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燕珠
(福建江夏学院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实务训练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应用
——以刑事案件庭审为视角
任燕珠
(福建江夏学院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随着人们对法学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日益加深,各法学本科院校陆续开展了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但目前的实践教学仍存在着零散、孤立和模拟的缺陷,因此需要建立具有层次性、阶段性和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通过系统的实务训练,逐步培养学生对法律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
法学教育;实务训练;实践能力
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国内许多大学已经意识到实践教学对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实践技能、实际运用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各高校的法学院开始越来越注重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目前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在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学中被普遍采用。
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一项主要的实践教学形式,主要让学生阅读给定的案例材料并在掌握案情的前提下思考、分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学理论知识,以案例媒介阐释一定的法律理论。此种教学法在解析案例过程中需要引用规范,这样学生通过案例分析锻炼了自身的分析、解决以及口头表达等能力,对其司法素养的养成是非常有利的。但是通常情况下,教师运用此教学方法只不过是为了引证教材观点或引导学生加深对法条的理解,是基于理论教学的需要,其实质仍然是规范和学理的讲授,而且课堂上引用的案例多是教师提炼抽象的结果,离复杂多样的现实较远,同时由于课时的原因,教学中学生参与讨论与发言的机会很有限,课堂仍以教师说教为主,没能很好地发挥学生在课堂中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模拟法庭是让学生置身于模拟的庭审环境中,学生通过亲身参与法庭审判的各项工作,从而锻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但由于模拟法庭操作只有“模拟性”而非“真实性”——学生通过扮演某种角色参与具体的法律程序和事务,案件涉及的双方当事人甚至刑事案件控辩双方的辩论都是事先设定的、固定的,学生在操作中往往忽视证据的运用,更多的时候是在表演,体会更多的只是对审判程序的了解,司法工作中必备的辩论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等根本得不到锻炼,偏离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初衷,使模拟庭审流于形式。
法律诊所模式则是学生在有经验的教师或律师的指导下,为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提供良好的法律援助,通过实战让学生接触实际案件,学生置身案中面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从而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应急、沟通等方面的实际技能,为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人打下良好的实践和心理素质基础。法律诊所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让学生接触实际案件、置身事内,通过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进一步掌握所学理论,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1]”但诊所模式也有不足之处,即:实践时间不充裕,学生课余办理案件,极易在时间上存在冲突,这样学生对案件的全程追踪办理就会有困难;另外,学生在案件办理中,由于不具有律师身份,在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打交道时可能会有难度,有时会遇到不配合。
综上分析,目前各种实践教学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其中案例教学侧重于培养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实务训练则更侧重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而且这些课程相互之间是孤立的,课程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配合。同时前述的几种实践教学还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及技能,学生应具备一定的对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考察的是学生综合实践技能。但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智能技能的重要特征是学习任何一种技能之前必先学习更简单的技能。”可见针对学生基本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教学目前还比较欠缺,为此,法学教育中实务训练要进行体系化的构建,本着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综合的原则,在学生掌握了基本职业技能的前提下,再根据学生情况决定是否开展进一步的训练,逐步提升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因此,在开展诸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综合实务训练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基本技能的操作训练,如案件接待与处理、案件侦查过程的各种侦查措施、案件移送起诉各种文书、换押手续、案件的阅读、证据的运用、案件分析等,只有在学生掌握了这些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上,模拟法庭这类的综合性实务训练才能达到提高学生操作能力,实现实践教学目标的目的。
1.体系化实务训练课程的设置
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比较,体系化的实务训练侧重于对某一工作任务(项目)整个工作流程的各环节(工序)均能熟知并具有一定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2],有的学者称其为项目式实务训练。
