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星
(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
竞争中立视野下的国有企业改革
邢星
(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
通过对竞争中立政策定义的梳理发现,竞争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性,而这亦是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必要途径。以澳大利亚和OECD等国际组织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为例,充分证明了以竞争中立政策促进国企改革的可行性。同时,对中国市场现行竞争状况的分析,中国市场的“非竞争中立”状况在于政府主导的限制竞争的理念和国企改革中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不足,充分表明竞争中立政策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借此提出建议:首先,竞争中立的观念引入宪法条款,树立竞争理念,使竞争的观念深入人心,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其次,加快推动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分开,真正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消灭国有企业的不合理竞争优势,减少行政垄断。第三,合理的国有企业区分体制有利于使各种类型的国有企业皆有法可循;同时制定合理的补贴政策,保障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同样的待遇。最后,借鉴国外公司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的现代化水平,增强企业的财务制度和透明度,建立现代化企业。
国有企业;改革;竞争中立;不正当优势;分类标准;现代公司制度
DOl:10.11965/xbew2015060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同时,报告中指出要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干预破除行政垄断,并鼓励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努力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1]。国有企业因特殊地位而享有较私营企业多的优势,如补贴多、优惠多、政策支持多。因此,如何遏制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公平优势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OECD在年度报告中为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即竞争中立。以竞争中立贯彻改革的始终,推进政企分开,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构建竞争大框架。
竞争中立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国家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一视同仁,不偏不倚[2]。澳大利亚是最早提出“竞争中立政策”的国家,在1996年的《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中明确规定了竞争中立的概念:“竞争中立要求在商业竞争中同等对待政府和私营企业,政府不因其地位而比私营企业享有更多竞争优势。”[3]在《欧共体条约》中,将“竞争中立”定义为“竞争执法机关实施的保障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4]此外,OECD组织自2009年起开展竞争中立的研究并取得丰富成果。在OECD2011年报告中,将竞争中立主体延伸为所有的经济实体进而涵盖市场中出现的各式竞争,即“在市场竞争中,当所有经济实体位于同样的地位、享有相同的优势时就达到了竞争中立的状态。”[5]通过对定义的研究,不难发现竞争中立政策的两大优势。其一是能有效遏制政府管制对市场竞争的不利效果。国有企业因其国有性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往往被认为比私营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但归根结底其优势来源于政府给予的特殊照顾,这对私营企业并不公平。竞争中立政策的提出,旨在遏制国有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必须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评估,力图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构建相同的运营环境。其二是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公平竞争。竞争中立的目的是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它们以竞争促发展。但由于政府给予国有企业比私营企业更多的扶持,如税收、补贴等,导致国有企业的真实成本难测,造成国有企业低支出高利润的假象。而竞争中立的实施能戳破假象,真实反映国有企业的实际运行成本,增强公众对私营企业的信心,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
澳大利亚是最先引入竞争中立政策的国家,《竞争原则协议》是其最重要的成果。该协议明确指出竞争中立政策使用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有实体和私营实体在商业性活动中公平竞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协议中采取了诸多措施,其中国有企业改革成效卓越。协议中第3款中的第4小节规定,各州应对商业性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去行政化,深化公司化,确保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和政府管制,同时国有企业应缴纳债务保证费用用以抵消不公平的竞争优势[6]。为了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在确定竞争中立大框架的同时,澳大利亚还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改革措施,如:透明度和问责制,税收中立,回报率中立,监管中立等。所谓透明度和问责制是指国有企业同私营企业一般在专门的文件中设定其目标和主要经营活动,区分营业活动和公益活动,定期报告,承担责任。税收中立是指国有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所缴纳的税,如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在一般情形下不因其国有性质而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特殊情形下享受税收豁免[7]。回报率中立是指国有企业仅通过提供商品和服务来攫取利润,并支付和私营企业相同的红利给政府。监管中立是指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制确保政府公平监督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不因其地位不同而歧视[8]。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的国企改革取得了巨大成效,不仅国有企业焕发新的活力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私营企业也因此而增强了竞争力,提升了地位,最终促进澳大利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
