科研职业人员个人的诚信意味着在科研工作选题立项、执行以及报告方面的学术诚实。在此意义上,科研职业人员应当诚实地描述自己研究工作的意义,对于同行业研究人员的质疑应给予以研究结论为依据的辩护,在意识到自己研究中的差错时应诚实地承认错误。第二,在研究项目申请及研究结果报告中应当准确地表述自己的贡献。任何一项科研工作都不可能独立完成,准确地表述自己的贡献意味着诚实地对待研究合作者们的研究成果和鸣谢相关研究课题的前人的贡献。最重要的当然是不能把别人的研究成果剽窃为自己的。第三,做到同行评议的公正性。同行评议是科研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由于它牵扯到诸如研究经费的分配等各种利益分配与冲突的问题,而且身为评审人的科研职业工作人员在评议过程中也会得到各种学术的“内部消息”,因此作为评审人不仅要对这些“内部消息”严格保密,更要做到不偏不倚地对研究课题评价并坦陈其中的利益冲突。第四,学术交流(包括互通信息和共享资源)中的同行相尊。科研经费所依据的原则是科学研究要造福人类和推进公益,出于个人利益而独享研究成果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这一原则,更会阻碍科学研究的发展进步。因此这一要求意味着科研职业人员要向学术界全面、公开和及时地报告其研究发现。现代知识产权条例和保密制度可以很好地保证率先报道重要发现的科研人员的利益。及时全面公开地报告自己的研究发现,不仅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科学界保障自己的利益和荣誉,更可以通过他人验证研究成果来检验研究发现的正确性,更好地推动科学的发展。同时,这一要求也是研究人员与其导师之间教学相长的重要方面。第五,在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时要保持其透明度。科研工作中不乏出现个人利益与科研诚信相互冲突的例子,当研究成果为科研人员自身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对科研诚信产生负面影响的时候,诚信原则要求科研工作人员将这种利益冲突向科研单位或相关出版物进行披露,以促进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第六,保护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体对象。此要求中蕴含的伦理原则已被一系列国际准则所公认,并成为美国联邦管理条例之一。第七,善待科研工作中涉及的试验动物。在涉及动物实验的科研工作中,其研究方案要依据法律和专业标准,要采取一定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的疼痛、折磨及压力。第八,要坚持承担科研人员与其科研群体之间的相互责任和义务。这里所指的责任与义务不仅是学术方面的,还包括科研团队间的人际交往,相互尊重、公正坦诚的人际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3](P43)
科研活动是主体认识客观世界,探索与发现客观规律,寻求真理的过程,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世界中蕴含的规律和真理本身就具有无法依照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客观性,只有认识并接受这种客观性,才能使科学研究的成果向真理靠近。保持科研活动中的客观原则意味着在科学研究中尽可能不带主观偏见地记录科研活动事实,保持科学研究的真实性;同时,客观的价值理念也要求科研职业人员在对待他人的科研成果时做到公平公正,保证科学研究的纯洁性,正如《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负责任行为》中所说:“科学家的研究结果反映了科学家试图精确地和无偏见地描述世界的一种真诚的努力。”[4](P1)1995年,美国国立卫生院(NIH)颁布了《研究中的客观性》法规,可见科学研究活动中保持客观态度的重要性。首先,客观的价值理念要求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意识、情感等生理和心理方面因素的影响,客观地记录科研过程中的数据和科研结果。在《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HHS)确保科学公正的政策和原则》中提出“科学进步应建立在实事求是的调查,不拘一格、开诚布公的讨论,正确的理解和对事实的尊重之上”。①在《诚实的科学和学术活动》一书的学术行为规范中也提到,“我将对我使用或者生成的数据质量负责,对我作出的结论、解读和应用的真实性负责。我将遵守相关质保和质控标准,保证不隐瞒与我所作结论、解读和应用不符的信息”,“我将以保证科学活动和成果汇报的质量和客观性为先,而不以个人得失或效忠个人或组织为先”,“我将在学术成果汇报中严格区分事实、个人观点、推断、假设和专业判断,再利用这些成果进行决策和向其他科学家决策者或向公众通报成果时,对相关的不确定因素予以描述”。②其次,客观价值理念要求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过程中做出复杂决策的时候基于研究事实而非个人感觉,“我将为促进科学进步,得出正确决策为重,用最适合,现有最佳的,高质量科学数据与信息支持本部门工作”③,这也正是科学活动的严谨性的体现。最后,客观价值理念要求科研人员在面对他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时给予基于事实的公正评价,不因个人利益和喜好而有所偏颇。在美国1979年公布的《贝尔蒙特报告》中,就将公正作为一项普适性的伦理原则提出,并倡导在挑选研究受试者时要做到“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④在《诚实的科学和学术活动》中也对公平公正做出了规定:“科学家要避免利益冲突,做到不偏不倚。”⑤公平公正是最有效的科研激励手段,能够直接遏制科研不端的行为。在科研活动中遵循客观的价值理念不仅表现在认识过程当中,更要体现在道德价值方面。科研活动中的道德价值往往体现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力中,而客观理念直接要求抛弃科研人员个体的主观个人利益,保证科学研究的纯粹性。
