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嘉琦(洛阳外国语学院 河南洛阳 471003)
西班牙语“利益与格”的主观性
史嘉琦
(洛阳外国语学院 河南洛阳 471003)
不同的语言在漫长的演化进程中形成了各自独特的语法特点和语用习惯,而“利益与格”就是西班牙语中十分具有代表性的语法现象之一。“利益与格”是西班牙语中与格人称代词的一系列特殊用法,而这些用法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语言的主观性。文章试对“利益与格”这一西班牙语中特殊的语法现象进行分析,并对其如何体现了语言的主观性进行阐释。
西班牙语;利益与格;主观性
语言的“主观性”(subjectivity)是指语言的一种特性,即在话语中多多少少总是含有说话人“自我”的表现成分,语言主体即说话人在说出一段话的同时表明自己对这段话的立场、态度和感情,从而在话语中留下自我的印记(Lyons,1977:139)。语言作为人际沟通、交流的工具,必定会带有强烈的人文主义色彩,而语言的主观性就是这种人文主义色彩的突出表现。客观情况是,主观性在各种语言中普遍存在,并且在语言漫长的演化过程中得到不断加强。法国语言学家Benveniste(1971)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语言带有的主观性印记是如此之深刻,以至于人们可以发问,语言如果不是这样构造的话究竟还能不能名副其实地叫做语言。”然而,在结构语言学和形式语言学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语言的主观性问题长期未被给予应有的重视,直到功能语言学、语用学、认知语法的兴起,情况才有所转变。可以说,对语言主观性的研究是与语言本身的人文主义性质相符的。
语言主观性的表达手段多种多样,比如,韵律、语气成分、词缀、代词、副词、时体标记、情态动词、词序和重复等手段都可以用来表达主观性,涉及语音、构词、语法和篇章结构等各个方面(沈家煊,2009),其中代词是各种语言表达主观性的常用手段。本文主要讨论西班牙语人称代词利益与格用法的主观性问题,并希望藉此揭示西班牙语这样的主观性表现方式比较隐晦的语言的一些特点。
与格结构(the dative construction)是语法中双及物结构的一类,在诸多语言中均有体现。拿英语来说,在“Mikegave Mary a book”和“Mike gave abook toMary”两句话中,均使用了与格结构,这两种结构在英语中分别被称为“Double Object Datives”和“To-Datives”,即“双宾语与格结构”和“带‘To’的与格结构”,二者在用法上有所差异,但意思都是“给某人……”。
与格结构同样出现在西班牙语中。在对“利益与格”进行系统分析之前,有必要对西班牙语中的与格人称代词进行梳理。
西班牙语的与格人称代词按照指代的人称和数量不同,可分为:第一人称单数me,第二人称单数te,第三人称单数le,第一人称复数nos,第二人称复数os及第三人称复数les。与格人称代词最主要的用途是充当句子的间接补语,所以也叫做间接补语代词。如下面的句子:
(1)Pepe da un libro amí.(Pepe give a book tome.Pepe给我一本书。)
在这句话中,动词“dar”(意为“给”)进行了第三人称单数的变位,“libro”为动词的直接宾语,意为“书”,而“a mí”则是与格形式,意为“给我”。但是,由于在西班牙语中通常将与格人称代词置于动词之前来替代句子末尾的与格形式,所以更为普遍的说法是:
(2)Pepeme da un libro(amí).
