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幼华,周模顺
(上饶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健全高校基层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的思考
俞幼华,周模顺
(上饶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在高校党建中,党员认同自己的主体地位,民主权利有保障,是推进高校基层组织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的前提。当下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在有的基层党内民主进程中对基层党员的权利与主体作用的重视程度不够。高校党建要增强基层党员对组织的归属感,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创造活力,就应当进一步健全基层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
高校党建; 党员主体地位; 党内民主; 权利保障
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党员主体地位[1],是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的有关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的重大举措,这是我国高校基层组织党内民主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南之一。进入新时期、新阶段,随着世情、国情和党情的变化发展,高校党建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高校健全基层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加强党内民主,尤其是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关于高校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研究,目前见诸于公开发表的正规学术期刊的研究成果不少,但是有关高校基层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的研究成果却有限。对于党员的民主权利,有的认为从本质上讲,党内民主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制度,但由于高校基层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并不十分完善,党员民主权利存在一定的虚泛化表现[2];有的强调党内民主实质不是少数领导干部的民主而是全体党员的民主[3];有的提出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4]。这些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增强对高校建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性的认识。然而对于如何结合高校党建工作实际,通过对高校基层党员尤其是普通教职工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现状的调研分析,改革创新,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高校基层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强化党员主体意识,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仍然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讨。
高校建立健全基层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的基础,是党组织必须通过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党员明确“党内民主”的科学内涵。对于什么是“党内民主”,据我们调查了解,有部分基层党员的认识还比较模糊。一般认为,党内民主是指民主性质的政党按照民主的原则和规章制度进行党自身的一切组织、活动,尊重和实现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是其核心。在社会主义中国,我们认为执政党文献所说的“党内民主”,是特指中国共产党内部的民主,即在中共党内政治生活中,根据党章规定,通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使全体党员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对党的事务的参与、决策和管理权利。其内涵应当包括:第一,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全体党员有权利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一切事务;第二,党内民主应当有诸如党务公开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决策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等各项党内制度作保证。其中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是基础;第三,党内民主是建立在一系列运行机制(党员参与机制,党内意见表达机制,党委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上下沟通机制,防错纠错机制,党内竞争机制)协调运作基础上的民主状态。如果能够与时俱进建设党内民主,就可以激励党员,充分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整合党的意志,形成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决策,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调节党内关系保持健康正常的党内生活; 引导党员的行为,使之愿意承担起党员的义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是党内生活民主化的实质体现,发展党内民主最根本的就是要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同样,对于党员应享有哪些民主权利,少数基层教职工党员说不清,而且不懂得怎样运用党内民主权利。对于党员应当享有的党内民主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党员对于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请求组织帮助权。对于党员的这些基本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章程》庄严承诺,党的任何组织直至中央都不得剥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强调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高校基层党组织应当积极引导基层党员认真学习领会并能够正确、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使高校基层党组织不断充满活力。
从目前高校基层组织生活与党务工作情况视角看,有些高校基层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与党章的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些高校基层组织有关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制还不够完善。有些高校基层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往往仅停留在原则的规定上,并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比如,少数高校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机制不健全,基层党员真正关心的如涉及基层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不够,导致基层党员对于党内事务的知情权流于形式,很难满足基层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需要;由于党内决策机制不完备,许多党内决策并未充分听取或征求基层党员的意见、建议,使得党员参与执行多,参与决策少,基层党员的参与权与表达权被虚化。有些时候,因民主监督制度安排不尽合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及监督方式、手段和程序不够明确、规范,导致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并不十分顺畅,广大基层党员对基层党组织内实际问题的反映和对不良现象的批评有时得不到党组织的足够重视,民主监督权因而成为摆设。