科研活动中的负责价值理念是指科研职业人员要认真严肃地对待科研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并对自己的行为尽到应负的责任。对有巨大社会影响的科研活动来说,负责的对象不仅是个人,更包括社会公众,因此负责的核心价值理念就显得更为重要。早在1999年的世界科学大会上通过的《科学和利用科学知识宣言》中就提到过,身为一名科研人员,首先要意识到自己肩负的对全社会、全人类的责任:“从事科学研究和利用从中所获的知识,目的应当始终是为人类谋幸福,其中包括减少贫困、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保护全球环境,并充分考虑我们对当代和后代子孙所承担的责任。”⑥美国历来倡导“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如同《负责任的科学:保证科研过程的诚信》报告序言中所指出的那样,“面临由研究行为中的诚信与科研不端行为所引起的众多复杂问题,科学家们主要依靠一种基于传统或惯例、自律性相互制衡的荣誉制度,以养育负责任的研究实践”。⑦在科研活动中,负责的核心价值理念要求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次的科研实验;精确地设计实验和准确地记录数据;珍惜有限的科研资源,杜绝浪费和保证科研成果的独创性和正确性。在《诚实的科学和学术活动》中规定:“我将按联邦和本部政策及程序规定致力于创造、使用、保存、记录、维护科学材料、文献、方法、信息和数据。”⑧另外,尽职负责体现在具体的科研活动中也要求科研人员做到“我将妥善处理配备给我的资源,如设备、基金、时间和下属员工”。⑨
美国是个法律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因此在科研职业伦理中也处处渗透着法治和守法的核心价值理念,这种理念不仅通过美国国家学院一系列的研究报告得以明确,而且还通过其所提议的法规、政策及相关程序得到贯彻执行。为了应对日益猖獗的科研不端行为。美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制定并实施了相辅相成的直接规范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法规体系,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实验人体保护、实验动物福利、数据管理、利益冲突、导师与研究生责任、合作研究、原创作者与出版、同行评议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如美国国会在1966年颁发的《动物福利法案》和《1974年国家研究法案》分别对科研实验中的动物和人的权利做了规定;1985年国会颁发的《健康研究附加法案》要求建立对科研欺诈行为的评价报告进行管理的程序;1987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独立发布了《科学和工程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并成为联邦管理法规;还有2000年颁布的《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是迄今效力最高、最权威的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美国联邦法规。此外,美国科研资助与管理机构的成立及其投入都有相应的法案支持。如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建立依法是1950年的“国家科学基金会法案”。NSF的投入、战略和预算都有明文法律保障。政府日常科技管理活动也体现了“依法办事”原则,科技管理包括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已经基本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受理程序、处理方式均以联邦政策法规形式加以原则规范。另外,在科研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问题,也要尽可能地根据法律法规、各部门的政策和各协会的指南等调节和化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以保证科学研究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美国职业伦理核心价值理念的指导之下,诸如美国科学院、美国科学促进学会、美国化学协会、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等机构都颁布了自己的行为指南或职业准则,美国政府也以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分支部门的政策与指南等形式对科研人员的具体行为准则或规范做了规定。
现代科研活动的复杂性使得科研人员很难再独自完成科学研究,这就意味着一项科研活动的背后凝结着整个科研团队的智慧与汗水,在科研过程中也就难免和团队中的其他工作者产生各种荣誉、利益等方面的关系。因此,遵守科研人员个人与科研团队之间的职业伦理准则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科研团队中的个人之间常常存在有师生关系。导师往往不仅是科研团队中的主导者,更是培养学生逐渐独立选择实验项目、计划并实施试验方案,完成某项科研活动的教导者。《科研道德:倡导负责任行为》中提到了师生双方应遵守的原则。对于导师来说,应“致力于对学生进行持续不断的教育和指导、合理地分配任务、经常给学生建设性的评估、对成果和著作署名的归属要公平、对学生职业生涯的指导,以及帮助学生获得就业和科研经费”。对学生而言,应当“尊重导师、忠诚于研究群体、热衷于科学事业、对科研课题全力以赴、仔细做实验、实验记录完整准确、实验结果汇报精确、对口头及书面报告和论文的发表要尽心尽力”等。[3](P50)《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研究行为指南》对导师与学生责任的职业准则有:“主要导师有责任为学生提供科研环境,使他有机会获得该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导师应该时刻关注学生的进步,定期亲自与学生进行当面交流,使科研经历具有意义。为了保证学生能够得到应有的科研训练,导师应当限制实验室里学生的数量”,“在导师与学生的关系中,有几个方面值得强调。第一,导师要通过言传身教,向学生传授科学行为的标准。第二,导师应该呕心沥血,保证学生参与到有助于其职业发展的研究活动中。第三,导师应当对学生的表现给予准确的评价,同时对其职业发展提供一些建议和机会”。同时,学生对导师和研究机构也有一定的责任,包括“遵守上述指南、适用规则、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制定的约束等”。⑩