OECD也是竞争中立政策的大力推动者之一。2011年,OECD先后公布了《竞争中立和国有企业:挑战和政策选择》(Competitive Neutrality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Challenges and Policy Options)[9]和《竞争中立--确保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间的公平贸易》(Competitive Neutrality—Maintaining a Level Playing Field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Business)[10]两份报告。在报告中,OECD细致分析了国有企业的不正当优势的表现、原因和解决途径。政府通过给予国有企业补贴、税收豁免、融资政策等优惠来保障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保障国有企业的优势地位,进而达到对经济和政治的控制。为了打破这一状况,OECD鼓励支持各国建立竞争中立框架,努力创建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目的。在整个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改革是竞争中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OECD认为,对国有企业的准确评估是国企改革的关键点。在评估中,首先应评估国有企业的设立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合实际。其次,对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和公益活动进行评估并区分。最后,对国有企业的活动是否享有竞争法豁免进行评估[11]。此外,政府应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贯彻落实税收中立、融资和信贷中立、政府公共采购透明和公平等措施[12]。在OECD的指导下,竞争中立政策在许多新兴国家产生了卓越成效,如俄罗斯、巴西等。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在去行政化后不仅没有丧失原来的市场地位,反而带动了私营企业的发展,提升了国家的整体经济能力。诸多实践都证明了竞争中立政策的正确性,因此我国应在引入竞争中立政策的同时积极对它进行改制以推动国企改革的进程。
随着中国参与国际竞争步伐的加快,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经济国家纷纷指责中国国企享受众多优惠政策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与此同时,国内也掀起了“国进民退”的大讨论。虽然整体数据显示我国的市场开放程度高私营企业参与度高,然而通过对煤炭、电信、电力等行业的调查发现我国传统的基础性行业中仍存在着“国进民退”的现象,即国有企业仍占据着这些行业的垄断性地位,私营企业很难进入,即使进入也存在着诸多隐形阻碍。因此,我国并未能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提供一个充分公平的竞争环境,私营企业事实上仍处于劣势的地位。
建立公平自由的竞争自由环境关键在于竞争中立政策的落实与否,在于是否能够消灭国有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优势进而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然而,中国受过去多年的计划经济影响,国有企业长期在资源、税收、贷款、融资、信息和人脉等诸多方面享有政府给予的特许优惠,使得私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的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种现象的产生源于两方面:一是政府有意将资源更多地分配给国有企业以保证国有企业在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二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在公司治理结构上仍存在众多不足。针对这两个问题,中国目前现行的竞争法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也就是说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为国有企业的不正当优势提供了庇护伞。因此,中国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仍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即“非竞争中立”,该现状的产生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1.政府主导的限制竞争效应的理念
“竞争中立”要求政府应当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竞争中充当好中立者的角色,时刻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企业,为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和理念上的支持。然而,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残留使得我国政企一家亲,政府有意为国有企业提供各方面的支持。首先,政府往往给予国有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使国有企业能够以更低价格更先拿到生产资源。例如,2001-2009年国有企业少缴纳工业地租25,787.41亿元,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国有企业的名义净利润,从而在资源方面取得竞争优势[13]。其次,中央和地方政府普遍赋予国有企业低税率、税收抵免等优惠待遇[14],使得国有企业能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根据《投资者报》2010年4月5日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平均税率为10%而私营企业的税率则高达24%,因此国家企业在经营中较私营企业享有更低的税收压力。最后,政府往往会给予国营企业更多财政补贴,因此国有企业比私营企业享有更多更广的资金来源。根据数据表明,国有企业2011年所获国家补贴高达上百亿,仅中石油就有94亿的补贴,而私营企业享受的国家补贴为零①。该数据表明了私营企业较国有企业享有更低的补贴和优惠。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凭借着政府权力所给予的保护而享有诸多不正当的优势,从而使得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甚至达到了市场垄断的程度,进而阻碍了我国“竞争中立”政策的实施。
2.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开展,国企改革亦随之蓬勃发展。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行了30多年,基本上实现了公司制的体制改革,取得了众多成就。然而,该改革涉及的仅是形式上,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现代公司要求必须建立激励与监督相结合的治理结构,然而我国我国企业采取的仍然是以前的指令体制即轻约束少奖励重行政化。一方面,受我国过去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和小农经济的体制的残留影响,国有企业往往很少引入激励体制和约束体制。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工作岗位的不同,与任务完成情况无关。国有企业的员工缺乏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我国国有企业普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处于“一股独大、股权失衡”的状态,很少有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对管理层产生真正的约束力。正因缺乏有效的约束,国企的管理层为了攫取更大更大的利润可能会陷入不择手段的地步,采取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其垄断地位。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奉行的都是“政企不分家、政企一家亲”的理念,凡是攸关国企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都需要向政府报告批准,无批准不实行。同时,国企的重要领导阶层往往是由政府派遣或由政府官员直接担任。这种状况为国有企业获得更多的人脉、资金优势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国有企业和政府合谋不当利润提供了可能。总之,国有企业在公私治理结构上的改革不足使得国有企业较私营企业在竞争过程中享有更多不正当优势,也为“竞争中立”政策的实施制造了更多的障碍。
