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建 武
(廊坊师范学院 历史系,河北 廊坊 065000)
走出宫门的内官:明代“镇守内官”释义及其独特性
李 建 武
(廊坊师范学院 历史系,河北 廊坊 065000)
目前明史学界对“镇守内官”尚无统一的认识。通过将其与其他内官和地方文、武官进行比较,可以总结出其独特的群体特征。明代镇守内官是一个独具特色、具有共同特征的群体。与其他负有特定职责(如监仓、监军、出使等)的钦差内官不同,镇守内官固定驻扎在地方,建有专有的公署,任职没有一定的期限,长者达二三十年。同在地方任职,但镇守内官与其他地方文、武官在任命程序、职衔降黜及奏疏传递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体现出其内官身份的特殊性。
明代;镇守内官;群体特征
在一般的印象中,内官专职服务于宫廷之中,宫门以外的事务与他们无关。但由于内官是皇帝的亲信,最受皇帝信任,因此历代皇帝多派遣内官走出宫门,执行皇帝的使命,由此得以参与地方事务。明代以前,此类外派内官均是奉旨而行,事毕即回。到明代,出现固定驻扎地方的镇守内官,他们参与地方事务管理的程度远远超出此前所派各类内官,成为地方管理实体的一部分。
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的“镇守内官”定义①。“镇守内官”在明代的称谓有很多种,如方志中所见就有4种,分别是:(1)镇守内臣:嘉靖《宁夏新志》和万历《广西通志》。后者仅述其始末,未列姓名②,其文采自《粤西诗文载》文载卷16苏浚所作“广西镇守内臣志”。王士翘《西关志》记载了紫荆、居庸、倒马三关相关官职,中有“守关内臣”。(2)镇守太监:嘉靖《广西通志》、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嘉靖《四川总志》及嘉靖《江西通志》。(3)总镇:嘉靖《广东通志》和嘉靖《广西通志》。成化时,两广地区成立总府,由总镇、总兵、总督组成,总镇专指两广总镇太监,总管广东、广西地区。广西所设内官仅称“镇守广西太监”。(4)镇守内宦:嘉靖《辽东志》。该书卷5《官师志》列有“镇守内宦”、“分守内宦”和“监枪内宦”,其中前两者属于本文镇守内官之范畴,而监枪内宦仅负责管理神机火器,并无地方镇守之责。
本文拟使用“镇守内官”一词,并对其加以定义:明代镇守内官是指明仁宗即位后被派往各地、加以镇守或守备职衔、肩负守护地方之责的内官,与其他奉敕行事、事毕而回的内官不同,他们固定驻于地方,拥有专门的镇守衙门。
根据上述含义,明代镇守内官涵盖南京、凤阳、承天等守备内官;各省镇守内官(含两广总镇内官)及湖广、云南、四川之分守内官;各边之镇守、分守及守备内官。
上述镇守内官亦非始终贯彻于整个明代,而是具有时空的局限性。永乐间所传关于镇守内官的记载不足为信。明仁宗即位后,镇守内官正式出现。明英宗至明武宗时期,镇守内官逐渐普及于全国,并且数量一直在增加。鉴于镇守内官在明武宗时期由于急剧膨胀而产生的消极影响,嘉靖十八年左右,明世宗下令裁撤各省及各边的镇守内官,仅存南京、凤阳等地守备内官。天启末,由于辽东局势日益紧张,明熹宗在宣府、山海关、大同等地重新设置镇守内官,但与此前的镇守内官已大不相同。可见,探讨镇守内官,必须注意其特定的时间、空间,不可妄加猜测、前后随意关联。
明代镇守内官肩负着守护地方安危的职责,是一个具有共同特征的群体,与其他因事派往地方之内官不同。《明史·职官志》“宦官”条记载,先列内府十二监、四司、八局,其余均为在外之内官,常设者有织造、镇守、市舶、监督仓场、诸陵神宫监等,“其外之监军、采办、粮税、矿关等使,不常设者,不可胜纪也”[1]1822。除镇守外,其他内官均是肩负某项特定职责,两者在职责上有明显的差异。在明代皇帝看来,所派内官职责亦不相同,景泰元年(1450)正月,陕西临洮府同知田旸请限制监军内臣之权力,景帝曰:“朝廷委任内臣各处镇守、备御、监军、行事,皆是祖宗旧制,不可更改。”[2]3805镇守内官经常被简单地理解为“监军”,事实并非如此,二者亦有区别。即使在私修史料记载中,各项内官亦有差别,“(宦官)宣徳间差出颇多,然事完即回。今则干预外政,如边方镇守,京营掌兵,经理内外仓场,提督营造珠池、银矿、市舶、织染等事,无处无之”[3]124。