在科研活动中对待合作者或者合作机构时的职业准则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研究行为指南》和《科研道德:倡导度责任行为》也有提到。前者主要针对程序方面的相关问题做了规定,如,“所有参与者应当在合作开始时,就合作的基本原则(包括最终署名问题)进行公开的讨论”,签署相关正式书面协议和办理相关许可证和专利等,从程序的角度保障在合作过程中对每一位科研参与者的公平公正。后者则鼓励尊重参与科研事业的每一个人,倡导遵守科研机构中促进相互尊重和信任的涉及“职业健康和安全、在就业机会、工资和福利待遇上的公平”等方面的法定政策。这些行为规定具体落实到合作过程中就意味着首先要在科研资源的分配中体现出尊重与公平的精神;其次要求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不能做出有损他人利益的事情,比如《诚实的科学和学术活动》中规定“我保证不从事会造成与他人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我保证不故意妨碍他人展开科学活动,保证不从事学术不端行为”。
关于科研成果发表阶段的署名的规定,也是科研人员必须要遵守的职业道德之一。《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研究行为指南》明确对科研行为中的署名权问题做了规定:“对每个研究人员来说,署名权应当依据是否对试验的构思、设计、实施和(或)实验结果解释做出重要贡献,以及是否愿意承担研究责任。不符合上述标准但通过鼓励、建议,或为试验提供场地、资金支持、试剂,偶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或提供材料等对研究有帮助的个人,应当被列在致谢部分,但不能列入作者行列。”“投稿人是论文的主要作者,他负责协调研究的完成和投稿,遵守相关投稿须知,协调团队对咨询和质疑进行答复。投稿作者应当保证所有作者的贡献度在署名中得到适当的体现,保证每个作者都审议过原稿和修订稿,并同意将其投稿。”除了署名权上的职业道德规范外,对出版的学术成果也同样进行了要求,“我将遵守著述和出版学术活动成果的职业规范,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
最后,为了审核科研项目的所包含的实用性价值性,需要对以发表为目的而撰写或已经投稿的文章、研究经费申请书和研究方案进行同行评议。同行评议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位科研成员都有参与同行评议的义务,因此在相关方面对科研职业人员的规范也屡见不鲜。比如《诚实的科学和学术活动》中规定“我将对他人工作作出建设性的、客观的、专业的和有效的同行评议,而不受嫉妒、同行间猜忌、竞争、非科学领域分歧或利益冲突的影响。我将像报告自己科研成果一样一丝不苟地详细作出同行评议”。《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研究行为指南》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同行评议要求评审人是被评议领域的专家。如果评审人与一名或多名被评阅文章的作者有直接竞争、合作或者其他亲密关系,那么他应该避免任何不管是真实的还是感觉到的利益冲突。一般情况下,出现这种利益冲突时,评审人应该放弃参与评议过程,并退回未阅读的材料”,“评审必须客观。审稿人只能根据已发表的信息对材料进行科学评价,不应受到非公开发表的科学信息的影响”,“被评审的所有材料均为保密资料。除非材料此前已经公开过,否则审稿人不能用这些材料谋求好处。被评审的材料应该对其他人保密,除非需要其他人参与评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共享此材料人员的姓名告知评议机构负责人。除非得到期刊或评议机构和作者的特别允许,审稿人不应以任何方式复制、保留或使用被评审材料”。另外对于其他科学工作者提出的批评和建议,也应当在客观的立场上予以接受,“我将乐于接受同行对我开展科研活动所作的建设性批评意见并予以回应”。
科研活动中的参与者除了科研人员本人、科研团队或合作者之外,还包括科研实验对象,科研人员与实验对象之间也有明确的职业伦理准则。1946年的《纽伦堡法典》中提到“受试者的自愿同意绝对必要”,“当受试者在实验过程中,已经到达这样的肉体与精神状态,即继续进行已经不可能的时候,完全有停止实验的自由”,“在实验过程中,主持实验的科学工作者,如果他有充分理由相信即使操作是诚心诚意的,技术也是高超的,判断是审慎的,但是实验继续进行,受试者照样还要出现创伤、残废和死亡的时候,必须随时中断实验”。世界医学会在第18届世界医学会联合大会上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规定:“在医学研究中,医生的责任是保护人类受试者的生命、健康、隐私以及尊严”,“医学研究要符合促进尊重所有人类受试者、保护他们健康和权利的伦理标准”,同时要求“也必须重视研究中实验动物的权益”。1979年,美国卫生、教育和福利部根据《纽伦堡法典》和《赫尔辛基宣言》中的伦理道德精神,公布了《贝尔蒙特报告》,报告中不仅总结了三条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一般性准则,即“尊重个人准则”、“善意准则”和“公平准则”,还对这些道德准则的实际应用做出了规定,如“(出于)对个人的尊重,要求受试者要在他们能力所及的程度上,有机会自己选择在他们身上什么是可以发生的,什么是不可以发生的”,“非人道或残忍地对待人体受试者,在道德上永远都是不正当的”,“公正准则所提出的道德要求是,对研究受试者的挑选要通过公正的方法,并要得出公正的结果”。