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
法治新闻报道的语域视角分析
李雪
本文以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语域理论为视角,探讨当前法治新闻中存在的问题。作者通过对语域理论的应用,针对法治新闻报道这一语料展开分析。研究结论表明,法治新闻报道也是一种语言现象,若能以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语域理论审视法治新闻,能发现存在的不少问题。
系统功能语言学 语域理论 法治新闻
校级项目:2009年度西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 “我国政法类院校法律英语专业及课程设置实证研究”,(项目编号:09XJC025)。
韩礼德等人把情景语境和文化语境的概念与语言系统联系起来,并在一系列著作中进行了阐述。他借用了Reid的语域(register)概念,在语境下研究语域。1964年,韩礼德首次提出语域的三个参数:“语场”(field)、“语式”(mode)以及“风格”(style)。在随后的研究中,韩礼德又采用了Spencer和Gregory 1967年在《语言学与文体》(Lingu is tics and style)中的“语旨”(tenor)替换了“风格”(style),最终确定了语域理论的三个变量(龚长华,2011:7)。马丁认为,在语场、语旨和语式的体现上,语场对应概念功能,是最重要的语域变量,我们在描写语旨和语式之前就得先找出人们从事的各种活动。语旨对应人际功能,除了涉及地位和正式程度之外,还与接触有联系,涉及说话人对他人的情感。语旨通过人际系统而体现,包括呼语、称谓语、语气、情态、评价手段等。语式对应语篇功能,它可影响交际双方的关系以及语言与内容的关系,通过或然和指引两种方法体现(杨信彰,2010:39)。在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理论基础之上,国内学者或引介或应用,产生了不少相关研究成果,我们认为韩礼德等人建构的功能语言学的目的就是为语篇分析提供一个理论框架,这个框架可以用来分析英语中任何口头语篇或书面语篇。正如黄国文所说“系统功能语言学是一个比其他理论更适合于语篇分析的理论”,因为“它是一种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的语篇分析理论(张美芳,2001)。”
在收集语料的过程中作者主要摘选2012年9月至12月上海地区比较有影响的新闻报纸《新民晚报》、广州地区比较有影响的新闻报纸《广州日报》以及国内权威通讯社新华社主办的新华网的法治栏目。在语料的选取范围方面,根据作者的调查,报纸和媒体对法治新闻的归类标准并不统一,因此作者的语料选取并未局限在报纸或网站规定的某个栏目,如“社会与法”“法治新闻”“社会新闻”等,只要是已经出版刊登的、符合法治新闻特点的、与本研究相关的报道,作者都尽可能归类收集。
此外,由于篇幅所限,本研究的语料排除了法治新闻中的司法公告,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人大的法律法规公示以及公安部的公告等,同时也排除了法律时评和专家访谈这样的法律“硬新闻”。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公告、公示等的语域实际更应归属法律文本而非法治新闻,同时法律时评和专家访谈的语篇特征更多的是对法律条文或案例进行解释和评述,缺少了对整个案件过程的描述和结论,也使文本的情景语境在一定程度上残缺不全。
通过以上的筛选,作者最终聚焦法治新闻中的案例报道,即民众所谓的“以案说法”。这样的“软新闻①”。这类文本通常包含了事件的原被告、案情简介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其案件发生的语境也较易理解、还原和判断,同时此类报道往往兼具一般新闻和法律文本的特点,且语料丰富,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1.从语场的角度对法治新闻的分析
语场包括语言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事情,是语言发生的环境,包括话题和参与者进行的整个活动,就是指谈话内容,或在什么样的语境下谈论什么样的主题。新闻报道中一切语言活动必须紧紧围绕所谈论的主题进行。报道的主题往往体现在标题、导语以及报道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过程小句。法治新闻的报道也符合这样的特点。
首先,作为语场的一部分,法治新闻的标题应当尽可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法治新闻的内容,体现法治新闻的主题。法治新闻的报道不但要求标题提纲挈领、引人注目,还要客观准确、严谨求实。一方面不可忽视法治新闻中的法律特征,不可为引人注目而夸大其词,同时更需要重视使标题为读者提供必要的信息,通过标题创造与内容一致的语场。如下例:警察出庭作证将成常态,例1的背景是“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适用前款规定”主要是指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未提供充足语场信息的情况下,未说明任何条件、任何情况,仅在标题列出“警察出庭作证成常态”这一直陈句是很容易造成误解的。由此看来,要想产生报道清晰、准确的法治新闻报道,首先要从标题就开始考虑整个整篇报道的语场。
其次,法治新闻虽属于新闻报道,但其具有不同于常规新闻报道的特点。它是以法律现象、法治观念为内容的新闻类型,其通过向群众传播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法律现象和蕴含于其中的法治观念,在培植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想实现上述目的,就必须首先在导语、案件描述、判决各个部分注重表达方式,以体现法治新闻报道的特点。通常说来,在特定的情境下谈论什么话题对语域选择的影响最直接地反映在词汇的运用上。词汇的选择决定了表现话题是否得力。
2.从语旨的角度对法治新闻的分析
根据语域理论,交际过程中因参与者不同,以及参与者的性质、社会地位和角色的不同而可能产生新的语域。每个人交际时都要自觉地和有意识地构造自己的语言,探求适当的词句,寻找富有表现力的句式和词序来传递信息和表达情感。而参与交流者之间的社会地位和关系不同,交流的态度、目的以及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到语域中的语气系统。新闻报道是一种特殊的语体,其交流方式主要以文字为主,其特点之一就是交流的双方不能直接、面对面进行交流。但不容忽视的是,潜在的读者始终是存在的。新闻报道的作者与读者交流的角度不同,双方的地位和观察角度不一样,观点也就不同。这样就势必会使法治新闻报道具有主观倾向性的特点,若法治新闻的作者在报道中过分使用评价性词汇就会导致作者的态度掺杂其中,影响法治新闻报道的真实公正。
3.从语式的角度对法治新闻的分析
语式指交际者根据具体的交集对象和现实语境所采用的最佳表达方式,语式对应的是语篇功能。语篇功能产生表达人际意义和概念意义的资源,它将信息组织在说话者和受话者之间及时进行交换的语篇。通常来讲,由于篇幅所限,法治新闻大都短小、通俗、直观。因此在报道时,应当从语篇层面体现各小句的逻辑关系,通过有效的衔接手段保证信息的准确传达,使读者对案件的全过程有一个客观的理解。
研究发现:从语场的角度看,法治新闻报道在撰写时首先要考虑其主题是否能够在标题、导语、案情分析以及判决各个部分得以体现;是否在报道的整个过程中能够从各个部分反映语篇所处的语场。在行文过程中,是否用词准确、适当,行文风格是否能够体现法治新闻的语域特点。从语旨角度看,法治新闻的报道需要考虑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交流方式,作者的评价性词语使用是否会影响到读者对语篇的理解,过多的评价性词语的使用是否会导致法治新闻的报道过于主观。从语式角度看,法治新闻语篇中各句是否逻辑清晰、衔接紧凑。
注释:
①软新闻:人情味较浓的社会新闻(社会花边新闻、娱乐新闻、体育新闻、服务性新闻等),形式上通俗,注重趣味性。它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多属于延缓性新闻,无时间的紧迫性。它和人们的切身利益无多大关系,向受众提供娱乐、开阔眼界、增长知识、陶冶情操。它主要出现在大众化通俗报纸。人们一般在硬新闻获得满足后才需要软新闻。
[1]龚长华.系统功能语言学语篇体裁研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6-11.
[2]杨信彰.马丁对语域理论的发展和应用[J].当代外语研究, 2010(10):39-4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陕西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