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的经验及其启示

2015-04-10 21:43刘斌志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15年6期
关键词:青少年心理服务

刘斌志

(重庆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重庆,401331)

域外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的经验及其启示

刘斌志

(重庆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重庆,401331)

心理重建是灾后青少年服务的重要内容,更是各国和地区灾后重建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达国家不断完善了青少年灾后心理重建服务体系,包括服务的基本理念、政策法规、组织体系、方法技术以及理论研究等方面。借鉴域外经验,我国青少年灾后心理重建也应该在知识理念、政策法规、框架体系、组织机构、人才队伍、模式机制、方法技术以及理论研究方面有所创新与发展。

灾后;青少年;心理救助;域外经验

进入20世纪以后,全球范围内自然灾害频发,其中地震灾害尤为突出。进入21世纪,地震所带来的损失更为惨重,并引起了各国对于地震灾后重建的重视,取得了一系列的心理重建经验,也存在某些不足,这些都成为我国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的有益借鉴。

一、域外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的经验

(一)形成了普遍和科学的灾后心理重建文化

首先是“有备无患”的防灾理念。美国在联邦和州政府都主办有相应的社区心理卫生服务机构,而在县市和社区则交由社会组织负责。无论是政府主办还是民间主办,地方性的社区心理卫生机构都会发展出一套专门的灾难心理卫生计划,尤其对于老年人、儿童、青少年发展出专门的心理重建方案,以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其次是“依靠社会”的理念。美国非常注重社会力量在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中的作用,一方面非常强调社会组织在灾后心理重建中的资源提供、信息沟通、咨询辅导以及治疗的作用;另一方面则强调发挥不同专业、不同领域志愿者的作用,尤其是各精神医学会、心理师学会、社会工作者协会、精神科护理人员协会、神职人员协会(牧师)、私人医疗机构负责人等,往往成为灾后心理重建的主要力量来源。再次是“预防重于救治”的理念。美国政府通过各种方式资助了上万个灾后心理服务方面的项目,以通过各种方式研究和宣传灾后重建的理念,让青少年能够对于可能发生的灾难有心理准备。最后,美国开展了一系列较为有效的防灾减灾项目。[1]

(二)制订了完备的灾后心理重建政策和法规

早在1950年,美国就颁布了的《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1976年又通过了《全国紧急状态法》,对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实施过程、终止方式、紧急状态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1988年的《罗伯特·斯塔福灾难救援与紧急事态援助法》对灾害的决定、准备、援助、行政协调、援助程序、紧急状态准备等做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和规定。这些法律也为美国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提供了方向和原则,并在其中对相应的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

为应对各类灾害,日本政府早在1961年就出台了《灾害对策基本法》,对灾害的预防、救援以及灾后重建进行了规划,并通过制定《受灾者生活支援法》等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较完备的现代化防灾减灾及灾后心理重建体制。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对《灾害对策基本法》做了修订,更加重视心理援助,由政府建立心理创伤治疗中心,同时设置心理创伤治疗研究所,对心理创伤及创伤后应激障碍等进行调查研究。[2]

(三)构建了系统的灾后心理重建的组织体系

美国2008年通过的《国家应对框架》(NRF)确立了灾后重建的总体框架,其中对涉及心理重建的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相关部门的功能进行了规划与安排,从而确立灾后心理重建的体系。总体上看,美国重大灾难后的心理重建体系包括了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辅助系统三个部分,其中政府组织主要是联邦、州以及部分县市政府的心理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灾后危机干预、短期心理咨询、哀伤辅导以及陪伴服务;非政府组织主要是大量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宗教慈善组织以及高等院校中的心理学及相关院系,如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心理学会、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救世军、天主教慈善会、美国联合会、哈佛大学心理学系等。[3]