法学教育实务训练应综合考虑法律职业主要业务,在此基础上针对法律工作的一般特点,总结出从事法律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然后开展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培养和训练。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后面临的主要业务有两个方面:刑事案件办理和民事案件办理,实务训练应注重这两类案件办理,设置训练方案时要整理出办理这两类案件完整的工作流程,对流程进行分解,明确该流程中每一个环节,对每个环节再根据实际工作任务所包含的步骤给予进一步分解为若干工序,办案流程中完成各工序所必备的能力要求,即是教学中学生通过训练应具备的完成该项工作的基本专业能力。教学评价的核心指标应围绕学生是否获得完成该工序的工作任务所应具备的能力,然后将工作流程中相关联的工序进行组合,形成与司法实际工作相对应的各工作环节实训教学内容,使学生能够掌握完成实际工作各环节的能力。依此逐步叠加,以能够顺利实施各相关环节为原则,对学生进行一次或多次反复训练,最终使学生获得完成某类司法工作流程所必备的能力。实训课程设置时教师应根据学生实际状况,可以将每一教学环节设置为一门课程,也可以就教学环节中分解的若干教学步骤设置为多门课程,并就每门实训课程的课程材料、课程实施、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权重、师资配置、课程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教学目的等进行明确、综合设计,建立科学的实务训练教学体系,这样就能保证这一体系的建立较之传统的、零散的实务训练在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上更系统、科学。
2.体系化实务训练的实施
以刑事案件庭审为例,实务训练内容主要围绕检控方、审判方以及辩护方三方展开,将三方的工作流程设置为三大单元进行实务训练,其中检控方参加庭审的工作流程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查阅案卷、撰写审查报告、移送起诉、拟订“三纲一书”、出庭公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判方工作流程包括:立案审查、开庭前准备工作、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辩护方参加庭审工作的主要环节包括:接待咨询、委托收案、查阅案卷、拟订“三纲一书”、法庭应诉、法庭调查、法庭辩护。这些工作环节可以作为独立的一门实训课程,在此基础上对每个环节再根据学生情况,可以进一步细化分解为若干步骤,如公诉方拟订“三纲一书”环节,可以分解为拟订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询问(讯问)提纲以及撰写公诉意见书四个步骤;又如审判方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可以由案件受理通知、被告人换押、(变更强制)手续、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开庭通知(公告)、主持庭前会议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五个步骤构成,以上各步骤均可作为独立的实训课程,也可作为一门课程中相对独立的实务训练内容,然后将相关联的步骤集合形成教学环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集合形成刑事案件庭审中三方各自的工作流程,三方工作流程结合就形成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庭审实务训练课程体系。
这里实务训练内容是根据学生情况分层次分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设置,学生进入训练后,教师引导学生逐步解决实务工作中各步骤、各环节的任务,使学生通过多动手、多思考,充分利用所学,完成类似企业生产中各个工序(步骤),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分步提高学生实务操作能力。以刑事案件办理中检控方查阅案卷环节为例,案件涉及的罪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自首、立功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还有如犯罪动机、手段、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以及与这些事实相关的证据搜集、运用等各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都是检察官在查阅案卷准备公诉时所必不可少的,也是学生应掌握的分析案情时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技巧。实务训练时教师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于引导学生对案件上述事实相关证据的搜集、认定,从而使学生通过训练获得查阅卷宗所必备的工作能力和知识。最后教师对本工作环节训练进行评价、归纳总结,同时该环节又是检控方拟订“三纲一书”环节的前一步骤,该环节顺利与否影响到拟订“三纲一书”环节训练的效果,如此循序渐进达到涓滴成河的效果。
实务训练操作时应注意以“实”为“训”,教师在教学中应侧重于法律实际工作,训练过程应注重学生的过程性学习,强化对学生工作完成过程的监控,如查阅卷宗时对案件焦点问题的提炼,在质证过程中的质证技巧,对任务完成过程中各方出现的偏差等难点,教师要重点指导。就刑事案件庭审实例而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是审判方、辩护方与检控方都必须经历的步骤(工序),但三方都有各自的立场,各方应从本身立场出发围绕指控的内容这一主线,完成案情分析、证据收集和整理、庭审主要争论焦点的归纳和总结,履行各方的职责。与传统的模拟法庭比较,学生不再以庭审完成为唯一任务,而是根据学生担负的角色完成实务中该角色所应担当的任务,让学生通过一次或多次,甚至是反复的推理,得出正确的法律结论,强化学生刑法论证方法的训练,这样学生在职业角色的演练中就能掌握将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相结合的方法,获得法律、知识选择使用等方面的有关办案技巧的训练,从而提高学生案情分析、人际交往沟通、法律文书书写等各方面能力,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各种能力,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实训学生很容易发现自身知识结构缺陷,促使学生强化自身学习能力的培养。
3.教学评价
思辩能力、表达能力以及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等是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职业素质,这些素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针对实务训练进行的教学评价的核心应是学生在完成训练后能否胜任某岗位的基本工作。以法官开庭为例,学生完成训练后是否能在庭审的基础上确认证据、认定事实、分析案情,能否撰写判决书,能否在法庭上主导法庭庭审进程,是否掌握相应实体、程序法律知识等等都应列为该项目的考核评价内容。判决书、证据认定、庭审的秩序、庭审的时间控制等均可成为评价对象,评价方式上既可以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同一训练小组学生之间,也可以在不同训练小组之间对训练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找出偏差。通过评价,促进下一步实务训练的良好实施,形成良性循环,提高学生刑法解释能力、案件事实认定能力、灵活运用刑法论证方法等能力,达到锻炼学生的教学目的。