此时,使用与格人称代词“me”,意思是“给我”,而句子末尾的“amí”则通常被省略。
“利益与格”(Dativeof Interest)是西班牙语中一种独特的语法现象。根据西班牙皇家语言学院(RAE)给出的定义,利益与格“体现了与动词含义的实现有关的人称,并且这一人称参与了该动作及此动作引起的精神上的后果”。我们可以将此定义拆分为三部分来看:首先,利益与格仅仅是针对与格人称代词来说的;其次,该与格人称代词所代的人称与句子中动词的实现相关;第三,该人称参与了该动作或与该动作在精神或情感上有某种暗含的关系。
前文提到,主观性在世界诸多语言中普遍存在。而具体到西班牙语,可以说,“利益与格”是主观性在该语言中一个十分突出的体现。目前学界已有的研究表明,语言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说话人的视角、情感及认识三个方面。而在西班牙语中,“利益与格”是从说话人的情感和视角两个方面来表现语言的主观性的。
(一)利益与格体现说话人的情感。“情感”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感情、情绪、意向和态度等。而提到“情感”,就不得不提到“移情”(empathy)现象。所谓“移情”就是指说话人将自己认同于他用句子所描写的事件或状态中的参与者。例如:
(3)a.Los ladrones lehan robado el reloj.(小偷们偷走了他的手表。)
b.Juanillo lloraba porque los civiles le habían llevado a la abuelita.(小胡安哭着,因为宪警把他的奶奶带走了。)
在句子(3a)中,施事主语即动作的发出者是“los ladrones”(意为“小偷们”),动词是“robar”(意为“偷”),而动作的承受者即句子的直接宾语是一个无生命的物品——“reloj”(意为“手表”)。在这里,与格人称代词“le”的插入构成了一个利益与格。句中,“le”指代第三人称单数“他”,而说话人认为,“他”与“手表”存在利益上的关联,因为“他”本是手表的拥有者。说话人使用这一利益与格意在表明“他”与“手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同时也显示出因“他”丢失手表而对“他”产生的同情之心。或许“他”自己并未将丢失手表一事放在心上,而说话人则是“反客为主”,认为“丢手表”是件大事,并将自己的同情赋予了丢失手表的“他”,这就体现了语言的主观性,即“说话人表明自己的立场、态度和感情”。在句子(3b)中,施事主语是“los civiles”(意为“宪警们”),动词是“llevar”(意为“带走”),而直接宾语是有生命的人——“abuelita”(奶奶),而与格人称代词为“le”,指代的是“小胡安”。在这句话中,说话人使用利益与格来表现“奶奶被带走”这件事给“小胡安”内心造成的恐惧和悲伤,因为在说话人看来,宪警们实际上是“剥夺了小胡安情感上联系最紧密的人”。而这种恐惧和悲伤与其说是小胡安自己体会到的,不如说是说话者“赋予”他的。再如以下两个例句:
(4)a.A ella se le rompióla pierna derecha.(她的右腿断了。)
b.Seme rompióla copa.(我的杯子碎了。)
在这两个例句中,施事主语与受事主语是一致的,即一个名词同时作为动作的发出者和承受者,在(4a)句中,是“右腿”,而在(4b)句中则是“杯子”。施事主语与受事主语的一致性在语法上体现为动词加上“se”变为自复动词形式。在这里,自复动词的使用是为了强调腿是自己“断了”而非“被别人弄断”,杯子是自己“碎了”而非“被别人打破”,有一种动作由主语自身发出并且主语自身承担动作后果的意味在其中。在(4a)句中,说话人将与格人称代词“le”插入句中来构成利益与格,以表明其对“她右腿断了”这一事实所感到的惋惜,对“她”所表示的同情。在(4b)句中,与格人称代词“me”的使用构成了利益与格,不仅暗示了“杯子碎了”这一事实与“我”存在关联,更表现了“我”即说话人自身对此所感到的难过与悲伤,因为或许这个杯子是他(她)的心爱之物。这两句的区别则在于,(4a)中,动作的发出者与承受者“右腿”是与格人称代词所指代的人称“她”身体的一部分,而(4b)中,动作的发出者和承受者“杯子”则是“我”的所有物。在这里,利益与格的使用表现了说话人的这样一个观点,即与格人称代词所指代的人称与其身体的一部分或是其所有物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这一部分或这一附属物对与格人称代词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当它们遭受损害时,与格人称代词所代的人称会产生某种痛苦或悲伤的情感。
利益与格的此类用法在西班牙语文学作品中十分常见,它不仅强调了与格人称代词所代人称的存在,更使文章具有了特殊的情感色彩和人文气息。如下面这两个例句:
(5)a.Porque en todami vida nome han sacado diente ni muela de laboca,niseme ha caído.
(Don Quijote I,XIIX)
(因为我生平大牙小牙从来都不曾拔过一个,也不曾掉过一个。)
b.que paramíes como si fuera el veneno,y cuantomás entraen la casa,peorestoy ymás seme pudre la sangre.