阪神大地震后,日本政府也建立了全国性的灾后儿童青少年心理重建服务网络。首先,中央政府厚生省于1995年2月呼吁全国各地儿童协谈所实施“儿童青少年心理协谈工作”,由小儿科医生、心理学家、儿童指导员、保姆、保健员等专业人士组成26个团队,巡回于各个避难所,主要提供儿童青少年心理协谈,或开展游戏以安定儿童的精神。其次,日本教育心理学会还在受灾地区中小学设置“教育复兴负责教员”及“学校个人生活指导员”,并通过与家长及相关机构紧密合作,进行学生心理创伤救助。最后,灾区所在地的兵库县也以政府所属的儿童协谈所为主体,提供受灾儿童青少年的心理服务,主要以儿童青少年心理安慰以及紧急保护为主,实施24小时的“受灾儿童青少年福利协谈”工作。[4]

(四)发挥了社会组织在灾后心理重建中的作用

首先,发达国家培育出大量参与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的社会组织。在美国卡特里娜飓风之后,美国红十字会、救世军、天主教慈善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为灾后青少年服务的慈善募捐、灾害救援、撤离居民、食品提供、生活救助、心理重建、社区重建等工作中。其次,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发展出具有针对性的青少年灾后心理重建服务。美国卡特里娜飓风之后,救世军和天主教慈善会重在及时响应灾民的生存与心理需求,着重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与危机干预,并持续地帮助受灾民众回归正常的生活。阪神地震中有许多日本的民间团体和志愿者加入灾后的救助和重建工作,其中社会福利协议会作为全国最大的社区团体,具备从地方到中央各层次的组织架构;而日本长足育英会则是一个以单亲儿童青少年的协谈为主的机构,专注于关心有身心困扰或者经济困难的单亲子女。最后,域外社会组织能够以团队合作的形式参与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

(五)开展了丰富的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的研究

自从1942年发生波士顿大火以来,美国就开展了灾后心理的研究。最早是美国心理学家Eric Lindezmann、Gerald Caplan和Howard Parad通过对火灾后的幸存者及遇难者家属进行的研究,总结出了灾难后哀伤反应的共同特征及其影响因素。随后,美国国家心理卫生署根据这些研究尝试制定灾难后的心理服务方案,并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FEMA)资助了一批危机干预项目。如退伍军人医院(Veterans Administration Hospital)针对越战后军人中的精神异常者或战后不适应者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通过这些前期的研究总结,美国国家心理卫生署于1978年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灾难救援心理辅导手册》,并于1980年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纳入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手册。[5]美国灾后心理服务的发展带动了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先后设立国家级灾难心理援助或研究中心,着手研究灾难的社会心理影响、灾后心理服务的规划与开展、PTSD的发生与防治,以及其它更为有效的灾后心理重建的方法与模式。[6]

(六)发展了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多元方法技术

美国《国家应急框架》(NRF)12项紧急支援功能的第八项功能是“公众健康和医疗”,其中就明确规定了灾难心理援助的内容,并特别强调对儿童青少年、老人等高危人群的心理辅导与重建工作。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公共部门负责心理援助与重建工作:一是FEMA负责的及时危机心理干预和救助活动;二是公共健康服务系统负责的危机干预、哀伤辅导、精神慰藉、短期咨询、情绪陪伴服务等;三是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的医疗护理服务、PTSD服务以及重在心理复原的干预服务。

日本灾后心理重建的策略和方法有三。一是在警戒期(应激阶段),帮助受灾青少年恢复其生活和行动的基本能力,并识别其特别的心理需求加以治疗;二是在抵抗期(冲击阶段),面向灾后青少年开展个案辅导以提供心理上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并为那些有类似经历的青少年提供小组辅导,促进其获得更适当的医疗及心理卫生支持;三是在衰竭期(重建阶段),加强灾后青少年与社会的沟通与交流,在创伤经验的重述中帮助其重新燃起生活希望,最终实现长期的心理复原与重建。[7]

二、我国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工作的现状

首先,灾后心理服务的理念不断得到认可和推广。政府和社会逐渐认识到,灾难过后,不仅仅需要抢救遇难者和伤员,更应该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心理服务;不仅仅需要把灾民从废墟中抢救出来,还应该通过心理救助让经过灾难的人们不孤独、不害怕、不逃避、不沉溺,协助他们从心理废墟中重生,并有更好的明天。

