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晴(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1)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
邹晴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1)
摘要:2014年《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进入新的一个阶段。知识产权法院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基础,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需要理论依据。借鉴域外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模式,了解我国知识产权现行审判体制的情况,明确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三审合一;审判体制
所谓知识产权法院,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会议文件中所提出的是一个专门机构,即为加强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而设立的审判机构。知识产权法院实质是指建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独立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2014年,《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正式通过,说明我国现行司法改革的趋势正向好的方面发展。据资料分析,2008至2012这四年我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226 753件,比以前受理数量增加了许多,说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多。除此之外,根据国家的国情和知识产权战略要求,在我国探索如何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活动亦正全面开展[1]。
(一)必要性
1.有利于统一审判标准
我国目前现行的审判模式是大家都熟知的“三审分立”模式,即将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案件归于民三庭审理,相关的行政案件归于行政审判庭审理,而相关刑事案件归于刑事审判庭审理。在这种模式下,若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时,将会导致管辖权的混乱,而审判标准亦不能统一。为解决这样的问题,美国则通过建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使专利案件审判一致化[2]。
2.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独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明确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权利,以更高的专业化要求,解决要求严格的知识产权案件问题,就能缩短审理时间和提高审理效率,促使知识产权案件得以顺利方便解决。这样,还能解决相关的矛盾纠纷,节省大部分相关的司法资源,使司法资源得以实现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
3.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
在我国尽快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这不仅是我国国情的需要,亦是我国的战略要求,有利于我国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自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形象在国际上一直遭到质疑。尽早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符合我国现实的需求,亦是实现我国对于TRIPS协议的承诺,提高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形象的需要[3]。
(二)可行性
1.符合我国战略性要求
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可以看出,司法改革的趋势要求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规定设立一个“三审合一”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开启我国建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更是对我国应该如何探索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模式、如何为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提供准备等方面提出了指导建议。而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了尽快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要求。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已经是迫切需要。
2.国外相关理论的借鉴
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巩固基础,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薄弱。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地的交流加深,各国学者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研究,给我国提供了许多借鉴。在我国建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应该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立足点,借鉴他国先进理论,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知识产权法院[4]。
各国为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纷纷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上诉法院模式
有些国家如德国、美国和日本,设立专门的上诉法院来管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这种模式被称之为上诉法院模式。例如德国,设立了一个联邦专利法院,其主要任务是解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上诉案件,相当于州高级法院,属于高等法院一级。例如美国,根据《联邦法院改革法》在相应地方组建了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全国统一实现对专利上诉案件的管理。为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日本在2005年成立相应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二)专门知识产权法院模式
泰国和我国台湾在相应的地方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相应纠纷案件,这种模式被称之为专门知识产权法院模式。在台湾的智慧财产法院设立之前,如学者卢文祥所言:“真正独立以智慧财产法院管辖所有的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仅有泰国的中央知识财产及国际贸易法院。”[5]泰国在1997年设置专门的中央知识财产及国际贸易法院,这是关于专门知识产权法院模式的典型代表,其负责专门审理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和国际贸易案件。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出现后,其独立审理知识产权所有的案件,并包括一审和二审审级,但是其不属于终审审级。
(三)商业法院模式
有些国家如爱尔兰、奥地利和菲律宾,通过自己设立商业法院进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理,这种模式被称之为商业法院模式。爱尔兰设立的商事法院中,明确规定其享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权。在奥地利,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由维也纳商业法院审理相关的专利侵权案件。同奥地利一样,在菲律宾也有相关的法律,其中明确设立特别的商业法院进行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审理[6]。
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制度一般采用普遍的“四级法院、两级终审”。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出台,陆续设立了一大批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办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逐渐体现了“三审合一”的原则。而2014年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工作,推动我国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普及,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一)一般法院
我国除了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地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外,其他大部分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仍然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以及行政三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民事诉讼法》和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判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和地域管辖范围。二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一些相关解释 (如2011年由公、检、法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相关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三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一些解释(如最高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7]。可以说,无论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案件,在我国的管辖均有具体的相关规定。
