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怡铭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试论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
□张怡铭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新的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是其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有相当多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实施面临的困境,然后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困境的破解方法。
叶环境保护法曳曰环境公益诉讼曰困境曰破解
2015年年初生效的环境保护法是继民事诉讼法之后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法的一大最新进展。其诉讼主体的资格更加明确具体,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得环境公益诉讼更容易开展。但是环境公益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依然有诸多的问题还待解决。
1.1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并不多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满足规定的3个基本条件的组织,不超过300家,平均下来每个省级地区不到10家。而在这些组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官办的社会组织,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愿并不强烈。而通过调查表明,在非官方的环境保护组织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愿并不高。
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可能无法顺利地展开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监督环境执法,因此其主要类型应该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促进严格执法。然而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可能缺少最关键的一个组成部分。
1.3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不够明确导致诉讼的审理产生极大困难
新环境保护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但是其中所提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并没有具体进一步落实,因而留下了争议的空间。环境公益诉讼有别于一般的起诉主体与起诉事由,因此原则上应该进行适当地修正以符合公益诉讼的要求。
1.4司法体制改革的滞后导致了法院立案的积极性低
在当前体制制约下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财力均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在司法体制尚未全面改革,法院人力、财力对地方政府严重依赖的背景下,仅依靠环境保护法,是很难保证人民法院能积极受理环境诉讼案的。
2.1转变现有观念,消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疑虑
作为环境诉讼的一种类型,环境公益诉讼只是在原有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升级,其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直接利害关系人不敢诉讼以及不善于诉讼的问题,从而实现群众监督。
2.2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有了相当大的进步但是其制度的建设还有十分薄弱的地方,这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在许多方面无据可依。例如,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健康风险评估,并进行准确的界定。
2.3政府机关应该支持环保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
当前中国环境问题集中爆发,多元化的价值和利益的冲突导致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建立在公众参与这一大基础前提下。当前的政府应该对环保组织予以大力支持,增加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首先,应该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得社会组织与民众之间形成互动循环。其次,大力宣传法治精神,提高环保社会组织的意愿和信心。再次,加强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免费为环保公益组织实行技能的培训。
2.4建立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审判体制
为了突破现有司法体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制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法院内部监督、人大监督等有机形式的结合,实现多元化的监督机制。第二,全面推进环境司法的专业知识学习,比如,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及将各类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集中处理。第三,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审判组织制度,排除地方对环境司法的干扰。
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的问题,需要社会和民众共同努力才可能完成。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流于形式。但是我们应该坚信随着司法和法规的日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定会日益健全,并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
[1]王晓燕,段理达.论如何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01).
[2]王新玲.环境公益诉讼,谁做原告[J].中国报道,2011(03).
1004-7026(2015)05-0008-01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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