第二,党员民主权利主体的地位尚未在一些高校的党务实践中全面确立。一是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有的时候过分强调基层党员义务的履行,关注党组织的权威和领导干部的权利,而对基层党员的党内民主权利并未充分重视。有的高校基层组织尽管制定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若干规定,但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特别是程序方面的细则,导致基层党员的民主权利成为挂在墙上的条文。二是高校党组织党内权力并未得到自下而上的充分有效监督,客观上导致有的领导干部缺少维护基层党员如基层教职工党员权利、加强与基层党员沟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三是因为在有的方面缺乏充分实现党员权利和主体地位的有效载体和实践机制,使得基层党员有的权利得不到落实。
第三,有的高校基层组织的某些制度规定有一定的缺陷,与现实要求有些脱节。如有的高校基层党组织忽视党内程序民主建设,使高校基层党组织党内民主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不起作用,党内民主也因失去程序方面的保证而被削弱。有的高校基层党组织制定了不少党内民主生活制度,但在执行中有时由于基层党员参与面较小,所起的作用非常微弱,根本无法起到监督作用。有的高校基层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配套保障建章立制滞后,制度不够健全,监督手段简单,对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的惩戒制度不多,有的制度可操作性较差。有的基层党员习惯于领导干部说了算,不敢也不愿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有的基层党员难以找到和认同自己的主体地位,弱化了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
当下有些高校基层组织党内组织生活中党员民主权利行使之所以未获充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主体的地位未得完全确立、许多制度规定与现实要求有些脱节,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有如下几方面:
第一,思想认识上不够到位。在有些领导的观念中,基层党员只是被教育和被管理的对象,而对于基层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和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往往重视不够。有的高校基层党组织对党员民主权利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于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理解有些片面化。这样的党组织往往比较注重要求基层党员及时完成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履行各种义务,而对基层党员应享有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保障则关注较少;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利通常比较重视,而基层党员权利则经常被忽视;比较注重强调党组织的权威,而对党员在党务活动中的主体作用重视不够。对于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等党内民主实践,有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识还比较模糊,有的认为党务公开就“限制自由”了,不愿、不敢公开;有的认为党务公开只是“走形式”,不必太认真。有些基层党组织对于保障党员行使批评权的认识还不到位,认为基层党员只能被动接受领导和指挥,认为必要时便“给予”一些,可以“多给”“少给”或“不给”。有少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不了解党员权利、不尊重党员权利、甚至压制党员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将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党员视为“另类”, 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一部分党员的积极性。我们认为高校基层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取决于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正确认识和正当作为。如果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认识缺失就可能会出现不作为或乱作为,基层党员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落空,进而难以找到并认同自己的主体地位。
第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党员作为党内事务的主体,有权利了解党在各种会议上提出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党的各级组织有义务和责任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据我们调查了解,当下有些高校基层组织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在民主决策上,党组织作出重要决定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目前有些高校党组织党内决策制度不够健全,作重要决策时有的时候会出现不按照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在作出涉及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前,有时缺乏向基层党员征求意见及质询的环节、缺乏党内意见表达机制、缺乏上下沟通机制;在民主监督上,有的高校基层组织党内监督制度还不健全,监督机制不顺畅,监督重点不明确,没有真正形成上下结合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缺乏合理的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程序设计,缺乏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让基层党员熟悉党内法律法规、了解党内事务的发展要求、善于通过合法的途径有序地参与党内事务。我们认为,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就有可能导致民主权利行使的渠道不畅通,造成基层组织对一些敏感问题的处理失当,出现有些党务应该让基层党员知道的,基层党员不清楚;应该让基层党员参与的,基层党员没参与。基层党员的正确意见,反映不上去,或反映上去不被采纳。这样就会造成调查处理问题不及时,基层党员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答复、处理,就有可能使基层党员对组织失去一定的信心,从而影响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党员民主权利教育有时略显滞后。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目标指向,也是检验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标尺,对于此类关系,一些高校党组织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在有些高校基层组织党建工作中,对为什么要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应当怎样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存在空洞宣传现象,有关党员的民主权利往往停留在抽象原则层面上的宣传,而对具体内容、实现途径、实现方式的解读较少。据我们调查了解,当下有些高校基层党组织中,宣传教育还不够到位,缺乏切实可行的教育方式、培训方式和实践方式让基层党员深入了解、正确行使和有效保障党员的权利,正确理解和把握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的辩证关系。我们认为党员民主权利的正常、正确行使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党组织的宣传教育、支持和鼓励为依托的。如果党组织宣传教育滞后、不提供宽松的政治环境,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就可能走样而形同虚设。有些高校基层党组织中有一些基层党员对行使党内民主权利的基本原则、程序、方法和目的不够清楚、有些基层党员行使党内民主权利的意愿不强等问题的存在,与高校基层党员民主权利宣传教育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
高校基层党组织应当如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解决党员维护和行使民主权利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创造活力。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全面落实高校基层党员各项民主权利。
