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润楠 周定财
(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江苏徐州221116)
信息时代网络大V的兴起、影响及其规引策略*①
刘润楠 周定财
(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江苏徐州221116)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公共舆论成为了公共舆论的主要部分,而网络大V则凭借其独特的优势成为了网络公共舆论的掌握者,对政府工作、公民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由于权责不清、“拟态环境”与“刻板成见”的影响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网络大V的存在也会导致不实信息的过分传播,影响政府决策和司法公正,甚至会引起网络暴力。因此,要坚持立法监督两手抓,同时媒体要坚守职业操守,促进网络大V群体的健康发展。
网络大V公共舆论 传播媒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成熟,网络成为了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种信息传播交流方式,其中以微博、微信为主要代表的新兴传播媒介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信息传播方式、社会舆论环境和公众参议事格局。在这种环境下,网民主动掌握了公共舆论话语权,网络大V更是应运而生。
网络大V是指在新浪、腾讯、网易等网络平台上获得个人认证、“粉丝”众多的网络贵宾账户拥有者,是身份得到认证的网络意见领袖,“粉丝”数通常在50万以上,是自媒体蓬勃发展而带来的附属品。相比于普通网民,网络大V这个群体拥趸众多,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常常是振臂一呼,应者云集。据统计,目前在新浪和腾讯微博中,10万以上粉丝的大V超过1.9万个,百万以上粉丝的大V超过3 300个,千万以上粉丝的大V超过200个。在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对全国3 000万名大学生微博用户的数据调研中发现,在微博平台上,超过60%的信息为转发,而在转发的信息中有80%为大V发布。2012年,人民日报的发行量是280多万份,而微博人气女王姚晨的粉丝有1 955万人,换句话说,姚晨每一条微博的受众,即便不算转发产生的间接传播,也比人民日报的发行量多出来接近6倍。由此可见,在微博这样的自媒体中,网络大V俨然已成为引导网络舆论,处理社会事件的主要力量。网络大V的兴起,是网络平台和该群体自身特点相互作用的结果。
首先,互联网改变了媒体格局。新新媒介(new new media)是指互联网上的第二代媒介,于21世纪被普遍应用,如博客、贴吧、微博、微信等。对于这类媒介,保罗·莱文森(Paul Levinson)给出了十分具体的界定:“第一,消费者即生产者;第二,其生产者多半是非专业人士;第三,个人能选择适合自己才能和兴趣的新新媒介去表达和出版……”[1](P3)新新媒介的出现彻底改变了媒体格局,而大众对这类媒介的使用也是驾轻就熟,并逐渐从信息的消费者变成了生产者,主动要求掌握话语权,改变自己的被动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大V发展的外部环境得到了发展成熟。
其次,网络平台准入门槛低,群体多样化。以新浪微博用户加V认证为例,新浪微博用户申请认证条例规定,只要是特定行业拥有真实社会身份并提供证明材料的人群,并绑定手机,有头像,粉丝数不低于30人,关注数不少于30人,微博内容能体现活跃者皆可申请加V。如证件不够齐全或不能申请比较合理的认证,让好友中的认证用户用名义担保认证你后,也同样能达到认证的效果。这样一来,申请成为大V就成为一件十分容易的事,直接造成了网络大V群体的多样性,学术大师、娱乐明星、各行各业的人士均粉墨登场,成为公共话题的发起者、参与者。多样性的主体带来了多样性的话题和多样性的视角,在吸引网络受众并给其新鲜刺激的感受后,自然而然得到了人们的追捧。
再次,信息传递及时,满足受众的好奇心。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谁掌握了最新的信息谁就有了谈论话题的资本。网络技术的发展成熟造就了信息快速传达的外部环境,网络大V们主体的多样性,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传播信息的自由性、灵活性,决定了他们能拥有最新的信息并将信息及时传递,极大地满足了受众好奇心。
最后,互动性强,亲民性强。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传播媒介的进入平台较高,传播方式较为单一,因此话语权通常掌握在社会精英手中,普通民众很难与其互动并得到反馈,而得不到及时反馈的关注注定不会持续。网络大V与其不同,他们大多来自民间,与民众有共同话题和相似的背景,容易与民众产生交流。在微博、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的过程中,通过回帖、转发等方式与民众进行某一话题的讨论,沟通双向、对话平等,互动性强,十分亲民。
1.网络大V存在的积极意义。第一,网络大V的存在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有着2 000多年的封建历史,人们长期接受着传统专制文化的影响,主人翁意识较为淡薄,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热情不高。网络大V作为拥趸众多的网络意见领袖,凭借自身累积的影响力,带领粉丝关注政治,积极讨论国家、社会事务,极大地提高公民参政意识。在公民参政意识提高后,引导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使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充分博弈,让冲突寻求到平衡点,问题得到暴露,民众观点得到充分的表达,从而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第二,网络大V的存在有利于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在监督政府廉政建设方面,民众的力量分散,难于整合。网络大V的存在为民众监督力量的整合提供了帮助,扮演着“领头羊”的角色,能够凝聚社会力量,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力度。除此之外,网络大V有着比普通民众更为广泛的平台,能够获得最新最及时的信息,从而实现对政府的实时监督。加之网络大V的个体影响力甚广,容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公共权力的乱用现象得到抑制,官员产生忌惮心理,政府廉政建设得到加强。