(二)北京、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我国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3个知识产权法院均只负责关于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也就是说,3个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只是二审合一,而不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这是目前我国3个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特点。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独特之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其一,根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2条第3款规定,这3个知识产权法院有权对本省或市辖区内的所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其二,根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3条规定可以知道,3个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只能是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法院一审的相关案件。其三,根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4条,可知3个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的审级[8]。
(一)存在问题
2014年8月31日,我国《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改革上取得巨大进步,但是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仍有一些方面有待完善。
1.三审合一
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实践中许多知识产权案件都会涉及到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我国在《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中规定,这3个知识产权法院只负责有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质上为“二审合一”。这和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体现的“三审合一”的趋势相违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规定:“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故与之相类似,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也应尽早实现“三审合一”。
2.队伍建设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要求的专业性极强,又加之知识产权法院还负责审理相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要求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较高,但是这种专业法官是目前我国所短缺的。
3.覆盖面少
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故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发生于经济或者科技较为发达的地区,我国一些地区甚至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所以,我国首先选择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进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工作。但是这样会导致知识产权法院的覆盖面相对而言比较稀少,所采集的资料也不够完善。
4.细节有待完善
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才刚开始起步,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是一大进步,亦是一大挑战。其中有许多细节问题还未全面考虑到,这需要知识产权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体制与制度[9]。
(二)相关建议
1.尽早实现知识产权法院的“三审合一”
我国于1996年在上海浦东地区启动知识产权法庭“三审合一”模式的试点工作后,各地法院相继试点“三审合一”和“两审合一”(即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出现了相关的浦东模式、武汉模式、西安模式、南海模式、珠海模式、重庆模式等较为典型的模式,为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建立积累了许多经验[10]。而我国目前设立的3个专门知识产权法院,还是“两审合一”的模式。世界趋势和我国国情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模式为“三审合一”已经势不可挡,故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时,应明确其审理模式规定为“三审合一”的模式。
2.强化法官的专业素养
由于与知识产权案件相关的知识专业性较高,故一般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人员即法官的专业水平要求也比较高。我国在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中,必须“以人为本”,加强对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队伍的培养,打造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重视人才是建设好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重要手段。
3.设置合理的知识产权法院
虽然目前我国只设立3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但是未来在我国建立更多的知识产权法院的趋势已经势不可挡。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必须综合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设置法院数量和配置司法资源,设置合理的法院体系和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需要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
4.设立技术专家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还应根据我国实际国情的需要去做。例如可以参照日本的通过技术专家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问题予以帮助等做法,在我国设立技术专家制度。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细节化,能够确保案件能得以准确顺利地解决,以实现本身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随着经济的繁荣昌盛,知识产权在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故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更是要引起重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知识产权无处不在,生活中会有层出不穷的相关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要求,这均要求着知识产权法院的快速建立。我国在2014年建立的3个知识产权法院,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航程。
参考文献:
[1]于呐洋.探索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EB/OL].[2012-12-26].http://news.sina.com.cn/o/2012-12-26/155925899770.shtm l.
[2]倪必勇.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若干设想[J].法制与社会,2008(33):166-167.
[3]张越.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性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14.
[4]任玉岚.试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J].商界论坛,2014(16):141-142.
[5]卢文祥.“我国”智慧财产法院之理想与实现[J].政大智慧财产评论,2006(1):1-2.
[6]叶同友.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之构建[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1.
[7]肖艳.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D].长沙:中南大学,2014.
[8]孙雷.《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探析[J].中国版权,2014(5):5-9.
[9]昌雯.知识产权法院之构建若干问题设想[J].政法精英,2014(22):217-218.
[10]欧群山.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之构建[D].厦门:厦门大学,2014.
(责任编辑:曾耳)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348(2015)07-0080-04
[收稿日期]2015-04-21
[作者简介]邹晴(1991-),女,湖南浏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p lora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ur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ZUO Qing
(College of Law,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Hunan,China)
Abstract:Since the“Decis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established in Beijing,Shanghai and Guangzhou”published in 2014,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paper explores the court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IPR courts,extraterritorial intellectual reference model established by the Court, describ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Judicial System,raised some questions exis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xisting in our current court,and establish relevant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three trial one;judici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