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朋欣
(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5)
山东抗日根据地农业劳动互助组织的建立及其成效
苑朋欣
(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5)
山东杭日根据地的党和民主政府为解决农民群众因土地、耕畜、农具及其劳动力间不平衡而造成的生产困难,发动群众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劳动互助组织。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了根据地经济的发展。
山东杭日根据地;农业;劳动互助
抗日战争时期,山东根据地的广大农民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组织起来”的号召,为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和支援革命战争,广泛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业劳动互助组织。这对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解决根据地军民的粮食供给和支持抗日战争,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抗日根据地经济困难的局面越来越严重,发展农业生产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在当时农民土地、耕畜、农具及其劳动力间不平衡的生产条件下,“生产运动开展的基本关键,主要依靠组织起来”[1](P326)。为发展农业生产,1943年11月29日,毛泽东在延安作了著名的《组织起来》的演讲,号召“把一切老百姓的力量,一切部队机关学校的力量,一切男女老少的全劳动力半劳动力,只要是可能的,就要毫无例外地动员起来,组织起来,成为一支劳动大军”[2](P98)。按照这一方针,中共山东分局和山东抗日民主政府着眼于准备反攻、争取抗战胜利的大目标,将劳动互助作为适应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组织形式,领导和发动千家万户农民群众组织起来,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互助,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困难。
早在1943年初,中共山东分局就要求各地在完全自愿结合的原则下,动员农村人口的10%至15%的劳动力以搭犋队、搿犋队、换工队、包工队等为主要形式,参加劳动互助。并且指出,在劳动互助中,“应在群众中依照当地旧有习惯等价交换;互助变工(换工)的条件,牛力换人力、人力换人力的办法;每个互助队组织应有党员在内起模范作用”[3](P206)。为克服经济上的困难,1944年1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发展生产保证军民衣食供给的布告》,指出,各级政府应立即动手,领导全体人民进行大生产运动,“组织与调剂劳动力与生产工作,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广泛组织搭犋队,换工队(即变工队)、包工队(即扎工队),以提高劳动互助效率”[4](P46)。要求每户制订生产计划,以推动全体人民增加生产,创造劳动英雄,改造“街滑子”,发扬生产互助精神。为推动大生产运动的开展,1944年春,中共山东分局又要求根据地所有劳力、半劳动力都要组织起来,开展变工互助,还特别指出变工互助一定要遵守自愿的原则。1945年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再次强调要重视组织劳动互助,要求各级政府要想法设法解决农民计工算账困难,帮助农民利用剩余劳动力发展副业。在大生产运动中,各战略区也先后发出通知,要求县乡村各级政权组织群众从事集体劳动,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同时整理和改进旧有互助形式,派出工作队,选择典型村进行示范,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还要求要帮助农民群众利用冬学等形式,学习换工算账的方法。这就为农业劳动互助组织的建立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为调动各阶层群众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山东抗日根据地实施了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减租减息政策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的封建剥削,农民较前得到了更多的劳动成果,吃穿用各方面都有改善,他们期望通过劳动来积累财富,生产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但是,在现有生产技术条件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农民个体劳动的生产方式不可能使生产力有较大发展,广大农民群众也就不可能完全凭靠减租减息政策实现由穷变富。由于根据地一直把发展农业生产当作经济工作的重点,加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的新的民族凝聚力,使得农民群众愿意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在生产劳动方面通过一定程度的互助合作,来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这就使得民间传统的劳动互助为减租减息这一新土地政策的影响所突破,从而为劳动互助这一新型的农业生产格局形成提供了条件。
正是具备了以上这些条件,再加上根据地1943年下半年对敌斗争形势的根本好转,山东抗日根据地农业劳动互助组织在党和民主政府推动下,在根据地比较广泛地建立起来。据不完全统计,胶东区1944年一年共成立互助组31052组,其中北海区3276组,东海区6774组[5]。文登县仅1945年就成立互助组10630组,全县45000户,组织起来的就有33247户[6](P459)。从全省看,山东抗日根据地1944年约有变工组10万个。1945年,鲁中有23153组,198487人,占全人口5%(缺1个县);鲁南8571组,53568人,占全人口2.2%;滨海14771组,162421人,占全人口4.6%(缺5个县);胶东186454组,559362人,占全人口14%(缺2个专署)。全省共232949组,973838人,占总人口7%[1](P320)。
