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娟
(新疆社会科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830011)
浅谈消费税改革
刘文娟
(新疆社会科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11)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商品流转税。随着国家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推进,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源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建立科学合理的征税范围,对于地方政府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大居民消费投资建设,促进消费回归正确导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消费税 计税模式 税率结构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商品流转税。随着国家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推进,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源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建立科学合理的征税范围,对于地方政府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大居民消费投资建设,促进消费回归正确导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消费税成为地方财政主体税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要有较宽的税基,丰富的税源,具有增长潜力;二是要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三是要严格遵守税收制度有关原则,便于征管。由于消费税具有产业方向引导、消费结构调节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许多国家相继都开征了消费税。1994年之前我国的营业税一直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之后对税制进行改革,增加了消费税税种,它的出现是对地方税制改革的有益补充,二十多年来,虽然经过几次改革,但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环节。
消费税,就是政府向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项,它是一种间接税。它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调节消费结构,引导大众正确而积极的消费方向,适当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及供求矛盾的作用。现行的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烟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狭窄。一是征税范围影响了老百姓生活。人们的基础物质生活离不开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如酒精、普通化妆品、成品油等项目,其作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人们的消费产生一定约束力。随着进口关税的降低,各种生活用品的涌入冲击我国的消费市场,加之企业受消费税征收的影响,势必增加生产成本,造成市场竞争能力降低,使生活用品滞销,产生一种反向调节作用。二是征税导向刺激了高消费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能力提升,一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进入了寻常百姓生活,也纳入了征税项目,但仍然有一些高端商品和高档娱乐消费难以让普通公民享受,如高档家具、高档装饰品、高档夜总会、高档洗浴等,这些项目游离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之外,容易产生畸形消费或超前消费现象。三是征税矛盾造成生态环保难调控。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开征环保税,但通过消费税来控制对环境产生污染产品的税率,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方面能起到一定作用。然而,一些不可再生或再生周期长的水资源、森林资源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如无序采伐和浪费使用,对生态资源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导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2.消费税的税率结构难以调节。当前,我国的消费税主要采用的是复合税率,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建立该税种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却往往忽视了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消费税税率设计的出发点,主要是针对限制性、有害环境性、高端消费品征收高税率,对一些常用性、基础性生活消费必需品降低税负,但从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来看,恰恰将那些限制性消费、有害环境性消费项目的税目征收偏低的税率,难以起到引导消费方向、调节生产、节约资源的作用。例如,餐饮使用的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率只有5%,由于税率过低,其计税价格所含税款较少,从资源节约、生产调节、消费限制方面很难反应出征税的实际意义。还有香烟、鞭炮类等商品不仅具有“劣值性”,对社会还会产生其他负面影响,应考虑高税率加以制约。
3.消费税的计税模式不够透明。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主要区别在于应税对象如何体现税收价格,国外消费税一般采用价外税,即消费者在消费品价格之外负担税款,与我国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相似,而我国的消费税主要以价内税方式,将税款内含在商品中,由生产者代缴,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通常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对消费品中是否包含税款往往不够清楚,以为由生产者负担了相关税费,甚至不知道自己所负担多少税金。从现实情况看,消费税与增值税都是由消费者负担,但税款价格的透明度反应却不尽相同,以价内税计税方式的消费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减弱了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使消费税的立法意图不能够充分表达。
1.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一是适当放宽消费税征收范围,建立符合民生消费水平的税项。主要在一些税基较宽、消费普遍、课税后不会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奢侈品,比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高档家电、高端电子产品等高档消费品,与国际市场接轨后,大量进口商品涌入,必然会对国内消费品产生一定的冲击,加之国内居民一直崇尚国外商品,会对我国消费品的质量和价格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扩大基础消费品的征收范围,既能增收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源,又能合理引导居民消费行为,改善我国消费品应税结构。二是适应消费水平的提升,科学合理规范潜在税源。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高端消费品已慢慢进入居民生活,如高档家具、私人飞行器、娱乐性帆船等,这些高端消费品除适应增值率课税以外,也要发挥消费税对其进行特殊调节的作用,两者相结合,既能有效反应出国家对高消费的严格控制,又能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居民理性消费。三是适应环境资源持续发展,利用税收调控消费取向。一些高能耗消费品虽然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财富,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但不利于环保,同时造成资源浪费。因此,要对那些不利于环保和资源浪费的商品及劳务通过消费税进行调控,降低污染物质的排放量,简化各类包装材料程序,节约各种建筑装饰材料,从而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
2.调整消费税税率结构。消费税税率结构调整应当发挥其引导消费导向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按照消费税调节经济的目标,消费税课税对象的选择性,决定了消费税税率档次的多样性,为了达到特定的调节目标,在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基础上,消费税制度必将区分奢侈品、非环保品等不同的课税对象,设置税率的差别将是多样性的。参照国外做法,应适当提高不可再生资源的负税水平,限制其消费,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相对于我国税率较低又污染环境的汽油、柴油应课征较高的消费税,由于石油过量开采,容易造成能源危机,多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
3.改革消费税计税模式。价外税的计税方式可以让消费者能够更好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完全掌握自己所负担税款的具体税额,其税收的公开透明是价内税计税模式所无法相比的。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销售方在商品的价格标签上就会明确该种商品的价格和消费税各是多少,消费者就会一目了然。因此,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即价格中不含消费税金,消费者购买应税消费品时额外支付消费税金,从某种意义上说,突出了间接税性质,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同时,也让消费者能够深刻体会到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服务消费的政策,在消费决策和行为上进行必要调整。这种调整变化,使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基、计算方式完全一样,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扩展到消费税领域,形成增值税和消费税专用发票制度。采用这种方法既可以加强征税管理,又能够实现具体操作,充分满足我国发展绿色经济的要求。
[1]杜涛.消费税征税范围年内公布,归属权尚有争议[N].经济观察报,2014-06-30.
[2]李晶.与增值税改革联动的消费税制度创新[J].税务研究,2014(05).
责任编辑:李月明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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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