其次,灾后心理服务的实践不断丰富。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大火之后,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首次针对灾后开展了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随后河北张北地震、1998年南方特大洪水、2000年河南洛阳大火、2002年大连空难以及北大山难等灾难现场,都有心理卫生工作者参与救援工作。大连空难后,政府就邀请了部分心理卫生专家对遇难者家属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分别在大连和北京开展了三次个案心理辅导和集体心理危机干预,极大地减轻了遇难者家属的心理创伤。汶川地震后,政府以及社会各级尤为重视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仅仅在灾后一个月内,就有600多个与心理学有关的社会组织与机构进入灾区,从事灾后心理危机干预与服务的人员达到近2 000人。[8]其次,灾后心理服务的政策法规不断健全。汶川地震后,为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灾难的心理社会影响,促进灾后心理健康重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众心理健康,当时的国家卫生部于2008年5月20日印发《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强调心理危机干预作为医疗救援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就成立心理救援协调组、确立干预基本原则、制定干预工作方案等进行了原则性指导,但同时也明确了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中的一部分,不是“万能钥匙”。[9]

再次,灾后心理服务的研究不断深入。自从2002年白渝在《防灾博览》发表第一篇关于灾后心理服务的文章以来,以“灾难心理”和“灾后心理”为主题的CNKI期刊论文达到500多篇,还有40多篇关于灾难心理服务的硕士和博士论文。①这些研究从心理学、精神医学、社会学、护理学、管理学、人类学、教育学、图书馆学、艺术学、伦理学等不同学科出发,对灾后民众的心理状况、影响因素、群体特征、干预方法、服务模式以及国内外经验等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另外,关于灾难心理的著作也不断问世,包括时勘教授的《灾难心理学》《灾后心理自助手册》和《抗震救灾心理辅导手册》,以及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5·12心理援助丛书”等。

最后,灾后心理服务的政策法规不断健全。2002年,当时的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联合发布了《2002—2010年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明确提出“精神卫生救援”的概念,并将其纳入到救灾防病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并要求各省要针对灾害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下称《精神卫生法》)也要求:“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10]心理援助逐渐成为灾后救援及重建的重要内容。

虽然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已经有所开展并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参与,但仍然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专业的沟通协调平台来统筹不同来源地心理卫生工作者,导致了进入灾区提供心理干预服务的人员鱼龙混杂,许多人缺乏心理重建的价值理念和方法技术,也导致了灾后民众对于心理服务有较严重的排斥心理。二是灾后心理服务重视紧急救援阶段的心理危机干预,缺乏长期可持续地开展心理重建服务的专业人员和服务机制。[11]实际上,灾后心理创伤的影响极为深远,且有很强的内隐性,非专业的人员和可持续发展的服务机制,不能将灾后心理重建深入持久地开展,也很难取得真正的成效。三是未能将灾后心理救助与其他方面的救助结合起来,未能通过社会支持来促进恢复重建的顺利完成。对于灾后民众而言,获得及时的心理救助与长期的心理重建服务,可以极大地鼓舞抗震救灾的士气和重建未来的信心,从而为灾后生活重建、基础设施重建以及经济重建等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反过来,地震带来的家园损毁、亲人离去、关系失联、生活流离以及心灵折磨,往往使其心理处于焦虑、愤怒和抑郁之中。因此,有效提升灾区民众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重建进度和质量,可以有效地实现灾后心理的目标。四是灾后心理重建的视野更多注重在传统心理学的“问题视角”,学科视野较为单一。虽然我国灾后心理重建服务的实践与研究都有所发展,但主要的视角还是来源于传统的心理学、精神医学以及护理学等,其主要基于的是一种将灾后青少年作为心理问题主体的“问题视角”,忽视了其在紧急救援以及灾后重建中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经验。另外,传统的心理学以及精神医学视野下的心理干预缺乏对于灾后民众社会环境以及社会支持的研究与关注。五是灾后心理重建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落实,灾后心理重建的人员培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社会资源运用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研究与解决,更没有相应的灾后心理重建的政策体系,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的限制。

