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体面劳动
——论家政行业劳动关系的规范

2015-04-10 13:40李雨晴赵小仕
山东工会论坛 2015年6期
关键词:家政公司家政政工

李雨晴,赵小仕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广州 510521)

【劳动关系研究】

走向体面劳动
——论家政行业劳动关系的规范

李雨晴,赵小仕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广州 510521)

本文主要以广州地区家政行业的现状与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对从业人员的问卷调查和对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访谈,发现目前广州地区的大多数家政工并未与家政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只有少数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存在工资水平较低、社会保险权益缺失、流动性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包括家政工缺少明确的法律定位、不稳定的就业性质、供需双方矛盾、较低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意识、私人封闭的工作环境等。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家政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的相关内容,构建家政行业劳动关系,需要政府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完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加强家政工技能培训以及发挥家政行业工会的作用,以削弱其非正规就业性,使家政工得到体面的劳动条件。

家政行业;劳动关系;体面劳动;工会作用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社会步入了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生活现代化和服务社会化的时代,市场对家政行业的需求高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家庭要求社会提供家政服务。国际劳工组织和全国妇联联合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约有2000万名家政工和60万个家政服务机构,从业人数居世界首位①。而广州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越来越多的市民感觉到缺乏充足的家政人员以及完善的家政服务。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广州市有368万户家庭,业内估算其中20%的家庭有雇请住家家政服务员和钟点工的需求②,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广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测算,全市家政从业人员约有30-40万人,每年“产值”可达10亿元以上[1]。据估算,目前广州的家政工缺口高达10万[2]。为了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类家庭生活需求,我国的家政行业迅猛发展起来,来自城市、农村的大量人员纷纷投入这一行业大军。但我国家政行业仍在初步摸索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在其朝气蓬勃的发展势头中势必出现诸多问题,如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家政市场缺乏系统正规的管理条例等,从而导致家政工的合法权利在现实中频频受到伤害。

在努力完善家政工劳动保护权益的潮流下,员工制家政行业劳动用工关系成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劳动关系。2010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文件),要求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逐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求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要求相关政府部门给予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员工制家庭服务业。这表明,我国将从确立劳动关系入手,把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使其享有劳动基本权。

二、家政行业用工的现状与问题——以广州为例

(一)女性从业人员占主体,工资水平偏低

笔者通过对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工作人员访谈以及对广州市部分家政工的调查研究,了解到广州市的家政行业始于20世纪90年代,相比北京、上

海等地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近两年,广州市家政工供不应求,而且多数是直接与家庭建立联系的。家政从业人群既包括传统的住家保姆,也包括数量越来越多的钟点工、看护工、育婴师等。从工资水平来看,虽然广州市出现过月薪过万的月嫂和家庭管家,但这只是个别现象,从总体上看,广州市家政工的工资水平不高,月薪一般在3000元以下。当逢年过节需求旺盛的时候,薪水就会成倍增加,但持续时间不长[3]。家政从业人员大多数为女性,而且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大,主要靠亲友介绍从农村来到城市工作。但在育婴师、早教员等岗位,则出现了年龄较小、学历又较高的倾向。这些新加入的80后、90后家庭服务员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③。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缺失

大多数的家政工是直接与家庭雇主建立联系,即使与家政公司建立了联系,双方也只是中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广州为例,家政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不容乐观。家政工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很多家政工选择家政行业的原因是可以兼职,工作时间比较灵活自由,甚至可以随意跳槽。根据广州正祥和公司的统计,家政公司每3个月人员流失率超过50%,半年内流失率超过70%④。另一方面,家政公司也倾向于建立劳务关系。家政行业的利润是比较少的,一个家政工赚的1000元中只有10元是家政公司的[4]。如果家政公司与家政工签订劳动合同,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家政公司就有义务为家政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这对利润本身就小的家政公司来说无疑就是雪上加霜。所以,为了能够长远发展,家政公司一般不会选择与家政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了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绝大多数家政工需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自行购买社会保险。

