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应当由谁支付?

2015-04-11 09:46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1期
关键词:职业病工伤保险工伤

咨询台:

我于2012 年12 月13 日因主张原工伤伤残9级的相关待遇,经当地仲裁调解与某煤矿解除劳动合同(煤矿安排待离岗体检)。2013 年7 月2 日经体检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2013 年12 月27 日经鉴定为伤残柒级。请问,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应由谁来支付?

读者王孝平

王孝平读者:

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现就你提出的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应当做好职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对末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煤矿与你在未做好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该问题处理是不妥当的。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在生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了明确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第九条,对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离开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职业病人员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所以,你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煤矿和社会保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予以支付。

三、关于你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问题,建议你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渠道,以求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得到合法及早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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