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研究行为指南》中对科研人员与人体实验对象之间做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在试验开始前一般要按照科研机构的行为指南或规则编写书面的科研实验方案,对实验对象的“入选资格和保密性、需要收集的数据、数据存储、检索、统计分析与报告的机制,以及主副研究者身份的确认提供成文的规定”。其次,科研活动中的材料如果“是由他人取自患者或志愿者,使用此材料的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在采集材料时,遵守了知情同意和保护人类免受研究风险的原则。最后,在发表来自于实验对象的相关数据时,不应暴露受调查个人、家庭和团体的身份。
除了人体实验对象,在科研活动中最多接触到的是各种实验动物。作为科研工作者,善待工作中的实验动物不仅是作为普通个人的基本的道德要求,更是需要严格遵守的职业准则。美国国会早在1966年就颁发了《动物福利法案》(1970、1976、1985、1990年修订),要求科研工作人员要关怀“作为研究工具使用、用于展示目的或者宠物”的动物。在《科研道德:倡导度责任行为》中也提到了“善待科研工作中的实验动物”原则。首先,在任何特定的方案中要权衡动物的需要;其次,在科研工作开始前确保实验动物的基本生活必需;第三,认真考虑该项研究对社会或对动物带来的好处,抑或对任何动物可能带来的伤害;第四,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的疼痛、折磨及压力;最后,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方案要依据法律和专业标准。另外,在《诚实的科学和学术活动》中也规定“我将在科学活动实践中遵守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动物及人类研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为出于买卖、研究、贩卖或展览所需培育的某些动物提供最起码的关爱和保障”。
科学研究活动的目的是服务于大众、造福于百姓,因此,每一项科研活动的最终成果都应对可能阅读到的服务对象负责。《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研究行为指南》也提出了相关的准则。“在科学期刊上发表文章通常遵循新研究成果首次公开的机制,但如果涉及公共健康或安全问题,允许有例外”,“将一个完整的科学研究结果分开发表,或者将相同或相似的数据多次发表,就属于不当行为”,“每篇论文都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供有见识的读者对其正确性作出评价”。对于每一个科研活动而言,它服务的对象不仅是普通民众,对于相关方面其他研究人员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当其他有资格的科学家重复你的实验结果时,你发表论文所需的任何特殊材料和微量的稀有试剂及未发表的数据都应提供给他们”。同时,现代科研活动难免与提供其科研经费的商业机构有经济上的往来,在此过程中或多或少会产生某些潜在的利益冲突。《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研究行为指南》在这一方面规定“在实验的设计、实施和报告阶段,科研人员应将所有相关的财务关系(包括其直系亲属的财务关系)向研究院、中心或部门公开,在参与基金申请的同行评议前向资助机构公开,在向大会报告研究成果前向会议主办方公开,在投稿或审阅文章时向期刊编辑公开”。另外,科研人员也有义务保守合作方的信息,“我将依法尽最大可能保守个人、社区和实体的机密和业主信息,他们的利益和资源既是科学活动的研究对象,又受到科学活动的影响”。
科研人员职业伦理的具体准则是科研职业伦理核心价值理念的具体实现,是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及相关部门为促进负责任科研行为、遏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共同努力,虽然这些准则很难做到尽善尽美,覆盖到科研活动中的方方面面,但是它们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政策一起,为营造健康良好的科研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科研职业伦理的建设离不开他律与自律的有机结合,自从20世纪80年代愈演愈烈的科研不端行为被频频曝光以来,美国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科研机构自身就开始了对建设科研道德、促进负责任科研行为的一系列实践探索。
提高科研职业人员在科研活动中的自律意识的职业道德教育是美国科学界对促进负责任科研行为的一项重大实践。“由于专业人士具有特殊能力,他们也肩负特殊责任。这正是因为专业人士具有别人没有的影响世界的能力和机会,他们更有责任确保他们的行为不会对个人和公众安全与福利造成伤害。”因此,提高科研职业人员的道德教育不仅仅与提高科研竞争力息息相关,更是从根本上杜绝科研不端行为的有效方法。