(三)行业“小、散、杂、弱”,发展很不规范

总体来看,广州市家政行业呈现出“小、散、杂、弱”的特点,发展健康劳动关系任重道远。小,即利润小。以2012年全国百强家庭服务企业为例,上海有9家,大连、哈尔滨、南京、济南市分别有3家,而广州只有1家⑤。绝大多数是2-3万元注册、10-20平米营业面积的小店,基本上属于作坊式的小微生意,成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很低,存活周期极短。散,家政行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对象是家庭,分布比较广,难以建立统一的标准。杂,家政工的来源多,存在不少差异,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弱,多数家政工年龄较大,并且女性居多,加上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又是因为经济困难才从事家政服务的,维权意识较弱,容易为钱委曲求全,权益较容易受到侵犯。

广州市家政协会建立于1996年,2007年更名为广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其宗旨是“为行业服务,为家庭服务”。目前有近百家家政公司加入了该协会,家政工是不可以以个人名义加入的。该协会在家政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或家庭的纠纷中扮演了协调员的角色,没有仲裁权。协会为会员提供的活动主要有就业咨询、入会咨询、技能培训和政策指导等等。协会没有享受政府补贴,政府对家政行业的补贴主要是给予家政公司的,用于维持并改善家政公司对家政工的培训活动。

三、家政行业劳动关系缺失的原因

(一)缺少明确的法律定位

当前,我国家政服务的提供方式主要有三种[5]:一是家庭直接请保姆,主要通过亲朋好友的介绍或者供需双方在劳务市场上自由协商,达成协议,无论有无书面合同,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二是家庭通过家政中介服务公司或其他劳务中介方聘请保姆,保姆和有关家庭按约定向中介支付一定费用后,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三则是家庭与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家政公司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家庭作为服务的接受者,两者形成劳务关系,而家政服务的实际劳动者——家政工,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者形成劳动关系。

目前广州地区的多数家政工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或通过家政中介进入家政行业的,属于雇佣关系,而不是通过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早已明确指出:“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家政从业人员作为事实上的劳动者并没有享受到劳动者该享有的权益。因此,多数家政从业人员并不符合《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规定,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二)不稳定的就业性质

家政从业人员的流动性很强,只有少数与家政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家政人员接私单后炒掉中介公司是人员流失主要原因。这种私单的工资更高,这样保姆们便以各种理由炒掉东家和中介公司,自己单干起来。由于家政行业涉及的工种很多,很难对家政工在家庭中的服务过程、工作内容、工作效果、供求双方的关系等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因此,家政行业的就业性质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家政工在就业和失业上都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范。就业和失业可能只凭个人喜好,甚至导致任意辞退。

(三)供需双方的矛盾

高素质的家政服务人员日益走俏,但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却寥寥无几。一家涉外家政公司首开先河,将两位菲律宾的“洋管家”引进广州。一边是普通家政服务员供大于求,另一边却是“高级保姆”奇缺,家政服务行业陷入了供求失衡的怪圈。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城市家庭结构小型化、人口的老龄化和生活的现代化,市场对家政工的需求将越来越多,服务质量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家政服务行业未来的成长空间广阔。另一方面,家政工的供给存在不稳定和质量差的问题。家政行业的就业流动性强,上岗前的培训和指导需要时间,家政工的文化程度和素质较低,无法满足城市家庭对服务质量的要求。部分服务技能较好的家政工选择了收入更高的俱乐部和会所等,进入家庭工作的较少。因此,家政行业供需矛盾的解决也需要一段时间。

(四)较低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意识

大多数家政工的技能水平仍比较低。多数家政工为文化程度较低的中老年人,只有少数人接受过经常性的技能培训活动。经常性的培训活动一般是由家政公司提供,然而只有少数家政工与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一些家政公司也并未提供任何培训活动。经过职业培训的仅有21.3%⑥。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没有严格执行。专业知识技能的缺乏,使服务需求很难得到基本满足,存在诸多矛盾和隐患。“找家政服务员难,找好的家政服务员更难”是当前社会的普遍呼声。除了服务技能,服务意识的提升也十分重要。一些家政工做事不认真、不负责,稍有委屈就辞职不干。菲佣之所以被称为全球最专业的保姆,除了他们文化程度高、懂英语外,他们还十分清楚自己的社会地位,具有很强的忍耐力,责任心强,做事小心谨慎。