(一)将“竞争中立”引入宪法条款,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
竞争愈自由、愈普遍,那事业就越有利于社会[15]。国企改革的成功离不开开放的市场和公平的竞争,因此必须将竞争观念深植于社会,树立自由公平的竞争理念,推广竞争中立政策的实施。然而,目前,我国的法治观念和法律制度不成熟,许多国有企业为攫取更多利润而滥用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甚至与当地政府共谋,压制私营企业的生存空间,私营企业举步维艰,国有企业一家独大,致使国家的经济发展缓慢。针对该现状,竞争中立政策的实施势在必行。实施竞争中立政策的首要,是要从立法上赋予其法律效力,树立其法律威严,确保令出必行。“目前,我国的竞争法处于起步阶段尚待完善,难以保障竞争中立政策的实施和推广。而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从政治到经济、从生活到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将“竞争中立”引入宪法能为其提供根本保障,为国由企业和私营企业创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说,“竞争中立”的宪法化能减少政府对私营企业的歧视,遏制国有企业的不正当优势,保障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待遇,共同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竞争中立”的宪法化能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干预,推动国有企业的去行政化,推进政企分开,完善现代化公司制度的建立,推进混合所有制的发展,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空间。
“竞争中立”政策的引入宪法条款,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的。其必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确认和保障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的要求。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竞争中立”政策的入宪可以确立竞争的宪法地位,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2)确认和保障竞争自由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竞争中立”政策的入宪能为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现在,党的十八届全会要求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无疑为“竞争中立”政策的入宪提供了机会和条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竞争理念的深入以及竞争法的完善,“竞争中立”政策的入宪具备相当的可行性。同时,国际上关于“竞争中立”的浪潮越发高涨,众多国际协议如TPP协议都引入了“竞争中立”政策,这为我国“竞争中立”政策的入宪也提供了便利。
(二)树立竞争中立理念,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减少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
政府和企业的职能、财产、责任的分开是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先决条件。因此,应区分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实行财产分离,政府不能对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干预,国有企业享有独立的运营权。国有企业的成功与否在于能不能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要做到政企分开和证资分开,首先应完善现行的《反垄断法》,打破行政垄断局面,将政府和国有企业相分离,明确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区分政府和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在经济运行中应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还权于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经济实体。其次应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功能。国资委的定位应充当好监督者的角色,应依法对国有企业的资本进行监督,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运营活动。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尚处于实践阶段,因此必须不断予以完善。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应明确国有资产责任主体,完善监管机构和职能,建立并完善相应机制,将监管落实到实处。第二,制定相关的国资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国资管理制度,推动国资管理的规范化。第三,应针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特性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确保国资监管的有效实施。对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充分竞争领域,国资委应尽快退出对这些领域的管制,让其充分发展;对重要的竞争性领域,国资委要逐渐降低持股比重,鼓励其他所有制经济的进入,实现股权资本化;对于新兴领域,要积极推进国资委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联合发展,充分发挥国资委的带动作用,引领社会资本的进入;对服务行业,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带动作用,为服务行业创造良好的宽松氛围,以服务业促进工业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最后,国有企业应践行竞争中立政策,积极主动承担其职能,独立经营,自担责任,提升公司竞争力,不滥用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实体。
(三)合理区分国有企业的范围,根据其性质划分为商业性国企和公益性国企,在规范政府行为的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补贴政策