1989年,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颁布条例,要求为所有接受国家研究服务奖学金的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提供负责任科研行为方面的教育。1992年开始,美国科学院就要求科研人员和研究所应关注与科研道德相关的教育项目。在《科研道德:倡导负责任行为》一书中,结合美国多年来对于开展负责任的科研行为的实践经验,总结出一种教育模式,主要包括了3条原则。第一,教育项目应该围绕培养负责任行为的能力而设置。这些能力包括:能够认清在科研环境中所发生的情况的道德范畴,并能够认识到适于用这些情况的、管理该领域的法律、规章和准则;能够对行为选择做出站得住脚的理论阐述;能够将科研人员本人的价值观与其专业领域的价值观结合起来,并能够适当地将职业价值观摆在个人价值观之上;能够以高尚的科学道德完成对自己职业生涯至关重要的一系列复杂的任务,如交流想法和成果,得到经费、教学和指导。第二,教育项目要依照成人教育的基本原理而设计。尤其是负责任的科研行为的教育应该做到:在总的教育项目的背景下提供,包括师生互动、以专业特点设置的核心课程及专业技能的明确训练;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进行,最好是贯穿于整个教育项目的始终,并包括检查、实践和评估;运用积极主动的学习方式,包括师生间的互动交流。第三,要尽可能地让那些积极从事与受训人员有关的研究的教授们来授课。[3]以上这些原则旨在通过这样的教育项目的培训,培养科研职业人员对研究环境中产生的复杂问题的分析能力和科研职业人员有效、负责的科研作风所需要的自律、自检及贯彻能力。同时,书中还提到在教育过程中导师与机构领导人(如学校校长、科研机构行政主管等)的作用,倡导营造一种良好的科研道德建设的学习环境。
除了在教育理论和教育模式上进行研究之外,美国还将对科研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落实在行动上。首先,美国相关部门,诸如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在加强内部研究的同时,通过在学术团体和研究生院开展各种资源开发计划、研讨会、展览等,有针对性地实施促进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教育计划,并通过网站以及出版物等途径鼓励研究机构和大学积极开展本领域内的促进科研诚信的普及推广活动。其次,美国各所高等学府也致力于开展促进科研诚信的实践活动,比如美国的许多大学都会将诚信条例印制在新生手册中,使每一位新生在报道之初就具有科研诚信的意识;还有一些大学每年都会专门举办一次“学术诚信周”活动,宣传和强化科研诚信的相关知识;有些学校除了开展类似的活动外,还会通过网站、宣传短片和定期出版科研诚信刊物等各种形式开展科研诚信方面的宣传教育。美国高校学术机构的教育实践和美国联邦各部门的政策规章一起,形成了美国社会以宣传教育为主、以严厉处罚为辅、教惩结合的路径,不仅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科研诚信氛围,更保证了美国科研诚信建设的长远发展。[5]
美国科研职业伦理的实践不仅体现在加强科研职业人员的道德教育,提高其自律意识方面,也体现在美国对外部监管机制的建设上。美国的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管机制表现出了层级分明的特征。
首先是由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设立的专门性的管理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PCAST)和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以及联邦政府各部门或机构与半官方和非政府机构之间所共同组成的最高层的监管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和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一起对科技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联合协商提议、起草、修改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和法规,对其下各层级监管机制的健康、有序和高效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统一、协调和引导作用。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为应对科研不端行为也建立起了相应的防范体制,其中主要以卫生部为骨干,包括国防部(DOD)、能源部(DOE)、劳工部(DOL)、交通部(DOT)、教育部(ED)、退伍军人事务部(DVA)、环境保护局(EPA)、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等联邦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并都制定和实施了各部门的规章,组建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形成了部门间的协调监管机制。此外,半官方和非政府独立机构,包括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国家人文学科基金会(NEH)、美国国家学院(National Academies)与美国科学促进协会(AAAS)等,为此而颁发的一系列的一般性政策,形成了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补充机制。
其次,美国为应对日益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还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制——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ORI),以及在联邦政府各部门和机构中设立的监察长办公室(OIG)。作为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主要由四个主要机构组成:主任办公室、调查监督部、教育与诚信部以及总顾问室的研究监督法律组。这四个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其工作成果主要通过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的年度报告与简讯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这不仅对监督、警示、教育及预防科研不端行为起了作用,也向各政府部门及其机构、各大学与研究机构等基层组织、各研究人员、媒体及普通公众传播与扩散有关信息。监察长办公室的主要使命是提高包括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在内的美国卫生部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增强其效力并提升其诚信;它通过开发各种方法与技术以侦查与预防欺诈、浪费和滥用或管理不善。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与监察长办公室不仅是独立的专门监督机构,也作为美国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监管机制的中间层级发挥着监督、规范科研职业人员行为和传播促进负责任科研行为理念的重要作用。