(五)私人、封闭的工作环境

家政工作本身就具有易受伤害性特征。事实上的“主仆”人身关系决定了家政工人对雇主的高度依赖性;在决定工作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方面缺乏话语权;易被强迫劳动。另外,人际交往的“孤岛性”、家政工女性主体以及农民身份的家政工占多数的特征都决定了家政工人易受伤害[6]。家政工作为“虚拟家人”进入到雇主的家庭当中,其特殊之处在于,其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情感劳动,需更多地与“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家政工需要在家庭中扮演许多替代角色,身兼数职。他们离开自己的家庭到一个陌生的家庭工作,与“虚拟家人”地理距离近而心理距离远,而与真正的家人却心理距离近而地理距离远,也许会成就了别人的家庭而遗漏了自己的家庭。有些家政工甚至连外出的时间都被限制,只有逢年过节才能与亲友团聚。然而,家政工如果完全投入的话,又给其带来“喧宾夺主”的麻烦。因此,家政工面临较大的情感压力。

四、家政行业劳动关系的规范

2011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届年会高票通过了《家政工人体面劳动公约》。该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启了对非正规经济劳动者保护的劳动法律之门,意味着国际劳动法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范围扩展至被视为典型的非正规经济活动的家政服务领域。不仅如此,该公约还就家政工的工资、工作环境、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及劳动监察等方面规定了国际劳工标准。有鉴于此,我国不仅要尽快地在法律上确认家政工的劳动者地位,更要按照国际标准对其给予法律保障,从而使家政工得到体面的劳动条件,进而促进家政行业的和谐发展。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具体对策:

(一)制定家政工作统一的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更有效地明确劳动关系,增强其就业稳定性,使劳动者处于更有利的位置。由于家政行业目前比较分散,用工关系的法律定位缺失,急需进行整合,以便进行统一的管理。目前由市工商局指定的《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从性质来看仍属劳务合同,由民法调整[7],如家政人员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未提及工伤保险。这对于家政工来说是不利的。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我国政府可以考虑在与相关雇主组织和工会磋商后,制定一个家政工、雇主、相关组织和普通公众都能随时免费获取的劳动合同范本。由于家政工作的特殊性,家政工作的劳动合同应清晰地记录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食宿条件等等。如固定双休制的工作时间对于家政人员显然不适合,建立一月至少休四天的休息制度更好。提前明确工作内容对防止事后发生争议也非常重要,如月嫂的工作是只照看孩子,还是同时照看孩子和产妇?需不需要做饭?这些都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清楚。

(二)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

不受劳动法保护,不仅意味着家政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相比,无法享受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所有社会保障,也没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休假、最低工资保障等基本劳动权利。家政从业人员作为实际劳动的参与者,应当享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加上大多数家政工是易受伤害的中老年人和女性,所以,建立和完善家政工的权益保护制度意义重大。

根据家政从业人员的特点及其保护的着眼点,我国应吸收或借鉴国际劳工组织的《家政工人保护

公约》,建立家政工权益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则:1、人身或人格的基本权利,如不被辱骂、骚扰;2、体面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如洁净的水和食物,安静的休息环境;3、最低劳动和社会保障标准,如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医疗保险,一月至少休息四天;4、合同法上的权利及解雇保护;5、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权利。以社会保障权为例,目前适用于家庭保姆人身伤害案件的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范围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雇佣活动过程中雇员发生人身伤害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承担。但雇主责任也仅限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而对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雇主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家政工权益受到侵害,在权利救济方面其作用非常有限。这就需要尽快明确家政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

由于家政工的工作通常是在雇主的家庭进行,工作环境比较封闭和隐私,特别需要重视其行动和通信的自由权利。保护家政从业人员的行动自由和通信自由,将有利于家政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更能避免其遭受禁锢和压制。