第一,健全基层党员民主权利的教育培训机制。高校基层党组织要规范对党员的教育培训活动,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通过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党员对党内民主和党员民主权利关系的认识,促使基层党员真正明白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得到保障和实现。党内民主就是通过建立党内一系列制度实现全体党员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党内决策,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间接参与,但在重大问题上,需要党员直接参与,如参与讨论高校党组织拟定改革发展的重大目标和策略问题、讨论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要使基层党员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自觉地把行使民主权利的立足点放在维护党的利益,严格按照党内生活的正常渠道、有关组织程序行使民主权利。要通过强化教育培训激发基层党员自觉维护和行使党章赋予的民主权利的热情。积极向基层党员灌输维权思想,宣讲党员维权的意义,培养党员的维权意识和习惯,鼓励党员主动维护党员民主权利;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方式,激励基层党员举报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成立基层党员民主权利维权救济机构,提供党员维权救济;正视基层党员维权的现象,为基层党员维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二,健全基层组织党内民主的运行机制。高校基层组织党内民主生活要常态化,就必须健全党内民主运行制度,特别是要增加具体的可操作的党员行使党内民主权利的实施细则和党内民主施行程序规则,解决高校基层党员党内民主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实际困难问题。要进一步规范党内民主施行程序,明确党组织在处理党内政治生活时所必需遵循的先后顺序、原则、方式和步骤。为拓宽基层党员尤其是基层教职工党员了解学校和党内事务的渠道,确保基层党员的知情权,高校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内信息通报机制;高校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内民主讨论决策的程序,应当健全党内党员与组织间运作的基本程序:如党内召开正式会议的规则和程序、党内充分讨论的规则和程序、表决的规则和程序。党内决策应在广泛征求全体党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议案;决策议案在基层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多数原则通过或否决。表决结果应有严格统计,记录在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这包括对于任何必须按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决策和决议,都必须在党章规定的正式会议上进行而不能在一个随意组合的群体诸如“碰头会”、会下个别协商中进行。应设立高校基层组织党员议事会,对党内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改进方案。应完善高校基层组织党内选举制度中的候选人提名方式、差额选举方式等机制,以确保高校基层党员参与权和决定权;应健全高校基层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强化高校基层党员对党内权力运行的监督权,确保党的权力不被滥用。
第三,健全基层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监督机制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一般来说,在很大程度上高校基层党员民主权利的正常行使以基层党组织的作为为依托,即要靠党组织的支持、帮助和鼓励。如果在党的生活中,基层党组织不作为或乱作为,基层党员民主权利的正常行使就会变得非常困难。比如具体实践中,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内正式会议对有关决定、决策进行表决时,有的党组织有关负责人故意不通知有表决权的党员到场,或趁有表决权的党员出差的时间,进行表决;有的基层党员因党内权利受到侵犯而向党组织请求帮助,却被无故拖延;将基层党员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押、销毁等等。基层党组织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是党员民主权利正常行使受到阻碍的主要原因。应鼓励基层党员通过批评、请求帮助或控告的方式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依照党纪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责任。因此就必须建立高校基层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监督机制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追究有关责任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责任,落实高校基层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和对党组织的归属感、自豪感和使命感,实现保障党员权利与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的统一,推进高校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提高高校党建的科学化水平,促进高校教育教学的全面改革和发展。
[1]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 傅学良.略论加强我国高校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八个主要方面[J].传承,2012,(2):21-23.
[3] 王彦飞.从党内民主的实质和本质看党内民主的发展[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5):33-34.
[4] 叶俊.党内民主制度设计要遵循三个原则[J].领导科学,2012,(27):20.
[责任编辑 邱忠善]
A Reflection on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Party Member'sDemocratic Rights Security Mechanism of University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YU You-hua, ZHOU Mo-shu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 Shangrao Jiangxi 334001, China)
In the university Party construction, Party members’ subject identific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democratic rights are a prerequisite to the promotion of inner Party democracy of university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and the strengthening the Party’s creativity. At present, there is nothing wrong with the work of university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as a whole,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to be solved. For example, in the democratic development of university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their Party members’ rights and their role as the subject lack sufficient attention. Thus, to further strengthen Party members’, esp,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Party members’ sense of belonging to the Party, and to strengthen the cohesion and creativity, the university’s party construction should further strengthen the Party member's democratic rights security mechanism of university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the university’s Party construction; Party members’ subject status; inner-Party democracy; rights security
2015-03-13
2014年度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JXGXDJKT.YB-201445)
俞幼华(1959-),男,江西广丰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政治学与思想政治教育。E-mail:yyh5228@163.com
D262.2
A
1004-2237(2015)04-0103-04
10.3969/j.issn.1004-2237.2015.0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