最后,美国还有由各大学、研究机构、医院,专业学会、协会以及学术期刊等组织组成的基层监管机制。这些大学、研究机构和专业学会等组织不仅制定和实施了直接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组织执行政策与举报查处程序,而且还制定关于受试者保护、动物福利、同行评审、信息数据管理、导师与研究生关系、合作、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组织执行政策与处理程序,积极开展负责任研究行为(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RCR)教育、研究及训练计划,定期召开期刊或杂志编辑的专业学术会议、业务交流与座谈会以及有关同行评审专家的评审规范的研讨会等各种实践活动贯彻执行联邦政府及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对于间接控制和预防科研不端行为、保证科研诚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0世纪80年代初期揭露出的一些科研不端的案例,虽然在外界引起了舆论哗然,但是在研究机构内部却似乎抱着一种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试图采取放任甚至遮掩的态度,最终导致了美国国会的介入。1981年3月31日至4月1日,美国国会针对科研机构中的不端行为首次举办了为期两天的听证会,随后国会责令联邦政府机构和科研单位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防范和惩治科研不端的法规政策,从“建立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制定投诉、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程序和保护投诉人以及被投诉人的正当权益”等三个方面对负责任的科研行为进行引导。之后,国会要求联邦部门和研究机构研究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政策,并在有关联邦法案中通过具体条款加以明确规定,美国由此开始尝试以制度化手段应对科研不端行为。
以1985年美国国会颁发的《健康研究附加法案》(The 1985 Health Research Extension Act)为标志,美国联邦政府正式建立了科研不端的公共监管制度。《健康研究附加法案》首先要求科研工作的申请者或受奖者机构建立一个关于对科研欺诈行为评价报告的管理程序,并将关于科研欺诈行为的所有调查向卫生部汇报;同时要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建立一个接受和回应各机构的举报程序。《健康研究附加法案》的颁布弥补了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期追查科研不端行为时法律依据的欠缺。法案颁布之后的第二年,作为对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导方针的《对于处理可能的科研不端行为的临时政策和程序》发表,并在1989年时成为最终法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也在1987年7月独立发布了《科学和工程研究中的不端行为》,随后被修订为正式的联邦法规(l991年和2002年修订)。
由美国白宫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在1999年10月提议,由总统执行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EOP)签署的《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在2000年12月6日的《联邦公报》上正式公告并生效。《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是美国迄今效力最高、最权威的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法规。它不仅消除了不同部门之间关于研究不端行为定义的争执,也规定了统一的举报和查处程序,进一步规范对科研不端的公共监督制度;同时,还为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国卫生部、教育部以及接受联邦经费资助的各类高校和研究机构修订其政策提供了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政策标准与指导方针。