第三,网络大V的存在加速了公民诉求反映及问题解决的过程。政府不是万能的,加之我国各阶层人数众多,发展差异大且需求各有不同,政府不可能面面俱到,听取到每一个人的诉求。网络大V的存在为公民反映诉求提供了渠道,公民向网络大V反映诉求后,凭借自身的影响力及与其他网络平台的密切关系,使公民诉求及时反馈到政府层面,并且网络大V在联系社会各阶层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依靠民间力量帮助公民解决问题,从而充当了社会减压器,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2.网络大V的消极影响。第一,影响力过大易导致不实信息的过分传播。网络大V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粉丝众多,影响力巨大,在传播积极向上的信息和对社会事务作出积极反应方面这个特点可谓是一大助力,但当网络大V自身不负责任,发布不实信息时,这个特点就成为了危害社会稳定的一枚定时炸弹。不实信息的广泛传播会引起民众的反感,甚至是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偏见,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第二,非理性参与影响政府决策和司法公正。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在《公共舆论》一书中说道:“公众看待事物的特点是先于理性被投入应用。这是一种感知方式,它在我们所意识到的信息尚未经过我们思考之前就把某种性质强加给这些信息。”[2](P67)这指出了一个事实,公众参与事务其实首先是一种感性行为,其次才是由自身的素质决定有多少理性的含量。由于成为网络大V的要求比较低,导致了网络大V主体的多样性,其个人素质和政治素养难以得到保证,加之其巨大的影响力使网络大V进行非理性参与时将会极大地影响政府的科学决策,不利用政府工作的开展。在司法公正方面,司法追求的是公正,而公正的态度前提是保持中立,而网络大V的追随者众多,容易形成舆论压力,很可能引起司法部门重新调查或审理某个案件,甚至加重某些案件的处罚力度,使司法中立态度受到影响,干预司法的公正性。
第三,“抱团”现象易引起网络暴力。网络大V作为网络意见领袖,不仅有数量众多的追随者,也有着“志同道合”或者说是被同一经济链条捆绑在一起的“合作伙伴”。这些合作伙伴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形成抱团,利用自己的网络影响力收集各种隐私信息并要挟被爆料人从而获得大量经济利益。一方面来说,这对于广大民众的个人信息安全是一种极大的威胁,另一方面,私自调查他人信息并勒索钱财已经构成违法行为。这个时候抱团的网络大V们不再是社会的减压器,而是网络暴力的实施者,是危害个人及社会安全的肿瘤。以“网络斗士”周禄宝案为例,周禄宝是前知名网络写手,知名网络爆料人,在新浪微博上的账号粉丝最多时达110多万,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大V级人物,凭借实名举报甘肃陇西“坑爹扶贫”摊派高价羊、陕西延安“微笑局长”杨达才“小金库”、珠海国企老总周少强晚餐消费12瓶洋酒等事件获得广泛关注,声名鹊起后,周禄宝与其网友广泛收集负面信息并对其进行爆料,先后在桂、浙、苏等地以“爆料炒作”手段获取“封口费”,涉嫌对全国各地23个单位和工作人员及普通群众实施网络敲诈勒索,涉案金额高达一百多万,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
网络大V的不正确、非理性参与对政府的决策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会产生消极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权责不清,言论自由权被曲解放大。网络舆论强调自由,作为网络舆论的领军人物的网络大V更是言论自由的极大推崇者。言论自由权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但是部分网络大V将其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造及发布电影、照片、歌舞、舞蹈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更有甚者将其中蕴含的民主化过于放大,认为言论自由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对该权利的限制与保护民主制度是相悖的。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白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权利中的自由部分是受到限制的,这种限制分为两类,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和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前者是指限制某一种类型的内容或者某一观点的言论,如对不实谣言的查处、色情网站的限制、对特定宗教或政治观点出版物的检查等,后者针对的是言论表达的方法或渠道。简单来说,言论自由权保护的是人民自由表达意志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不负责任表达意志的权利。另外,《宪法》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也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受法律限制。对权责的曲解成为了部分网络大V肆意发表言论而不去考虑应担负的责任的借口,导致了不实信息的产生和传播。
2.“拟态环境”与“刻板成见”的影响。“一个人对于并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感。”[3]真正的现实环境太庞大、太复杂,人们不得不在能够驾驭它之前使用比较简单的方法去对它进行重构,“偶然的事实,创造性的想象,情不自禁的信以为真,这三种因素便会产生一种虚假的现实”。[4]在这种拟态的环境下,网络大V在对事情进行分析时往往出于本能,而“刻板成见”的存在则使其对特定的事物持有固定化、简单化的观念,也就是说网络大V所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受其成长环境、个人所受教育等方面影响,其言论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是个人化而不一定是正确的言论。因此,部分网络大V会因为个体的因素而导致言论的偏激。
