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思考及建议

2015-04-10 05:21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外国语小学
师道(教研) 2015年5期
关键词:人身伤害事故事故

文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外国语小学 李 涛

对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思考及建议

文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外国语小学 李 涛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及其处理是教育界乃至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生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预防和处理学校内学生伤害事故,特别是从立法的角度来促进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妥善处理好小学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营造幸福校园,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它既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既可能发生在上学及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下课及放学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假期里等等。

从现实来看,校内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有三大原因:由于学校设施、设备不安全、建筑物倒塌等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教职员在教育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生之间因不当游戏、斗殴造成学生伤害。具体有以下几种常见的事故类型。(1)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期间的运动伤害。由于体育教师未能按体育课的教学规程,或学生未能掌握运动的要领而引起的运动伤害。(2)课余伤害。如课间休息时,学生之间嬉闹玩耍、推搡打闹引起的伤害,学生下楼时拥挤踩踏引起的群死群伤。受社会不良影响在校结成团伙,团伙之间在校斗殴而引起的伤害等等。(3)课堂事故。如物理、化学实验教师未能按照实验操作规程严格要求学生,或师生冲突、学生的恶作剧等引起的伤害。(4)课外活动事故。(5)教学设施老化、破旧或者不齐全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6)学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引起学生伤害事故。(7)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引起的伤害事故。(8)学生的特异体质或特异疾病学校知道而未加预防引起的学生事故。(9)由校外第三人引发的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

二、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一直以来社会上有这样一个说法,认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发生了转移,只要孩子到了学校,学校就应当承担完全的监护责任。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认识。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校承担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不承担监护职责。按照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强调是三重保护,即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保护。在学校方没有任何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校园内发生的一些人身伤害事件可能属于一种完全的意外,所以没有人必须为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三、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建议

1.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教师在组织活动时要注意场地、形式、内容的安全防范。如教师在选择立定跳远的场地时最好不要在水泥场地进行训练。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安全事故预案制。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教师应该立即向学校汇报,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处理校园安全事故要注意合情、合理、合法,做到以人为本,以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使事故得到圆满的解决。

2.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处理原则。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等都有相应的或类似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更为事故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事故处理要求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之时也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学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和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在赔偿问题上,要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赔偿,不能脱离损害后果的实际需要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也不应超出责任方的实际能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时处理事故善后。

3.建立、完善学校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学校有必要参加社会责任保险,把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学生的人身损害,在法律上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些国家推行的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值得借鉴。如美国一些州的法令规定,学区教育委员会援助那些在学校事故中负有责任并负责赔偿的教师。德国则把学校事故纳入到法律规定的事故之中,中小学以及幼儿园的儿童都在事故保险的保护之列,一旦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即可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及帮助。

责任编辑 魏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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