(三)加强家政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有针对性地加强家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如清洁服务、烹饪服务、母婴服务、营养保健、老年护理等与家庭息息相关的行业细分服务,将使家政从业人员能更好地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减轻供需双方之间的矛盾,提高家政行业的专业化程度。培训成本可以由政府、家政从业人员、家政公司和家庭雇主共同承担,并由政府统一购买培训服务来进行。培训的内容应该追求多元化,以满足不同工种的要求。除了实务技能的培训,还应该提供从业心理的培训,既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增强其心理抗压能力,更好地应对这种情感劳动所带来的压力。

(四)发挥家政行业工会的作用

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坚持组织起来,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家政公司绝大多数都未成立自己的工会,应当建立起行业工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2012年,在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和东莞市总工会职工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东莞家政行业工会联合会,是依托职业培训学校推进工会建设的一个创举。联合会成立后的任务是从多方面服务家政从业人员:提升家政服务员的技能和服务质量,使得其有更好的就业、择业机会。同时组织家政服务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家政行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其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8]。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家庭对家政工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行业工会可以积极推动家政人员工资的上升。而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必须从提高服务技能下手。低水平的工资与低水平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意识是密不可分的。月嫂、管家、营养师的工资可以达到很高,就是因为他们接受过专业的培训,具备较高的技能水平,这样的家政人员在家庭中必将受到欢迎。

注释:

①国际劳工组织和全国妇联2009年底联合发布的《中国家政工体面劳动和促进就业——基本情况介绍》。

②广州市统计局2011年5月16日发布的《广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③数据来源:《广州市家庭服务业基本现状调查报告》,2015年5月18日。

④根据笔者与广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秘书长的访谈得知。

⑤2013年9月23日通过的“广州市政协常委会议关于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建议案”。

⑥广州市政协常委会议关于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建议案,2013年9月23日通过。

[1]王鹤.广州家政市场调查[J].人民文摘,2013,(9).

[2]中国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分析+重点城市市场分析[EB/OL].中国产业洞察网,2014-10-02.

[3]月薪四千不愿干,广州又现保姆荒[N].羊城晚报,2015-01-20.

[4]广州近30万家政人员无社保[N].南方日报,2013-09-24.

[5]黄涛.家政服务业用工关系与家政工权益的法律保护[J].济南大学学报,2011,(7).

[6]孙晓萍,任强,尉江玉.家政服务工作的法律属性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

[7]胡大武.理念与选择:劳动法如何照耀家政工人[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5):122-133.

[8]广东诞生首家家政行业工会联合会[N].工人日报,2012-05-18.

(责任编辑:王友才)

(本文英文摘要)(英文摘要)

The Road towards Decent Work——The Standardiz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in Domestic Industries

Li Yuqing,Zhao Xiaoshi

This paper primarily looks at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domestic industries in Guangzhou.Through questionnaire surveys of employees,and interviews with industry association staff,it was discovered that at present the majority of domestic workers in the Guangzhou area have not established formal labor relations with domestic companies,and only a minority have signed labor contracts.At the same time these problems exist:wages are relatively low,social insurance is lacking,and liquidity is rather large.The underlying causes of these problems include domestic workers lacking a legal position,unstable employment,fluctuating supply and demand,low service ability and service recognition,and a closed private work environment etc.Drawing from the relevant content from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s“Convention on Decent Work for Domestic Workers”,constructing domestic industry labor relations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set a standard labor contract,improve the labor rights of employees,strengthen domestic worker training and increase the role of labor unions in the domestic industry,in order to decrease informal employment and allow domestic workers to receive decent working conditions.

domestic industry;labor relations;decent work;role of labor unions

本文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劳工过激维权行为的多元规避机制研究”(13YJC790215)资助。

F249.26

A

2095—7416(2015)06—0001—04

2015-09-14

李雨晴(1983-),女,湖南岳阳人,社会保障学硕士,德国不来梅大学访问学者,广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赵小仕(1975-),男,湖北宜城人,经济学博士,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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