(Sangre y Arena,IV)
(对我来说钱好像毒药一般;家里进钱愈多,我愈是倒霉,血液也更臭烂。)
以上两个例句是分别从西班牙作家塞万提斯及伊巴涅斯的著作《堂吉诃德》《血与沙》中摘取的。在这两句话中,说话人均使用与格人称代词第一人称单数形式“me”来构成利益与格,在强调了自身存在的同时,也突出了“牙齿”“血液”作为“我”身体的一部分与“我”之间的密切联系。此外,在(5a)一句中,还蕴含着说话人本人因活到现在从未掉过一颗牙齿而洋洋得意,而在(5b)一句中则暗示了说话人不仅对金钱这个毒害、腐蚀自己身体的家伙极度厌恶,并且也因自己受到金钱的侵害逐渐腐化堕落而感到痛心疾首。这些都从说话人的情感方面恰到好处地体现了语言的主观性。
当与格人称代词所指代的人称在句中做施事主语时,在句中使用利益与格可以突出强调该主语将动作完成得更加彻底;同时,也可以表现出施事主语在完成这一动作的过程中倾注了自己的努力或情感,从而体现出语言的主观性。如下面两个例句:
(6)a.Comíun buen pedazo de carne y bebítresvasos de cerveza.(我吃了一大块肉,喝了三杯啤酒。)
b.Me comí un buen pedazo de carne y me bebí tres vasosde cerveza.(我吃掉了一大块肉,喝光了三杯啤酒。)
通过将这两句话做一对比,可以看出,在(6a)中,话语的焦点是受事的内容,即“吃的是什么”“喝的是什么”,而动词“comer”(吃)“beber”(喝)仅仅是对主语发出的动作做出说明,意为“吃了”“喝了”,并未具体说动作达到了何种程度,是“吃完了”“喝完了”,“吃了一半”“喝了一半”还是“吃了一点”“喝了一点”。而在(6b)中,在句中插入第一人称单数与格人称代词“me”所构成的利益与格则起到了说明动作所达到的程度的作用,指出是“吃掉了”“喝光了”而不仅仅是“吃了”“喝了”,强调了动作达到的程度深。此外,该句还暗含着说话人“我”自身的情绪或喜好,即“我”在吃之前感到很饿或是“我”对“肉”“啤酒”十分喜爱,因而才全部“吃掉了”“喝光了”而不仅仅是“吃了”“喝了”。因此,与格人称代词“me”的加入也是语言主观性的表现。
和陈述式一样,当句子为命令式时,使用利益与格也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即说话人在说出一段话的同时表明自己的情感和态度,进而体现出语言的主观性特征。如以下两个例句:
(7)a.Tráeme este libro.(把这本书给我拿来。)
b.Llámame aese chico.(把那个男孩给我叫来。)
这两个例句中,与格人称代词所指代的人称均为第一人称单数“我”,在这里“我”既是说话者,同时也是命令的发出者。而通过句中动词“traer”(意为“拿来”)、“llamar”(意为“叫来”)的变位情况可知,在这两句话中充当命令的接受者、同时也是句中施事主语角色的是第二人称单数“你”,而直接宾语是“libro”(意为“书本”)、“chico”(男孩)。因此这两句话可以理解为“你把这本书给我拿来”“你把那个男孩给我叫来”。而根据汉语的语言习惯,句中的“你”可以被省略,即翻译为“把这本书给我拿来”“把那个男孩给我叫来”。在这里,与格人称代词所指代的人称“我”与句子的直接宾语、即“书”或“男孩”之间存在着某种需求关系,比如,在(7a)中“我”是“需要”这本书,而在(7b)中“我”是“想要见到”这个男孩,而与格人称代词“me”的使用正是这种需求关系的暗示,因此构成利益与格。在这里,语言的主观性也被体现了出来,因为说话人通过使用利益与格表达了自己的一种意向,即希望自己对“书”和“男孩”的需要尽快得到满足。汉语中,这种利益与格通常被译为“给我”、“替我”,这种译法在一定程度上将语言的主观性恰当地表现了出来。
当句子为命令式时,还存在一种利益与格的特殊情况。以下面这个句子为例:
(8)Póngamele el colchón alenfermo.(给病人铺好褥子。)
首先,作为祈使句,说话者及命令的发出者无疑是第一人称单数“我”,而根据动词变位的情况可知,命令的接受者同时也是句子的施事主语为隐含的第二人称单数“你”,直接宾语是“colchón”(床垫、褥子)。根据西班牙语语法规则,与格人称代词“le”为第三人称单数,因此指代的是“el enfermo”(病人),是“给病人”的意思,而句末的“al enfermo”恰好也补充说明了这一点。纵观整句话,可以理解为是“我”向“你”发出命令,让你“给病人铺好褥子”。然而,这个句子的独特之处在于在动词“poner”和与格人称代词“le”之间插入了另外一个与格人称代词——“me”,从而使句子更加复杂化。在这里,与格人称代词“me”的使用构成了另外一重利益与格,它不仅强调了说话人、同时也是命令的发出者“我”的存在,同时也显示出“我”与“病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情感上的关联,说明对于“我”来说,这个病人是十分亲近的人,所以我才对他十分关心,命令“你”来给他“铺褥子”。按照汉语的语言习惯,这句话可以翻译成:你给我把病人的褥子铺好。说话人在说出这句话的过程中表达了自己的情感,从而语言的主观性便得到了突显。