首先,改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并对学生考核评价制度进行改革。第一,增加实训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比重,改善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的设置比例。课程设置是否合理决定着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思维体系是否健全[3],当前在国内,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各院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各种课程,少有涉及到对学生进行职业能力培训的内容,从整体上看法学学生的培养以学科知识的传授为主,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的培训,实践教学内容只是为了促进理论知识的理解、消化、掌握,在法学教育整个教学计划中实践教学仅作为一个环节处于从属地位,有关实践教学的研究并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实践课程课时少,学分占比小,由此导致培养的学生进入职场以后大都难以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然而从人才需求情况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又需要大量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因此,法学教育就要相应地将培养目标从偏重理论转移到法律实际应用能力方面。为此,在课程设置方面应该提高实务课程在教学规划中的占比,突破传统的实训课程(如模拟法庭等),对课程体系进行创新。在教学规划中应增加论辩、谈判、刑事诉讼法律实务、刑事案件实务、民事案件实务、企业法律实务等基础的法律实训课程,同时辅以传统的实训课程,注意各个课程之间任务的分担与配合,改变目前实务训练课程之间零散、孤立、片面的现状,使其内部衔接,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形成具有层次性、阶段性和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达到对学生语言技能、社交能力、法律推理技能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等方面的专向强化培养目的,进而逐步提升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这种课程设置的变化,一方面为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也调动了教师对实践性课程的参与性和积极性。第二,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灵活的评价机制。在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增加实训课程的权重,提高实训课程分值,考核方式上教师则可以突破传统的试卷模式,以阅卷报告、实训报告等方式进行评判,突出对能力的考核,增强教师和学生对课程的重视程度。
其次,改善法学教学的硬件条件,完善教学资源配套。较好的教学设施是践行实践教学的物质保障。就实践教学设施和基地建设方面而言,法学院系大多重视模拟法庭和法医、痕迹、标本等物证实验室建设,以及校外实践基地的扩展等,但忽视了一些必备的基础性的教学设施配备,比如实务训练课程需要大量的来自生活中未经加工提炼的原生态的司法实践案件素材,需要多媒体、互联网等现代设施以查阅材料、演示法律文书,需要大量的电脑以备课堂上学生在教师点评后实时修改材料等等,这些基础教学设施的欠缺影响到实训效果。所以,法学院系应对案件素材、多媒体、电脑等基础软硬件教学设施予以重视,加以配置,以其作为实训课程开设的配套,从而在校内建立设施完善的、可资利用的长久的实训平台,使学生在学校即可完成对司法实践的锻炼,促进锻炼学生实践技能、积累实践经验的机制常态化,实现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实时实地的结合,从而实现学生法律技能训练的常规化和体系化。
最后,改革教师考核的评定标准,促进教师整体的实践教学水平的提升。推行实践教学,一支既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擅长实践的教师队伍是必不可少的[4]。但目前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大多是“学院派”出身——从学校到学校,长期在高校内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其知识结构偏重于理论性,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但这些教师本身对法律的认知主要源自于书本,法律实践工作欠缺,担当实践教学的能力有待提高。古语有云:“名师出高徒。”要想切实推行实践教学,就需要熟悉法律实务的优秀教师,教师实践能力的优化是推行实践教学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高校对教师的考评多以科研成果为标准,在这样的体制下,教师的精力主要放在学术研究上,教师从事法律实践和实践教学研究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实践教学的践行,需要改革教师考核体系,建立必要的人事机制,推动教师知识结构的不断完善,以适应教学方法改革的需要。一方面将实践经验纳入教师考核标准及职称评定之中,并将教师从事法律实践折算为教师教学工作量,鼓励教师接触法律实务,了解法律实践,以及实践教学所必需的实践经验,从而提升教学人员实践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学校应将实践教学计入教师教学的工作量中,并设立一定的奖励基金,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活动[5],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为实践教学的推行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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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祁 刚 校对 伯 灵)
Application of Practical Training in Law Course for Uundergraduates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rial of Criminal Cases
REN Yan-zhu
(School of Law,Fujian Jiangxia University,Fuzhou 350000,China)
As more and more people pay much attention to the importance of practice teaching of law,all the universities have carried out such as moot court of law,legal clinic practice teaching,etc.But the current practice teaching are still scattered,isolated and simulated,therefore it needs to set up a hierarchy,periodic and systematic training course system.Students′ comprehensive ability in use of the legal knowledge can be gradually achieved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the system training.This paper analysizes the analyzes several conditions of implementation of training programs.
law education;practical training;practice ability
2014-05-28
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B类项目(JB13260S)
任燕珠(1969-),女,福州人,副教授,硕士。
10.13888/j.cnki.jsie(ss).2015.01.028
G642.4
A
1672-9617(2015)01-01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