农业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在劳动中,农民各阶层根据自愿的原则结合在一起,组成一支支劳动大军,通过人力、畜力、工具的适当调剂搭配,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使同样劳动时间创造出更多的劳动成果。在山东抗日根据地内,农民各阶层的结合形式表现为贫农与贫农、贫农与中农、贫农与富农、中农与中农、富农与中农的结合等方面。
贫农与贫农的结合在根据地劳动互助中占很大比例。这些贫农大多数是民兵、农救会会员,他们成分相同,地亩相差不多,易于等价交换,但他们缺少耕牛与工具,需要克服耕牛和工具的困难。贫农与中农的结合在劳动互助中也占不小的比重,他们的结合解决了牛力、工具的困难,而且不存在劳力不足问题,这种结合形式的社会基础最为广泛,是最好的结合形式。贫农与富农的结合在根据地互助组织中数量很少,他们之间土地悬殊,生活习惯不同,长年互助变工有很多困难,但他们的结合解决了富农劳力的不足及贫农工具、牲口的缺乏。中农与中农的结合对中农本身是很合适的,他们土地都差不多,并需要合作使牲口成犋,但他们结合又造成了贫农借牲口困难。富农和中农的结合形式在根据地占极少数。富农土地较多,劳力缺乏,中农劳力只能自给,他们所以结合起来,往往因不了解互助变工的意义,怕自己牲口吃亏[7](P383)。
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互助组织是个体农民变工互助的劳动组织,是有组织的集体劳动的生产方式,农民群众凭借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信念,尽量调剂配备劳动力、农具、种子、耕牛等,使分散的农业经营逐渐地集体化,以达到家家不误生产,并能提高生产效率之目的。从总体上看,根据地的互助组织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临时性的搿犋组,它是根据农活需要,三户五户组织起来,互相帮助,以工换工或人工换畜工,活完就散;二是季节性互助组,是在春耕、夏收夏种、秋收秋种大忙季节主要农活的变工互助,一般都选有组长,有简单的记工算账办法;三是常年互助组,有较固定的组织领导,常年互助共同劳动,有简单的生产计划,男女整半劳动力有某些分工分业,有一套简易的记工算账办法。有的还开展一些副业生产项目,有少量的公共积累和公有财产。”[8](P31~32)以上各种形式均系农业集体化的初步方式。在当时山东根据地,以临时性的搿犋组这种简单的组织方式最为普遍。除以上组织形式外,有些地方在互助组基础上还成立了劳动互助队。劳动互助队是农救会领导下的组织,以村为单位,“劳动互助队的主要任务是队员的互相帮助,并帮助抗属贫困者,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事业,如掘井、筑堤、开渠、春耕、秋收等工作”[9](P633)。劳动互助队受同级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劳动互助队队员不限多寡,凡各乡村之壮丁,年在十六岁以上五十岁以下者,均可成为互助队队员。有劳动工具而无劳动力者,欲加入互助队时,须将其劳动工具或牛、马、骡、驴供给互助队使用[9](P633)。此外,在边缘地区还有些劳武结合互助组,他们一手拿枪,一手拿锄,敌人来了战斗,敌人走了种田。这些互助组在当时对解决军粮民食都起了很大作用。
小农经济比较分散,生产也无计划,土地、耕畜、农具及其劳动力之间往往极不平衡,生产上必然会遇到很多困难,组织劳动互助,则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并可做到“劳动力的节省,工作效率的提高,并可交流生产经验,提高劳作兴趣,通过变工互助,调剂人力、畜力,可发挥各人所长,发展副业,可帮助抗属种地,支持战争动员。”[1](P326)正是农民群众切实体会到实行劳动互助的好处,山东根据地的劳动互助组织才很快发展起来。这些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一般是以共产党员和劳动模范为核心,以民兵和农救会员为骨干。除男劳动力外,妇女儿童等辅助劳力也加入了互助合作的行列。他们不仅在春耕、夏收夏种、秋收秋种等农业生产中实行了变工互助,而且在救灾、兴修水利、组织劳力输出、发展副业生产等方面也开展了互助合作。
总之,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劳动互助组织,其组织形式已大大不同于民间旧有的互助组织,而且在性质、规模或内容上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根据地互助组织是在中共党组织和民主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的,而且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展农业生产,这就改变了民间旧有组织的自发自流现象。其次,劳动互助的范围有的扩大到包括富农在内的阶层、劳动力之间,远远超出了旧时亲友近邻之间那种小圈子。第三,劳动互助的内容除了主要进行农业生产,还扩展到手工业、副业生产,而且实行劳武结合,武装保卫生产,使战争与生产结合起来,更有力的支持了战争。第四,劳动互助的方式还体现了等价交换、互惠互利原则,这就消除了旧有形式中存在的剥削现象。从此可以看出,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劳动互助合作已明显具有了社会主义萌芽的性质。
农业劳动互助是适应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劳动力组织形式。由于实现了农民集体劳动的变工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体农民劳力、牲畜、农具的不足,创造的劳动成果较个体农民的生产有了明显提高,促进了根据地农业生产的发展。如文登县张富贵互助组,1943年由5户组成,比单干户明显增产。在他们的带动下,1945年全村64户,除1户地主外全部参加了互助组,全村13个组,一年打井12眼,粮食获得丰收,达到“耕三余一”的目标。莒南县劳动模范戴公田所在村庄共有1336亩耕地,以往从春耕到秋收要用7017个工,开展互助合作后仅用5427个工,节省1590个工。节余劳力用于深耕细作,增产了14598斤粮食,能供20人全年的口粮。同时组织剩余劳力从事打油、运盐等副业生产,增加收入13363元。由于群众充分体会到变工互助的好处,连过去不务正业的懒汉、二流子也开始加入劳动队伍。
