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激光产业园劳动纠纷法律问题的研究

2015-04-10 18:29刘丽佳张亚妮
山西农经 2015年8期
关键词:试用期维权争议

□刘丽佳 张亚妮

(辽宁科技大学经法学院辽宁鞍山114051)

辽宁激光产业园劳动纠纷法律问题的研究

□刘丽佳张亚妮

(辽宁科技大学经法学院辽宁鞍山114051)

随着国家对产业园区的高度重视,国家给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很多优惠政策,使各地的企业纷纷的来到了辽宁激光产业园区,那么随之而来的企业用人的劳动问题也不断发生,主要是企业不予临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完善,导致拖欠工资的现象产生。企业的负责人得到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性基金后一走了之,导致工薪阶层的个别劳动者没有工资无法得到有效地维权途径,本文主要是针对这一类劳动者维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找出更有效更适合工薪阶层劳动者的维权保障途径和措施。

劳动争议;劳动诉讼;纠纷解决

本文DOI编码:10.16675/j.cnki.cn14-1065/f.2015.08.072

目前,对于劳动者的劳动纠纷问题是层出不穷,解决方法也是有几个的,如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也可以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本文将从维权这一问题入手,说明该维权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 产业园区内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产生

1.1在产业园区内,有很多企业是奔着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性补助而来,并没有长远经营的打算

以至于他们招的员工给以临时员工的对待,并且也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算签订劳动合同也只不过是应付,根本没有实质性作用,或者对劳动者说在试用期内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一个初入企业的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还是有些少,更有甚的企业会与劳动者订立口头合同。

我国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订立的口同合同,试用期之类的说法我国劳动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者合同期限。由此可以证明企业是不可以单独对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1.2企业在拿到国家政策性补助后就全身而退了,留下的却是极少一部分的员工的工资还没有结算

企业的负责人都找不到了,员工还能去哪里要工资,对于工薪阶层的员工来说拖欠一两个月的工资就去打官司,连成本都不够,何来讨工资之说。那么劳动者走诉讼、仲裁的成本过大,可以向劳动监察局进行投诉,他是指劳动和社会行政保障部门依法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异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日常监察和立案监察。在实践中,劳动监察主要对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用人单位予以承认,但是就以各种理由拖着不支付,对此类案件,由于事实清楚,为了缩短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节约成本和精力,劳动者不必再走调解和仲裁再诉讼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但是,企业已经倒闭,维权很困难。

1.3对于企业负责人不知去向,给职工带来的维权问题,除了仲裁、诉讼、劳动监察外还有什么途径能帮助劳动者解决这类问题呢

这类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探讨的。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关系到劳动者的家庭生存问题,虽然说劳动争议具有敏感性,但是只有针对个别的劳动者拖欠又怎能会激化矛盾,更不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进而也不会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当然话又说回来,兔子急了还咬人呢,如果仅把个别的劳动者惹急了,也保不准会发生什么样的事呢,这样的新闻报道也是频频出现,如跳楼、卧轨等轻生事件。这和我国劳动争议诉讼机制不通畅有一定的关系。如果我国就有一套低廉、便宜、迅速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也许这类轻生的事件就不会发生了。

2 产生劳动纠纷的原因

2.1企业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足,劳动者在进入企业时并没有意识到还要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并不知道这些内容,也没有人去提醒这些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事实。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尚未完善,法律还没有普及到每个人的身上,导致劳动者不知道如何预防自己免受侵权行为的发生,以至于引发的后续的一系列的劳动纠纷的产生。

2.2产业园区有这样的问题存在,管委会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为管委会并没有考察企业入园的真正目的,对企业监管不到位

管委会只是初步的对企业入园时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及有没有运作能力的审查。企业入园后就不再对企业进行监管,这使得企业放松对自己的约束,便不再把心思放在投产上而是处心积虑的得到国家的政策性补助,得到后就退园。这不仅是对企业监管不严格更是给国家的财政造成了损失,同时也给劳动者带来了损害。

2.3劳动者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对于企业倒闭,负责人逃跑,劳动者无处讨债,更无经济能力去讨债,要通过诉讼、仲裁的高成本途径解决是有一些难度的,但是要通过劳动监察又找不到企业的负责人,传统的诉讼程序繁琐、冗长让劳动者无法接近司法,也无法承受这种冗长,这样可能会导致权力的“睡眠”,有损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构建一套便捷、低廉、高效的劳动诉讼程序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迫切要求,也是诉讼法的迫切的需要,

3 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法

首先,从劳动者入手,加大法律宣传,要使每一个劳动者都意识到自己的权力和义务,社会经济发展如此之快的今天,法律的完善与宣传也应跟得上经济的发展,法律宣传要从娃娃抓起,这样一来,我们的社会法治化国家将全面实现,这类问题也就不会出现,各种纠纷就减少。

其次,应加强管委会的管理权限,管委会是整个经济园区的管理者,那么他就应该与正式的政府有所不同,虽然《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有权依法独立经营、自主决策,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依法招收、招聘,辞退员工,对职工实行合同管理。该条例给了企业那么多的自由管理的权力,那么有谁来监督呢?笔者认为制定法律部门专门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给企业提供一个实质性的约束,尤其是招收、招聘、辞退企业员工这一方面应加强监督。对企业不道德、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

最后,还应把企业负责人的信誉与档案挂钩,如果企业负责人发生得到补助资金就跑,拖欠个别劳动者的工资,又没有构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又找不到人,这样的信誉与档案挂钩后,不管负责人走到哪里,就算找不到他,他也不可能再申请开公司更不会申请国家政策性补助,因为他已经失去了商业信誉。这一方法就会很有效的制止企业老板起不轨之心。

结束语

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弱势群体每月那几百、几千的工资,也许就是他们的生活保障,完善诉讼程序,制定出一套符合弱势群体劳动者维权的司法程序,有效的保障了其最基本的生活,同时也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安宁,这不正符合党中央提倡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这既是符合了国家的大目标也从根本上实施向大目标靠拢,构建了和谐社会。

理论价值:添补了劳动纠纷案件在诉讼法程序上的不足,为后续的劳动纠纷提供了借鉴,主要是我国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未来面临的劳动纠纷种类多样复杂,我国的劳动诉讼体质有待完善。

[1]周湖勇.劳动诉讼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3.

1004-7026(2015)08-0105-02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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