分类改革是探索国有企业如何走向市场的有效路径[16]。OECD组织根据国有企业所进行活动的性质不同,将其划分为商业性国企和公益性国企。商业性国企的经营领域一般集中于市场化程度高、对国有经济影响低、非自然垄断性的行业,旨在赚取利润;而公益性国企则集中在市场化程度低、对国有经济具有重要影响力、自然垄断性的行业,旨在为公民提供基础产品和公共服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二者进行区分,因此应制定明确统一的界定标准,从法律上对不同国企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而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17]。具体来说,应以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标准,划分为商业性国有企业和公益性国有企业。商业性国有企业,主要位于充分竞争行业,旨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实现国有资产增值。对于这些国有企业,应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国权多元化,重点考核业绩和市场竞争能力。公益性国有企业,主要位于公益行业和提供基础服务的行业,旨在保障民生、服务社会。对于这些国有企业,可以国有独资,重点考服务质量、实施状况。其次,二者的目的不同决定了其享有的政策也不同。对于商业性国有企业,国家应减少对其国有资金的投入,降低国有化程度,严格分离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职权,确保商业性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相同的对待。对于公益性国有企业,国家应加大其资金的投入,拓展其经营领域,从基础产品和服务领域延伸到关系国有经济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经济领域,并给予公益性国有企业特殊的豁免,保证其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履行。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公益性国有企业的规定尚属空白,因此可在借鉴他国的经验上,制定《公益性国有企业法》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公益性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的同时,为公益性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上的支持。除此之外,西方学者认为,公益性国有企业可享受政府的补贴而商业性国有企业绝对不能享受政府的补贴[18]。因此,应在借鉴欧盟和OECD国有企业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产业补贴政策,明确产业补贴的类型、标准、条件,确保国有企业不因政府的干预而享有不公平的补贴,努力维持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四)提高国有企业的现代化公司水平,增强企业运行和财务的透明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努力方向。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职能往往与政府职能混杂,公司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混同,公司管理受政府干预较多。因此,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规定并完善公司的产权制度、公司法人制度和公司管理制度,推动国有企业现代化公司制度的建立。同时,增强企业运行和财务的透明度也是国企改革中的重点。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因运行过程的不透明和财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而备受西方国家争议。因此,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应针对政府采购、税收优惠、银行低利率贷款等重点领域中的信息披露和决策透明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第一,可在银行金融业的改革过程中提出利率市场化的要求,对不同企业的相同营业活动要求同样的利率,保障所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其次,利用中国与GPA组织的谈判,在制定中国政府采购与GPA相协调的法律法规的同时,重点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不公平扶持进行规制,遏制国有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优势,为所有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有公平竞争提供支持。最后,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制定合理的补贴政策,建立报告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审查机制。一方面,政府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及时公开对国有企业的补贴、支持、政策,充分披露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和盈利状况。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应主动向政府报告其运营状况,积极向社会公布其依法应披露的信息,接受国家、社会及公民的监督,建立与政府监管相衔接的信息披露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我国竞争政策的推广,为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更多的便利。然而,我国由于政府主导的限制竞争的制度安排和公司治理结构上的不足使得我国市场处于相对不公平的状态。为了有效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齐头并进,竞争中立政策的实施是极其必要的。澳大利亚和OECD等国际组织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充分显示竞争中立政策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借此提出建议:首先,在宪法中增加“竞争中立”的条款,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观念上的支持;其次,区分国有企业和政府的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务分开、政事分开”;然后,区分国有企业的职能,制定不同的法规;最后,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现代化公司制度的建立。我国仍需要努力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深化国企改革,推广竞争中立政策的实施范围,为我国创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提供精神引领和不竭动力。
注释:
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2年年度报告,载http://www. sinopec.com/investor_centre/ir/Reports.shtml;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2年年度报告,载http://www.petrochina.com.cn/PetroChina/tzzgx/dqbg/。年报显示,2008年至2012年间,中石油集团获得的政府补贴分别为157亿元、11亿元、15.99亿元、67.34亿元和94亿元人民币;中石化集团获得的政府补贴分别为503亿元、4.62亿元、10亿元、近15亿元和28亿元人民币。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J].求是,2012(22):3-18.