明代文献中多有误用“镇守”之现象,实则是将镇守内官混同于其他外派内官,有将监军内官视为镇守内官者,有将监枪内官视为镇守者,有将出外办事内官视为镇守者,等等。将误用者一一澄清有利于明确镇守内官的含义。
(一)内官出外行事者并非镇守内官
由于明人对“镇守”一词理解有误,明代文献中多有将内官出外行事者称为“镇守”者。如《明宣宗实录》卷115记载,宣德十年正月,敕辽东总兵及“镇守太监王彦、阮尧民、门副杨宣等:凡采捕、造船、运粮等事悉皆停止,凡带去物件悉于辽东官库内寄收……”[4]2597此处似乎暗指辽东乃有三位镇守内官,殊不合理。王彦自永乐间已出现于辽东,宣德间成为镇守辽东内官;阮尧民与杨宣并非镇守内官,而是钦差行事内官。
阮尧民负责在辽东督兵造船运粮。宣德十年四月,“太监阮尧民、都指挥刘清等有罪下狱”[2]89。乃因二人“督兵造漕舟于松花江并捕海青”,与女真构怨,引起女真入境杀掠。阮尧民奉命于松花江造船,乃是接替前任亦失哈,洪熙元年(1425)十一月,明宣宗“赐随内官亦失哈等往奴尔干官军一千五百人钞有差”[4]309。宣德四年十二月,该项官军被召回。到宣德七年五月时,“以松花江造船军士多未还,敕海西地面都指挥塔失纳答、野人指挥头目葛郎哥纳等曰:比遣中官亦失哈等往使奴儿干等处,令都指挥刘清领军松花江造船运粮……”[4]2057可知,亦失哈与刘清在松花江造船。亦失哈被召回后,由阮尧民接替,继续造船。
杨宣则是辽东监枪内官。嘉靖《辽东志》卷7记载:“嘉靖己丑会奏:辽东……监枪内臣始于宣德三年,举太监杨宣管收神枪;开原分守监臣始于正统二年(1437),改杨宣以充任。”[5]655杨宣先任监枪内官,正统间始改为镇守内官。
(二)将监军内官与镇守内官混淆
在明代诸多钦差内官中,监军内官是最容易被误认为镇守内官的。明代遇重大战事,调遣京营官军出征,由侯、伯等勋戚武官担任总兵官,并任命参将等官。除此还任命内官监军,此类内官为监军内官,与镇守内官不同。地方之镇守内官奉敕亦时有监军之任,但二者并非完全重合。但在官修、私修等史书中,二者混淆的现象普遍存在。试举其例,如《明宪宗实录》卷34记载,成化二年(1466)九月,敕“镇守湖广太监唐慎、提督军务尚书白圭、总兵官抚宁伯朱永速将贼首石和尚剿捕殄灭,仍具贼势多寡强弱状以闻”[6]681。该条记载之唐慎并非镇守内官。此次战事专为剿灭石和尚等荆襄流贼,成化元年十二月宪宗特命“抚宁伯朱永佩靖虏将军印充总兵官,都督同知喜信充左参将,都督佥事鲍政充右参将,统率京营及山东下班官军一万五千,以太监唐慎、右少监林贵奉监军,工部尚书白圭提督军务,讨荆襄反贼”[6]479。此处明确指出唐、林二人为监军内官。并且此时湖广有镇守内官郭闵,《明实录》有多处相关记载。天顺五年(1461)十一月,明英宗“敕镇守湖广太监郭闵曰……”[2]6837成化二年四月,因湖广苗贼杀掠,兵部参奏镇守太监郭闵及巡按、三司掌印官等,宪宗令其用心殄贼,以赎前罪;成化四年(1468)四月,因宝庆等处苗贼抢虏,镇守太监郭闵被劾;成化六年三月,因靖州、赤溪等处杀贼功,镇守太监郭闵获赏。在已有镇守内官情况下,监军之唐慎在荆襄战事结束后,于成化三年三月返回北京。由此可知,唐慎于成化元年至三年间在湖广监军,事毕而回;而郭闵自天顺五年(1461)至成化六年(1470)一直在湖广担任镇守内官。
(三) 将监枪内官混为镇守内官
明代军队中普遍使用火器,对火器的制造、运输、使用及管理较为严格。永乐时期,出征军队之火器已经由内官管理。永乐八年(1410),明太宗北征蒙古,回军时“说与清远侯王友:今发官军人等回营,沿途收拾遗下神机铳及军器,并将带多余铳,到营之时,一一与内官点过交收”[7]1686。到宣德时部分内官由此留在边镇管理火器,成为监枪内官或管神铳内官,洪熙元年八月,宣宗刚即位,派遣内官李敏、马骥等送神机铳炮赴万全等卫,谕之曰:“尔专守护铳炮,遇有儆急则用,凡军马调度征戍之事,悉从总兵守备官处置,尔不得纤毫干预,但违朕命,必罪汝。”[4]204
