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晓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之回顾
钱晓峰*
少年司法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做好少年司法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30年来,少年法庭的法官们立足审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倾注了极大的爱心和热情,树立了司法育人的丰碑;他们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所取得的不平凡业绩,引起了国际少年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少年法庭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及其创设的一些特色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少年法庭从无到有,由弱到强,逐步发展壮大,已发展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0年砥砺前行,30年奋楫逐浪。从萌芽到发展,从成长到成熟,自1984年10月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走出了一条不断开拓创新、努力发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少年法庭成长道路。
30年来,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900余件,未成年被告人5600余人,受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900余件。经少年法庭教育挽救的失足未成年人中,有的已经顺利考上了大学,有的已经出国留学,有的开办了自己的公司,有的成为帮教志愿者……更多的是顺利回归家庭、社会,走上了人生的康庄大道。
30年来,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制定了30多项少年审判改革措施,先后获得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上海儿童保护白玉兰奖等20余项荣誉和奖励。
长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表明:少年审判事业的发展需要争取上下联动、内外结合;需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适度向外延伸;需要不断整合资源、建立配套工作体系。
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的大潮席卷了整个中国,在剧烈的社会变革中,长宁法院的法官们发现一个严峻的现实:上海市长宁区青少年犯罪数量占刑事犯罪总量的比例迅速上升,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占到了10%。要扭转这种状况,逐步解决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审判工作必须要有新的突破。
经过调研论证,1984年10月,长宁法院创建全国第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时称“少年犯合议庭”),通过建立一个集中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组织,针对少年犯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环境因素,摸索出一套惩罚、教育、改造和挽救少年犯的科学制度和方法。
少年法庭诞生后,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高度关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郑天翔同志召开党组会议,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和长宁法院,对少年庭工作要“大胆实践、认真总结”。
1986年4月,郑天翔同志在上海视察法院工作期间,专门听取了有关长宁法院少年法庭的工作汇报。在1987年6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郑天翔同志明确指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1984年成立了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合议庭,这是一个改革,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
长宁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后,上海法院积极予以总结推广。1987年11月29 日,上海高院在长宁法院召开现场工作会议,推广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经验。至1988年初,上海全市22个区、县法院和中级法院普遍在刑庭内建立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从而实现了上海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专门化。上海高院党组亦同时指定研究室担负全市少年刑事审判的指导工作。长宁法院开展少年审判的工作经验也得到了上海市各界的关注和重视。1987年4月,上海制定全国第一部地方性青少年保护条例时,就充分吸收了长宁法院少年法庭提出的公、检、法、司专人办理和分管分押的两条建议,从而将少年司法工作纳入了地方法治的轨道。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专门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议”,会议明确指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这次会议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扫清了思想障碍,明确了发展道路。会后,全国法院掀起了建立少年法庭的热潮,少年法庭的建立由个别省市迅速扩展到全国,少年法庭工作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宁法院率先建立少年法庭的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
30年来,从1984年建立少年犯合议庭,开始迈出机构建设的第一步,到1988年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从1991年扩大受案范围,开展综合审判的尝试,到1999年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稳定队伍机构;从2007年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实行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到如今积极提炼未成年人综合审判的成熟经验,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始终走在中国少年审判机构发展的前沿。
全国法院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提出,要切实实现“六个转变”①“六个转变”具体内容如下: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努力实现少年法庭工作从“专业审判、特殊保护”向事关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民心工程、希望工程”深化的转变;切实加强改革创新,努力实现少年法庭发展从“探索创设、总结推广”为主向“顶层设计、统筹部署”为主的转变;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实现少年法庭工作从“多元探索、争创特色”向“规范发展、注重落实”的转变;切实加强能动司法,努力实现少年法庭工作以“立足审判、适当延伸”为基础向“司法预防、全面维权”扩展的转变;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实现少年法庭配套机制从“松散协作、单打独斗”向“无缝衔接、齐抓共管”的转变;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实现少年法庭从“机构挂靠、人员挂名”向“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的转变。,全力推进中国特色少年法庭工作创新发展。
30年来,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坚持“探索创新永无止境”的精神,甘做少年司法的探路者,在争议中前进,在探索中发展,在创新中提升。30年来,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历经从少年刑事审判庭向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演进,工作重点由涉少刑事案件向“刑、民、行政”并进,共推出30余项改革措施。
其一,形成“五个注重”工作法。少年法庭在成立之初,摸索出了一套“五个注重”的特殊审理法:注重查清犯罪原因;注重运用启发疏导方式,选准感化点;注重做好家长思想工作,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注重惩办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回访考察,促进改造。通过采取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相适应的审理方法,未成年被告人的重新犯罪率大幅下降,少年审判的优势得以充分体现。