[2]应品广.竞争中立:中国的实践与展望[J].WTO经济导刊,2014(6):89-90.
[3]唐宜红,姚曦.竞争中立:国际市场新规则[J].国际贸易,2013(2):54-59.
[4]European Union.European Union Treaty[R/OL].[2015-10-13].https://en.wikipedia.org/wiki/ Treaties_of_the_European_Union.
[5]OECD.Competitive Neutrality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Challenges and Policy Options:report of OECD Corporate Governance[R/OL].[2015-10-13].http://wenku.baidu.com/link?url=4TdvFnt8HC L6y_Mbiz8MP4eq879XVHZTMGXviaUrqGu04rYZu6gx2cmn9rsrW8vnpNbhiJ9Gfx_S_WKnlSXdmYDp0dZkPK4754yDSx8M97C.
[6]Australia Government.The Competition Principle Agreement[R/OL].[2015-10-13].http://www.coag. gov.au/node/52.
[7]Australia Government.The Queensland Statement[R/OL].[2015-10-13].http://statements.qld.gov.au/.
[8]Australia Government.The Guidelines for Managers[R/OL].[2015-10-13].http://xueshu.baidu.com/s? wd=paperuri:(1bf9060914759c190bc495f3d623b571)&filter=sc_long_sign&sc_ks_para=q=Guidelines+for+ Managers&tn=SE_baiduxueshu_c1gjeupa&ie=utf-8.
[9]OECD.Competitive Neutrality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Challenges and Policy Options:report of OECD Corporate Governance Group[R/OL].[2015-10-14].http://scholar.qsensei.com/content/1q62x0/.
[10]OECD.Competitive Neutrality—Maintaining a Level Playing Field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Business:report of OECD Corporate Governance Group[R].Paris:OECD,2011:56-63
[11]OECD.Competition Assessment Guidance:report of OECD Corporate Governance Group[R/OL]. [2015-10-14].http://www.oecd.org/corporate/ca/corporategovernanceofstate-ownedenterprises/34803211. pdf.
[12]白明,史晓丽.论竞争中立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影响[J].国际贸易,2015(3):22-24.
[13]天则经济研究所.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R/OL].[2015-10-15].http://www.aisixiang.com/ data/40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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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亚当·斯密.国富论[M].李强,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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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顾功耘.论国资国企深化改革的政策目标与法治走向[J].政治与法律,2014(11):80-87.
责任编校:万东升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Reform under the View of Competitive Neutrality
XING Xing
(Law School,Anhui University,Hefei 230601,China)
After the analysis of the definition of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it is clear that competition is of undoubted importance to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 is also the necessary way in China to establish a fair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Taking the experience of state-owned reform in Australia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like 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as example,the validity and reliability of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re proved.Meanwhile,after explor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mpetition in Chinese market,it is found the non-competitive neutrality in China comes from the concept of limited competition l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the disadvantages of governance structure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It fully indicates the feasibi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 reform.Here,sugges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re given as following.Firstly,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which provides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fairly competitive environment.In this way,both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will have the awareness of competition,which will be rooted deeply as well.Secondly,it is urgent to accelerate the separ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 d national government.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unreasonabl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to reduc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separation of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and separation of government-fund and enterprises should be firmly implemented. Thirdly,rational distinction syste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an ensure that all kind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ollow the law.Besides,reasonable subsidies policy should be developed,which guarantees that both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can enjoy the same treatments in the market competition. Finally,based on learning of foreign company systems,it is inevitable to improve the modernization level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to enhance the transparency of financial system to establish modern enterprises.
State-owned Enterprise;reform;competitive neutrality;illegitimate advantages;standard of classification;modern companysystem
D035
A
1672-8580(2015)06-0077-08
2015年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学术创新扶持项目(2015ADJJFX02)
邢星(E-mail:1330569898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