3.监督系统不健全,平台准入门槛低。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网络监督的发展明显滞后。目前,在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网络舆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缺少在法律方面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权利等的明确,这种制度上的不健全不仅给当今的网络信息传播以管理上的难度,也给随意发布虚假信息、恶意散播谣言的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再加之网络的匿名性,使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微博、贴吧等网络平台对于成为大V的要求又十分简单,导致网络大V的素质高低不一,良莠不齐。
如前所述,网络大V如同一把双刃剑,作用发挥得当将成为社会进步的巨大助力,但当其负面作用出现时其危害性难以估计。对于网络大V的存在,应最大化利用其优势维护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同时积极应对其产生的问题,对网络大V队伍进行整治。
1.立法监督两手抓。第一,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立法,权责明确有法依。之所以存在部分网络大V造谣、发布不实言论等现象,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在网络平台发布言论的权责标明不全面不清晰,使部分怀有不轨之心的网络大V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造成危害的同时没有得到惩罚,从而更加猖狂不顾法纪。因此必须制定一系列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如何处理网络舆论监督与造谣诽谤、舆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网民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等作出明确规范。不仅如此,还应明确监督的主体、客体以及监督主客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其他法律法规配合接轨,形成完整的法律保障网。
第二,提高网络大V准入门槛,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管理。不同于传统媒体,网络的自由性很大,管理难度更大,但绝不能因此而对其放任自由。针对网络大V准入门槛低这一问题,政府需要监督网络平台提高准入门槛,落实网络大V实名制度,加强对申请成为网络大V的个人资料真实性的核查,同时对网络平台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明确其所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防止网络平台的管理者和所有者为提高网络平台的点击率而故意招揽网络大V并对网络谣言的传播推波助澜。但政府应注意管理的度,避免造成全盘管理现象的出现,要以引导网络平台实现行业自律、自我管理为管理目标。
第三,掌握舆论导向,引导社会舆论。胡锦涛曾经指出:“现代社会,宣传舆论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能不能把宣传舆论工作抓在手上,关系人心向背,关系事业兴衰,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善于做好新形势下的宣传思想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我们党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考验。”[5]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6](P29)这表明中国党和政府把做好新形势下的舆论工作摆在了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因此政府要掌握舆论导向,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公信力,让公民在谣言出现时选择相信政府而不是被网络大V的言论左右。公共舆论是“政府的神经”,必须牢牢把握,网络大V应该成为政府在公共舆论区域的重要帮手而不是重要的引导者。
2.坚守职业操守,拒绝为网络不良人员“保驾护航”。第一,时刻保持客观理性,积极响应政府舆论引导。媒体应该坚持和完善报道的客观化、理性化化,给公众公开化、透明化的信息,而不是为了吸引看众、提高关注度只顾报导的猎奇性而不顾真实、客观性。当出现突然的舆论风暴时,媒体不仅要直面舆论,还要积极呼应舆论、引导舆论,抢占舆论的主动权,及时报道,协助政府引导舆论的正确发展。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在舆论的建构与引导、打击不良网络大V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责任,这不仅是一个媒体对新闻传播规律的认识和实践能力水平的体现,更是媒体最基本的操守的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加强自我约束,监督内部活动。在公共领域中,媒体是一个比较活跃、自由的平台,但绝不代表媒体可以摆脱任何约束,除了接受政府的约束外,还应加强内部的自我约束,只有媒体内部做到了遵纪守法,才不会给不良的“网络大V”提供平台。加强自我约束应从两方面入手:一要建立行业法规及后备措施,使行业内各种活动的准入准出有章可循,当出现行为差错时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而后备措施存在的意义则是及时填补漏洞,防止错误行为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二要加强行业内部监督,使行业内部监督与政府监督挂钩,双管齐下,肃清网络大V的生存环境,使其发挥所长避其所短,促进网络大V群体的健康发展。
[1][美]保罗·莱文森.新新媒介[M].何道宽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2][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王达梅.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4]孙晓莉.网络公共舆论危机的应对[J].行政管理改革,2011 (01).
[5]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极端重要性[N].人民日报,2003-12-15.
[6]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李月明
C912.63
A
10.3969/j.issn.1003-4641.2015.04.11
①*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13CZZ03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