景泰以后,各边逐渐出现专门的监枪内官,“景泰元年,令凡监枪内臣专管神机火器,其余一切征务毋得干预,沮坏军机”[8]69。他们的职责是专管火器,与镇守内官有明显区别,而个别史料中则将二者混同。如《明英宗实录》记载,天顺元年五月,因在景泰时谋告英宗企图复位,“镇守宁夏太监高平伏诛”[2]5933。查嘉靖《宁夏新志》“镇守内臣”条所列永乐至嘉靖时期历任镇守宁夏内臣,并无高平之名。且高平被执时亦非镇守,《明英宗实录》记载:天顺元年正月甲申,英宗复辟第三天,命“锦衣卫差官往执宁夏管神铳内官高平……并籍其家以来”[2]5793。可知高平仅为宁夏管神铳内官。此阶段,宁夏一直有内官王清镇守,《明英宗实录》记载,景泰七年七月,镇守宁夏太监王清等奏宁夏各营马队关支豆粮数少,喂马不敷,乞每匹日支料豆三升,得到批准。天顺元年十二月,英宗敕镇守宁夏太监王清不许擅自采捕鹰豹。可知景泰七年至天顺元年十二月,镇守宁夏内官始终为王清,而高平仅为管神铳内官。
由上可知,镇守内官是一个有明确范畴的群体,他们与行事、监军、备御、监枪等内官有明显的区别。出于对镇守内官职责理解之误,明代文献中存在不少误用的现象。总体而言,“明实录”在使用镇守内官的称谓上比较谨慎,偶有失误;而其他史料如地方志、墓志、文集、私修史书,错误较多。通过对文献中的错误进行纠正,将镇守内官与他官区别开来,有助于形成明确而统一的镇守内官的含义,更有利于增加对镇守内官职责独特性的理解。
镇守内官在地方建立专有公署后,积极履行皇帝赋予的使命,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成为地方管理实体的一部分。但由于身份的特殊性,镇守内官与其他地方文、武官又有不同,主要体现在:
(一)职衔降黜
内官镇守地方,凭借立军功等途径可以获得升赏,也会因为在地方的不作为或者失职而受到降黜等处罚。
镇守内官处罚方式与其他文、武官员有明显的区别。内官受罚的方式主要有调动、闲住、降级、守陵司香、净军等项。调动处罚最轻,仅移镇他方而已。闲住则相当于罢职。降级则意指降低内官之职衔,或留任,或取回。守陵司香指发往各地陵寝供职,通常去孝陵、长陵、凤阳皇陵等。在各种处罚中,净军为最重者。万历时,沈德符曾记载“内臣罪遣”各项,言:“内臣得罪,祖宗时俱下法司;近代以来,多自内批出。其轻者云降作奉御私宅闲住,盖犹为六品官也,又降奉御者或云发南京新房闲住,或云往凤阳祖陵司香;其重者降作小火者,发去南京孝陵司香,则无官矣;又重者则云降充净军,发去南京孝陵卫种菜。”[9]815内官降为奉御时,尚属官员之列;一旦降作小火者,则属充役,司香职役较轻,种菜则职役甚重。据沈德符记载:“闻之中官辈,云种菜者至南京。其守备大珰坐堂皇喝云:取职事来,则净军肩一粪桶并杓趋过前而去。虽司礼首珰得罪亦然。又昼夜居菜圃,非赦不得越寸步。”[9]815嘉靖二十六年(1547),南京给事中雷贺劾南京守备太监丘得“以(朱)宁、(江)彬逆党,夤缘进用,贪婪残虐,不可以司根本地”[10]177,世宗命编伍为净军,即是此类。
除处罚方式外,内官与外官所受处罚的程度也不同。若地方失事,武官与内官一同被追究责任,而内官所受处罚程度明显较小。如弘治二年(1489)正月,覆治成化二十年及二十三年虏入兰州杀掠事,给事中胡瑞等上疏列各官之罪,镇守太监“蓝蕙防守无备,致贼连岁深入;而都督同知白玘、都指挥佥事白珍、李从各拥兵不救雄,隐匿罔上,其罪尤深;太监欧贤、巡抚都御史贾奭、兵备副使边完俱素无备御,及巡按御史吕璋、副使翁遂、陆珩,参议刘宪、高弼,参政马震,佥事杨纯等勘事迟违,俱有罪”[11]516。各官惩罚程度皆根据其与该事关系之远近,同样是镇守内官,守备兰州之蓝蕙由太监降至左监丞,与其他武官一样,降三级,惩罚亦重;欧贤乃镇守陕西内官,则仅降敕切责。处罚最重者乃负责守备兰州的武官与内官,镇守内官蓝蕙与守备都指挥佥事张雄俱降官三级;白玘与欧贤均为镇守陕西之官,负有救援之责,因此处罚相对较轻。而二者级别等同,白玘降一级,欧贤仅切责,可知朝廷仍将守护地方之责主要归于武官身上,相较于内官,武官负有更大的责任。
况且,除孝宗及世宗个别时期外,内官所获处罚往往可以得到减轻或赦免。大体而言,成化以前,追究内官责任的现象较少;成化年间,内官获罪,宪宗多令其立功赎罪;孝宗即位后,加强了对镇守内官的管理,科道官此时也加大了对镇守内官的弹劾,由此镇守内官获罪、降级之例逐渐增多。正德时期,内官势力膨胀,镇守内官多得宥免。