其二,确立法庭教育阶段。早在1988年,长宁法院就在全国率先规定了在审理过程中开展法律意识和人生观等教育。1990年,长宁法院正式把法庭教育作为专门程序增加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这一经验和做法,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提供了实践依据。如今,法庭教育已作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步骤而独立存在,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特色。
其三,推动社会调查的逐步社会化。少年法庭成立之初,社会调查以法官调查、人民陪审员调查为主;1995年开始实行由法院委托社会调查员或检察官进行调查;2000年起由区“青保办”负责调查,实现了社会调查“主体社会化,内容公开化,程序规范化”。2009年,开始由社区矫正部门承担社会调查职责。在这一过程中,长宁法院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制订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
其四,确定简易程序“三不简”原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长宁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试点单位。在实现审判组织、法庭设置和庭审程序“三简”的同时确立“三不简”原则,即诉讼权利不简、社会调查报告不简、法庭教育不简,从而既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全面落实了“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其五,实行圆桌审判制度。为了营造缓和的庭审气氛,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2005年10月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在上海首次将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圆桌审判引入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审判当中,并制订了《关于实行圆桌审判的若干规定》,以彰显少年审判教育、挽救的特色。上海高院以长宁法院实施圆桌审判的经验为基础,制定规章制度,向全市少年法庭推广。
其六,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为解决法定代理人因故缺位的难题,2007年长宁法院少年法庭与浦东新区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共青团签署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工作协议》,在全市法院率先开展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2010年,上海市“公检法司”共同签署《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全面推广“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
其七,探索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机制。在多年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问题未成年人”往往出自“问题家庭”。因此,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关系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实现,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息息相关。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审判领域不断扩大的逻辑前提。具体而言,长宁法院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方面已形成诸如“一二三四五”民事审判工作法、“两情三心四理”民事调解工作法等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①“一二三四五”民事审判工作法的内容如下:设立一项程序、突出两个结合、规定三个见面、制定四条措施、提出五项原则。“两情三心四理”是指对当事人唤“两情”、化解矛盾用“三心”、审理案件讲“四理”。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长宁法院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七周年回顾》,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4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其八,推进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制度。长宁法院少年法庭于2011年5月起在全市率先规范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聘请社工和妇联干部担任社会观护员,通过庭前调查、庭中质证和庭后观护,为法官作出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判决提供客观依据。①钱晓峰、乐宇歆:《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的探索——以长宁法院的司法实践为例》,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4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截至2014年9月,少年法庭共聘请了26名社会观护员,对90余件案件进行了社会观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社会观护制度已在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全面推广。
其九,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工作。从2009年起,长宁法院选派干警参加二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充分提升法官将心理学技术应用到审判中的能力。2011年以来,长宁法院在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先后与区妇联“开心家园”心理工作室、区心理咨询师协会、华东师范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建立了合作关系,由以上社会组织和高校提供业务指导、设立服务基地等服务,充分依托社会资源开展心理干预。
一次次探索改革,一项项经验制度,使未成年人得到特殊、优先保护。正是坚持用“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理念来挽救、保护未成年人,长宁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在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发展道路上,留下了自己独特的脚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少年司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少年法庭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必须建立和不断完善“两条龙”少年司法和社会配套工作体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适度向外延伸,通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合作与努力为少年法庭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因此,1986年长宁法院就提出了“公检法司都应有专门人员采取与成年犯不同的处理方式办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建议,并引起了区人大、区政法委的重视,得到了区公、检、司的积极响应。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公、检、司亦应有专人办理少年案件,要求公、检、司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相应进行必要的改革,与法院少年法庭的改革相配套;工、青、妇、教育、劳动等部门,也应积极支持、配合,加强对失足青少年教育、挽救。”这一呼吁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全国第一个公安机关未成年人办案组、检察机关未成年人起诉组、律师队伍未成年人辩护组、少年犯监房等相继成立。1987年11月,长宁区在全国率先形成了对少年犯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的“司法一条龙”配套工作体系。
随后,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又和长宁区共青团、青保办、妇联等社会组织建立了“社会一条龙”配套工作体系。长宁法院少年审判从此在“两条龙”配套工作体系的大力支持下,开始走上协同作战、整体推进的发展道路。
