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晴 黄家明
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给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带来本质的变化。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上看,有限公司制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合伙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人胜任能力缺陷导致审计失败所形成的赔偿事实,要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从风险控制的主体和节点上看,有限公司制的风险控制是通过总分所架构,并设置相应部门和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实现风险控制,特殊普通合伙制则要求合伙人个人依赖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合作来控制,合伙人职责通过合伙协议相互承诺和约定,不得转移和委托。因此,规范合伙人行为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运行尤为重要。
合伙人行为规范,是指合伙人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具体规范。基本规则是合伙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具体规范的基础。具体行为规范是指合伙人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行为应当遵循的具体要求,合伙人的行为包括合伙行为、执业行为、管理行为和社会行为。合伙行为是合伙人与事务所(合伙人整体)和其他合伙人(部分合伙人)之间发生的行为;执业行为是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与客户、社会发生的行为;管理行为是合伙人在管理业务团队内与员工发生的行为;社会行为是合伙人在社会公共环境中发生的行为。合伙人行为规范总体架构如图1 所示。
基本规则是合伙人所有行为都不能逾越的最基本要求。包括:
1.遵纪守法要求。合伙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伙协议》、《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开展业务和管理活动。
2.保守秘密要求。合伙人应当保守国家机密、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商业秘密、合伙事务中的事务所商业秘密,且不因服务工作结束或合伙人身份变化而失效。
3.合伙经营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履约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胜任能力要求。合伙人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责,诚信执业,依据客观事实和执业规范发表专业意见,提供专业服务。
5.依法管理要求。合伙人应当尊重其他合伙人权利和自身团队员工劳动成果,依法参与合伙事务管理和管理业务团队。
6.注重修养要求。合伙人应当加强个人职业道德修养,注重个人言行举止,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高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合伙人除了遵循《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外,在具体的合伙行为中要遵守以下规范:
1.对事务所负责,合伙人不得有以下行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或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合伙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实质性控制的专业服务公司未参加事务所实质控制的专业服务集团整合。
2.对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伙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不得拒绝执行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议;不得拒绝、懈怠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工作和任务;不得无故缺席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专门(业)委员会委员的,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规则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
3.对事务所其他合伙人负责,合伙人不得有以下行为: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进行广告宣传或诋毁其他合伙人、事务所以招揽业务;发表损害同行或其他合伙人声誉的言论。
4.离开事务所或不再以合伙人身份在事务所执业时,合伙人应当做到:应当与继任合伙人进行友好协商,并将业务顺利移交给继任合伙人。不得个人占有包括业务底稿、客户信息在内的事务所资源;合伙人离开事务所后,仍然应当信守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损害事务所的利益,不得为事务所正在提供服务的委托人服务。
合伙人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容、时间要求、服务费用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接业务。合伙人不得将事务所有能力承接的业务转由其他中介机构承接。
1.业务承接规范
合伙人在承接业务前应该根据相关专业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对拟承接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能接受委托提供专业服务。合伙人不得承接事务所专业能力无法胜任的业务。
合伙人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容、时间要求、服务费用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接业务。合伙人不得将事务所有能力承接的业务转由其他中介机构承接。
合伙人在业务承接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除协议约定应当收取的服务费用外,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取得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在承接业务时,就某一业务发表的专业意见做出承诺,或向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专业意见协议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用;就同一业务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分别委托(不含共同委托),为其提供审计、审阅、咨询服务;向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为承揽业务在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
2.业务承做规范
合伙人在承做其他合伙人转交的业务时,应当对业务承接进行可行性评估,若超出承做能力,应当及时与转出业务的合伙人沟通。
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考虑是否继续进行该项业务。同时,应当与承接合伙人协商,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
未出具正式报告前,合伙人在依据事实和专业证据对某项业务做出判断时,应向利害关系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诱使客户做出与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的描述或承诺;明知行为结果将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而提供帮助;不确定拥有足够专业能力和后勤保障的情况下承做业务;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会不恰当地影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出现下列情况时,合伙人应当终止正在进行的业务:某种外在因素要求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委托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但坚持追求合伙人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有充足证据显示委托人不打算全额支付服务费用的;有充足证据证明委托人不诚信,存在重大舞弊可能性的;其他合法的缘由。
3.质量控制规范
合伙人的执业应当严格按照行业准则进行,并同时满足事务所质量控制规范的要求。
合伙人被指定为质量控制复核人时,应当运用其专业特长对复核的项目认真核查,与项目负责合伙人及时沟通,恰当地表达复核意见。
对各级主管及监管部门的检查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向质量监管部门上报检查信息,积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沟通交流工作,认真细致地准备检查资料,随时了解检查动态,审慎对待检查结论,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报告。
1.合伙人应当明确管理的使命和责任,自觉规范管理行为:完整理解自己的岗位工作责任,保证自己所承担的职责全面履行落实;完整理解自己的分工负责管理责任,不以权谋私、越权行事;完整地理解自己的依法办事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事务所、合伙人和员工声誉及权益。
2.合伙人应当明确与其他合伙人协同配合的使命与责任,自觉规范协作行为:有义务对有关联的其他合伙人以及相关利益关系人给予指导和监督;充分理解并认同其他合伙人的工作价值,及时回应其他合伙人的工作请求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协调安排。
3.合伙人应当明确领导所属业务团队的使命与责任,自觉规范领导行为:及时与员工沟通,确保事务所决策内容能够有效传达,并监督员工执行;定期跟进员工工作过程,对员工的工作失误承担主要责任;定期量化考核员工工作,公正评价员工工作绩效。
1.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期间,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其他财产。
2.合伙人在办公场所及与客户洽谈时,言谈举止及着装应遵循必要的商务礼仪规范。
3.合伙人应当履行扶贫帮困的社会责任,在急、难、险、关键时刻,及时履行公民社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