委内瑞拉著名语言学家Andrés Bello将此类与格人称代词称为“dativo superfluo”,意为“多余的与格”,即这类与格人称代词与句中动词的直接宾语并无直接的联系。同时,他也指出,这类与格人称代词仅仅“用作表明该人称与动词所指示的动作之间所具有的关系”,或是“使句子拥有一种亲切、诙谐的语调。”即便如此,由于十分巧妙地表现了语言的主观性,体现了语言的人文色彩,利益与格的这类特殊用法还是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二)利益与格体现说话人的视角。“视角”就是指说话人对客观情状的观察角度或是对客观情状加以叙说的出发点。西班牙语中,利益与格的使用可以表现出动词的突发性特征,同时体现出说话人是站在过去的某个时间点上来看这个动作及其结果并认为该动作在当时就已经结束而并非跨越一个时间段,从而体现出语言的主观性特征。通过下面两个例句来进行分析:
(9)a.Dormídiez horas seguidas.(我一连睡了十个小时。)
b.Me dormía las diez. (我是十点钟睡着的。)
动词“dormir”本身有“睡觉”的含义,而在加上与格人称代词“me”后,含义便产生了轻微的变化。此时,变化后的动词“me dormí”不再指“睡觉”这个跨越了一定时间段的动作,而是指“睡着”这个在一瞬间发生的动作。此时,说话人是站在“十点钟”这个时间点来描述“睡”这一事件,并且突出强调动作的突发性和简短性,即在一瞬间便“进入了睡眠的状态”,而动作产生的结果与现在并无关联,说话人仅仅是将动作的发生做一陈述而已。因此,相比较(9a)句来说,(9b)句的主观性更强。
利益与格的此类用法也可以也可用于其他一些动词,产生同样的效果,例如:“callar”(沉默)/“callarse”(住口、闭嘴)等。
此外,利益与格的使用还可以突出动词的完成性特点。此时,说话人也是站在某一点来看待动作的发生与完成,并在主观上认为它与现在存在着联系。如下面的两个例句:
(10)a.Quién lleva este libro a Jorge?(谁把这本书带给豪尔赫?)
b.Quién se llevómi libro?(谁把我的书带走了?)
通过将上述两个例句做对比可以看出,仅仅有“携带”之意的动词“llevar”在加上与格人称代词“se”后,其含义发生了变化,由“携带”转变为了“带走”,从而使动词带有了一种“离开后一去不返”的意味,体现出了其完成性特点。此时,说话人站在自己的角度描述“书被带走”这一事件,并表明了这一事件对现在产生的影响,即“我的书现在没有了”或是“我的书不会再回来了”。
从语言类型学上讲,有的语言属于主观性较强的语言。比如日语,发达的敬语系统表明说日语时不可避免地要用明确的形式来表达说话人对所说内容和对听话人的态度或感情。许多东亚语言(包括汉语)的被动句多带有一种“不如意”的遭受义,这也是主观性强的一种表现。(沈家煊,2001)像西班牙语和英语这样的语言,其“主观性”表现方式比较隐晦。但仍然大量存在。
利益与格不仅是西班牙语中一个十分独特的语法现象,也是西班牙语中语言主观性的十分具有代表性的体现。通过使用利益与格,说话人在句中不仅表现了自己的视角,也表达了自己的情感。总之,利益与格在丰富了西班牙语语法的同时,也使这门语言充满了人文气息,彰显了其独特的魅力。对西班牙语利益与格和语言主观性之间关系的分析与研究,在语言学“人文主义”复苏的今天,对于更好地理解与体会语言背后蕴含的文化情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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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靳开宇]
The Subjectivity of the“Dative of Interest”in Spanish
Shi Jiaqi
(PLA University of Foreign Languages,Luoyang,Henan 471003)
In the long evolutionary process,different languages formed their own grammatical and pragmatic characteristics.The so-called“dative of interest”is one of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grammatical phenomena in Spanish.Here,the“dative of interest”refers to a series of unique usage of dative personal pronouns in Spanish,demonstrating the subjectivity of the language.This paper tries to make an analysis of the“dative of interest”and explain how it demonstrates the subjectivity of Spanish.
Spanish;dative of interest;subjectivity
H34
A
2095-0438(2015)11-0067-04
2015-07-22
史嘉琦(1991-),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洛阳外国语学院外国语言及应用语言学专业西班牙语方向研究生,研究方向:西班牙语言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