随着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首届“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议”,“两条龙”配套工作体系的建立被作为长宁经验迅速在全国推广。199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第一个少年审判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吸纳了长宁法院许多成熟的做法。以长宁区为代表的全国少年司法跨部门合作的发展,为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的颁行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从而正式确立了少年司法“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的工作机制。
如今,作为中国少年司法“两条龙”配套工作体系的发源地,上海长宁的“两条龙”配套工作体系有了新的发展。公安机关的专人办理机制不断发展,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捕诉民防预”等职能不断健全,法院少年法庭的综合审判不断推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不断壮大,社工对少年司法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尤其是上海青少年社工和矫正社工队伍组织的发展壮大,使得诸如“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回访帮教”等工作都有了专业社会组织的跟进依托,为少年司法的社会化支持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社工参与少年司法的广度和尝试不断扩展。
在配套工作体系的支持下,少年法庭的法官们从创设初期的庭前、庭中、庭后延伸工作的事无巨细、亲力亲为,发展到依托“两条龙”工作体系,实现跨部门合作,逐步转移可以由其他部门尤其是社工组织承担的工作,实现了专业化分工,推动了少年司法的精细化。少年法庭的法官们从纷繁复杂的非审判事务中逐步脱离出来,致力于少年审判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对于长宁法院的少年法官们来说,既要成为少年审判的专家,又要成为社会资源的整合者,时代对他们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改革的深入,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适应少年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成为更多人的呼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组织机构的目标①《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大力度促进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的改革完善:一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制度;二是探索总结符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制度;三是推动建立完善公、检、法、司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互配套工作制度;四是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的建立健全。。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综合庭试点工作后,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再一次走上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的改革之路。
从2006年11月起,根据上海高院的要求,长宁法院配合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单位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长宁法院在少年法庭原来的单一刑事审判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审理职能,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及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受侵犯的行政案件均纳入少年法庭审理范围,并于2007年正式挂牌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并积极借鉴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把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审判方法、制度用于涉少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中,摸索审理此类案件的特殊原则和方法,陆续形成并积极开展了社会观护、心理干预、回访探视等特色工作。
从七年多的审判数据来看,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纠纷的民事案件数量在不断上升,难度不断增加;从七年多的审判案由来看,涉少民事案件大多为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关系的抚养类纠纷案件,主要源于家庭关系、亲情关系,体现了家事审判的特色①2007年7月至2014年5月,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共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843件,其中离婚纠纷(涉及未成年人)250件,抚养费纠纷226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3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73件,探望权纠纷55件,涉及校园伤害等生命权、健康权及其他人身损害纠纷44件,生身父母确认纠纷2件,案件数量总体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长宁法院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七周年回顾》,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4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从七年多的审判实践来看,法官们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探寻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审判方法,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修复和改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让未成年人在父母的爱和家庭的温暖中健康成长,避免他们因家庭的因素受到伤害甚至因此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少年法庭作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在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占有优势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长宁法院少年法庭与长宁区“关工委”、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等部门合作,组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法院活动。从2011年起连续4年举办长宁区青少年法制夏令营,吸引了300余名青少年参与;少年法庭多次将模拟法庭搬到校园,对青少年学生进行以案说法的教育;少年法庭多次组织志愿法官前往辖区每个街镇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充实了2000余名青少年的假期生活;少年法庭还十分注重新媒体建设,在2012年开通了新浪“菁菁法苑”少年法庭官方微博和“小顾法官在线”法官个人微博,在2014年开通了“菁菁法苑”官方微信平台,目前已有4000多名粉丝和100余名订阅用户,少年法庭积极利用新媒体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互动等等。
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关乎国家法治建设的崇高事业,应以实际行动予以落实。这不仅需要法院作出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参与。长宁法院30年来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继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研究和探索有关审判机制和配套工作,进一步有效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有效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推动中国少年司法体系的完善,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任重而道远,还应继续努力。
30年弄潮声起,30年岁月如歌。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走过30年辉煌历程、迎来而立之年的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又将继续前行,踏上新的征程。
*作者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法学硕士。