2005年6月,美国卫生部依据白宫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的联邦法规修订颁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公共卫生署政策》,为人们提供了最详细、最具体和最具有操作性的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此外,美国其他部门及科研机构也颁布了各自的部门规章和机构政策,比如美国人文学科基金会发布的《国家人文学科基金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2001年),美国教育部的《教育部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通知》(2005年)等部门规章,美国卫生部国家卫生研究院的《NHI内部研究计划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处理指南》(2001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国家科学基金会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2002年),美国研究诚信委员会的《研究中的诚信和不端行为》(1995年)等一般性政策或机构政策,以及美国各个研究机构、医院、大学等科研组织的组织政策,从而形成了一套由上而下的科研不端应对体系。这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不仅对科研不端行为具有约束和惩治功能,更能够起到引导和规范科研行为的作用。
除了这些直接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法规,美国还有一系列规定了科学研究中具体行为的政策法规体系。关于协调科研中各方的利益冲突、数据管理、研究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师生责任、同行评议与出版署名等多个方面,都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出台,如美国国会与1997年颁布的对利益冲突做出规定的《联邦顾问委员会法案1997年修正案》;对数据管理做出规定的美国国家卫生院(NIH)的《NIH数据共享政策和执行指南》(2003年);规定了导师与学生责任关系的《NIH内部研究计划中的训练和指导指南》(1999年)、《研究生教育与研究训练项目一体化》(NIH,2002年);关于同行评议的部门政策《NIH外部研究办公室:同行评议政策与问题》(2003年)等。[6]如果说,前面关于美国制定的直接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法规政策是从国会到大学的由上而下的应对体系,那么,上述这些直接规定到科研活动中具体行为的法规政策就可以说是由外而内的制度,既对科研工作者具体的科研活动具有法律约束,也同时对具体的科研行为起到直接的道德引导作用。
注释:
①Unite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Policies and Principles for Assuring Scientific Integrity, http://www.cdc.gov/od/science/docs/Scientifc_integrity_principles_12-19-11. pdf
②Integrity of Scientific and Scholarly Activities, http://elips.doi.gov/elips/DocView.aspx?id=3045&searchid=28865e9f-acab-4c57-bbdd-ded7b340a949&dbid=0
③Integrity of Scientific and Scholarly Activities, http://elips.doi.gov/elips/DocView.aspx?id=3045&searchid=28865e9f-acab-4c57-bbdd-ded7b340a949&dbid=0
④Belmont Report, http://www.hhs.gov/ohrp/policy/belmont.html
⑤Integrity of Scientific and Scholarly Activities, http://elips.doi.gov/elips/DocView.aspx?id=3045&searchid=28865e9f-acab-4c57-bbdd-ded7b340a949&dbid=0
⑥Declaration on Science and the Use of Scientific Knowledge, http://www.unesco.org/science/wcs/eng/declaration_e.htm
⑦http://www.nationalacademies.org/
⑧Integrity of Scientific and Scholarly Activities, http://elips.doi.gov/elips/DocView.aspx?id=3045&searchid=28865e9f-acab-4c57-bbdd-ded7b340a949&dbid=0
⑨Integrity of Scientific and Scholarly Activities, http://elips.doi.gov/elips/DocView.aspx?id=3045&searchid=28865e9f-acab-4c57-bbdd-ded7b340a949&dbid=0
⑩http://www.nih.gov/campus/irnews/guidelines.htm
[1] 爱因斯坦文集[M].(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 R·K·默顿.科学社会学[M].鲁旭东,林聚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 美国科学院、美国科学三院国家科研委员会.科研道德:倡导负责任行为[M].苗德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 美国科学、工程与政策委员会.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负责任行为[M].刘华杰,译.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5] 任洪波.美国和丹麦的科研诚信[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7,(3).
[6] 蒋美仕.科研不端行为及其防范体系的理论与范例研究[D].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