(二)奏疏传递
为保证联系通道的畅通,镇守内官奏疏在形式及传递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镇守内官可以通过题本、手本等奏事,为方便内官与各衙门之文移往来,手本逐渐普及。洪武十七年,明太祖明确规定诸司不得与内官有文移往来。但永乐以后,内官外出活动范围广泛,与中央及地方各衙门多有交往,文移往来不可避免。而洪武年间制定的《行移体式》中并没有内臣与诸司行移往来的规定,于是需要借助“手本”灵活的文体。成化、弘治间,余子俊上疏说“按察司本系在外风宪衙门,与镇守官往来行移,无有定体”,建议按察司与镇守内臣行移使用“垂脚佥名手本”[12]558。到明代中期,手本已经成为比较正式的公文形式③。
镇守内官所上奏疏直达御前,不须经由科道。景泰二年三月,兵部武选司主事李郁赴科,于各衙门寄文书套内取岀纸封文书一角,称系内官来福题本,并接岀抄呈施行。此举不合旧例,被给事中叶盛弹劾,“照得一应王府并内官本例不送科,俱系各衙门官员接岀,就于内府抄行,随即缴进。今前本系是景泰元年五月内接岀,除本官自行送缴外,参照李郁不行敬谨,以致缴本稽迟,合当拏问”[13]506。来福乃镇守宁夏内官,其题本当由兵部官员在内府抄写,随即上缴。但李郁反送至科道,以不谨被弹劾。
奏疏直达御前,充分保证了镇守内官与皇帝交流渠道的畅通。同时,内官奏疏不抄送科道官,外廷多不知晓其内容,也保证了内官奏事的隐蔽性。
在上述诸多特权的保护下,镇守内官作为一个群体的特殊性也越发明显。镇守内官的产生实则是明代皇帝将自己的亲信派往地方,以图加强对地方社会的管理与控制,由此形成既与其他内官不同,又与地方文、武官不同的特殊群体。
镇守内官固定驻扎在地方,肩负守护地方的职责,与其他钦差内官不同。同时,作为地方管理实体的一部分,镇守内官与其他的地方文、武官员亦存在差别,他们在奏疏、赏罚及驿传等诸多方面享有特权。由此可知,镇守内官是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内官群体。因其分布范围广泛、存在时间较长、与地方社会联系最为密切,相较于其他钦差内官,镇守内官对地方社会的影响也最深刻,理应对其进行专门研究。
注 释:
①明代镇守内官主要研究成果有方志远《明代的镇守中官制度》(《文史》第40辑,1995年)、田澍《嘉靖前期革除镇守中官述论——兼与方志远先生商榷》(《文史》第49辑,1999年)、胡丹《明代“九边”镇守内官考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2期)、胡丹《明代“三堂体制”的构建与解体:以镇守内官为中心》(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报》,2009年第32期)、赵现海《明代北边镇守太监研究》(《故宫学刊》2010年,总第6辑)及李建武《明代宣府镇守内官研究》(《历史档案》2014年第4期)等。
②按:这种情况同见于王士翘的《西关志》和成化《中都志》等,皆由嘉靖十八年裁革各省及各边镇守内官造成,万历《四川总志》凡例记载:“旧志志监守,以镇守太监及守臣题名属之,今中官罢镇久矣,应削其名而备列文武宪臣为秩官志。”
③手本的使用参见李萍、何朝晖《明代的手本》,载《历史档案》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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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6
李建武(1986—),男,山西长治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明代内官制度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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