三、域外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经验的启示

(一)宣传和普及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的理念与知识

一是确立以人为本的心理重建宗旨。二是心理卫生工作者要对灾后青少年有充分的心理敏感,意识到心理干预和重建可能带来的“二次伤害”。三是充分意识到生活重建是灾后心理重建的基础,但心理重建是生活重建的必然内容,既认识到物质和生活救助在灾后重建中的基础作用,又要强调心理重建才是生活重建的最终目的和方向。四是充分认识到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是一个长期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的工程,既需要较长的时间,更需要多方面的力量参与,还需要社区重建、生活重建和文化重建的配合。五是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的宣传,并促使不同组织和人士能够在灾后积极参与到青少年心理服务中。六是要特别注重将以上理念推介给相关的政府部门,让灾后救援和重建的部门都能够意识到心理重建的重要性,并能在重建过程中实现彼此的协调与合作。[12]七是做好灾后青少年的心理应急准备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在社区、学校、科普场所和网络面向青少年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危机和心理援助的教育活动,并在适当的时候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中纳入灾后心理重建的内容,提升青少年对于灾后心理重建的认识和态度。

(二)制定和颁布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的政策与法规

一是在我国《精神卫生法》颁布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灾后心理重建的内容纳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虽然《精神卫生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10]但这一原则性规定依然没有在具体的《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加以体现,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解释,明确开展心理重建的机构和人员的组成、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使心理重建作为灾后重建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法可依。二是灾害发生后所制定的相应恢复重建条例需要将心理重建纳入其中,并在灾后设立相应的心理重建的各级组织和机构。例如,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以及鲁甸地震灾后,都需要在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中设立专门的“心理救助指挥中心”,以协调灾后心理重建工作的开展。三是在制订了相应的恢复重建条例之后,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生活重建、社区重建以及心理重建的实施细则和办法,明确灾后心理重建工作开展的机构、人员、职责、内容、期限以及保障措施等。四是与青少年发展相关的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等需要就其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心理重建服务方案,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青少年提供更加适切性的心理重建服务。[13]五是需要将地震灾后散布谣言以及其他扰乱视听、破坏秩序等影响灾后社会心理的行为纳入规律管辖范围,为灾后心理重建提供较好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和健全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的框架和体系

首先,国家层面可以在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面设立心理救援指挥中心,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整个心理重建工作。其次,民政部门也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成立心理服务的社会组织平台,通过服务联盟的方式来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心理重建机构,避免服务的重叠和资源的浪费。再次,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应该依托相应的卫生部门,在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心理救助指挥中心,负责本政府层级的心理重建工作的规划、培训、组织和服务。最后,各县(县级市)应该依托相应的卫生部门,在本级政府层级成立心理救助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心理重建工作,尤其应该注重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培育民间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并推动其积极参与灾后心理的救助与重建。除此之外,各类学术性团体、高等院校相关专业院系所、私人心理卫生机构以及广大的志愿者,都是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体系的一部分,需要通过社会动员机制加以统筹与利用。[14]

(四)培育和协调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的民间社会组织

首先,灾后重建的规划中需要给社会组织的介入与服务提供通畅的渠道,各级政府和救灾协调机构要认识到社会组织的力量和作用。灾后应急指挥部应该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协调服务机构,以引导、协调和服务社会组织参与灾后救援与重建工作,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合作,实现信息分享、物质调度、人员协作等方面的有机通融。其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心理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力度,推动相关政府部门的心理服务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积极通过项目招投标的方式购买社会组织的心理健康服务,孵化和培育民间心理服务机构,促进其积极参与灾后心理重建。[15]再次,各级政府还需要积极发挥基层社区在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中守望相助的独特作用,可以依托社区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建设相应的“社区重建中心”,通过该中心来实施具体的社区重建、生活重建、心理重建和文化重建,积极引导社区居民的参与,实现灾后重建的在地化和本土化。最后,各级政府还需要对社会组织的服务活动进行适当的监督和管理,增强社会组织的自律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为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组织环境。