变工互助能够做到人力、畜力、工具的适当调配,在同样劳动时间里能够创造出更多的劳动成果。而且农民群众在集体生产中,情绪高涨,互相鼓励,互相比赛,比起个体农民的劳动,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了。如在莒南县官地村,群众利用变工组拔麦子,号召竞赛,男女老少齐动手,全村1400亩麦子三天拔完。不但比过去早收割两天,而且多收8400斤麦花根、3000斤麦子 (因为过去用镰割有遗损)。麦后“七七”菜(一种野草)满地青,变工组又一起拔“七七”菜,两天工夫完全拔完,有的4亩地就拔200斤,约共拔14000斤。不但免除了地害,而且拔来的“七七”菜还能当柴烧。村民麦收后种上了豆子、地瓜,不久发现“瞎创子”(一种作物害虫),变工队一连打了六七天,完全捕灭,共打3石多,约2400斤。接着变工队拿豆虫(豆科作物害虫)20000斤,拿豆虫子26000千个,保护了农作物的成长。而且,变工组在集体劳动中出现了许多新鲜的例子。像过去一个劳动力一日只能锄地二亩至二亩半,实行变工后大部分劳动力平均锄三亩,甚至有锄四亩的。吴福荣组三个全劳动力,四个妇女劳动力,科学分工进行生产,男的在地里,女的在场里,留一个妇女在家办饭,一天拔完21亩麦子,五天粮食收到囤里[9](P714~715)。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劳动互助,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推动了根据地农业生产的发展。
不可否认,在山东根据地农业集体劳动的过程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存在个体经济与集体劳动的矛盾,因而有的互助组织在劳动互助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光讲政治质量,忽视经济利益,没有做到等价交换;(2)有些农民自私,旷工较多;(3)农副业不能适当结合,剩余劳动力不能解决;(4)单纯强调集体干活,不与家庭零活相结合,违犯农民利益[1](P326~327)。此外,有些地区在组织劳动互助时,不能根据群众的需要与自愿,存在命令主义、形式主义的偏向,甚至实行全村大变工,导致生产效率下降。这些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做法,常使一些互助组织出现“春组织、夏疲塌、秋整理、冬垮台”的现象。
可见,组织劳动互助如果不能照顾群众经济利益,脱离群众,则得不到群众的拥护,“它的消沉以至垮台当然是很难免的”。所以,组织劳动互助要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重点做到以下方面:第一,要按照自愿的原则合理安排农忙闲季节的生产分工。只有组织好劳动分工,才能提高劳动效率,增加生产;违背了群众的自愿和需要,形成包办代替,则会使劳动效率大大降低。第二,制定好换工、变工的标准,严格记账办法,实行等价交换。计工算账不能公平合理,忽略等价交换,则会极大地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互助组织也很难巩固。第三,遵守劳动纪律,订立生产计划。没有劳动纪律,就会出现应付、怠工、旷工等现象,形成放任自流;生产计划不合理或没有计划,则会浪费劳动时间,减低劳动效能。第四,利用剩余劳动力发展副业、家庭手工业,以增加收入。这对组织起来特别关键。因为山东地少人多,在组织集体劳动以后,由于劳动效率的提高,必然出现劳动力的剩余,剩余劳动力如果无法充分利用,变工组就不会巩固。利用剩余劳动力从事副业生产,“农业与副业的结合,成为发展变工重要环节”[1](P331)。此外,劳动互助在在私有的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实行集体耕作,这种集体劳动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只能在小规模的范围内进行。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劳动力是生产建设中的决定因素。所以,只有在调剂劳动力方面找到一种农民乐意接受的方式,才能较好地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下册)[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
[2]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山东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山东省档案馆.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第二辑)[M].济南:山东省财科所,1985.
[4]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史志办公室.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1924-1949)[M].济南∶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史志办公室,1991.
[5]胶东农业生产的发展[N].解放日报,1945-2-18.
[6]山东省档案局.中共山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山东的减租减息[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
[7]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三辑)[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
[8]戚海莹.山东的社会主义改造[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9]山东省农业合作化史编辑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合作化史料集(续编)[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
编辑:崔月华
K252
A
2095-7327(2015)-05-0007-03
苑朋欣(1965-),男,山东临沂人,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杭日根据地农业经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3CDSJ0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