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平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 平顶山 467500)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研究
□陈锡平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 平顶山 467500)
在一些犯罪案件尤其是经济类案件中,司法鉴定手段运用的比较多。文章主要简述了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概念、特征,深入分析了司法会计鉴定在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措施。
司法会计鉴定;检察机关;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鉴定是检察机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尤其是对社会一些经济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对财务进行审查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一些疑难案件,在无法查明案情的情况下,往往会在专业的会计鉴定人员中进行聘用,他们会对疑难案件进行详细和科学的鉴定和判别,尤其是一些相关的财务类的经济案件。
1.2.1 合法性。这一特征主要是针对鉴定的主体,他们要保持合法性要求。首先,程序必需合法,即该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必须遵循司法程序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此外,主体必须合法,即鉴定案件的司法会计必须确保与涉案人员没有任何关系,只能通过司法机关等公正机关进行公开透明的聘用,这样才能保证案件鉴定的真实性。
1.2.2 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针对的是鉴定的客体。也就是说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有限,只能鉴定专业之内的相关案件,比如,有关经济案件,腐败犯罪,集团或公司财务方面的相关犯罪案件。
1.2.3 专门性。这一特征主要针对的是鉴定的方法。司法会计鉴定不像其他鉴定一样随意,它代表着权威和公平正义,不容有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选择科学有效的鉴定方法。
1.2.4 客观性。这一特征主要针对的是鉴定的结论。鉴定的结果只有在非常客观的前提下,才能为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保障。要想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就要运用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科学手段对相关证据进行专业角度的判别。
司法会计鉴定在侦破案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鉴定技术也得到很大的进步。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司法会计在鉴定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严重阻碍了案件破解的进程,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主要表现在立法滞后上,在案件鉴定过程中,有关案件的鉴定类别、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人员的指派和任用等方面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很容易造成鉴定的不专业、随意敷衍、无章可循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司法会计也很难顺利开展工作。
由于国家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制不完善,导致了有些检察机关所谓的鉴定结果不具备真实、科学、权威性。有的甚至随意夸大或无视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
检察机关对于司法会计鉴定部门的设置也是近几年刚刚起步。所以,在硬件比如设备、技术,软件面比如人才、理论等方面都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专业理论有待创新、资格认定需要完善、技术设备亟待改进。基层检察院由于没有资金让专业人才继续学习,因此专业知识止步不前更谈不上创新。
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高科技,这就要求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要更加专业化、制度化。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中还存在办案人员自我认识不足,缺乏客观公正性等一些不规范现象。所以,要制定相关的法律章程,这样可以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以防有些鉴定人员徇私枉法,可以使鉴定结论更加具有科学性,确保鉴定的质量。
司法会计鉴定还没有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所以欠缺系统的指导,因此,要不断地在实践中寻找素材,从而形成理论,大力宣传案例,提高对工作的认识。此外,要有针对性地对办案人员进行鉴定方面的培训,使其了解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内容和法律要求,以提高他们的鉴定能力。
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在办案中的作用,在软硬件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在软件方面,要引进专业能力强、理论基础过硬的人才,加强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力争在相关理论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在硬件方面,引进先进的鉴定设备,淘汰落后的技术工具,同时需要提高鉴定技术。
1004-7026(2015)09-0106-01
D918.95;DF794.5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5.09.72
陈锡平(1988-),女,汉族,河南荥阳人,大学文化,现供职于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司法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