(五)培养和建设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的人才和队伍

一是在高校心理学、精神医学以及社会工作系等院系所设立灾难心理学的课程,通过学历教育让心理学、精神医学以及社会工作的毕业生能够具备灾后心理重建的理念、知识与方法。二是邀请国外、港台地区高校具备灾后心理重建理论与实践经验的院系所以及专家,为相关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培训以及临床实务,促进现有人员的专业化。三是通过高校与国外及港台高校的合作办学,开设灾后心理重建方面的专业,系统性地培养相关人才。四是建立灾后心理重建的专业人员储备库,国务院相关部门从全国物色灾后心理重建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督导组成国家灾后心理重建的专家库,指导灾后心理重建工作。[16]

(六)探索和创新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的模式和机制

从汶川地震灾后的实际情况来看,“省—市—县—乡—村”五级社区心理重建模式,更能够适应我国本土政治经济以及文化脉络。该模式主要是指:以省市级心理(精神)卫生中心为主体,以县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以及县级综合医院为基础,以乡镇卫生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乡村卫生站为最终落脚点,形成省市统筹、县乡牵头、村委落实的五级社区心理卫生服务网络。其中,省市级心理(精神)卫生中心需要成立灾后心理卫生科,县级成立灾后心理咨询室,乡镇级成立心理卫生保健站,村级成立社区心理卫生服务点,每个服务点配备专兼职的人员,具体开展灾后青少年的心理重建服务。[17]

注释

①本数据由作者统计得出。

[1]李红梅,王立军,等. 美国“未雨绸缪(Ready)”项目及其对我国防震减灾宣传的启示[J].国际地震动态,2010(11):12—18.

[2]张侃,王日出. 灾后心理援助与心理重建[J].中国科学院院刊,2008(4):34—37.

[3]刘萍.灾难心理服务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07:2—4.

[4]刘斌志.震后儿童社会工作的日本经验与本土思考[J].社会工作,2008(15):10.

[5]邹其嘉.唐山地震灾区社会恢复与社会问题研究[M].北京:地震出版社,1997:56.

[6]YOUNG B H, FORD J D, RUZEK J I, et al. Disaster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 guidebook for clinicians and administrators[M]. Menlo Park,California: National Center for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1998.

[7]胡媛媛,李旭,等. 日本灾后心理援助的经验与启示[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65—69.

[8]史铁尔,王松. 灾变社会工作中的社会资本重构路径分析——以5·12四川地震灾区为例[J].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13—17.

[9]中国新闻网.卫生部印发《紧急心理干预指导原则》(全文)[EB/OL].(2008-05-20).http://www.chinanews.com/jk/kong/news/2008/05-20/1255901.shtml.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Z/OL].[2012-10-26].http://www.law-lib.com/law/law-view.asp?id=399754.

[11]荣增举. 玉树地震异地复课生社会工作介入策略[J].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47—52.

[12]于秀丽,李逸帆,蔡榆. 高校心理服务营销策略研究[J].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88—91.

[13]陈正权,肖旭. 灾后学生心理重建长效机制探讨[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72—77.

[14]李小霞,王卫红. 美国灾难心理服务对我国灾后心理重建的启示[J].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9(5):1—3.

[15]杨梨. 政府购买服务:民办社工机构的困境与对策[J]. 社会工作与管理,2014(2):28—33.

[16]刘经兰,王芳. 国外心理危机干预对我国儿童心理危机干预的启示[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1):91—94.

[17]李静,杨彦春.灾后本土化心理干预指南[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37.

(文字编辑:邹红 责任校对:徐朝科)

2015-03-16

■ 基金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震后灾区青少年心理重建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09CSH039)

刘斌志(1980—),男,汉族,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

刘斌志.域外灾后青少年心理重建的经验及其启示[J].社会工作与管理,2015,15(6):29—34.

C913.5

A

1671-623X(2015)06-0029-06

猜你喜欢
青少年心理服务
心理“感冒”怎样早早设防?
Distress management in cancer patients:Guideline adaption based on CAN-IMPLEMENT
青少年发明家
心理感受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招行30年:从“满意服务”到“感动服务”
激励青少年放飞心中梦
让心理描写点亮全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